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宏熹
史宏熹(1905年—?),中华民国国军将领,曾任基隆要塞司令,二二八事件时奉命宣布基隆实行戒严,并派出部队增援台北,参与镇压与绥靖清乡时,株连无辜,死伤惨重[1]。
生平
早期生涯
史宏熹毕业于黄埔军校炮科第二期,后留学日本炮兵学校。返国后历任炮兵团排长、连长、营长、团长; 1937年10月,率炮兵第一旅第五团赴山西,参与忻口战役,升上校旅长,不久升任国民革命军 第三十九军暂编第五十一师少将师长。1945年4月,率领部队参与湘西会战。
来台任职
二次大战日本投降后,同盟国指派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国民政府以基隆、高雄、马公三处形势险要,设置军事要塞,于1945年12月由军政部派史宏熹为基隆要塞调查组主任。1946年7月,史宏熹就任基隆要塞司令部司令。
医疗纠纷传言与反证
228事件辞典称,史宏熹任职期间,其妻于生产时因注射盘尼西林体质不合,过世于日籍医师“迎诣”所经营之迎妇产科;迎诣医师因此以过失杀人罪嫌遭羁押,并为台北市参议员兼台北市人权保障委员会总干事徐春卿等人保释[2],迎妇产科因此求助于台湾省医师公会,公会于是委托李瑞汉、李瑞峰兄弟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有说法称该案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吴鸿麒承审[3]:104,并委托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院长杜聪明鉴定;法院认定病患之死因为当时人力不可抗拒,迎医师获判无罪,并毋须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但根据当时报纸报导,迎谐妇产科事件的原告,并非史宏熹,而是陆军一五九师中校副团长刘勉[4]:202。1946年《民报》对迎妇产科事件报导为“手术陈爱群(陆军一五九师中校副团长刘勉氏之妻)至死案”[5]、“在台北地方法院由郑推事迈审判”[6]、“其夫刘勉(陆军一五九师中校副团长)向台北地方法院检查处控诉,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请求赔五十五万七千三百十六元”、“郑推事隆重宣判无罪”[7];监察院于2001年、2002年赴台湾高等法院调阅有关吴鸿麒1946年至1947年间的办案资料,查无“迎妇产科”或“员林事件”之案卷[3]:113。
二二八事件
1947年二二八事件发生时,史宏熹兼任基隆市戒严司令、绥靖司令,奉命宣布基隆实行戒严,并派出部队增援台北,参与镇压与绥靖清乡[8]。三月八日,二十一师在师长刘雨卿指挥下登陆基隆,十日,全台戒严。警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缉及宪兵团长张慕陶等人,在镇压清乡时,株连无辜,数月之间,死伤、失踪者数以万计,其中以基隆、台北、嘉义、高雄最为惨重,后经台湾旅京沪各团体代表,向国防部长白崇禧上将请愿[1][9]。
家族
参考文献
- 张炎宪总编辑,《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2006年
- ^ 1.0 1.1 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 臺北市二二八紀念碑文. 台北市: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1997-02-28 [2024-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28) –通过维基文库.
- ^ 228事件辞典,第174页,张炎宪,国史馆,2008
- ^ 3.0 3.1 〈二二八事件受难者死因案〉,监察院调查报告,092国调0024,2003年3月31日
- ^ 陈翠莲. 續修臺北市志. 卷九, 人物志. 政治與經濟篇. 台北市: 台北市文献委员会. 2014年11月. ISBN 978-986-04-2896-4.
- ^ 〈迎博士手术至死案 鉴定书到十九日宣判〉,《民报》,1946年9月17日
- ^ 〈耸动一时之迎谐博士手术致死案,请斯道权威出庭鉴定〉,《民报》,1946年8月7日
- ^ 〈迎谐手术致死案 昨法庭宣判无罪〉,《民报》,1946年9月20日
- ^ 人物简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二二八事件台湾本地新闻史料,政大数位典藏,政大特藏中心,国立政治大学图书馆
- ^ 台湾旅京沪各团体请愿代表张邦杰; 张锡钧; 杨肇嘉; 张维贤; 李子奇; 王丽明; 李天成. 為呈請嚴辦屠殺臺胞禍首陳儀柯遠芬史宏熹彭孟緝並解散殘害民眾之別働隊特務大隊以收民心而保人權 案典藏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60/1 件典藏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60/1/0001/011. 上海: 中华民国总统府、国史馆. 1947--04-18 [2024-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28) –通过二二八事变档案资料库.
- ^ 基隆地區屠殺現場. 吴三连台湾史料基金会. 台北. [202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
- ^ 林蕙玟; 傅朝卿. 紀念場域、歷史的重新書寫與再現: 228 事件紀念物設置於台灣都市空間所呈現的歷史新意義. 《建筑学报》 (中华民国建筑学会). 2008-12, (66): 第119–144页.
- ^ 杨碧川. 基隆的228故事:他們被鐵線穿掌、丟下基隆港. 台北. 报导者. 2017-02-22: 第31、32页 [202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