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抗議SOPA行動/法律顧問
關於SOPA法案將對自由的互聯網與維基百科產生的影響
本文由Geoff於2011年12月13日發表
請注意:本文為中文維基百科社群翻譯,可能有與原文含義相左或翻譯錯誤之處。對於準確的基金會意見,請閱讀英文原文。
最近幾天時間裏,英文維基百科社群維基媒體正在討論是否應該組織一次對美國國會正在討論的「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OPA)進行的抗議,而作為維基媒體基金會的首席法律顧問,我亦受邀對這項法案以及它對維基百科和整個互聯網的自由性與開放性可能產生的影響發表見解。因此,我發表這篇文章的目的便是為維基百科社群提供一些關於這項法案的資訊與詮釋,希望能對正在進行討論的維基百科編輯有所幫助。
作為一項法案,SOPA以打擊線上盜版為名進行互聯網審查的「美名」已經家喻戶曉。維基媒體基金會對這項法案持反對態度,但是我們首先希望澄清:維基媒體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決反對線上盜版與侵犯版權行為。維基百科的編輯社群已經在知識產權領域積累了舉世無雙的知識,她的管理員們亦日覆一夜、不辭辛勞地巡視並清除盜版與侵權內容。維基百科社群都非常清楚:在我們這個以自由資訊為宗旨的社群中,侵權內容自第一天起便無立足之地。
然而,我們不能在與一種不公正進行鬥爭時造成另一種不公。SOPA代表了一個善意但是危險的解決盜版問題的方案,也即利用互聯網審查來保護私有產權。一旦SOPA得以通過,美國政府將得到前無所有的權力,可以從美國領土封鎖所有被指控為存有盜版內容的網站,盡管美國現行的「數字千禧年版權法案」(DMCA)已經在打擊盜版與維護自由之間找到了更好的平衡。為此,我們讚賞當前所有反對這一危險法案的組織與機構,包括電子前哨基金會(EFF)、公有知識、共享創意組織(CC)、民主科技中心、NetCoalition、互聯網社會組織、AmericanCensorship.org等等。
在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收到關於其原版法案的意見與建議後,他們已於本週二發佈一篇修訂版SOPA法案,以供本週四院內討論並可能進行投票。(本文後將附上這一修訂版法案的相關資訊與立法過程,並且您可以在這裏關注這一法案的進展。)
首先,我不得不承認這一修訂版確實在原版法案的基礎上做出了一定改進,並且我讚許司法委員會為此做出的努力。然而必須注意的是新版法案在其立法方針與全局定位上與原版無異,並仍然着力於制定過為寬泛的封鎖美國外網站的條款。許多方面都對這一修訂版法案進行了批評[1],並且加州共和黨眾議員Darrell Issa發表意見指出這一法案「仍然具備原版法案的所有根本問題,包括阻止所有美國居民訪問特定網站、強制互聯網公司浪費極高昂的成本以遵守法規、並且給予了總檢察長埃里克·霍爾德以及他領導的美國司法部極為廣泛的審查互聯網內容之權力。」
我們的社群目前正在討論是否應該組織一次對這項法案的抗議。首先我必須指明:維基媒體基金會相信任何抗議行為,無論是關閉網站或是置頂顯示公告,都必須是由維基媒體社群討論得出的決定,而基金會將支持社群討論得出的任何決定。這篇文章的目的便是為當前正在進行討論的社群提供建議與資訊。
既然社群要求我的法律意見,我便在此申明:依我的意見,這一修訂過後的SOPA法案仍然是對互聯網上自由言論的重大威脅。
- 新版的SOPA法案仍然會重大打擊DMCA以及聯邦政府多年來鼓勵並幫助互聯網上內容與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協作。根據SOPA法案,任何網站如果被指控含有侵權內容,第一步便是聯邦政府起訴並要求完全封禁整個網站。這與當前實行的機制(指控者發出律師信、被指控者移除侵權內容並保留其他內容)完全不同,並且將強迫網站提供者面對突然的起訴———須知訴訟與律師信在法律上的意義差距巨大。
