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寿(1942年2月17日),台湾屏东县九如乡人,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1]

杨仁寿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42-02-17) 1942年2月17日82岁)
日治台湾高雄州屏东郡九块庄
国籍 大日本帝国(1942年-1945年)
 中华民国(1945年至今)
学历
经历
著作

经历

出生于九如乡[2]

1964年,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72年,获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1967年至1968年,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1968年,任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1968年至1979年,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兼推事。1979年至1980年,任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1980年至1984年,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1984年至1985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

1985年5月22日至1988年4月27日,任司法院第三厅厅长。1988年4月27日至1990年3月6日,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1990年3月6日至1992年1月15日,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2年1月15日至1993年11月25日,任台湾板桥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3年12月16日至1995年5月1日,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29日,任司法院副秘书长。[1]

1996年5月29日,出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6年至1998年3月17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兼法官。 1998年3月17日至1999年3月4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9年3月4日至2003年10月1日,任司法院秘书长。2003年9月18日,任第七届司法院大法官[1]

此后,杨仁寿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2007年8月30日,司法院发布新闻稿称,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将于2007年9月12日届龄退休,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任命杨仁寿为最高法院院长。[1][3][4]2012年1月13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发布命令,核准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退职。2012年2月16日,杨仁寿正式退休。[5]

批判与评论

针对2013年九月政争之际,杨仁寿表示:[6]

  •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检察总长不能去向总统报告有关于通讯监察的案情结果,总统也应谨守分际不能接受(报告)。
  • 特侦组只有《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那三项(指部会首长以上贪渎案、重大选举舞弊案及经检察总长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侦办,所以,对前法务部长曾勇夫等人进行行政调查已经涉及不当了。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得很清楚,必须符合第一项的十五款才可监听,依法须是触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监听,看起来曾勇夫及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都没涉及(这些罪),若真是关说,仅是行为不当,这样(监听)是不行的。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项,指违反该条规定进行监听行为情节重大者,所取得之内容或所衍生之证据,于司法侦查、审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采为证据。指这个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换句话说,不仅在侦查不行,审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调查,包括公务员惩戒等“其他程序”上,也是不行,这些监听内容都没证据能力。
  • 所谓的政党,也是《民法》中的社团之一,《人民团体法》是它的特别法,一般来说,无论从人团法或是民法来说,没有所谓的撤销,人团法第十五条规定得很清楚,有死亡、丧失资格、开除(除名),如果要开除,因为它是社团法人,民法规定,要社员参加开会才可以,不是一个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长,就可以把人开除,国民党的章程是下位阶的,不能与《民法》或《人民团体法》抵触,国民党虽指有经过考纪会,但考纪会没有任何代表性,这个过程有很多的瑕疵。国民党在台湾执政很久,可能误认为自己也是政府机关,其实,它是一个社团而已,而除名是要经过全体党员或会员代表开会过半数来决定。

此外,针对中国国民党关说检方不要上诉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杨仁寿说,因为检察官上诉不合法,并没有就原判决如何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之情形,进一步具体叙明,未针对重大关键所在的大水库理论上诉,内容只是“那些有的没有的”枝枝节节,最高法院才以违背法令,驳回检方上诉,影射已历练十几年的二审检察官放水。[7]

著作

  • 《法学方法论》
  • 《法学方法论之探索》

参考文献

司法职务
前任:
吴启宾
最高法院院长
2007年8月30日—2012年1月13日
继任:
杨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