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
函证(External confirmations)是一项审计术语,是指审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1]。 函证是重要的审计程序之一,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称为询证函。询证函应当由 审计师直接发出,并要求将回函直接寄回审计师。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被审计者篡改询证函及回函信息。
函证的作用
函证可以为审计师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降低检查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例如,A公司会计记录上记载截至×年×月×日有在B银行的存款100万元,则审计师可以向B银行发出询证函以获取B银行对于A公司存款的说明。如果B银行确认A公司的记录是准确的,则审计师可以确认A公司的会计记录。
函证的对象及信息
审计师根据不同的函证对象选择不同的函证信息,具体如下表所示:
函证对象 | 函证信息 | 备注 |
---|---|---|
银行 | 存款余额、借款余额、其他金融交易 | |
客户 | 应收账款余额、预收款项余额 | 可以采用积极式函证或消极式函证 |
供应商 | 应付账款余额、预付款项余额 | 可以采用积极式函证或消极式函证 |
关联方 | 关联方交易发生额、关联方往来余额 | |
股东 | 股东投资额、应付股利余额 | |
被投资企业 | 投资金额和比例、应收股利余额 | |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 未决诉讼情况、律师服务费支付情况 | |
保险公司 | 保险合同条款、保费交纳情况 |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所持有的可上市交易股票、债券、基金情况 | |
政府部门 | 注册信息、惩处信息等 |
函证的结果及评价
若审计师在实施函证后的合理时限内未能收到回函,则应被询证人进行二次函证。
若审计师就同一审计目标发出向多位被询证人进行函证,则应在收到回函后,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作为综合性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并记录对函证结果做出的评价。函证结果汇总表应当包括:
- 函证编号
- 被询证人名称;
- 函证信息;
- 函证方式;
- 函证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
- 回函日期
- 回函结果
- 可确认的信息
- 信息差异及说明
- 审计结论
参见
注释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
参考资料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审计.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年4月. ISBN 9-787-5058-7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