判官 (官职)
判官,中国古代官名。“判”是执行、处理的意思,判官是一种执行任务的官员,并非审案的法官[1]:520。唐朝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等幕下都有判官,是官署长官的僚属。宋朝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宣抚使、安抚使、制置使、转运使、常平使等,亦有判官处理公事。元朝则于各州府设置,明朝仅州置判官,无定员[2]:187。
唐代
唐朝判官都加上所属单位或上司的名称,以显示这些判官的真正身份和职务,如节度判官、观察判官、盐铁判官、转运判官、粮料使判官、理匦使判官、功德使判官、教坊判官、琼林库作坊判官等等。判官可分五大类:方镇判官、财经系判官、皇朝特使判官、京城诸使判官、内诸司使判官。前三类判官地位较高,多由有科名的士人或官历较深的官员出任,属中层文官,年龄大多位于35-45岁之间。任过判官后,他们有些官至刺史、节度使,甚至宰相的高位,可说是官员从中层迁转到高官的重要枢纽。京城诸使判官比较复杂,他们地位一般不如前三类。有的京城使职如理匦使,例由士人高官充任,他们的判官也就比较有身份和地位,多为士人,甚至由考中进士者担任。但有些京城使职如功德使[1]:521,例由宦官充当,他们所带的判官便有卑微至胥吏者。内诸司使判官地位最低下,内诸司使负责官廷日常生活所需,多由宦官担任,他们的判官不会是士人,而多是长期在宫殿内服务的专门伎术官,有些也可能是宦官。由于判官本身没有品秩,他照例带有朝衔(一般是“检校”郎官衔,但也有带较低“试”衔者),或宪衔(兼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或侍御史),或两者兼有。这种朝衔、宪衔没有实职,但也有所升迁[1]:522。
宋代
元明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赖瑞和. 《唐代中層文官》. 台北: 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ISBN 9789570833560 (中文(繁体)).
- ^ 《辭源》. 香港: 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 1987. ISBN 9620700929 (中文(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