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划
台湾日治时期的行政区划,指台湾于1895年至1945年间的地方行政区划,从最初的三县一厅到最后的五州三厅,共经历十次的更动,大致可分为县治时期、厅制时期和州制时期。其中尤其以1920年后州厅制持续的时间最长,亦超过日治时期一半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台湾战后时期的行政区划。
另外,随著1920年州郡街庄的新地名规划与命名,部分台湾旧地名也随之更动。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区)、阿缑→屏东(今屏东县屏东市)、锡口→松山(今台北市松山区)、枋桥→板桥(今新北市板桥区)、阿公店→冈山(今高雄市冈山区)、妈宫→马公(今澎湖县马公市)等,多数使用迄今。
各时期行政区划分
日治初期于1898年前,由于抗日活动频繁,为了稳定统治的需要,台湾行政区划变化相当频繁。在县制时期的7年间即变更了7次。随著抗日活动趋减,以及土地调查事业的进行,台湾的地方行政区划逐渐底定。
时期 | 县制时期 | 厅制时期 | 州制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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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一厅 | 一县二民政支部一厅 | 三县一厅 | 六县三厅 | 三县三厅 | 三县四厅 | 二十厅 | 十二厅 | 五州二厅 | 五州三厅 | |||
开始 日期 |
1895年5月 明治28年5月 |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4月 明治29年4月 |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5月 明治34年5月 |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9月 大正9年9月 |
1926年7月 大正15年7月 | |
结束 日期 |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3月 明治29年3月 |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4月 明治34年4月 |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8月 大正9年8月 |
1926年6月 大正15年6月 |
1945年10月 昭和20年10月 | |
行 政 区 |
台北县 | 台北县 | 台北县 | 台北县 | 宜兰厅 | 宜兰厅 | 宜兰厅 | 宜兰厅 | 宜兰厅 | 台北州 | 台北州 | |
台北县 | 台北县 | 台北县 | 深坑厅 | |||||||||
台北厅 | ||||||||||||
基隆厅 | ||||||||||||
台北厅 | ||||||||||||
桃仔园厅 | 桃园厅 | 新竹州 | 新竹州 | |||||||||
新竹县 | ||||||||||||
新竹厅 | 新竹厅 | |||||||||||
台湾县 | 台湾民政支部 | 台湾民政支部 | 台中县 | 台中县 | 台中县 | 苗栗厅 | ||||||
台中县 | 台中厅 | 台中厅 | 台中州 | 台中州 | ||||||||
彰化厅 | ||||||||||||
南投厅 | 南投厅 | |||||||||||
嘉义县 | 斗六厅 | |||||||||||
嘉义厅 | 台南州 | 台南州 | ||||||||||
台南民政支部 | 台南县 | 台南县 | 台南县 | 嘉义厅 | ||||||||
台南县 | 台南民政支部 | 盐水港厅 | ||||||||||
台南县 | 台南厅 | |||||||||||
台南厅 | ||||||||||||
凤山厅 | 高雄州 | 高雄州 | ||||||||||
蕃薯藔厅 | 阿缑厅 | |||||||||||
凤山县 | ||||||||||||
阿猴厅 | ||||||||||||
恒春厅 | 恒春厅 | |||||||||||
台东厅 | 台东厅 | 台东厅 | 台东厅 | 台东厅 | 台东厅 | 台东厅 | ||||||
花莲港厅 | 花莲港厅 | 花莲港厅 | ||||||||||
澎湖岛厅 | 澎湖岛厅 | 澎湖岛厅 | 澎湖岛厅 | 澎湖厅 | 澎湖厅 | 澎湖厅 | 澎湖厅 | 澎湖厅 | (高雄州) | 澎湖厅 |
县制时期(1895–1901)
三县一厅(1895)
