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区划
清朝作为一个统治广阔领土和众多民族的王朝,以“因时顺地、变通斟酌[1]”的思想来设计地方行政制度。对于东北故地,设立驻防将军分管,辅以郡县制;对于汉地,明朝遗留的两京十三省被改造为十八省;对于蒙古,原有的千户、万户等单位被重新组织为盟、旗;对于新疆,主要沿用和改造了原有的伯克制,并派遣驻扎大臣带兵坐镇;对于西藏,则基本保留原有的宗、谿等行政单位。
晚清官员、学者屠寄所著并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经清朝政府审定发行的《中国地理教科书》的“中国总论”一节中将清朝中国总分为五大区:内地(京畿及十八省)、关东(三省)、西域(新疆省)、北藩(内外蒙古)、西藩(青海西藏)[2]。
疆域
1636年,皇太极改后金为大清,此时清朝领土大致沿明长城以北分布,包括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1644年,清军入关,此后直到1683年消灭位于台湾的明郑势力,清朝基本完全占领了明朝原有的领土。在此期间,清朝在东北的黑龙江流域与俄罗斯帝国开战,最终签订《尼布楚条约》将边界定在外兴安岭。
1690年起,清朝正式与中亚的准噶尔汗国开战,历经康雍乾三代,直到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清朝完全控制天山南北的准噶尔故地,领土范围达到鼎盛——北至外兴安岭、萨彦岭;南至千里石塘、万里长沙;西至葱岭、拉达克;东至库页岛。
1842年,清朝西疆的拉达克被纳入英属印度势力范围,原隶广东省东莞县的香港岛也在《南京条约》中割让给英国。清朝从此多次割地赔款、转让租界治权,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858年起俄国通过《瑷珲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夺得外东北、外西北,以及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夺得台湾(含澎湖厅)。
晚清经学部审定发行的地理教科书《蒙学中国地理教科书》简述了清末中国领土的四至,以及重要的分界标志和邻国:“中国之西界,踞亚洲之中枢,与英、俄两国属地相接。其地地势坟起,若覆笠然。故山水大干,皆发原于此焉。东隔东海,与日本国相望。南临南海,接法属之安南,及英属之缅甸。西南隔大山,与英属之印度分界。自西而北而东北,包中国之三面者,皆俄国之属地也。唯东北部之南境,隔鸭绿江,与朝鲜国相连”。[3][4]
沿革
汉地
清代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汉地”、“关内”或“内地”。汉地的行政区划承袭明代“省—府(州)—县”的层级体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二级政区为府、直隶州。府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了单式的三级制。清代初年,原为临时差官的巡抚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的长官。在一些民族杂居之处及战略要地,设置了新型政区“厅”,分为省直辖的直隶厅和府辖的散厅。少数直隶厅下辖县。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员”,在清代也保留下来。道员的统辖区域是“道”,介于省与府之间,有分巡道、分守道、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等名目。清初的道并不是行政区,道员亦无品级。乾隆以后,定道员秩品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职权也渐趋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领县。有人认为清末的道实际上已成为省、府之间的行政区划[5]。
清代汉地政区的层级关系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 |||||||||||||||||||||||||||||||||||||||||
道 | |||||||||||||||||||||||||||||||||||||||||
直隶州 | 府 | 直隶厅 | |||||||||||||||||||||||||||||||||||||||
县 | 散州 | 散厅 | |||||||||||||||||||||||||||||||||||||||
行省
在行省设置方面,基本沿袭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顺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为留都[6]。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陕西省(此时陕西省不仅包括今日陕西省,亦包括甘肃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汉地十八省”的格局。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明郑末代国主郑克塽向清朝将领施琅投降,原隶属明郑的大员地区并入福建省,隶属于台厦道。光绪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台湾府置台湾省。两年后正式建省,称“福建台湾省”。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战争战败,台湾省被割让予日本,遂被废除。光绪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苏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隶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后至清末,内地仍为十八省,与东三省、新疆省合为二十二省。
