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溪大夫第
利溪大夫第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文物遗址年代判定为清。2012年7月16日公布为第八批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1]。
利溪大夫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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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
地址 | 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
时代 | 清代 |
编号 | 234 |
认定时间 | 2012年7月16日 |
利溪大夫第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莲安县利溪镇花房子村,建于清同治至光绪年间,由利溪伍氏家族建造,为典型的民居式木构建筑。坐西南朝东北,总体为单进四合院部局,东西长为75米,南北长35米,建筑面积为2600余平方米,大小房屋百余间,主要由前厅、正厅、左右厢房、书房和其它用房组成,前厅台基高1.8米,宽1.5米,有垂带踏道15级,面阔五间21.8米,进深8.5米,通高6.7米,单檐悬山顶。正厅台基高0.9米,宽1.4米,面阔五间23米,进深12米,通高7.2米,正立面呈一正两耳式,明间与次间屋面高于稍间,屋檐用两檩,金柱与檐柱施穿插枋相互连接,穿插枋延伸出檐柱的部分宽度加大,前段端下部作卷杀,上端截取部分置大斗,枋上置木板,板上施座墩,上立短柱承屋檐内檐檩,在短柱一半处又施穿插枋,与短柱透榫相交,承挑外檐檩,单檐悬山顶。左右侧厅各面阔三间15米,进深7米,通高6.5米,台基与正厅同一平面,明间前有踏道三步。大夫第用材施工十分精细,布局合理。除前山门被1981年洪水毁坏外,其余保存完整。利溪大夫第是研究清代蓬州外来移民的分布状况和考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实物资料。2003年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
注释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川府函[2012]1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核定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84处),现予公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16日
- ^ 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的通知,川文物保函〔2013〕128号,各市、州文化(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为有效保护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进一步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省政府于2012年7月核定公布了“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我局组织开展了《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以下简称《简介》)的编制工作。该《简介》在专家审核和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由我局核定。现将《简介》印发全省,请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时完善本辖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基础工作。特此通知。附件:《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