日军在未登陆台湾之前,即于1895年5月21日公布《台湾总督府假条例》与《台湾总督府假条例制定》,提供相关政令的法源。并以6月28日撰写的《台湾岛地方假官制制定之件》[2],7月3日的《地方官假官制制定》等公文来划设地方行政区[3],最后制定出来的《地方官假官制》以清政府时期的三府一直隶州为基础,划分三县一厅,并在县之下设有12支厅[4]:156、158:
县、厅 | 支厅 | 备注 | 对应清治时期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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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 | 基隆支厅、宜兰支厅、淡水支厅[注 1]、新竹支厅 | 1895年6月9日已先设立运作[4]:156。 | 台北府 |
台湾县 | 彰化支厅、埔里社支厅、云林支厅、嘉义支厅 | 因抗日运动并未真正运作[4]:158。 | 台湾府、台南府嘉义县 |
台南县 | 安平支厅[注 2]、凤山支厅、恒春支厅、台东支厅 | 因抗日运动并未真正运作[4]:158。 | 台南府安平、凤山、恒春等三县与台东直隶州 |
澎湖岛厅 | 无 | 1895年3月设立澎湖列岛行政厅。 | 台南府澎湖厅 |
一县二民政支部一厅(1895)
由于抗日势力难以在短时间内平定,于是日本决定废止民政改行军政,于1895年8月6日公布《台湾总督府条例》(陆达第70号),规定在全台底定之前,在台湾总督之下组织军事官衙,并置参谋长辅佐总督,监督府内各局事务[4]:158。之后总督桦山资纪依据该条例,于8月24日制定《民政支部及出张所规程》,并于8月25日以“民内第125号”通令颁行[4]:158。于是除了保有台北县、澎湖岛厅外,台湾县与台南县都被裁撤,改为台湾、台南民政支部[4]:158。县、民政支部底下设支厅或“出张所”[4]:158。
当时的行政区划如下[4]:158-163:
- 台北县:基隆、宜兰、淡水、新竹等四个支廰。另外县直辖区设立台北市、深坑街、士林、枋桥、大嵙崁、三角涌六个出张所,而在台北市出张所之下又设有大稻埕、艋舺两个派出所。
- 台湾民政支部:最初设嘉义、彰化、云林、苗栗、埔里社五个出张所。11月6日将彰化出张所裁撤,改设鹿港出张所。11月13日,将嘉义出张所改归台南民支部管辖。于是最后境内有苗栗、鹿港、云林、埔里社等四个出张所。
- 台南民政支部:最初有安平、凤山、恒春、台东四个出张所。后来在11月13日将嘉义出张所改划入台南民政支部,12月31日又裁撤安平出张所[注 3]。于是最后境内有嘉义、凤山、恒春、台东[注 4]等四个出张所。
- 澎湖岛厅
三县一厅(1896)
1896年,总督府评估全台民情趋于稳定,于是决定于3月31日公布相关法令,于4月1日恢复施行民政[4]:164[5]。在这批发布的法令中,《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敕令第91号)将全台恢复三县一厅的规划,但台湾县改为台中县[4]:164。这个更名的动作,也正式产生“台中”这个地名,而“出张所”也全部调整成“支厅”。依照此一官制,县的首长为“知事”,岛厅为“岛司”,支厅为“支厅长”,底下另有其他属官[6]。而后台湾总督府也以府令第1号(1896年4月28日[注 5][8])公布县、岛厅及支厅的名称位置,以府令第3号(1896年5月20日[9])公布管辖区[4]:164、166。
当时的行政区划如下[4]:164-166:
六县三厅(1897)
桂太郎就任第二任台湾总督后,因民间仍有相当的抗日势力,认为三县一厅下的各行政区空间过于庞大,乃有缩小行政区,改为七县一厅[注 6]的规划[4]:166。但桂太郎在任仅4个多月,该规划未实施过[4]:167。
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敕令第152号公布新的《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注 7],将三县一厅改为六县三厅,同时废除支厅,改在县、厅之下设“辨务署”[4]:167。台湾总督府则于1897年6月10日发布“府令第20号”公告各县厅位置与管辖区域,并以“府令第21号”公布辨务署名称位置和管辖区域[12][4]:167。另外在辨务署之下,有堡、里、乡、澚,在这之下则是街、庄、社[4]:182。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敕令第157号授权台湾总督可以设置街、庄、社长,以辅助辨务署长[注 8],台湾总督府则在6月27日以“府令第30号”公布《街庄社长设置规程》,让各县知事与厅长来决定街、庄、社长的管辖区域[4]:182。
当时的行政区域如下(仅列出县厅与辨务署)[4]:167-182:
县厅名 | 对应旧行政区[12] | 下辖辨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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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 | 旧台北县直辖、基隆支厅、淡水支厅 | 基隆、台北、士林、景尾、沪尾、新庄、水返脚、顶双溪、金包里、树林口、三角涌、桃仔园、中坜等十三个辨务署。 |
新竹县 | 旧台北县新竹支厅与旧台中县苗栗支厅 | 新竹、北埔(后改设树杞林[注 9])、新埔、头分、苗栗、苑里、大甲等七个辨务署。 |
宜兰厅 | 旧台北县宜兰支厅 | 头围、宜兰、罗东、利泽简等四个辨务署。 |
台中县 | 旧台中县直辖、彰化支厅、埔里社支厅 | 台中、葫芦墩、犂头店、牛骂头、大肚、彰化、和美线、鹿港、二林、北斗、社头、员林、南投、埔里社、集集等十五个辨务署。 |
嘉义县 | 旧台南县嘉义支厅与旧台中县云林支厅 | 萧垅、六甲、中埔、梅仔坑、打猫、嘉义、店仔口、盐水港、朴仔脚、斗六、西螺、土库、北港、林圯埔等十四个辨务署。 |
台南县 | 旧台南县直辖 | 台南、关帝庙、湾里、大目降、噍吧哖、蕃薯藔等六个辨务署。 |
凤山县 | 旧台南县凤山支厅、恒春支厅 | 凤山、打狗、阿公店、大湖、内埔、林边(后改设东港[注 10])、万丹、阿猴、阿里港、恒春、枫港(后改设枋藔[注 11])等十一个辨务署。 |
台东厅 | 旧台南县台东支厅 | 卑南、水尾、奇莱等三个辨务署。 |
澎湖厅 | 澎湖岛厅 | 妈宫、隘门、小池角、大赤崁、网垵等五个辨务署。 |
三县三厅(1898)
1898年2月10日,台湾总督府认为全台78个辨务署太多,且经费不足,计画裁并各县厅辨务署[4]:208。民政局认为台东厅跟澎湖厅的行政事务较少,打算裁撤底下所有辨务署,连同其他县厅计画裁并者,计内定裁撤掉33署[4]:208。但乃木希典上任台湾总督后,认为光是裁并辨务署不足以革新,计划将县厅底下的警察署、抚垦署并入辨务署,将一般行政、蕃地行政、警察行政一元化[4]:208。
日本政府于1898年6月20日公布并施行“敕令第108号”(6月18日制定)修改后的《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将台湾的县改回台北、台中、台南三县[14][15],但三县的具体辖区则由台湾总督府在6月28日以“府令第38号”正式公告修改[16],其中三县及宜兰厅底下仍设辨务署,同日并以“府令第39号”公告调整过后的辨务署辖区[17]。但是在台东厅、澎湖厅辨务署业务则并回厅内办理。[18]
此一时期的行政区划如下(列到辨务署、出张所)[4]:209-226:
县厅名 | 对应旧行政区[注 12] | 下辖辨务署(1898年6月28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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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 | 旧台北县全域、旧新竹县新埔、新竹、树杞林、头份等四个辨务署[16] | 台北、三角涌、景尾、桃仔园、沪尾、基隆、水返脚(水边脚)、顶双溪、新埔、新竹等十个办务署[17]。 |
宜兰厅 | 照旧 | 宜兰、罗东等二个办务署[17]。 |
台中县 | 旧台中县全域、旧新竹县苗栗、苑里、大甲等三个辨务署、旧嘉义县西螺、土库、北港、斗六、林杞埔、梅仔坑(部分)等六个辨务署[16] | 台中、南投、梧栖港、彰化、鹿港、北斗、员林、埔里社、斗六、北港、大甲、苗栗等十二个办务署[17]。 |
台南县 | 旧台南县全域、旧凤山县全域、旧嘉义县梅仔坑(部分)、打猫、嘉义、朴仔脚、中埔、店仔口、盐水港、六甲、萧垄等九个辨务署[16] | 台南、大目降(大穆降)、蕃薯藔、凤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东港、恒春、蔴豆、店仔口、嘉义、打猫、盐水港、朴仔脚等十五个办务署[17]。 |
台东厅 | 照旧 | 1898年8月16日设花莲港出张所[19],1900年5月3日增设卑南、成广澳、璞石阁三个出张所[20]。 |
澎湖厅 | 照旧 | 1898年7月1日设隘门、小池角、大赤崁、网垵等四个出张所[21],12月13日再增设妈宫出张所[22]。 |
三县四厅(1901)
1901年5月1日,台湾总督府以“府令第25号”、“府令第26号”更改县厅位置与管辖区域,将台南县底下的恒春辨务署辖区及潮州庄辨务署管辖的“嘉禾里”独立为“恒春厅”,于是全台变成“三县四厅”[4]:226。之后在5月25日以“府令第31号”公布恒春厅底下的出张所与管辖区域[4]:226。
县、厅 | 辨务署、出张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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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 | 10辨务署 | 基隆、台北、深坑、沪尾、水返脚、顶双溪、三角涌、桃仔园、新竹、新埔 |
