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

日本時代行政區劃

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指台灣於1895年至1945年間的地方行政區劃,從最初的三縣一廳到最後的五州三廳,共經歷十次的更動,大致可分為治時期、制時期和制時期。其中尤其以1920年後州廳制持續的時間最長,亦超過日治時期一半的時間,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台灣戰後時期的行政區劃。

另外,隨著1920年州街庄的新地名規劃與命名,部分台灣舊地名也隨之更動。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區)、阿緱→屏東(今屏東縣屏東市)、錫口→松山(今臺北市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新北市板橋區)、阿公店→岡山(今高雄市岡山區)、媽宮→馬公(今澎湖縣馬公市)等,多數使用迄今。

各時期行政區劃分

日治初期於1898年前,由於抗日活動頻繁,為了穩定統治的需要,台灣行政區劃變化相當頻繁。在縣制時期的7年間即變更了7次。隨著抗日活動趨減,以及土地調查事業的進行,台灣的地方行政區劃逐漸底定。

台灣日治時期一級行政區劃變遷一覽[1]
時期 縣制時期 廳制時期 州制時期
三縣一廳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 三縣一廳 六縣三廳 三縣三廳 三縣四廳 二十廳 十二廳 五州二廳 五州三廳
開始
日期
1895年5月
明治28年5月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1896年4月
明治29年4月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1901年5月
明治34年5月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1920年9月
大正9年9月
1926年7月
大正15年7月
結束
日期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1896年3月
明治29年3月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1901年4月
明治34年4月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1920年8月
大正9年8月
1926年6月
大正15年6月
1945年10月
昭和20年10月


臺北縣 臺北縣 臺北縣 臺北縣 宜蘭廳 宜蘭廳 宜蘭廳 宜蘭廳 宜蘭廳 臺北州 臺北州
臺北縣 臺北縣 臺北縣 深坑廳
臺北廳
基隆廳
臺北廳
桃仔園廳 桃園廳 新竹州 新竹州
新竹縣
新竹廳 新竹廳
臺灣縣 臺灣民政支部 臺灣民政支部 臺中縣 臺中縣 臺中縣 苗栗廳
臺中縣 臺中廳 臺中廳 臺中州 臺中州
彰化廳
南投廳 南投廳
嘉義縣 斗六廳
嘉義廳 臺南州 臺南州
臺南民政支部 臺南縣 臺南縣 臺南縣 嘉義廳
臺南縣 臺南民政支部 鹽水港廳
臺南縣 臺南廳
臺南廳
鳳山廳 高雄州 高雄州
蕃薯藔廳 阿緱廳
鳳山縣
阿猴廳
恆春廳 恆春廳
臺東廳 臺東廳 臺東廳 臺東廳 臺東廳 臺東廳 臺東廳
花蓮港廳 花蓮港廳 花蓮港廳
澎湖島廳 澎湖島廳 澎湖島廳 澎湖島廳 澎湖廳 澎湖廳 澎湖廳 澎湖廳 澎湖廳 (高雄州) 澎湖廳

縣制時期(1895–1901)

三縣一廳(1895)

日軍在未登陸臺灣之前,即於1895年5月21日公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與《臺灣總督府假條例制定》,提供相關政令的法源。並以6月28日撰寫的《臺灣島地方假官制制定之件》[2],7月3日的《地方官假官制制定》等公文來劃設地方行政區[3],最後制定出來的《地方官假官制》以清政府時期的三府一直隸州為基礎,劃分三縣一廳,並在縣之下設有12支廳[4]:156、158

縣、廳 支廳 備註 對應清治時期區劃
臺北縣 基隆支廳、宜蘭支廳、淡水支廳[註 1]、新竹支廳 1895年6月9日已先設立運作[4]:156 臺北府
臺灣縣 彰化支廳、埔里社支廳、雲林支廳、嘉義支廳 抗日運動並未真正運作[4]:158 臺灣府臺南府嘉義縣
臺南縣 安平支廳[註 2]、鳳山支廳、恆春支廳、臺東支廳 抗日運動並未真正運作[4]:158 臺南府安平鳳山恆春等三縣與臺東直隸州
澎湖島廳 1895年3月設立澎湖列島行政廳。 臺南府澎湖廳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1895)