- 很多中小網站與非營利性網站根本無力打起這種訴訟案,因此他們唯一能做的就是服從指控者要求他們移除內容的命令,即使這些指控毫無根據(Secs. 102(c)(3); 103(c)(2))。更甚的是,SOPA要求國際網站亦必須服從這些命令,而國際網站很少有能夠支撐飄洋過海到美國去應對訴訟者,因此他們只能服從任何威協起訴者——即使如上文所講這些指控毫無根據,或者從法律上並不明確。
- 原版的SOPA法案允許內容版權所有人對提供廣告以及其他服務的公司提出要求阻止「侵犯美國版權的網站」使用他們的服務。盡管新版本中要求指控方先行尋求法庭許可,我們必須注意濫用版權聲明來脅迫完全無辜者的事例大有人在[2]。考慮到被告方進行辯訴的能力往往有限,我們絕對不能假定所有原告方的動機都是純正的。
- 原版法案中要求法庭必須強制對被控告的網站進行DNS封禁。盡管新版本中DNS封禁變為可選,由總檢察長決定,這項法案仍然「鼓勵DNS封禁與封包監測,盡管互聯網安全專家普遍認為這些作法會破壞網絡安全性。」
- 電子前哨基金會已警告新版本的SOPA法案仍然禁止「破網工具」,也即可以被用於繞過這一法案所制定的限制的技術工具。這些工具對全世界各地的人權運動人士與政治異見人士都是不可或缺的。
對於維基媒體計劃而言,新版的SOPA法案的確是一個進步。然而考慮到以下原因,這一法案對於基金會而言仍然不可接受:
依此法律,維基百科將被定位為一個「搜尋引擎」[3],因此任何美國法庭都可以強制維基百科移除所有對特定「國外侵權網站」的有關連結,否則我們將面臨藐視法庭罪[4]。考慮到「國外侵權網站」的定義頗為廣泛[5],很可能有合法網站僅因含有一處被指控為侵權的內容被檢察方起訴。由於美國之外的網站很少能負擔在美國應對訴訟,完全有可能有無辜的網站決定放棄應訴,並允許美國法庭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封鎖這些網站。
這一議案的結果便是,每次全美國任何一位法官判處一個網站為「國外侵權網站」,不管其侵權與否,所有維基媒體項目必須手動移除任何關於這個網站的連結,並禁止貢獻者再行加入。這種工作將耗費捐助者的大量金錢與職員的時間,而且我們必須不斷重複這種工作。須知封禁連結乃是對我們開放的文化的嚴重攻擊,尤其考慮到當前的法律已經允許精確地移除侵權內容。
我需要再次聲明,必須承認新的法案比起原有的版本有一處重大的改進:新版本法案將不允許指控位於美國本土的網站為「目的完全為盜用美國產權的互聯網站點」(Sec. 103(a)(1)(A)(ii))——這種指控將很容易使我們的募捐計劃被要求中止。然而,盡管新版本有如此種種提昇,SOPA還遠遠未到達可以接受的程度。這項法案的定義過於泛泛,而且它從根本上便採取了錯誤的途徑。如果SOPA得以通過,它將嚴重損壞互聯網的運作,封禁大量國際網站,並且對很難應對訴訟的開放知識網站造成了最大的威脅。當前已有的精確與慎重的反盜版法案將被全盤推翻;維基媒體基金會將受到前所未有的壓力,並從其基金中耗費大量金錢應對幾乎一定會來臨的訴訟案件;對於我們的讀者來講,這項法案即將阻止他們訪問美國以外的資訊、內容、與來源。
Geoff Brigham
首席法律顧問
維基媒體基金會
Geoff對修訂版法案的評述
第102節
「國外侵權網站」是指:
- 面向美國使用者的網站:
- 定義:位於美國本土之外的網站,其被用於與美國居民進行商業活動,或與美國存在足夠的聯繫可以對其持有者依照美國憲法實行司法權,依此涵蓋但不限於如.com、.org、.biz等網站;
- 由位於美國的使用者使用;並且
- 假若其為美國本土網站,其行為足以使其(或其互聯網域名)被:
- 美國總檢察長依美國法典第十八編第2318、2319、2319A、2319B、或2320節,或第90章進行強制沒收;或
- 美國總檢察長依美國法典第十七編第1204節提起對其違反同編第1201節的訴訟。
