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抗议SOPA行动/法律顾问
关于SOPA法案将对自由的互联网与维基百科产生的影响
本文由Geoff于2011年12月13日发表
请注意:本文为中文维基百科社群翻译,可能有与原文含义相左或翻译错误之处。对于准确的基金会意见,请阅读英文原文。
最近几天时间里,英文维基百科社群维基媒体正在讨论是否应该组织一次对美国国会正在讨论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进行的抗议,而作为维基媒体基金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我亦受邀对这项法案以及它对维基百科和整个互联网的自由性与开放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表见解。因此,我发表这篇文章的目的便是为维基百科社群提供一些关于这项法案的资讯与诠释,希望能对正在进行讨论的维基百科编辑有所帮助。
作为一项法案,SOPA以打击线上盗版为名进行互联网审查的“美名”已经家喻户晓。维基媒体基金会对这项法案持反对态度,但是我们首先希望澄清:维基媒体自成立以来一直坚决反对线上盗版与侵犯版权行为。维基百科的编辑社群已经在知识产权领域积累了举世无双的知识,她的管理员们亦日覆一夜、不辞辛劳地巡视并清除盗版与侵权内容。维基百科社群都非常清楚:在我们这个以自由资讯为宗旨的社群中,侵权内容自第一天起便无立足之地。
然而,我们不能在与一种不公正进行斗争时造成另一种不公。SOPA代表了一个善意但是危险的解决盗版问题的方案,也即利用互联网审查来保护私有产权。一旦SOPA得以通过,美国政府将得到前无所有的权力,可以从美国领土封锁所有被指控为存有盗版内容的网站,尽管美国现行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已经在打击盗版与维护自由之间找到了更好的平衡。为此,我们赞赏当前所有反对这一危险法案的组织与机构,包括电子前哨基金会(EFF)、公有知识、创作共用组织(CC)、民主科技中心、NetCoalition、互联网社会组织、AmericanCensorship.org等等。
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收到关于其原版法案的意见与建议后,他们已于本周二发布一篇修订版SOPA法案,以供本周四院内讨论并可能进行投票。(本文后将附上这一修订版法案的相关资讯与立法过程,并且您可以在这里关注这一法案的进展。)
首先,我不得不承认这一修订版确实在原版法案的基础上做出了一定改进,并且我赞许司法委员会为此做出的努力。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新版法案在其立法方针与全局定位上与原版无异,并仍然着力于制定过为宽泛的封锁美国外网站的条款。许多方面都对这一修订版法案进行了批评[1],并且加州共和党众议员Darrell Issa发表意见指出这一法案“仍然具备原版法案的所有根本问题,包括阻止所有美国居民访问特定网站、强制互联网公司浪费极高昂的成本以遵守法规、并且给予了总检察长埃里克·霍尔德以及他领导的美国司法部极为广泛的审查互联网内容之权力。”
我们的社群目前正在讨论是否应该组织一次对这项法案的抗议。首先我必须指明:维基媒体基金会相信任何抗议行为,无论是关闭网站或是置顶显示公告,都必须是由维基媒体社群讨论得出的决定,而基金会将支持社群讨论得出的任何决定。这篇文章的目的便是为当前正在进行讨论的社群提供建议与资讯。
既然社群要求我的法律意见,我便在此申明:依我的意见,这一修订过后的SOPA法案仍然是对互联网上自由言论的重大威胁。
- 新版的SOPA法案仍然会重大打击DMCA以及联邦政府多年来鼓励并帮助互联网上内容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作。根据SOPA法案,任何网站如果被指控含有侵权内容,第一步便是联邦政府起诉并要求完全封禁整个网站。这与当前实行的机制(指控者发出律师信、被指控者移除侵权内容并保留其他内容)完全不同,并且将强迫网站提供者面对突然的起诉———须知诉讼与律师信在法律上的意义差距巨大。
- 很多中小网站与非营利性网站根本无力打起这种诉讼案,因此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服从指控者要求他们移除内容的命令,即使这些指控毫无根据(Secs. 102(c)(3); 103(c)(2))。更甚的是,SOPA要求国际网站亦必须服从这些命令,而国际网站很少有能够支撑飘洋过海到美国去应对诉讼者,因此他们只能服从任何威协起诉者——即使如上文所讲这些指控毫无根据,或者从法律上并不明确。
- 原版的SOPA法案允许内容版权所有人对提供广告以及其他服务的公司提出要求阻止“侵犯美国版权的网站”使用他们的服务。尽管新版本中要求指控方先行寻求法庭许可,我们必须注意滥用版权声明来胁迫完全无辜者的事例大有人在[2]。考虑到被告方进行辩诉的能力往往有限,我们绝对不能假定所有原告方的动机都是纯正的。
- 原版法案中要求法庭必须强制对被控告的网站进行DNS封禁。尽管新版本中DNS封禁变为可选,由总检察长决定,这项法案仍然“鼓励DNS封禁与封包监测,尽管互联网安全专家普遍认为这些作法会破坏网络安全性。”