省名 | 首府 | 首长[注 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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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省 | 保定、天津[注 2] | 直隶总督 | |
山东省 | 济南 | 山东巡抚 | |
山西省 | 太原 | 山西巡抚 | |
河南省 | 开封 | 河南巡抚 | |
奉天省 | 奉天 | 东三省总督 | 1907年裁盛京将军辖区设省。 |
吉林省 | 吉林 | 吉林巡抚 | 1907年裁吉林将军辖区设省。 |
黑龙江省 | 龙江 | 黑龙江巡抚 | 1907年裁黑龙江将军辖区设省。 |
江苏省 | 江宁[注 3]、苏州[注 4] | 两江总督、江苏巡抚 | 清朝惯例总督与巡抚同驻一城,唯江苏省例外。 |
安徽省 | 安庆 | 安徽巡抚 | |
江西省 | 南昌 | 江西巡抚 | |
福建省 | 福州 | 闽浙总督 | |
浙江省 | 杭州 | 浙江巡抚 | |
湖北省 | 武昌 | 湖广总督 | |
湖南省 | 长沙 | 湖南巡抚 | |
陕西省 | 西安 | 陕西巡抚 | |
甘肃省 | 兰州 | 陕甘总督 | |
新疆省 | 迪化 | 新疆巡抚 | 1884年裁伊犁将军辖区设省。 |
四川省 | 成都 | 四川总督 | |
广东省 | 广州 | 两广总督 | |
广西省 | 桂林 | 广西巡抚 | |
云南省 | 云南 | 云贵总督 | |
贵州省 | 贵阳 | 贵州巡抚 |
冲繁疲难
清代的府、州、厅、县,按照“冲、繁、疲、难”的考语分为不同等次。考语字数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为“最要缺”,三字者(冲繁难、冲疲难、繁疲难)为“要缺”,二字者(冲繁、繁难、繁疲、疲难、冲难、冲疲)为“中缺”、一字或无字者为“简缺”[7]。
- 冲:地当孔道者为冲
- 繁:政务纷纭者为繁
- 疲:赋多逋欠者为疲
- 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
土司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于吏部[8]。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东三省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地位异于内地之行省。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关内。居于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下游及库页岛的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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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末年的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与日俄战争严重动摇了清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迫使其废除满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设立行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改设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随后裁撤各城副都统、总管,改为府、厅、州、县。宣统三年(1911年),奉天省领八府、八厅、六州、三十三县;吉林省领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黑龙江省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9]。
藩部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蒙古
明清之际,蒙古分为众多部落(蒙古语称为“艾马克”),部落首领为“部长”(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时,依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将蒙古各部落编为旗,完成建旗划界后,因各旗牧地固定,“旗”成为蒙古地区的基本行政单位,其长官为扎萨克或总管。旗下设“佐”(苏木),相当于乡。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区大致分为察哈尔、内札萨克蒙古、西套蒙古、外札萨克蒙古(包括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臣汗部、札萨克图汗部)、科布多与唐努乌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内属蒙古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员(一般为总管)治理,与内地的州、县无异。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于半自治状态。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清代的盟是监察机构,并不能视为一级政区。