由於抗日勢力難以在短時間內平定,於是日本決定廢止民政改行軍政,於1895年8月6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陸達第70號),規定在全臺底定之前,在臺灣總督之下組織軍事官衙,並置參謀長輔佐總督,監督府內各局事務[4]:158。之後總督樺山資紀依據該條例,於8月24日制定《民政支部及出張所規程》,並於8月25日以「民內第125號」通令頒行[4]:158。於是除了保有臺北縣、澎湖島廳外,臺灣縣與臺南縣都被裁撤,改為臺灣、臺南民政支部[4]:158。縣、民政支部底下設支廳或「出張所」[4]:158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58-163

  • 臺北縣:基隆、宜蘭、淡水、新竹等四個支廰。另外縣直轄區設立臺北市、深坑街、士林、枋橋、大嵙崁、三角湧六個出張所,而在臺北市出張所之下又設有大稻埕艋舺兩個派出所。
  • 臺灣民政支部:最初設嘉義、彰化、雲林、苗栗、埔里社五個出張所。11月6日將彰化出張所裁撤,改設鹿港出張所。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歸臺南民支部管轄。於是最後境內有苗栗、鹿港、雲林、埔里社等四個出張所。
  • 臺南民政支部:最初有安平、鳳山、恆春、臺東四個出張所。後來在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劃入臺南民政支部,12月31日又裁撤安平出張所[註 3]。於是最後境內有嘉義、鳳山、恆春、臺東[註 4]等四個出張所。
  • 澎湖島廳

三縣一廳(1896)

1896年,總督府評估全臺民情趨於穩定,於是決定於3月31日公布相關法令,於4月1日恢復施行民政[4]:164[5]。在這批發布的法令中,《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勅令第91號)將全臺恢復三縣一廳的規劃,但臺灣縣改為臺中縣[4]:164。這個更名的動作,也正式產生「臺中」這個地名,而「出張所」也全部調整成「支廳」。依照此一官制,縣的首長為「知事」,島廳為「島司」,支廳為「支廳長」,底下另有其他屬官[6]。而後臺灣總督府也以府令第1號(1896年4月28日[註 5][8])公布縣、島廳及支廳的名稱位置,以府令第3號(1896年5月20日[9])公布管轄區[4]:164、166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64-166

  • 臺北縣:基隆、宜蘭、淡水、新竹等四個支廳。
  • 臺中縣:初設苗栗、鹿港、埔里社、雲林等四個支廳。9月14日鹿港支廳改為彰化支廳。
  • 臺南縣:嘉義、鳳山、恆春、臺東等四個支廳。
  • 澎湖島廳

六縣三廳(1897)

 
僅實施一年的六縣三廳制

桂太郎就任第二任臺灣總督後,因民間仍有相當的抗日勢力,認為三縣一廳下的各行政區空間過於龐大,乃有縮小行政區,改為七縣一廳[註 6]的規劃[4]:166。但桂太郎在任僅4個多月,該規劃未實施過[4]:167

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2號公布新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註 7],將三縣一廳改為六縣三廳,同時廢除支廳,改在縣、廳之下設「辨務署[4]:167。臺灣總督府則於1897年6月10日發布「府令第20號」公告各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並以「府令第21號」公布辨務署名稱位置和管轄區域[12][4]:167。另外在辨務署之下,有堡、里、鄉、澚,在這之下則是街、庄、社[4]:182。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7號授權臺灣總督可以設置街、庄、社長,以輔助辨務署長[註 8],臺灣總督府則在6月27日以「府令第30號」公布《街庄社長設置規程》,讓各縣知事與廳長來決定街、庄、社長的管轄區域[4]:182