- 电子前哨基金会已警告新版本的SOPA法案仍然禁止“破网工具”,也即可以被用于绕过这一法案所制定的限制的技术工具。这些工具对全世界各地的人权运动人士与政治异见人士都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维基媒体计划而言,新版的SOPA法案的确是一个进步。然而考虑到以下原因,这一法案对于基金会而言仍然不可接受:
依此法律,维基百科将被定位为一个“搜索引擎”[3],因此任何美国法庭都可以强制维基百科移除所有对特定“国外侵权网站”的有关连结,否则我们将面临藐视法庭罪[4]。考虑到“国外侵权网站”的定义颇为广泛[5],很可能有合法网站仅因含有一处被指控为侵权的内容被检察方起诉。由于美国之外的网站很少能负担在美国应对诉讼,完全有可能有无辜的网站决定放弃应诉,并允许美国法庭在无人反对的情况下封锁这些网站。
这一议案的结果便是,每次全美国任何一位法官判处一个网站为“国外侵权网站”,不管其侵权与否,所有维基媒体项目必须手动移除任何关于这个网站的连结,并禁止贡献者再行加入。这种工作将耗费捐助者的大量金钱与职员的时间,而且我们必须不断重复这种工作。须知封禁连结乃是对我们开放的文化的严重攻击,尤其考虑到当前的法律已经允许精确地移除侵权内容。
我需要再次声明,必须承认新的法案比起原有的版本有一处重大的改进:新版本法案将不允许指控位于美国本土的网站为“目的完全为盗用美国产权的互联网站点”(Sec. 103(a)(1)(A)(ii))——这种指控将很容易使我们的募捐计划被要求中止。然而,尽管新版本有如此种种提升,SOPA还远远未到达可以接受的程度。这项法案的定义过于泛泛,而且它从根本上便采取了错误的途径。如果SOPA得以通过,它将严重损坏互联网的运作,封禁大量国际网站,并且对很难应对诉讼的开放知识网站造成了最大的威胁。当前已有的精确与慎重的反盗版法案将被全盘推翻;维基媒体基金会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并从其基金中耗费大量金钱应对几乎一定会来临的诉讼案件;对于我们的读者来讲,这项法案即将阻止他们访问美国以外的资讯、内容、与来源。
Geoff Brigham
首席法律顾问
维基媒体基金会
Geoff对修订版法案的评述
第102节
“国外侵权网站”是指:
- 面向美国使用者的网站:
- 定义:位于美国本土之外的网站,其被用于与美国居民进行商业活动,或与美国存在足够的联系可以对其持有者依照美国宪法实行司法权,依此涵盖但不限于如.com、.org、.biz等网站;
- 由位于美国的使用者使用;并且
- 假若其为美国本土网站,其行为足以使其(或其互联网域名)被:
- 美国总检察长依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第2318、2319、2319A、2319B、或2320节,或第90章进行强制没收;或
- 美国总检察长依美国法典第十七编第1204节提起对其违反同编第1201节的诉讼。
如果一个国外网站被认定为“国外侵权网站”,总检察长可以:
- 针对国外侵权网站的域名登记者、持有者或运营者发起对人诉讼。
- 在无法启动对人诉讼的情况下,对国外侵权网站或该站所用域名发起对物诉讼。
如总检察长进行以上行动之任意一种后,依总检察长申请,法庭可以向下列对象判法临时禁制令、初步禁制令、或禁制令:
- 国外侵权网站持有者、运营者或所用域名注册者(适用于对人诉讼);或
- 国外侵权网站或侵权网站所用域名(适用于对物诉讼),以停止并终止国外侵权网站采取进一步活动。
法庭做出并宣布判令后,总检察长可以要求:
- 互联网搜索引擎:
- 定义:可以通过主要功能为采集、报告的互联网来提供的一种服务。该服务会根据用户搜索词来索引其他互联网网站或信息,惟不包括保留在美国搜集、索引或报告互联网其他内容之第三方的服务。
- 措施:技术上可行、“商业上”合理,应该尽快执行,而不是在5天内。
- 要求:对各搜索引擎采取的手段必须经过严格调整,以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确保用限制最少的手段达成本篇所列目标。
- 服务提供商:
- 措施:中断国外侵权网站的IP地址解析。该措施成本最小,技术上可行且合理,应该尽快执行,而不是在5天内。
- 支付网络提供商/互联网广告服务:
- 措施:中断支付流程。该措施成本最小,“商业上”合理,应该尽快执行,而不是在5天内。
第103节
本节所述定义经过修订,不再涵盖Wikimedia.org下的财产(或其他美国注册的网站)。
“盗窃美国财产专用网站”的新定义
- 专门针对美国、但域名注册方、网站持有方或运营方不在美国(也不能在美国找到);
- 基于上述定义列明“专门针对美国”,维基媒体不在定义范畴内,故维基媒体不是外国网站。
- 由美国用户使用的网站;并且
- 网站设计、运营方面的主要目的仅限于提供违反《兰哈姆法案》第17篇第501条(或第1201条)的商品或服务,或是网站运营方宣传中或已经宣传过的物件,且有明显的迹象或积极的措施表明网站的违法行为愈发激烈。
符合资格的原告:
- 原告资格定义缩窄到“任何有资格就第 1(C) 段所述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原告需要提供被侵权的证据,而非仅仅证明自己是被侵权网站相关活动伤害知识产权的人。
立法过程
- 众议院
- 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本周四)
- 委员会成员研讨各方呈交上来的观点。届时法案会有所修订,各委员会通过投票来支持或驳回有关修订。
- 审议结束阶段:
- 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对该法案采取何种行动。
