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官職)
判官,中國古代官名。「判」是執行、處理的意思,判官是一種執行任務的官員,並非審案的法官[1]:520。唐朝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等幕下都有判官,是官署長官的僚屬。宋朝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宣撫使、安撫使、制置使、轉運使、常平使等,亦有判官處理公事。元朝則於各州府設置,明朝僅州置判官,無定員[2]:187。
唐代
唐朝判官都加上所屬單位或上司的名稱,以顯示這些判官的真正身分和職務,如節度判官、觀察判官、鹽鐵判官、轉運判官、糧料使判官、理匭使判官、功德使判官、教坊判官、瓊林庫作坊判官等等。判官可分五大類:方鎮判官、財經系判官、皇朝特使判官、京城諸使判官、內諸司使判官。前三類判官地位較高,多由有科名的士人或官歷較深的官員出任,屬中層文官,年齡大多位於35-45歲之間。任過判官後,他們有些官至刺史、節度使,甚至宰相的高位,可說是官員從中層遷轉到高官的重要樞紐。京城諸使判官比較複雜,他們地位一般不如前三類。有的京城使職如理匭使,例由士人高官充任,他們的判官也就比較有身份和地位,多為士人,甚至由考中進士者擔任。但有些京城使職如功德使[1]:521,例由宦官充當,他們所帶的判官便有卑微至胥吏者。內諸司使判官地位最低下,內諸司使負責官廷日常生活所需,多由宦官擔任,他們的判官不會是士人,而多是長期在宮殿內服務的專門伎術官,有些也可能是宦官。由於判官本身沒有品秩,他照例帶有朝銜(一般是「檢校」郎官銜,但也有帶較低「試」銜者),或憲銜(兼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或侍御史),或兩者兼有。這種朝銜、憲銜沒有實職,但也有所升遷[1]:522。
宋代
元明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賴瑞和. 《唐代中層文官》. 台北: 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 ISBN 9789570833560 (中文(繁體)).
- ^ 《辭源》. 香港: 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 1987. ISBN 9620700929 (中文(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