當時的行政區域如下(僅列出縣廳與辨務署)[4]:167-182

縣廳名 對應舊行政區[12] 下轄辨務署
臺北縣 舊臺北縣直轄、基隆支廳、淡水支廳 基隆、臺北、士林、景尾、滬尾、新庄、水返腳、頂雙溪、金包里、樹林口、三角湧、桃仔園、中壢等十三個辨務署。
新竹縣 舊臺北縣新竹支廳與舊臺中縣苗栗支廳 新竹、北埔(後改設樹杞林[註 9])、新埔、頭分、苗栗、苑裡、大甲等七個辨務署。
宜蘭廳 舊臺北縣宜蘭支廳 頭圍、宜蘭、羅東、利澤簡等四個辨務署。
臺中縣 舊臺中縣直轄、彰化支廳、埔里社支廳 臺中、葫蘆墩、犂頭店、牛罵頭、大肚、彰化、和美線、鹿港、二林、北斗、社頭、員林、南投、埔里社、集集等十五個辨務署。
嘉義縣 舊臺南縣嘉義支廳與舊臺中縣雲林支廳 蕭壠、六甲、中埔、梅仔坑、打貓、嘉義、店仔口、鹽水港、樸仔腳、斗六、西螺、土庫、北港、林圯埔等十四個辨務署。
臺南縣 舊臺南縣直轄 臺南、關帝廟、灣裡、大目降、噍吧哖、蕃薯藔等六個辨務署。
鳳山縣 舊臺南縣鳳山支廳、恆春支廳 鳳山、打狗、阿公店、大湖、內埔、林邊(後改設東港[註 10])、萬丹、阿猴、阿里港、恆春、楓港(後改設枋藔[註 11])等十一個辨務署。
臺東廳 舊臺南縣臺東支廳 卑南、水尾、奇萊等三個辨務署。
澎湖廳 澎湖島廳 媽宮、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五個辨務署。

三縣三廳(1898)

 
1901年的台灣行政區,包含三縣三廳,其中紅線係當時官方劃定的「漢番交界線」

1898年2月10日,臺灣總督府認為全臺78個辨務署太多,且經費不足,計畫裁併各縣廳辨務署[4]:208民政局認為臺東廳跟澎湖廳的行政事務較少,打算裁撤底下所有辨務署,連同其他縣廳計畫裁併者,計內定裁撤掉33署[4]:208。但乃木希典上任臺灣總督後,認為光是裁併辨務署不足以革新,計劃將縣廳底下的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辨務署,將一般行政、蕃地行政、警察行政一元化[4]:208

日本政府於1898年6月20日公布並施行「勅令第108號」(6月18日制定)修改後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臺灣的縣改回臺北、臺中、臺南三縣[14][15],但三縣的具體轄區則由臺灣總督府在6月28日以「府令第38號」正式公告修改[16],其中三縣及宜蘭廳底下仍設辨務署,同日並以「府令第39號」公告調整過後的辨務署轄區[17]。但是在臺東廳、澎湖廳辨務署業務則併回廳內辦理。[18]

此一時期的行政區劃如下(列到辨務署、出張所)[4]:209-226

縣廳名 對應舊行政區[註 12] 下轄辨務署(1898年6月28日時)
臺北縣 舊臺北縣全域、舊新竹縣新埔、新竹、樹杞林、頭份等四個辨務署[16] 臺北、三角湧、景尾、桃仔園、滬尾、基隆、水返腳(水邊腳)、頂雙溪、新埔、新竹等十個辦務署[17]
宜蘭廳 照舊 宜蘭、羅東等二個辦務署[17]
臺中縣 舊臺中縣全域、舊新竹縣苗栗、苑里、大甲等三個辨務署、舊嘉義縣西螺、土庫、北港、斗六、林杞埔、梅仔坑(部分)等六個辨務署[16] 臺中、南投、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埔里社、斗六、北港、大甲、苗栗等十二個辦務署[17]
臺南縣 舊臺南縣全域、舊鳳山縣全域、舊嘉義縣梅仔坑(部分)、打貓、嘉義、樸仔腳、中埔、店仔口、鹽水港、六甲、蕭壟等九個辨務署[16] 臺南、大目降(大穆降)、蕃薯藔、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蔴豆、店仔口、嘉義、打貓、鹽水港、樸仔腳等十五個辦務署[17]
臺東廳 照舊 1898年8月16日設花蓮港出張所[19],1900年5月3日增設卑南、成廣澳、璞石閣三個出張所[20]
澎湖廳 照舊 1898年7月1日設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四個出張所[21],12月13日再增設媽宮出張所[22]

