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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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项法律条例,大多数领域的事故,均采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可分级为特别重大事故这一标准。
事故类型 | 条例 | 最新版实施日期 |
---|---|---|
生产安全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 | 2007年6月1日[1] |
铁路交通事故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 | 2013年1月1日[2] |
水上交通事故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3] | 2015年1月1日 |
而电力安全事故则不依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级。[4]
参考
- ^ 1.0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政府网. [2024-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13).
- ^ 2.0 2.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4-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20).
-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政府网. [2024-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