台中县 | 12辨务署 | 苗栗、大甲、台中、梧栖港、彰化、鹿港、北斗、员林、南投、埔里社、斗六、北港 |
台南县 | 15辨务署 | 嘉义、打猫、盐水港、朴仔脚、台南、大目降、店仔口、麻豆、番薯藔、凤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东港、恒春 |
宜兰厅 | 8出张所 | 头围、礁溪、宜兰、罗东、利泽简、东港、叭哩沙、苏澳 |
台东厅 | 5出张所 | 卑南、巴塱卫(1901年6月19日增设[23])、成广澳、璞石阁、花莲港 |
澎湖厅 | 5出张所 | 妈宫、隘门、小池角、大赤崁、网垵 |
恒春厅 | 3出张所 | 恒春、枋山、蚊蟀 |
厅制时期(1901–1920)
二十厅(1901)
总督府认为原有总督府、县或厅、办务署或出张所之三级制,造成行政事务上的欠缺灵活,而打算废除县与辨务署,实施“总督府─厅”的二级制[4]:227。 1901年11月9日制定、11月11日公布的“敕令第202号”《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将原有的三县三厅改制为“二十厅”[24][4]:227。台湾总督府随之在11月11日以“府令第66号”公布厅的位置与管辖区域[25][4]:227。
此次改制加重厅级的裁量权,总共有20个厅;厅下废办务署或出张所而改设“支厅”,厅治所在地不另设支厅称为厅直隶;同时配合警务与保甲,设立“区”作为下级行政辅助机构,辅助统领区内自古以来便有的各“街庄社乡”,构成“总督府、廰、支廰、区、街庄”的行政体系,而台湾人职位最高曾担任厅的参事[26]。
厅名 | 下辖支厅 | 对应旧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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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厅 | 3 | 头围、罗东、叭哩沙 | 照旧 | |
台北厅 | 6 | 士林、锡口、新庄、枋桥、沪尾、小基隆 | 沪尾辨务署、台北辨务署 | 台北县 |
基隆厅 | 4 | 金包里、水返脚、瑞芳、顶双溪 | 基隆辨务署 | |
深坑厅 | 2 | 景尾(后改设新店)、坪林尾 | 深坑辨务署 | |
桃仔园厅→桃园厅 | 6 | 大嵙崁、三角涌、大坵园、杨梅坜、咸菜硼、中坜 | 桃仔园辨务署、大嵙崁辨务署 | |
新竹厅 | 5 | 新埔、树杞林、北埔、头份、南庄 | 新竹辨务署 | |
苗栗厅 | 5 | 大湖、三叉河、后龙、通霄、大甲 | 苗栗辨务署 | 台中县 |
台中厅 | 5 | 东势角、涂葛堀、牛骂头、社口、葫芦墩 | 台中辨务署 | |
彰化厅 | 7→4 | 初设:北斗、鹿港、溪湖、员林、二林、蕃挖、田中央 后改设:北斗、鹿港、员林、二林 |
彰化辨务署、北斗辨务署 | |
南投厅 | 3 |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 | 南投辨务署 | |
斗六厅 | 6 | 林圯埔、土库、西螺、北港、下湖口、仑背 | 斗六辨务署、北港辨务署 | |
嘉义厅 | 6 | 朴仔脚、东石港、新港(后改设竹头崎)、打猫、中埔、后大埔 | 嘉义辨务署 | 台南县 |
盐水港厅 | 7 | 店仔口、前大埔、北门屿、麻豆、六甲、萧垄、新营庄(后改设布袋嘴) | 盐水港辨务署、麻豆辨务署 | |
台南厅 | 6→5 | 安平、车路墘(后废止)、大目降、湾里、关帝庙、噍吧年 | 台南辨务署、大目降辨务署 | |
蕃薯藔厅 | 1 | 初设山杉林支厅,后改为阿里关支厅 | 蕃薯藔辨务署 | |
凤山厅 | 3 | 打狗、楠仔坑(后改名楠梓坑[27])、阿公店 | 凤山辨务署 | |
阿猴厅→阿缑厅 | 6→4 | 阿里港、内埔(后废止)、万丹(后废止)、东港、潮州庄、枋藔 | 阿猴辨务署、东港辨务署 | |
恒春厅 | 2 | 枋山、蚊蟀 | 照旧 | |
台东厅 | 4 | 花莲港、璞石阁、成广澳、巴塱卫 | 照旧 | |
澎湖厅 | 3 | 大赤崁、小池角、网垵 | 照旧 |
街庄社整并
台湾总督府自1898年开始执行“土地调查事业”,主要以厘订村落土地范围,并直到1905年才结束西台湾的土地调查。各厅在土地调查完成后,陆续整并其管内的街庄社,各厅的街庄社数量在整并后的数量如下[28]:
厅 | 街 | 庄 | 社 | 乡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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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厅 | 140 | 175 | 315 | ||