- 不管有没有修订,委员会都可以上报或搁置法案(即不会有进一步行动)。
- 如果没有举行投票,则要另立日期进行审议。
- 审议结束阶段:
- 委员会成员研讨各方呈交上来的观点。届时法案会有所修订,各委员会通过投票来支持或驳回有关修订。
- 两院协议会委员修订
- 对未在委员会投票的法案进行修订。
- 新法案提交给全体与会者。
- 对未在委员会投票的法案进行修订。
- 众议院程序委员会
- 决定法案进行封闭规则(无修订)、开放规则(按顺序修订)或修订封闭规则(按顺序部分修订)。
- 委员会讨论时间(预计1月初举行):
- 若委员投票同意将法案移交商讨,则必须安排讨论时间。
- 重新提交投票:可能会要求投票将法案发还委员会。
- 最终通过投票:若法案获得众议院投票并通过,则提交到大会委员会。
- 为躲避大会,法案会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来回发送。
- 若委员投票同意将法案移交商讨,则必须安排讨论时间。
- 参议院
- 法案由委员会发来
- 法案搁置
- 参议员Wyden要求搁置
- 参议员Reid推翻搁置提议,或是提请辩论终结投票推翻搁置
- 协调委员会修订
- 对未在委员会投票的法案进行修订。
- 新法案提交给全体与会者。
- 对未在委员会投票的法案进行修订。
- 委员会讨论时间(预计明年进行):
- 若搁置决定被推翻,则必须安排讨论时间。
- 通过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进行表决,结果可能是一致同意或存在分歧
- 若得到通过,法案将递交到大会委员会
- 为躲避大会,法案会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来回发送。
- 若搁置决定被推翻,则必须安排讨论时间。
- 两院联席协调委员会
- 一旦法案离开众议院和参议院,如果两个版本的法案有任何不同,则必须对其进行核对,否则将其发送给总统(见下文)
- 提出法案的众议院将会收到法案的修改版本。
- 如果修改的内容很小,法案可能会被发起机构接受,无需进行辩论。
- 如果修改的内容比较大,则要召开大会。
- 大会可以是闭门的非正式会议,也可以是公开的正式会议。
- 开会商讨过后,协调委员需要向所在机构提供报告。若所在机构同意法案,法案就要在两院重新表决。
- 如果双反仅同意法案部分内容(或是完全不同意),法案就会发还给新的大会委员会,或是被发还两院的委员会。如果分歧太大,难以弥合,法案就此停止。
- 总统签署
- 就正式程序而言,任何法案,凡经参众两院通过后,须经两院议长签署,方才上呈总统。
- 法案通过程序或因此而暂缓一至两天。
- 法案正式上呈总统。
- 总统可于法案送达后随时签署法案。
- 如总统于法案送达后十天仍未签署法案,则法案自动生效。
- 例外情况:如国会于十天限期开始前休会,则总统不必签署而间接否决(pocket veto)法案。
- 总统可告之国会,直接否决法案。
- 参众两院可重新表决法案。若法案获两院三分之二支持,则总统否决无效。法案生效。
- 若国会于否决后未即时重新表决,则法案或暂行搁置(tabled)、或送还委员会重审。
- 若重新表决不获两院三分之二支持,则立法失败。
- 参众两院可重新表决法案。若法案获两院三分之二支持,则总统否决无效。法案生效。
注释
- ^ http://www.cato-at-liberty.org/the-new-sopa-now-with-slightly-less-awfulness/
http://cdt.org/blogs/david-sohn/1312proposed-revision-sopa-some-welcome-cuts-major-concerns-remain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11/12/sopa-manager’s-amendment-sorry-folks-it’s-still-blacklist-and-still-disaster - ^ [1]提供很多滥用版权声明胁迫无辜者移除内容的实例。
- ^ 根据本法第101(15)(A),“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定义为“可以通过主要功能为采集、报告的互联网来提供的一种服务。该服务会根据用户搜索词来索引其他互联网网站或信息”。另据本法第101(15)(B),该定义不包括保留“在美国提供搜集、索引或报告互联网其他内容之第三方”的服务。根据两则法条判断,维基媒体理论上不属于定义的豁免范围。
- ^ 参考本法第102(c)(3)(A)(i)。为确保有关实体遵守依照本法第102条发出的命令,司法部长可以向故意不遵守本法第102(c)(2)(B)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发出禁制令,强制其遵守有关要求。
- ^ 一般来说,“国外侵权网站”以美国为目标、由美国用户使用。根据本法第102(a)(1-2)条,该网站如果是美国国内的互联网网站,就需要承担侵权版权、其他联邦版权或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 ^ http://www.house.gov/content/learn/legislative_process/
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la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