三縣四廳(1901)

1901年5月1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25號」、「府令第26號」更改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將臺南縣底下的恆春辨務署轄區及潮州庄辨務署管轄的「嘉禾里」獨立為「恆春廳」,於是全臺變成「三縣四廳」[4]:226。之後在5月25日以「府令第31號」公布恆春廳底下的出張所與管轄區域[4]:226

縣、廳 辨務署、出張所
臺北縣 10辨務署 基隆、臺北、深坑、滬尾、水返腳、頂雙溪、三角湧、桃仔園、新竹、新埔
臺中縣 12辨務署 苗栗、大甲、台中、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南投、埔里社、斗六、北港
臺南縣 15辨務署 嘉義、打貓、鹽水港、樸仔腳、台南、大目降、店仔口、麻豆、番薯藔、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
宜蘭廳 8出張所 頭圍、礁溪、宜蘭、羅東、利澤簡、東港、叭哩沙、蘇澳
臺東廳 5出張所 卑南、巴塱衛(1901年6月19日增設[23])、成廣澳、璞石閣、花蓮港
澎湖廳 5出張所 媽宮、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
恆春廳 3出張所 恆春、枋山、蚊蟀

廳制時期(1901–1920)

二十廳(1901)

 
1901年二十廳行政區劃圖。(至1909年間仍有更動,如蕃地等)

總督府認為原有總督府、縣或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造成行政事務上的欠缺靈活,而打算廢除縣與辨務署,實施「總督府─廳」的二級制[4]:227。 1901年11月9日制定、11月11日公布的「勅令第202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有的三縣三廳改制為「二十廳」[24][4]:227。臺灣總督府隨之在11月11日以「府令第66號」公布廳的位置與管轄區域[25][4]:227

此次改制加重廳級的裁量權,總共有20個廳;廳下廢辦務署或出張所而改設「支廳」,廳治所在地不另設支廳稱為廳直隸;同時配合警務與保甲,設立「」作為下級行政輔助機構,輔助統領區內自古以來便有的各「街庄社鄉」,構成「總督府、廰、支廰、區、街庄」的行政體系,而台灣人職位最高曾擔任廳的參事[26]

二十廳時期的支廳與新舊行政區對照
廳名 下轄支廳 對應舊行政區
宜蘭廳 3 頭圍、羅東、叭哩沙 照舊
臺北廳 6 士林、錫口、新庄、枋橋、滬尾、小基隆 滬尾辨務署、臺北辨務署 臺北縣
基隆廳 4 金包里、水返腳、瑞芳、頂雙溪 基隆辨務署
深坑廳 2 景尾(後改設新店)、坪林尾 深坑辨務署
桃仔園廳→桃園廳 6 大嵙崁、三角湧、大坵園、楊梅壢、鹹菜硼、中壢 桃仔園辨務署、大嵙崁辨務署
新竹廳 5 新埔、樹杞林、北埔、頭份、南庄 新竹辨務署
苗栗廳 5 大湖、三叉河、後龍、通霄、大甲 苗栗辨務署 臺中縣
臺中廳 5 東勢角、塗葛堀、牛罵頭、社口、葫蘆墩 臺中辨務署
彰化廳 7→4 初設:北斗、鹿港、溪湖、員林、二林、蕃挖、田中央
後改設:北斗、鹿港、員林、二林
彰化辨務署、北斗辨務署
南投廳 3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 南投辨務署
斗六廳 6 林圯埔、土庫、西螺、北港、下湖口、崙背 斗六辨務署、北港辨務署
嘉義廳 6 樸仔腳、東石港、新港(後改設竹頭崎)、打貓、中埔、後大埔 嘉義辨務署 臺南縣
鹽水港廳 7 店仔口、前大埔、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新營庄(後改設布袋嘴) 鹽水港辨務署、麻荳辨務署
臺南廳 6→5 安平、車路墘(後廢止)、大目降、灣裡、關帝廟、噍吧年 臺南辨務署、大目降辨務署
蕃薯藔廳 1 初設山杉林支廳,後改為阿里關支廳 蕃薯藔辨務署
鳳山廳 3 打狗、楠仔坑(後改名楠梓坑[27])、阿公店 鳳山辨務署
阿猴廳→阿緱廳 6→4 阿里港、內埔(後廢止)、萬丹(後廢止)、東港、潮州庄、枋藔 阿猴辨務署、東港辨務署
恆春廳 2 枋山、蚊蟀 照舊
臺東廳 4 花蓮港、璞石閣、成廣澳、巴塱衛 照舊
澎湖廳 3 大赤崁、小池角、網垵 照舊