基隆厅 | 3 | 91 | 94 | ||
宜兰厅 | 3 | 134 | 137 | ||
深坑厅 | 1 | 40 | 41 | ||
桃园厅 | 3 | 216 | 219 | ||
新竹厅 | 4 | 183 | 187 | ||
苗栗厅 | 3 | 164 | 167 | ||
台中厅 | 8 | 178 | 1 | 187 | |
彰化厅 | 4 | 227 | 231 | ||
南投厅 | 4 | 89 | 93 | ||
斗六厅 | 4 | 227 | 231 | ||
嘉义厅 | 6 | 229 | 235 | ||
盐水港厅 | 3 | 218 | 221 | ||
台南厅 | 5 | 126 | 2 | 133 | |
蕃薯藔厅 | 1 | 38 | 39 | ||
凤山厅 | 5 | 178 | 183 | ||
阿缑厅 | 3 | 120 | 123 | ||
恒春厅 | 1 | 31 | 32 | ||
台东厅 | 5 | 68 | 117 | 190 | |
澎湖厅 | 1 | 72 | 73 | ||
合计 | 207 | 2,732 | 120 | 72 | 3,131 |
十二厅(1909)
1909年10月25日,全台二十厅裁并为十二厅,即将原台北厅、基隆厅及深坑厅的一部分合并为台北厅;将原宜兰厅及深坑厅的另一部分合并为宜兰厅;将原新竹厅及苗栗厅的一部分合并为新竹厅;将原台中厅、彰化厅及苗栗厅的另一部分合并为台中厅;将原斗六厅、嘉义厅原盐水港厅的一部分合并为嘉义厅;将原台南厅、凤山厅及盐水港厅的另一部分合并为台南厅;将原蕃薯寮厅、阿缑厅及恒春厅合并为阿缑厅;将原台东厅拆分出花莲港厅;桃园厅、南投厅及澎湖厅三厅不变。本次异动遭裁撤的有基隆厅、深坑厅、苗栗厅、彰化厅、斗六厅、盐水港厅、蕃薯寮厅、凤山厅与恒春厅等九厅,新设花莲港厅一厅[29]。同年12月,将区由下级行政辅助机构正式改为下级行政官署,合并之前数个庄、街、社为一区,并设立区长[26]。
厅名 | 下辖支厅(1920年) | 对应旧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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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厅 | 5 | 头围、罗东、叭哩沙、坪林尾、南澳 | 宜兰厅 | |
坪林尾支廰 | 深坑厅 | |||
台北厅 | 11 | 锡口、枋桥、新庄、士林、淡水、金包里、水返脚、基隆、顶双溪、深坑、新店 |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 |
台北厅、基隆厅 | ||||
桃园厅 | 6 | 大嵙崁、三角涌、杨梅坜、咸菜硼、中坜、高岗 | 照旧 | |
新竹厅 | 9 | 北埔、树杞林、新埔、头份、南庄、苗栗、后龙、通霄、大湖 | 新竹厅 | |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 苗栗厅 | |||
台中厅 | 9 | 东势角、葫芦墩、大甲、沙辘、彰化、鹿港、员林、北斗、二林 | 大甲支厅 | |
台中厅、彰化厅 | ||||
南投厅 | 5 |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林圯埔、雾社 | 南投厅 | |
林圯埔支厅 | 斗六厅 | |||
嘉义厅 | 11 | 土库、斗六、西螺、北港、中埔、竹头崎、打猫、朴仔脚、东石港、盐水港、店仔口 |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 |
嘉义厅 | ||||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 盐水港厅 | |||
台南厅 | 12 | 湾里、麻豆、萧垅、北门屿、六甲、噍吧哖、大目降、关帝庙、阿公店、楠梓坑、打狗、凤山 | 北门屿、麻豆、六甲、萧垄等四支厅 | |
台南厅、凤山厅 | ||||
阿缑厅 | 9 | 阿里港、甲仙埔、六龟里、蕃薯藔、潮州、东港、枋藔、枋山、恒春 | 阿猴厅、蕃薯藔厅、恒春厅 | |
台东厅 | 4 | 成广澳、里垅、巴塱卫、太麻里 |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 台东厅 |
花莲港厅 | 4 | 凤林、玉里、新城支厅、内太鲁阁 | 花莲港支厅、璞石阁支厅 | |
澎湖厅 | 1 | 网垵支厅 | 照旧 |
州制时期(1920–1945)
五州二厅(1920)
