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沒有或很少條目連入本條目。 (2024年6月15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多項法律條例,大多數領域的事故,均採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級為特別重大事故這一標準。
事故類型 | 條例 | 最新版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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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1] | 2007年6月1日[1] |
鐵路交通事故 |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2] | 2013年1月1日[2] |
水上交通事故 |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3] | 2015年1月1日 |
而電力安全事故則不依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分級。[4]
參考
- ^ 1.0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國政府網. [2024-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13).
- ^ 2.0 2.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2024-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20).
-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國政府網. [2024-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