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后分为内札萨克蒙古与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又被称为内蒙古,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乾隆以后定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设六盟。内札萨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还保留了一定的兵权。康熙中期以后归附清朝的各部落称为外札萨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尔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萨克旗、新疆旧土尔扈特部及中路和硕特部。外札萨克各旗无兵权,隶属于当地的将军、都统、驻扎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尔喀四部后来演变为外蒙古。
青海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宁、海东、黄南以及青海省边缘的部分地区。统辖青海地方的官员为西宁办事大臣,常驻西宁(属甘肃省)。青海大致以黄河为界,分为青海蒙古和玉树等四十族土司。黄河以北主要为蒙古人,有和硕特、辉特、绰罗斯(准噶尔)、土尔扈特、喀尔喀五大部落。雍正三年(1725年),编青海蒙古为二十七旗,后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会盟。另有察汉诺门罕牧地,实际上单独为一喇嘛旗。道光三年(1823年),分黄河以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二盟,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
黄河以南主要为藏人,设有四十个土司,其中以玉树土司最大,故称玉树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户、土百户。嘉庆、道光年间,藏人不断越过黄河向北迁徙,形成了环青海湖一带的环海八族。
西藏
西藏在清代又称“唐古忒”、“图伯特”,分为卫、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尔三十九族地区。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为驻藏大臣,驻喇萨,会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办理藏内政务。其政令由噶厦(西藏官府)执行。西藏的基层政区是宗,大致相当于内地的县,但规模很小。一些贵族、寺庙的庄园领地称为“谿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级。宗的长官为“宗本”,谿的长官为“谿堆”,一般由噶厦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庙委任。后藏札什伦布附近的几个宗,由班禅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区、昌都地区北部的各部落统称霍尔三十九族,简称三十九族,为蒙古人后裔,由驻藏大臣的属员夷情章京管辖。驻扎于达木(今当雄)的达木蒙古八旗,每旗设一佐领,不设总管,直属于驻藏大臣。
新疆
清代新疆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统属于伊犁将军。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维吾尔、布鲁特、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蒙古旧土尔扈特部与中路和硕特部设立旗、盟:旧土尔扈特部为南北东西四路乌讷恩素珠克图盟,和硕特部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凖部地方设乌鲁木齐都统,统辖乌鲁木齐(迪化州)、库尔喀喇乌苏、吐鲁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镇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镇西府由新疆与甘肃省双重管辖。塔尔巴哈台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回部设总理回疆事务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
新疆建省前的区域划分 | |||||||||||
将军 | 都统、参赞大臣 | 办事大臣、领队大臣 | 辖区 | ||||||||
伊犁将军 | |||||||||||
伊犁参赞大臣 | 伊犁领队大臣(五员)[10] | 伊犁 | |||||||||
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 | 塔尔巴哈台领队大臣(两员)[11] | 塔尔巴哈台 | |||||||||
乌鲁木齐都统 | 乌鲁木齐副都统(乌鲁木齐领队大臣) | 乌鲁木齐(迪化州) | |||||||||
哈密办事大臣[12] | 哈密 | ||||||||||
吐鲁番领队大臣 | 吐鲁番 | ||||||||||
巴里坤领队大臣 | 巴里坤(镇西府) | ||||||||||
古城领队大臣 | 古城 | ||||||||||
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 | 库尔喀喇乌苏 | ||||||||||
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 (喀什噶尔参赞大臣[12]) |
直辖 | 喀什噶尔 | |||||||||
英吉沙尔领队大臣 | 英吉沙尔 | ||||||||||
叶尔羌办事大臣[12] | 叶尔羌 | ||||||||||
和阗办事大臣[12] | 和阗 | ||||||||||
阿克苏办事大臣 | 阿克苏 | ||||||||||
乌什办事大臣 | 乌什 | ||||||||||
库车办事大臣 | 库车 | ||||||||||
喀喇沙尔办事大臣 | 喀喇沙尔 |
藩属国