1920年(大正9年)7月,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州制》(律令第3号)、《台湾市制》(律令第5号)、《台湾街庄制》(律令第6号)[30],将二十厅改为五州二厅,并改正地方制度,规定州、市、街庄不仅是行政区划,也是地方公共团体。此制度于10月1日施行,将台湾西部十个厅改制为五个州(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五州之下辖3市47郡,市、郡同级;47郡之下辖263街庄(规模约等同于今日的乡镇市)。东部则仍行旧制,仍为花莲港厅、台东厅两厅,二厅之下辖6支厅,共2街18区,并没有像西部改为郡、街庄。
五州三厅(1926)
1926年(昭和元年)7月,高雄州澎湖郡升格、恢复厅制设澎湖厅,并于厅下设二支厅管辖原郡下街庄。1937年(昭和12年),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厅制》(律令第16号),花莲港厅、台东厅两厅施行街庄制,改支厅为郡、改区为庄。终战当时,五州三厅之下辖11市51郡2支厅,全郡、支厅之下辖67街264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占领南沙群岛并更名为“新南群岛”,1939年(昭和14年)3月划归高雄州高雄市管辖。战后广泛流传的谬误,多称此应为历史上第一次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纳入行政体系。[31][32][33]但是,根据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之台湾总督府令第31号和台湾总督府告示第122号,新南群岛定义之范围为北纬7度以北、北纬12度以南、东经111度30分以东、东经117度以西之区域。换言之,新南群岛仅限于今南沙群岛之一部,不包括东沙、西沙群岛,东沙、西沙群岛属于日本军事占领,不在高雄市行政管辖之下。[34][35]
名称 | 行政区数(终战前) | 面积 (km²) |
人口 (1941)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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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 | 平假名 | 罗马字 | 市 | 郡 | 支厅 | 街 | 庄 | 蕃地内蕃社[1] | |||
台北州 | たいほくしゅう | Taihoku | 3 | 9 | - | 12 | 25 | 61 | 4,594.2371 | 1,140,530 | |
新竹州 | しんちくしゅう | Shinchiku | 1 | 8 | - | 11 | 29 | 92 | 4,570.0146 | 783,416 | |
台中州 | たいちゅうしゅう | Taichū | 2 | 11 | - | 18 | 39 | 80 | 7,382.9426 | 1,303,709 | |
台南州 | たいなんしゅう | Tainan | 2 | 10 | - | 15 | 50 | 17 | 5,421.4627 | 1,487,999 | |
高雄州 | たかをしゅう | Takao | 2 | 7 | - | 7 | 34 | 114 | 5,721.8672 | 857,214 | 1939年新南群岛编入 |
花莲港厅 | かれんこうちょう | Karenkō | 1 | 3 | - | 2 | 6 | 80 | 4,628.5713 | 147,744 | |
台东厅 | たいとうちょう | Taitō | - | 3 | - | 1 | 9 | 127 | 3,515.2528 | 86,852 | |
澎湖厅 | ほうこちょう | Hōko | - | - | 2 | 1 | 5 | - | 126.8642 | 64,620 | 1926年自高雄州独立设厅 |
总计 | 11 | 51 | 2 | 67 | 197 | 571 | 35,961.2125 | 5,872,084 |
街庄社名改正与大小字
1920年(大正9年)8月公告之府令第四十八号(同年10月1日实行)中,修改了台湾各辖区内地名,将堡里废除,删去街庄社名中的“街”“庄”、台东及花莲港厅下的“社”与澎湖厅下的“乡”(若原街庄名加上街或庄后只有两个字,则不删去),将其改为地方公共团体之下的大字,原街庄下的土名则改为大字下的小字;并将地名中的“仔”改为“子”、“藔”改为“寮”、“份”改为“分”、“陂”改为“坡”、“什”改为“十”、“墩”改为“屯”、“澚”改为“澳”、“岗”改为“冈”、“坵”改为“丘”、“蔴”改为“麻”、“佃”改为“田”。许多的地名亦于改制为州厅制时修改,如水返脚→汐止、锡口→松山、叭哩沙→三星、枋桥→板桥、三角涌→三峡、咸菜硼→关西、安平镇→平镇、杨梅坜→杨梅、大嵙崁→大溪、树杞林→竹东、草山→宝山、蕃社→通霄、阿罩雾→雾峰、三十张犁→北屯、太平→大平、葫芦墩→丰原、牛骂头→清水、茄投→龙井、茄苳脚→花坛、关帝厅→永靖、番挖→沙山、草鞋墩→草屯、湳仔→名间、涂库→仁德、大目降→新化、噍吧哖→玉井、直加弄→安定、萧垅→佳里、店仔口→白河、打猫→民雄、梅仔坑→小梅、他里雾→斗南、朴仔脚→朴子、打狗→高雄、蕃薯藔→旗山、弥浓→美浓、阿缑→屏东、蚊蟀→满州、妈宫→马公等。[37]