如果一個國外網站被認定為「國外侵權網站」,總檢察長可以:
- 針對國外侵權網站的域名登記者、持有者或運營者發起對人訴訟。
- 在無法啟動對人訴訟的情況下,對國外侵權網站或該站所用域名發起對物訴訟。
如總檢察長進行以上行動之任意一種後,依總檢察長申請,法庭可以向下列對象判法臨時禁制令、初步禁制令、或禁制令:
- 國外侵權網站持有者、運營者或所用域名註冊者(適用於對人訴訟);或
- 國外侵權網站或侵權網站所用域名(適用於對物訴訟),以停止並終止國外侵權網站採取進一步活動。
法庭做出並宣佈判令後,總檢察長可以要求:
- 互聯網搜尋引擎:
- 定義:可以通過主要功能為採集、報告的互聯網來提供的一種服務。該服務會根據用戶搜索詞來索引其他互聯網網站或信息,惟不包括保留在美國搜集、索引或報告互聯網其他內容之第三方的服務。
- 措施:技術上可行、「商業上」合理,應該儘快執行,而不是在5天內。
- 要求:對各搜尋引擎採取的手段必須經過嚴格調整,以符合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規定,確保用限制最少的手段達成本篇所列目標。
- 服務提供商:
- 措施:中斷國外侵權網站的IP位址解析。該措施成本最小,技術上可行且合理,應該儘快執行,而不是在5天內。
- 支付網絡提供商/互聯網廣告服務:
- 措施:中斷支付流程。該措施成本最小,「商業上」合理,應該儘快執行,而不是在5天內。
第103節
本節所述定義經過修訂,不再涵蓋Wikimedia.org下的財產(或其他美國註冊的網站)。
「盜竊美國財產專用網站」的新定義
- 專門針對美國、但域名註冊方、網站持有方或運營方不在美國(也不能在美國找到);
- 基於上述定義列明「專門針對美國」,維基媒體不在定義範疇內,故維基媒體不是外國網站。
- 由美國用戶使用的網站;並且
- 網站設計、運營方面的主要目的僅限於提供違反《蘭哈姆法案》第17篇第501條(或第1201條)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網站運營方宣傳中或已經宣傳過的物件,且有明顯的跡象或積極的措施表明網站的違法行為愈發激烈。
符合資格的原告:
- 原告資格定義縮窄到「任何有資格就第 1(C) 段所述違規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原告需要提供被侵權的證據,而非僅僅證明自己是被侵權網站相關活動傷害知識產權的人。
立法過程
- 眾議院
- 委員會全體成員審議(本週四)
- 委員會成員研討各方呈交上來的觀點。屆時法案會有所修訂,各委員會通過投票來支持或駁回有關修訂。
- 審議結束階段:
- 委員會成員投票決定對該法案採取何種行動。
- 不管有沒有修訂,委員會都可以上報或擱置法案(即不會有進一步行動)。
- 如果沒有舉行投票,則要另立日期進行審議。
- 審議結束階段:
- 委員會成員研討各方呈交上來的觀點。屆時法案會有所修訂,各委員會通過投票來支持或駁回有關修訂。
- 兩院協議會委員修訂
- 對未在委員會投票的法案進行修訂。
- 新法案提交給全體與會者。
- 對未在委員會投票的法案進行修訂。
- 眾議院程序委員會
- 決定法案進行封閉規則(無修訂)、開放規則(按順序修訂)或修訂封閉規則(按順序部分修訂)。
- 委員會討論時間(預計1月初舉行):
- 若委員投票同意將法案移交商討,則必須安排討論時間。
- 重新提交投票:可能會要求投票將法案發還委員會。
- 最終通過投票:若法案獲得眾議院投票並通過,則提交到大會委員會。
- 為躲避大會,法案會在眾議院和參議院之間來回發送。
- 若委員投票同意將法案移交商討,則必須安排討論時間。
- 參議院
- 法案由委員會發來
- 法案擱置
- 參議員Wyden要求擱置
- 參議員Reid推翻擱置提議,或是提請辯論終結投票推翻擱置
- 協調委員會修訂
- 對未在委員會投票的法案進行修訂。
- 新法案提交給全體與會者。
- 對未在委員會投票的法案進行修訂。