属国在列强势力开始进入远东后尽数独立出清朝或是遭列强占领;中亚的属国先后被俄罗斯帝国占领,南亚的属国及缅甸则成为大英帝国的保护国,安南、南掌则成为法国的保护国,而暹罗后也脱离属国;东亚部份,琉球被日本占领;朝鲜则在甲午战争后宣布独立为大韩帝国。
地区 | 今属于 | 开始年份 | 结束年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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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 | 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636年 | 1895年 | 1636年,后金攻占朝鲜全境,朝鲜国王李倧投降,改向后金朝贡,成为清朝的附属国。 1895年4月,中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签订《马关条约》,日本控制下的朝鲜政府宣布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琉球 | 日本国冲绳县、鹿儿岛县奄美群岛 | 1652年 | 1879年 | 琉球原为明朝的藩属国,后为清朝所灭,于是1652年琉球成为清朝的属国。同时是日本萨摩藩、江户幕府朝贡属国,两属地位 1879年,日本在两次琉球处分后吞并琉球王国并设为冲绳县,琉球国自此正式灭亡,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暹罗 | 泰王国 | 1652年 | 1851年 | 清史稿记载:“顺治九年(1652年)十二月,暹罗遣使请贡,并换给印、敕、勘合,允之。自是奉贡不绝。” 咸丰元年(1851年),太平天国起事,路截暹罗进贡使者,暹罗王怒,便不再向清朝进贡。 |
安南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1660年 | 1885年 | 顺治十七年(1660年)正式归化于清朝。 虽然清朝在1885年中法越南战争获胜,但在6月签订了《中法新约》,仍然放弃了对越南的宗主权,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南掌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730年 | 1893年 | 清雍正八年(1730年),位居今老挝北部而与中国接壤的琅勃拉邦王国来贡,清室仍以“南掌”称之。有清一代,南掌实指琅勃拉邦王国,而非原来的澜沧王国。 1893年老挝被法国殖民者占领成为法国的保护国,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缅甸 | 缅甸联邦共和国 | 1769年 | 1886年 |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开始来贡。 光绪十二年(1886年),三次英缅战争后中国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缅甸条约》,放弃缅甸宗主国地位,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廓尔喀 |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 1791年 | 1908年 | 1791年廓尔喀第二次入侵西藏失败(乾隆十全武功最后一件)后开始向清朝每五年朝贡一次。 1908年尼泊尔彻底被英国控制,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廓尔喀是清朝最后一个藩属国。 |
哲孟雄 | 印度共和国锡金邦 | 1791年 | 1861年 | 即锡金王国。1861年成为英国保护国,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浩罕 | 哈萨克南部 | 1774年 | 1876年 | 1760年浩罕头目额尔德尼归附中国,1774年正式成为属国,1876年被俄罗斯帝国吞并,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乌兹别克东部 | ||||
塔吉克部分 | ||||
吉尔吉斯部分 | ||||
哈萨克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1847年 | 1847年哈萨克汗国最后一位可汗克涅萨热因内贼的出卖壮烈牺牲,哈萨克汗国覆灭,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 |
安集延 | 乌兹别克斯坦东部 | 永乐八年(1410年)始随哈烈使臣至明朝朝贡,明朝灭亡后向清朝进贡。 | ||
坎巨提 | 巴基斯坦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的罕萨山谷一带 | 1761年 | 1892年 | 1761年起坎巨提成为清朝的朝贡国。1891年,坎巨提被英国军队占领,次年成为英属印度的一个土邦,即“棍杂土邦”,但仍保持中国的属国地位。1892年,中英达成共识,清廷承认坎巨提为“两属之国”。中华民国成立后,坎巨提停止向中国进贡。 |
苏禄国 | 菲律宾苏禄群岛 | 1726年 | 1885年 | 清史稿记载:“雍正四年(1726年),苏禄国王毋汉未母拉律林遣使奉表,贡方物。定期五年一贡,贡道由福建。” 1885年,英国西班牙和德国签订了1885年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 of 1885),承认西班牙在苏禄群岛的主权。 |
领土变迁
获取领土
失去领土及租借地
本表以各地区首次被割让或租借之时间顺序排列。本表仅列出在清朝时开始的领土管辖变化,包括仍保有主权的租借地,而民国及之后开始的领土变迁(如黑瞎子岛[注 5])不列入在内。若清朝开始的领土管辖变化在之后的朝代中亦有变迁,仅列出截止最后与清朝继承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变迁。如香港、澳门主权移交列入于内,而外东北割让予帝俄后不再追踪(因为之后此地不再与中国有关联)。另外政权的整体领土变迁,比如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亦不列入于内。
