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赔偿

二二八事件受害赔偿是指在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台湾发生二二八事件后,针对这次事件的相关损失进行的赔偿与补偿。

赔偿案例

有关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主要是依据立法院在1995年3月23日制定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该法律于当年4月7日公布实行[1]行政院依此条例于隔年设置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处理受害者申请赔偿事宜[1][2]:10-12[3]。其中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包括“死亡”、“失踪”、“伤残”、“遭受羁押”及“健康名誉受损”等类别[3],而赔偿金比重与受害者人数略呈M型分布[4]。获赔认定以死亡与失踪的受害者最多,共865人[1],赔偿金则最高可获得新台币600万元的赔偿[1]

申请赔偿金之最新数据,截至2015年8月为止,共有2288名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得到国家赔偿,政府总共赔偿受害者约新台币72亿元[1]。最年轻死者是在高雄车站前于母亲怀抱时,遭军人以刺刀杀害的1岁儿童;最年长死者71岁,在家中无故遭军队枪击,隔日伤重不治。其中以青年死伤最为惨重[5]。而根据赔偿金资料推估受害者年纪,有高达45.12%获得赔偿者在当时仅约21岁至30岁[4]

赔偿人数与实际受难人数落差原因

自1995至2017年5月为止通过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申请赔偿的受难者案例中,“死亡”类案件685件、“失踪”类案件180件[1],但此“赔偿案件数不等同于实际受难数字”,依据二二八赔偿条例唯一受理赔偿的二二八基金会所发行的会讯显示,原因总结有七项:一、因连坐法及紧接著进入白色恐怖时期使得家属早已避走海外;二、受难者无子女且五十年后父母双亡而无人申请赔偿者;三、受死于街头的人,其兄弟姊妹三等亲来申请赔偿,但找不到证据也无人证而难以确认者;四、被正式处决者因案件档案被公务机关销毁使得申请赔偿者找不到证据;五、因私人因素不愿申请赔偿者;六、受难者的档案明确、证据充足,却没有申请者,或申请者不是合法的赔偿权利人;七、申请者选择以白色恐怖为原因事实获得赔偿者不能重复申请二二八事件赔偿。上述原因皆不被二二八基金会列入其通过的受难数字统计。[6]受难者家属向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申请赔偿的案件中,除需知悉受难者人名以外,得检附具体资料或相关证人(非三等亲内证人二人以上的佐证),以书面向纪念基金会申请调查,并经二二八基金会的审查确认(调查当时实际情形且一一印证)后,如此方能通过赔偿[7],从事件发生到受理赔偿相隔半世纪,人证、物证多已灭失,申请赔偿困难重重[8][9][10]

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由于《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赔偿金申请期限于2017年5月23日届满,立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除了二二八事件受难者本人可申请赔偿外,未来受难者家属也可申请,而因故未于原期限内申请者,于届满后申请赔偿金之期限再延长4年。[11][12]

注释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1.4 1.5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簡介. 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 [2018-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7) (中文(繁体)). 
  2. ^ 张炎宪.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 2006. ISBN 978-957-29362-1-4. 
  3. ^ 3.0 3.1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後解嚴的台灣文學 43-52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4. ^ 4.0 4.1 228國家怎麼賠?. 联合新闻网. 2015-02-26 [2016-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5) (中文(繁体)). 
  5. ^ 数据解读228 一份未被注意的政府公开资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记者王启安 台北报导,联合新闻网,2015-02-27
  6. ^ 补偿人数不等于受难人数,《二二八会讯创刊号》,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发行,2005-02-28
  7. ^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第九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法规说明,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网站
  8. ^ 2265人获228赔偿 最年轻受难者仅1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5-02-28
  9. ^ 228事件60周年:德国战后去纳粹化 援引国际法源 Archive.is存档,存档日期2016-11-13,转型正义二二八事件60周年特别报导,中央广播电台,2007-03-02
  10. ^ 228受难者家属:补偿和罹难人数有落差也是悲剧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记者陈慧萍、李欣芳/台北报导,自由时报,2012-02-22
  11. ^ 立院三讀 二二八受難賠償申請期限再延四年. 中时电子报. [2017-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4). 
  12. ^ 苏芳禾. 二二八條例修正三讀 家屬可賠償、期限延4年. 自由时报. [2017-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二二八和平週”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二二八事件-1”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二二八事件-2”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二二八民變-台灣與蔣介石”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二二八事件研究 上卷”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二二八事件研究 下卷”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青春進行曲:二二八高雄中學自衛隊”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憤怒的台灣”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再現台灣-民國時期-二二八事件”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解讀二二八”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标签中name属性为“1947台灣二二八革命”的参考文献没有在文中使用

参考书目

外部链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