在各州辖市之市区除了大字、小字外,也有经町名改正后则改设的“町”和“丁目”。此外亦有与大字、小字平行的保甲制度。1935年后,各市之下,又陆续设立非行政用的区来统合保甲。另外在也首次将山地原住民族地区纳入管理,在郡下设立蕃地管理原住民族部落称为“社”,注意此处之社为1920年(大正9年)后新编为行政区,主要以日语片假名命名,与原有改为大字的社不同。例如牡丹社事件之牡丹社在此时写作“ボタン社”。
第一级 | 第二级 | 第三级 | 第四级 | 第五级 |
---|---|---|---|---|
州(しゅう)(5) 厅(ちょう)(3) |
市(し)(11) | 町(ちょう) | 丁目(ちょうめ) | |
大字(おおあざ) | 小字(こあざ) | |||
郡(ぐん)(51) 支厅(しちょう)(2) |
街(がい)(68) | |||
庄(しょう)(197) | ||||
蕃地(ばんち) | ||||
社(しゃ)(571) |
战后的改制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华民国设置台湾省,对行政区做出体制上的调整,1950年前整体上来说行政区范围并未做出太大的变革,1950年才对县市级行政区划做重划,并对一些面积较大的乡镇做切割。
战前 | 战后 | ||
---|---|---|---|
一级 | 州 | 县 | 一级 |
厅 | |||
二级 | 市 | 省辖市 | |
县辖市 | 二级 | ||
郡 | 县辖区 | ||
支厅 | |||
三级 | 区 | 市辖区 | 三级 |
街 | 镇 | ||
庄 | 乡 | ||
蕃地 | |||
山地乡 | |||
四级 | 保 | 村 | 四级 |
里 | |||
五级 | 甲 | 邻 | 五级 |
名称 | 改制后之行政区 | 现今之行政区 |
---|---|---|
台北州 | 台北市、基隆市、台北县(有县辖市宜兰市) |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兰县 |
新竹州 | 新竹市、新竹县 | 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苗栗县 |
台中州 | 台中市、彰化市、台中县 | 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 |
台南州 | 台南市、嘉义市、台南县 | 台南市、嘉义市、嘉义县、云林县 |
高雄州 | 高雄市、屏东市、高雄县 | 高雄市、屏东县 |
花莲港厅 | 花莲县(有县辖市花莲市) | 花莲县 |
台东厅 | 台东县 | |
澎湖厅 | 澎湖县 |
注释
- ^ 原为“淡水事务所”(淡水出张所),1895年7月19日改为支厅[4]:156。
- ^ 1895年7月18日增设[4]:158。
- ^ 训令第42号(1895年12月28日),下令在12月31日前裁撤安平出张所[4]:162。
- ^ 名义上管理清代台东直隶州的辖区,但因为仍在镇压,所以实际上未成立[4]:163。
- ^ 台湾总督府档案的公文原件上面写4月20日[7]
- ^ 该规划是将原台北县宜兰支厅独立成“宜兰县”,台北县新竹支厅与台中县苗栗支厅设“新竹县”,台中县云林支厅与台南县嘉义支厅设“嘉义县”,台南县恒春支厅、台东支厅设“台东县”[4]:166、167。
- ^ 虽然该敕令在5月3日已写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载于《官报》上[10],《台湾总督府府报》则是到了6月10日才抄录刊载[11]。
- ^ 虽然该敕令在5月3日已写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载于《官报》上[10],《台湾总督府府报》则是到了6月12日才抄录刊载[13]。
- ^ 1897年10月14日,府令第49号[4]:171。
-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号[4]:171。
-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号[4]:171。
- ^ 府令第三十八条对于三县的辖区说明是以堡里为单位[16],此处改以旧有辨务署来做说明。
参考文献
- ^ 1.0 1.1 台湾总督府. 行政. 臺灣現勢要覽. 1943-08-31.
- ^ “台湾岛地方官假官制制定ノ件”(1895年6月28日),〈明治二十八年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台湾总督府档案》,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典藏号:00000054001