街庄社整併

台灣總督府自1898年開始執行「土地調查事業」,主要以釐訂村落土地範圍,並直到1905年才結束西台灣的土地調查。各廳在土地調查完成後,陸續整併其管內的街庄社,各廳的街庄社數量在整併後的數量如下[28]

台灣各廳街庄數量 (1905年)[28]
總計
臺北廳 140 175 315
基隆廳 3 91 94
宜蘭廳 3 134 137
深坑廳 1 40 41
桃園廳 3 216 219
新竹廳 4 183 187
苗栗廳 3 164 167
臺中廳 8 178 1 187
彰化廳 4 227 231
南投廳 4 89 93
斗六廳 4 227 231
嘉義廳 6 229 235
鹽水港廳 3 218 221
臺南廳 5 126 2 133
蕃薯藔廳 1 38 39
鳳山廳 5 178 183
阿緱廳 3 120 123
恆春廳 1 31 32
臺東廳 5 68 117 190
澎湖廳 1 72 73
合計 207 2,732 120 72 3,131

十二廳(1909)

 
1909年整併為十二廳時的行政區劃圖。(至1920年間仍有更動,如蕃地、花東兩廳等)

1909年10月25日,全台二十廳裁併為十二廳,即將原台北廳、基隆廳及深坑廳的一部分合併為台北廳;將原宜蘭廳及深坑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宜蘭廳;將原新竹廳及苗栗廳的一部分合併為新竹廳;將原台中廳、彰化廳及苗栗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台中廳;將原斗六廳、嘉義廳原鹽水港廳的一部分合併為嘉義廳;將原台南廳、鳳山廳及鹽水港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台南廳;將原蕃薯寮廳、阿緱廳及恆春廳合併為阿緱廳;將原台東廳拆分出花蓮港廳;桃園廳、南投廳及澎湖廳三廳不變。本次異動遭裁撤的有基隆廳、深坑廳、苗栗廳、彰化廳、斗六廳、鹽水港廳、蕃薯寮廳、鳳山廳與恆春廳等九廳,新設花蓮港廳一廳[29]。同年12月,將區由下級行政輔助機構正式改為下級行政官署,合併之前數個庄、街、社為一,並設立區長[26]