地区 | 今属于 | 大约面积(平方公里) | 事件日期 | 获取方 | 事件 | 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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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年间 | |||||||
香港岛 | 香港特区香港岛全境 | 78.65 | 1842年 | 大英帝国 | 《南京条约》 | 割让 | 1842-1941割让予英,1941-1945日占,1945-1997再次归英,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岛原属广东省宝安县,乃英属香港之最初部分。 |
1941年 | 日本帝国 | 二战香港保卫战 | 占领 | ||||
1945年 | 大英帝国 | 香港重光 | 恢复管治 | ||||
1997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主权移交 | 主权移交 | ||||
拉达克 | 印度拉达克中央直辖区 | 59,146 | 1842 | 大英帝国 | 森巴战争 | 占领 | 原属于西藏的阿里地区,位于清朝西藏的最西端。1842年克什米尔的森巴部落入侵西藏。战争始于森巴吞并拉达克王国,继而入侵阿里。藏军收复阿里后,在拉达克境内被森巴军击败,于是双方议和。西藏与克什米尔达成协议,划定拉达克与古格、普兰之边界,自此拉达克地区脱离阿里三围。此战之后,拉达克随著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沦为英国属地,逐渐成为英属印度的一部份。
包括班公错西半部。 |
咸丰年间 | |||||||
黑龙江以北 | 俄罗斯阿穆尔州大部分地区 | 约60万[14] | 1858年 | 俄罗斯帝国 | 《瑷珲条约》 | 割让 | 原清朝黑龙江省北部,清朝吉林省北部。 北界为外兴安岭,原本最东段的清俄边界。包括庙街。 此条约后中国在黑龙江以北的领土几乎全部被割让,仅剩江东六十四屯以及海兰泡 ,但在1900年仍被俄罗斯帝国占领,见后。 不包括黑瞎子岛[注 5]、江东六十四屯以及尼布楚。 此事件是中国近代以来土地失去最多的一次割让。 |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部分 | |||||||
俄罗斯犹太自治州全境 | |||||||
九龙 | 香港特区九龙全境,以及昂船洲 | 47 | 1860年 | 大英帝国 | 《北京条约》 | 割让 | 1860-1941割让予英,1941-1945日占,1945-1997再次归英,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龙原属广东省宝安县,乃英属香港两次拓展的第一次。 包括昂船洲,昂船洲原为九龙半岛西面的岛屿,但经过1995年填海后已与九龙半岛连成一片,成为当中一部份。 |
1941年 | 大日本帝国 | 二战香港保卫战 | 占领 | ||||
1945年 | 大英帝国 | 香港重光 | 恢复管治 | ||||
1997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主权移交 | 主权移交 | ||||
乌苏里江以东 | 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全境 | 约40万[15] | 1860年 | 俄罗斯帝国 | 《中俄北京条约》 | 割让 | 原清朝吉林省大部分。包括海参崴,双城子,伯力以及库页岛。 不包括黑瞎子岛[注 5]以及俄罗斯萨哈林州之南千岛群岛。 至此中国不再为日本海以及鄂霍次克海(古称“北海”)沿岸国家,吉林省也从中国海岸线最长的省份变成内陆省,并丢失原中国第一大岛屿库页岛至今。 |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部分 | |||||||
俄罗斯萨哈林州库页岛全境 | |||||||
同治年间 | |||||||
外西北 | 哈萨克斯坦部分地区 | 约44万[16] | 1864年 | 俄罗斯帝国 |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 割让 | 包括哈萨克斯坦最大城市兼前首都阿拉木图。 斋桑泊、阿拉湖、伊塞克湖、巴尔喀什湖等湖泊也位于这一地区。 |
吉尔吉斯斯坦部分地区 | |||||||
塔吉克斯坦部分地区 | |||||||
土库曼斯坦部分地区 | |||||||
乌兹别克斯坦部分地区 | |||||||
光绪年间 | |||||||
澳门 | 澳门特区全境 | 11.6(1912年) | 1887年 | 葡萄牙王国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 租借 | 1557年葡萄牙人向明朝租借,直至1887年,葡萄牙与清朝签订有效期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将澳门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1999年12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澳门主权移交 | 主权移交 | ||||
台湾 | 福建台湾省全境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 约3.6万 | 1895年4月17日 | 大日本帝国 | 《马关条约》 | 割让 | 包括今中华民国实际控制的大部分领土,但不包括金门马祖地区以及东沙群岛等南海岛屿。 1895年,清政府因在甲午战争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台湾割让。1945年,日本投降,丧失台湾和澎湖的主权,中华民国政府根据《一般命令第一号》接管台湾和澎湖群岛,后因第二次国共内战迁台并统治至今。 |
澎湖群岛全境 | 1945年9月2日 | 中华民国 | 二战日本战败 | 占领 | |||