- ^ “地方官假官制制定”(1895年07月03日),〈明治二十八年甲种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台湾总督府档案》,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典藏号:00000011013
-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刘宁颜(总纂)、王世庆.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志(建置沿革篇).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1991-06-30.
- ^ 《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3月31日
- ^ 〈敕令第91号〉,《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3月31日
- ^ “县岛厅及支厅位置并名称ニ付府令发布ノ件”(1896年05月01日),〈明治二十九年甲种永久保存第一卷〉,《台湾总督府档案》,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典藏号:00000055014
- ^ 〈台湾总督府令第一号〉,《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4月28日
- ^ 〈府令第93号〉,《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7月10日
- ^ 10.0 10.1 《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7年5月27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6月10日
- ^ 12.0 12.1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二十号〉,1897年6月10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6月12日
- ^ 《官报》〈敕令第百八号〉,日本内阁官报局,1898年6月20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敕令第百八号〉,1898年6月30日
- ^ 16.0 16.1 16.2 16.3 16.4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三十八号〉,1898年6月28日
- ^ 17.0 17.1 17.2 17.3 17.4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三十九号〉,1898年6月28日
- ^ 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改正,〈明治31年6月台湾总督府报第317期〉,《台湾总督府(官)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七十六号〉,1898年8月16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四十二号〉,1900年5月3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四十二号〉,1898年7月1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百十号〉,1898年12月13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三十九号〉,1901年6月19日
- ^ 《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901年11月11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901年11月11日
- ^ 26.0 26.1 刘扬琦整理,《日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0-08-22.
- ^ 楠仔坑支廳改稱為「楠梓坑支廳」. 凤山厅厅令. 1906-02-03,. 明治三十九年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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