十二廳時期的支廳與新舊行政區對照
廳名 下轄支廳(1920年) 對應舊行政區
宜蘭廳 5 頭圍、羅東、叭哩沙、坪林尾、南澳 宜蘭廳
坪林尾支廰 深坑廳
臺北廳 11 錫口、枋橋、新庄、士林、淡水、金包里、水返腳、基隆、頂雙溪、深坑、新店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臺北廳、基隆廳
桃園廳 6 大嵙崁、三角湧、楊梅壢、鹹菜硼、中壢、高崗 照舊
新竹廳 9 北埔、樹杞林、新埔、頭份、南庄、苗栗、後龍、通霄、大湖 新竹廳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苗栗廳
臺中廳 9 東勢角、葫蘆墩、大甲、沙轆、彰化、鹿港、員林、北斗、二林 大甲支廳
臺中廳、彰化廳
南投廳 5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林圯埔、霧社 南投廳
林圯埔支廳 斗六廳
嘉義廳 11 土庫、斗六、西螺、北港、中埔、竹頭崎、打貓、樸仔腳、東石港、鹽水港、店仔口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嘉義廳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鹽水港廳
臺南廳 12 灣裡、麻豆、蕭壠、北門嶼、六甲、噍吧哖、大目降、關帝廟、阿公店、楠梓坑、打狗、鳳山 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等四支廳
臺南廳、鳳山廳
阿緱廳 9 阿里港、甲仙埔、六龜里、蕃薯藔、潮州、東港、枋藔、枋山、恆春 阿猴廳、蕃薯藔廳、恆春廳
臺東廳 4 成廣澳、里壠、巴塱衛、太麻里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臺東廳
花蓮港廳 4 鳳林、玉里、新城支廳、內太魯閣 花蓮港支廳、璞石閣支廳
澎湖廳 1 網垵支廳 照舊

州制時期(1920–1945)

 
五州三廳時期之臺灣行政區圖
 
五州三廳時期之臺灣行政區圖
   (shi, chhī)
   (gun, kūn)
  支廳 (shichō, chi-thiaⁿ)

五州二廳(1920)

1920年大正9年)7月,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州制》(律令第3號)、《臺灣市制》(律令第5號)、《臺灣街庄制》(律令第6號)[30],將二十廳改為五二廳,並改正地方制度,規定州、市、街庄不僅是行政區劃,也是地方公共團體。此制度於10月1日施行,將台灣西部十個廳改制為五個州(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五州之下轄3市47,市、郡同級;47郡之下轄263街庄(規模約等同於今日的鄉鎮市)。東部則仍行舊制,仍為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二廳之下轄6支廳,共2街18區,並沒有像西部改為郡、街庄。

五州三廳(1926)

1926年(昭和元年)7月,高雄州澎湖郡升格、恢復廳制設澎湖廳,並於廳下設二支廳管轄原郡下街庄。1937年(昭和12年),台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廳制》(律令第16號),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施行街庄制,改支廳為郡、改區為庄。終戰當時,五州三廳之下轄11市51郡2支廳,全郡、支廳之下轄67街264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佔領南沙群島並更名為「新南群島」,1939年(昭和14年)3月劃歸高雄州高雄市管轄。戰後廣泛流傳的謬誤,多稱此應為歷史上第一次將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納入行政體系。[31][32][33]但是,根據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之台灣總督府令第31號和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新南群島定義之範圍為北緯7度以北、北緯12度以南、東經111度30分以東、東經117度以西之區域。換言之,新南群島僅限於今南沙群島之一部,不包括東沙、西沙群島,東沙、西沙群島屬於日本軍事佔領,不在高雄市行政管轄之下。[34][35]

臺灣五州三廳一覽[36]
名稱 行政區數(終戰前) 面積
(km²)
人口
(1941)
備註
漢字 平假名 羅馬字 支廳 蕃地內蕃社[1]
臺北州 たいほくしゅう Taihoku 3 9 12 25 61 4,594.2371 1,140,530
新竹州 しんちくしゅう Shinchiku 1 8 11 29 92 4,570.0146 783,416
臺中州 たいちゅうしゅう Taichū 2 11 18 39 80 7,382.9426 1,303,709
臺南州 たいなんしゅう Tainan 2 10 15 50 17 5,421.4627 1,487,999
高雄州 たかをしゅう Takao 2 7 7 34 114 5,721.8672 857,214 1939年新南群島編入
花蓮港廳 かれんこうちょう Karenkō 1 3 2 6 80 4,628.5713 147,744
臺東廳 たいとうちょう Taitō 3 1 9 127 3,515.2528 86,852
澎湖廳 ほうこちょう Hōko 2 1 5 126.8642 64,620 1926年自高雄州獨立設廳
總計 11 51 2 67 197 571 35,961.2125 5,872,084

