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近高
蕭近高(1555年4月8日—1630年11月24日),字抑之,號九生,江西廬陵縣(今江西省吉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萬曆乙未進士,官位最高曾到工部侍郎。
蕭近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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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工部左侍郎 | |
籍貫 | 江西廬陵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抑之,號九生 |
出生 |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 |
逝世 | 崇禎三年(1630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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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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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萬曆十九年辛卯科江西鄉試第二十三名舉人[1],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進士。被授予中書舍人職位。擢升為禮科給事中。職位多次變動後成為刑科都給事中。因自己請求外出任官,被任命為浙江右參政,爾後升遷為按察使。之後因為抱病而離任。返回後起任為浙江左布政使。他在所到的地方皆因品行高尚而聞名。
泰昌元年(1620年)被徵召為太僕寺卿。明光宗暴病而亡之後,官員們在朝廷上議論「紅丸案」,蕭近高稱崔文升、李可灼應當被斬首,方從哲應勒令其返回家鄉,張差謀逆一事證據確鑿,不能因為他瘋癲而免於懲罰。之後他歷任工部左侍郎、右侍郎。天啟二年(1622年)冬天,因為染病而離任。天啟五年冬(1626年),被起用為南京兵部,並擬定為左侍郎。他極力推辭卻不被允許。當時魏忠賢勢力龐大,蕭近高不願意出任官職,拖延了很久,被給事中薛國觀彈劾而失去職位。崇禎初年,官職恢復,卻逝世於家中。[2]著作有《三草集》。
參考文獻
- ^ 《萬曆二十三年乙未科進士同年序齒錄》
- ^ 《明史·242卷》:蕭近高,字抑之,廬陵人。萬歷二十三年進士。授中書舍人。擢禮科給事中。甫拜官,即上疏言罷礦稅、釋繫囚、起廢棄三事,明詔已頒,不可中止。帝怒,奪俸一年。頃之,論江西稅使潘相擅刑宗人罪,不報。既而停礦分稅之詔下,相失利,擅移駐景德鎮,請專理窯務。帝即可之,近高復力爭。後江西撫按並劾相,相以為近高主之,疏詆甚力。近高疏辨,復劾相。疏雖不行,相不久自引去。
屢遷刑科都給事中。知縣滿朝薦、諸生王大義等皆忤中使,系獄三年。近高請釋之,不報。遼東稅使高淮激民變,近高劾其罪,請撤還,帝不納。又以淮誣奏逮同知王邦才、參將李獲陽,近高復論救。會廷臣多劾淮者,帝不得已征還,而邦才等系如故。無何,極陳言路不通、耳目壅蔽之患。未幾,又言王錫爵密揭行私,宜止勿召;朱賡被彈六十餘疏,不當更留。皆不報。故事,六科都給事中內外遞轉。人情輕外,率規避,近高自請外補。吏部侍郎楊時喬請亟許以成其美。乃用為浙江右參政,進按察使。以病歸。起浙江左布政使。所至以清操聞。
泰昌元年召為太僕卿。廷議「紅丸」之案,近高言崔文升、李可灼當斬,方從哲當勒還故裏,張差謀逆有據,不可蔽以瘋癲。歷工部左、右侍郎。天啟二年冬,引疾去。御史黃尊素因言近高暨侍郎余懋衡、曹於汴、饒伸,太僕少卿劉弘謨、劉宗周並辭榮養誌,清風襲人,亟宜褒崇,風勵有位。詔許召還。五年冬,起南京兵部,添註左侍郎。力辭,不允。時魏忠賢勢張,諸正人屏斥已盡。近高不欲出,遷延久之。給事中薛國觀劾其玩命,遂落職。崇禎初,乃復。卒於家。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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