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
中华民国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简称检察总长)为最高检察署的首长,也是中华民国检察体系的最高首长。
最初称“检察长”,下级检察署设首席检察官,《法院组织法》于石明江任内修订,改为最高检设“检察总长”,下级检察署设检察长。
中华民国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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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者 | 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 |
任期 | 四年(不得连任) |
先前职位 | 检察长 |
网站 | https://www.tps.moj.gov.tw/ |
资格
依《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6条之规定,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应就具下列资格之一,并有领导才能者遴任之:
任命与任期
原本检察总长依《法院组织法》第66条之规定,为特任官,实际上均由总统任命,需立法院同意,有任期限制。
由于检察总长为检察体系的最高首长,原直接由总统任命,不需经立法院同意,又无任期限制。为了防止政治干预司法,有立法委员遂提案要求修改检察总长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组织法第66条修正)。后来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过修正,明订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任期4年,且不得连任。而在检察总长任满前1个月,总统应向立法院提出新任检察总长人选。
但修正条文施行后,陈水扁总统第一次提名之检察总长被提名人谢文定检察官即被立法院否决(2006年4月11日),也引发了修正案并未防止“政治干预司法”,只是从“行政干预”改成“立法干预”而已的争议。2007年1月18日,高雄高分检检察长陈聪明在民进党与亲民党力挺、国民党投无效票的情况下,获得立法院过半数同意,成为首位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的检察总长,开始检察总长需民意机关同意任命的时代。
职掌
检察总长除执掌机关首长的职务外,并拥有提出非常上诉的权限。
历任首长 [1]
任次 | 姓名 | 就任时间 | 卸任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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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 ||||
1 | 郑烈 |
1928年12月1日 | 1948年12月31日 | 离任后由杨兆龙代理。 |
代理 | 杨兆龙 | 1949年1月1日 | 1949年5月31日 | |
2 | 朱焕彪 | 1949年6月1日 | 1952年1月4日 | |
3 | 赵琛 |
1952年1月23日 | 1969年9月19日 | |
4 | 王建今 |
1969年12月4日 | 1986年6月30日 | 任内改制院检分隶 |
检察总长 | ||||
5 | 石明江 |
1986年7月1日 | 1992年5月17日 | 任内将“检察长”更名为“检察总长”[2] |
6 | 陈涵 |
1992年5月18日 | 1997年5月4日 | |
7 | 卢仁发 |
1997年5月5日 | 2004年8月31日 | |
8 | 吴英昭 |
2004年9月1日 | 2007年1月23日 | 请辞后因未立即生效,故处于“请辞待命”阶段, 直到与陈聪明交接后,请辞获准 |
9 | 陈聪明 |
2007年1月24日 | 2010年1月25日 | 首任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的检察总长,遭监察院弹劾而请辞。 请辞后由曾勇夫、林偕得先后代理。 |
代理 | 曾勇夫 | 2010年1月26日 | 2010年3月21日 | |
代理 | 林偕得 | 2010年3月22日 | 2010年4月18日 | |
10 | 黄世铭 |
2010年4月19日 | 2014年4月6日 | 因九月政争等相关官司,2014年3月21日一审判有罪后请辞, 2014年4月3日总统准辞。准辞后由林偕得代理。 |
代理 | 林偕得 | 2014年4月7日 | 2014年5月7日 | |
11 | 颜大和 |
2014年5月8日 | 2018年5月7日 | 任内“最高法院检察署”改名“最高检察署” |
12 | 江惠民 |
2018年5月8日 | 2022年5月7日 | |
13 | 邢泰钊 | 2022年5月8日 | 现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