关东州(旅顺,大连) | 辽宁省大连市南部 | 3,462[17] | 1895年4月17日 | 大日本帝国 | 《马关条约》 | 割让 | 1895年割让予日,1895-1898清朝收回,1898-1905俄租,1905-1945日租,1945-1955苏占,1955年收回。 1895年4月17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予大日本帝国。 6日后,俄罗斯、德国与法国以提供“友善劝告”为借口,使日本把辽东半岛交还给大清帝国(三国干涉还辽)。 1898年3月27日,帝俄以三国干涉还辽有功,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租借该地,并将旅顺港改为亚瑟港,大连改为达里尼,设置关东州管辖该地区。 1904年日俄战争,次年日军夺取该地,沿用关东州行政区划,并旅顺、大连两地改回原名。 1945年,二战日本战败,根据雅尔塔协定,旅顺港由苏联占用。 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提出归还此地,翌年,苏联将旅顺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关东”乃“山海关以东”,与日本关东地区无关,但是是日本关东军的名称来源。 包括今大连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长海县。 不包括瓦房店市、普兰店区和庄河市。 |
1895年4月23日 | 大清帝国 | 三国干涉还辽 | 主权移交 | ||||
1898年3月27日 | 俄罗斯帝国 | 《旅大租地条约》 | 租借 | ||||
1905年 | 大日本帝国 | 《朴茨茅斯和约》 | 租借 | ||||
1945年 | 苏联 | 二战日本战败 雅尔塔协定 |
占领 | ||||
195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赫鲁晓夫1954年访华 | 主权移交 | ||||
刘公岛 | 山东省威海港附近 | 3.15 | 1895年2月17日 | 大日本帝国 | 甲午战争 | 占领 | 1895年2月17日日本军在甲午战争后期登上了刘公岛,接收了岛上的所有军事设施、大量的军备物资,并俘获了北洋舰队残馀港内的十艘军舰。经营近20年的北洋舰队就此终结。 1898年,英国租借威海卫,该岛也包括于内。1930年10月,中国收回除刘公岛外的威海卫,而该岛为英国海军续租10年。在民国政府准备收回该岛前的1938年被日军再次占领。而中国政府再次控制该岛则要到1945年二战结束后才得以实现。 |
1898年 | 大英帝国 | 《订租威海卫专条》 | 租借 | ||||
1938年 | 大日本帝国 | 日本侵华 | 占领 | ||||
1945年 | 中华民国 | 二战日本战败 | 主权移交 | ||||
新界 | 香港特区新界全境 | 952 | 1898年 | 大英帝国 |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 割让 | 1898-1941租借予英,1941-1945日占,1945-1997再次归英,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界原属广东省宝安县,乃英属香港两次拓展的第二次。 包括大屿山。 |
1941年 | 大日本帝国 | 二战香港保卫战 | 占领 | ||||
1945年 | 大英帝国 | 香港重光 | 恢复管治 | ||||
1997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主权移交 | 主权移交 | ||||
威海卫 | 山东省威海市全境 | 746 | 1898年 | 大英帝国 | 《订租威海卫专条》 | 租借 | 1898年,英国租借威海卫。1900年,设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属英国殖民部。1930年10月,中国收回除刘公岛外的威海卫,置威海卫行政区,直属国民政府行政院。 包括刘公岛。 |
1930年10月1日 | 中华民国 | (需补充) | |||||
胶澳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区 | 552(1912年) | 1898年 | 德意志帝国 | 《胶澳租借条约》 | 租借 | 1898-1914租借予德、1914-1922日占。 包括青岛市环胶州湾地区。 |
1914年11月 | 大日本帝国 | 青岛战役 | 占领 | ||||
1922年12月10日 | 中华民国 |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 主权移交 | ||||
广州湾 | 广东省湛江市市区 | 约1,300 | 1899年 |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 《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 | 租借 | 1899年由法国向清政府租借,直到二次大战时的1943年被日军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后,由法国主权移交至中华民国。 与广东省省会广州市无关。 |
1945年10月19日 | 中华民国 | 二战日本战败 | 主权移交 | ||||
海兰泡以及江东六十四屯 | 俄罗斯阿穆尔州海兰泡以及附近 | 海兰泡:320.97
江东六十四屯:约2800 |
1900年 | 俄罗斯帝国 | 义和团运动 | 占领 | 原黑龙江省黑河市主城区,今黑河市仅馀黑龙江南岸部分,北岸成为俄罗斯远东地区阿穆尔州首府海兰泡。 1858年《瑷珲条约》后清朝在黑龙江以北仅剩的领土,但在1900年义和团运动中俄国趁中国无暇兼顾东北情势,派兵予以占领,至此中国丧失所有黑龙江以北的领土,并持续至今。 清政府以及民国政府皆不承认俄国对此地的统治。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划定边界,签订《中苏国界东段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放弃该地之治权,注意此时苏联尚未解体。 |