街庄社名改正與大小字

1920年(大正9年)8月公告之府令第四十八號(同年10月1日實行)中,修改了台灣各轄區內地名,將堡里廢除,刪去街庄社名中的「街」「庄」、台東及花蓮港廳下的「社」與澎湖廳下的「鄉」(若原街庄名加上街或庄後只有兩個字,則不刪去),將其改為地方公共團體之下的大字,原街庄下的土名則改為大字下的小字;並將地名中的「仔」改為「子」、「藔」改為「寮」、「份」改為「分」、「陂」改為「坡」、「什」改為「十」、「墩」改為「屯」、「澚」改為「澳」、「崗」改為「岡」、「坵」改為「丘」、「蔴」改為「麻」、「佃」改為「田」。許多的地名亦於改制為州廳制時修改,如水返腳→汐止、錫口→松山、叭哩沙→三星、枋橋→板橋、三角湧→三峽、鹹菜硼→關西、安平鎮→平鎮、楊梅壢→楊梅、大嵙崁→大溪、樹杞林→竹東、草山→寶山、蕃社→通霄、阿罩霧→霧峰、三十張犁→北屯、太平→大平、葫蘆墩→豐原、牛罵頭→清水、茄投→龍井、茄苳腳→花壇、關帝廳→永靖、番挖→沙山、草鞋墩→草屯、湳仔→名間、塗庫→仁德、大目降→新化、噍吧哖→玉井、直加弄→安定、蕭壠→佳里、店仔口→白河、打貓→民雄、梅仔坑→小梅、他里霧→斗南、樸仔腳→朴子、打狗→高雄、蕃薯藔→旗山、彌濃→美濃、阿緱→屏東、蚊蟀→滿州、媽宮→馬公等。[37]

在各州轄市之市區除了大字、小字外,也有經町名改正後則改設的「」和「丁目」。此外亦有與大字、小字平行的保甲制度。1935年後,各市之下,又陸續設立非行政用的來統合保甲。另外在也首次將山地原住民族地區納入管理,在下設立蕃地管理原住民族部落稱為「社」,注意此處之社為1920年(大正9年)後新編為行政區,主要以日語片假名命名,與原有改為大字的社不同。例如牡丹社事件牡丹社在此時寫作「ボタン社」。

台灣州廳管轄區域與制度層級(表內之數字為終戰前之行政區數目)[38]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州(しゅう)(5)
廳(ちょう)(3)
(し)(11) (ちょう) 丁目(ちょうめ)
大字(おおあざ) 小字(こあざ)
(ぐん)(51)
支廳(しちょう)(2)
(がい)(68)
(しょう)(197)
蕃地(ばんち)
社(しゃ)(571)

戰後的改制

 
1949年臺灣省重劃前的行政區劃圖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華民國設置臺灣省,對行政區做出體制上的調整,1950年前整體上來說行政區範圍並未做出太大的變革,1950年才對縣市級行政區劃做重劃,並對一些面積較大的鄉鎮做切割。

