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历史上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英语: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的“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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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 周恩来 |
副总理 5 | 董必武 陈云 郭沫若 黄炎培 邓小平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 |
组织法规 |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
联络方式 | |
周恩来总理官邸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中南海西花厅 |
1949.10.1 -1954.9.15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1954.9.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职能和权限
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政务院并非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与政务院并设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组成人员
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1949年至1954年)
总理
- 周恩来(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副总理
政务委员
- 初任命政务委员共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竑(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 后任命政务委员:李富春(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任命)。
秘书长
副秘书长
机构设置
组成部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
- 中央人民政府情报总署(1952年8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
-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1950年9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1950年9月设立,1952年4月撤销)
- 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1952年4月设立,1952年11月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华北行政委员会)
- 中央气象局(1953年8月设立)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后,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等8部划归国家计委领导。)
-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1952年9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1950年12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
-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
-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1953年1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1952年11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 中国科学院
-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1952年8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1952年11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1952年11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952年11月设立)
政务院机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条及其他文件规定)
- 政务院秘书厅
- 政务院参事室
- 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政务院人事局(1950年9月部门并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 政务院专家工作组(1953年8月成立)
- 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1953年8月成立)
- 政务院专家招待事务管理局(1953年8月成立)
政务院其他机构
- 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
- 全国编制委员会(1950年3月成立)
-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952年3月14日成立)
-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1月9日成立)
- 中央复员委员会(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1950年7月4日部门设立,1951年12月7日改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1951年12月7日设立)
- 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年7月25日设立,1954年9月27日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1952年2月29日设立,1954年9月27日撤销)
政务会议
政令
- 1951年5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 1951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
参考文献
-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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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参见
先前机关: 中华民国行政院 |
中国大陆最高行政机关 1949年10月21日-1954年9月27日 |
后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