1991年 | 苏联 | 《中苏国界东段协定》 | 放弃治权 |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外东北边境。
-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签订《恰克图界约》、《恰克图条约》,划定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地区)边境。
-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南京条约》搁置。)。
-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签订《瑷珲条约》,中方割让按《尼布楚条约》规定原属中国的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之役后签订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南部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北京条约》搁置)。同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让给俄国。(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64年(同治三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外西北(包括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喷赤河以东的新疆帕米尔等地区)的44万平方公里割让给俄国。(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81年(光绪七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伊犁条约》。
-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国与法国签定《中法新约》,划定滇越边境。
- 1886年(光绪十二年),中国与英国签定《中英缅甸条款》,划定滇缅边境。
- 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1999年政权移交)。
-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中国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将台湾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二战后由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统治至今。
-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中国与英国签定《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给英国99年(1997年租约期满,收回。)。
- 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南方各省及外蒙古等行政区相继宣布独立,但清朝灭亡前仍未承认这些地区的独立。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 ^ 道光帝《御制大清一统志序》
- ^ 1910年《中国地理教科书》第25页
- ^ 地理书写与国家认同:清末地理教科书中的民族主义话语. [June 8, 2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05).
- ^ 庄俞,蒋维乔. 中国近现代教育资料汇编1900-1911(第44册). 海豚出版社. 2015: 535–536. ISBN 9787511026880.
- ^ 《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王钟翰序
- ^ 《大清一统志》盛京
- ^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147页
- ^ 《清史稿》土司传
- ^ 《清史稿》地理志二、三、四
- ^ 锡伯营领队大臣、索伦营领队大臣、察哈尔营领队大臣、厄鲁特营领队大臣、惠宁城领队大臣各一员。
- ^ 协办领队大臣、专理游牧领队大臣各一员。
- ^ 12.0 12.1 12.2 12.3 设协办大臣一员。
- ^ 清朝20个藩属国结局:10个消亡,1个坚持朝贡到1935年. 搜狐. [2021-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4).
- ^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沙俄侵华史·第二卷》. 北京市: 人民出版社. 1976年10月: 第81页、第133页、第137页、第166页、第215页、第223页、第224页、第227页至第228页.
- ^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沙俄侵华史·第二卷》. 北京市: 人民出版社. 1976年10月: 第81页、第133页、第137页、第166页、第215页、第223页、第224页、第227页至第228页.
- ^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沙俄侵华史·第三卷》. 北京市: 人民出版社. 1976年10月: 第2页至第4页、第258页、第282页、第334页.
- ^ 大连市史志办公室. 《大连市志·民俗志》. 北京市: 方志出版社. 2004年: 第332页. ISBN 978780192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