- 委員會討論時間(預計明年進行):
- 若擱置決定被推翻,則必須安排討論時間。
- 通過記名投票或口頭表決進行表決,結果可能是一致同意或存在分歧
- 若得到通過,法案將遞交到大會委員會
- 為躲避大會,法案會在眾議院和參議院之間來回發送。
- 若擱置決定被推翻,則必須安排討論時間。
- 兩院聯席協調委員會
- 一旦法案離開眾議院和參議院,如果兩個版本的法案有任何不同,則必須對其進行核對,否則將其發送給總統(見下文)
- 提出法案的眾議院將會收到法案的修改版本。
- 如果修改的內容很小,法案可能會被發起機構接受,無需進行辯論。
- 如果修改的內容比較大,則要召開大會。
- 大會可以是閉門的非正式會議,也可以是公開的正式會議。
- 開會商討過後,協調委員需要向所在機構提供報告。若所在機構同意法案,法案就要在兩院重新表決。
- 如果雙反僅同意法案部分內容(或是完全不同意),法案就會發還給新的大會委員會,或是被發還兩院的委員會。如果分歧太大,難以彌合,法案就此停止。
- 總統簽署
- 就正式程序而言,任何法案,凡經參眾兩院通過後,須經兩院議長簽署,方才上呈總統。
- 法案通過程序或因此而暫緩一至兩天。
- 法案正式上呈總統。
- 總統可於法案送達後隨時簽署法案。
- 如總統於法案送達後十天仍未簽署法案,則法案自動生效。
- 例外情況:如國會於十天限期開始前休會,則總統不必簽署而間接否決(pocket veto)法案。
- 總統可告之國會,直接否決法案。
- 參眾兩院可重新表決法案。若法案獲兩院三分之二支持,則總統否決無效。法案生效。
- 若國會於否決後未即時重新表決,則法案或暫行擱置(tabled)、或送還委員會重審。
- 若重新表決不獲兩院三分之二支持,則立法失敗。
- 參眾兩院可重新表決法案。若法案獲兩院三分之二支持,則總統否決無效。法案生效。
註釋
- ^ http://www.cato-at-liberty.org/the-new-sopa-now-with-slightly-less-awfulness/
http://cdt.org/blogs/david-sohn/1312proposed-revision-sopa-some-welcome-cuts-major-concerns-remain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11/12/sopa-manager’s-amendment-sorry-folks-it’s-still-blacklist-and-still-disaster - ^ [1]提供很多濫用版權聲明脅迫無辜者移除內容的實例。
- ^ 根據本法第101(15)(A),「互聯網搜尋引擎」的定義為「可以通過主要功能為採集、報告的互聯網來提供的一種服務。該服務會根據用戶搜索詞來索引其他互聯網網站或信息」。另據本法第101(15)(B),該定義不包括保留「在美國提供搜集、索引或報告互聯網其他內容之第三方」的服務。根據兩則法條判斷,維基媒體理論上不屬於定義的豁免範圍。
- ^ 參考本法第102(c)(3)(A)(i)。為確保有關實體遵守依照本法第102條發出的命令,司法部長可以向故意不遵守本法第102(c)(2)(B)的互聯網搜尋引擎發出禁制令,強制其遵守有關要求。
- ^ 一般來說,「國外侵權網站」以美國為目標、由美國用戶使用。根據本法第102(a)(1-2)條,該網站如果是美國國內的互聯網網站,就需要承擔侵權版權、其他聯邦版權或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 ^ http://www.house.gov/content/learn/legislative_process/
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la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