戰前 戰後
一級 一級
二級 省轄市
縣轄市 二級
縣轄區
支廳
三級 市轄區 三級
蕃地
山地鄉
四級 四級
五級 五級
名稱 改制後之行政區 現今之行政區
臺北州 臺北市基隆市臺北縣(有縣轄市宜蘭市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新竹州 新竹市新竹縣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臺中州 臺中市彰化市臺中縣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臺南州 臺南市嘉義市臺南縣 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
高雄州 高雄市屏東市高雄縣 高雄市屏東縣
花蓮港廳 花蓮縣(有縣轄市花蓮市 花蓮縣
臺東廳 臺東縣
澎湖廳 澎湖縣
  • 日治時期的是具有自治能力的行政區劃(支廳則不具自治能力),但改制後的縣轄區則無自治能力,僅為縣的派出機關。
    • 由於縣轄區為派出機關,因此包含縣治的郡、支廳改制為縣轄區後,不久旋即廢除,下轄鄉鎮直接受縣直轄;其他縣轄區於戰後至1950年地方自治期間陸續廢除,改為縣直轄。
    • 蕃地原下轄於郡,戰後將蕃地切分改制成多個山地鄉
      • 但有部分蕃地面積過小而沒有改制為山地鄉,而是併入普通鄉鎮,如竹南郡蕃地併入竹南區南鄉。
      • 1949年縣下各縣轄區所轄的山地鄉獨立增設一個縣轄區管制(高雄縣則劃有兩個,臺南縣因蕃地改制後只有吳鳳鄉一鄉,因而沒設),1951年廢止。
  • 由於中華民國之省轄市規模與標準較日治時期的州廳轄市高,因此改制時不少原州轄市併入周圍鄉鎮以達規模要求。
    • 但原宜蘭市花蓮港市則規模相差太大,但降格為鎮又恐引民怨,因此特別在臺灣省地區設立縣轄市作為過渡,與縣轄區同級
    • 雖設立縣轄市,但多數原州轄市仍改制為省轄市,臺灣省因而成為當時中華民國所有省份中,省轄市最多者;然多數規模仍不足,1950年其中四市被拆解降格為縣轄市
  • 省轄市內另循原日治時代的編組
  • 另外更基層之行政區則依保、甲改制為村里,原大字小字則改為僅作地籍用途的地段

註釋

  1. ^ 原為「淡水事務所」(淡水出張所),1895年7月19日改為支廳[4]:156
  2. ^ 1895年7月18日增設[4]:158
  3. ^ 訓令第42號(1895年12月28日),下令在12月31日前裁撤安平出張所[4]:162
  4. ^ 名義上管理清代臺東直隸州的轄區,但因為仍在鎮壓,所以實際上未成立[4]:163
  5. ^ 臺灣總督府檔案的公文原件上面寫4月20日[7]
  6. ^ 該規劃是將原臺北縣宜蘭支廳獨立成「宜蘭縣」,臺北縣新竹支廳與臺中縣苗栗支廳設「新竹縣」,臺中縣雲林支廳與臺南縣嘉義支廳設「嘉義縣」,臺南縣恆春支廳、臺東支廳設「臺東縣」[4]:166、167
  7. ^ 雖然該勅令在5月3日已寫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載於《官報》上[10],《臺灣總督府府報》則是到了6月10日才抄錄刊載[11]
  8. ^ 雖然該勅令在5月3日已寫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載於《官報》上[10],《臺灣總督府府報》則是到了6月12日才抄錄刊載[13]
  9. ^ 1897年10月14日,府令第49號[4]:171
  10.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號[4]:171
  11.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號[4]:171
  12. ^ 府令第三十八條對於三縣的轄區說明是以堡里為單位[16],此處改以舊有辨務署來做說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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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臺灣島地方官假官制制定ノ件」(1895年6月28日),〈明治二十八年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4001
  3. ^ 「地方官假官制制定」(1895年07月03日),〈明治二十八年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13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劉寧顏(總纂)、王世慶.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志(建置沿革篇).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1-06-30. 
  5. ^ 《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3月31日
  6. ^ 〈勅令第91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3月31日
  7. ^ 「縣島廳及支廳位置並名稱ニ付府令發布ノ件」(1896年05月01日),〈明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5014
  8. ^ 〈臺灣總督府令第一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4月28日
  9. ^ 〈府令第93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7月10日
  10. ^ 10.0 10.1 《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7年5月27日
  11.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6月10日
  12. ^ 12.0 12.1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二十號〉,1897年6月10日
  13.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6月12日
  14. ^ 《官報》〈勅令第百八號〉,日本內閣官報局,1898年6月20日
  15. ^ 《臺灣總督府府報》〈勅令第百八號〉,1898年6月30日
  16. ^ 16.0 16.1 16.2 16.3 16.4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三十八號〉,1898年6月28日
  17. ^ 17.0 17.1 17.2 17.3 17.4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三十九號〉,1898年6月28日
  18. ^ 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改正,〈明治31年6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17期〉,《臺灣總督府(官)報》。
  19.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七十六號〉,189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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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