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近高
萧近高(1555年4月8日—1630年11月24日),字抑之,号九生,江西庐陵县(今江西省吉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万历乙未进士,官位最高曾到工部侍郎。
萧近高 | |
---|---|
大明工部左侍郎 | |
籍贯 | 江西庐陵县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抑之,号九生 |
出生 |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 |
逝世 | 崇祯三年(1630年) |
出身 | |
| |
著作 | |
|
生平
万历十九年辛卯科江西乡试第二十三名举人[1],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进士。被授予中书舍人职位。擢升为礼科给事中。职位多次变动后成为刑科都给事中。因自己请求外出任官,被任命为浙江右参政,尔后升迁为按察使。之后因为抱病而离任。返回后起任为浙江左布政使。他在所到的地方皆因品行高尚而闻名。
泰昌元年(1620年)被征召为太仆寺卿。明光宗暴病而亡之后,官员们在朝廷上议论“红丸案”,萧近高称崔文升、李可灼应当被斩首,方从哲应勒令其返回家乡,张差谋逆一事证据确凿,不能因为他疯癫而免于惩罚。之后他历任工部左侍郎、右侍郎。天启二年(1622年)冬天,因为染病而离任。天启五年冬(1626年),被起用为南京兵部,并拟定为左侍郎。他极力推辞却不被允许。当时魏忠贤势力庞大,萧近高不愿意出任官职,拖延了很久,被给事中薛国观弹劾而失去职位。崇祯初年,官职恢复,却逝世于家中。[2]著作有《三草集》。
参考文献
- ^ 《万历二十三年乙未科进士同年序齿录》
- ^ 《明史·242卷》:萧近高,字抑之,庐陵人。万历二十三年进士。授中书舍人。擢礼科给事中。甫拜官,即上疏言罢矿税、释系囚、起废弃三事,明诏已颁,不可中止。帝怒,夺俸一年。顷之,论江西税使潘相擅刑宗人罪,不报。既而停矿分税之诏下,相失利,擅移驻景德镇,请专理窑务。帝即可之,近高复力争。后江西抚按并劾相,相以为近高主之,疏诋甚力。近高疏辨,复劾相。疏虽不行,相不久自引去。
屡迁刑科都给事中。知县满朝荐、诸生王大义等皆忤中使,系狱三年。近高请释之,不报。辽东税使高淮激民变,近高劾其罪,请撤还,帝不纳。又以淮诬奏逮同知王邦才、参将李获阳,近高复论救。会廷臣多劾淮者,帝不得已征还,而邦才等系如故。无何,极陈言路不通、耳目壅蔽之患。未几,又言王锡爵密揭行私,宜止勿召;朱赓被弹六十余疏,不当更留。皆不报。故事,六科都给事中内外递转。人情轻外,率规避,近高自请外补。吏部侍郎杨时乔请亟许以成其美。乃用为浙江右参政,进按察使。以病归。起浙江左布政使。所至以清操闻。
泰昌元年召为太仆卿。廷议“红丸”之案,近高言崔文升、李可灼当斩,方从哲当勒还故里,张差谋逆有据,不可蔽以疯癫。历工部左、右侍郎。天启二年冬,引疾去。御史黄尊素因言近高暨侍郎余懋衡、曹于汴、饶伸,太仆少卿刘弘谟、刘宗周并辞荣养志,清风袭人,亟宜褒崇,风励有位。诏许召还。五年冬,起南京兵部,添注左侍郎。力辞,不允。时魏忠贤势张,诸正人屏斥已尽。近高不欲出,迁延久之。给事中薛国观劾其玩命,遂落职。崇祯初,乃复。卒于家。
延伸阅读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