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威仁
陈威仁(1953年5月24日—)中华民国政治人物,中国国民党籍,曾任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局长、台北市副市长、行政院秘书长、内政部部长。
陈威仁 | |
---|---|
中华民国第30任内政部部长 | |
任期 2014年3月1日—2016年5月19日 | |
行政院院长 | 江宜桦 毛治国 张善政 |
前任 | 李鸿源 |
继任 | 叶俊荣 |
中华民国第33任行政院秘书长 | |
任期 2013年2月18日—2014年2月28日 | |
行政院院长 | 江宜桦 |
前任 | 林中森 |
继任 | 李四川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南县下营乡(今台南市下营区) | 1953年5月24日
国籍 | 中华民国 |
政党 | 中国国民党 |
生平
毕业于国立成功大学都市计画学系、美国华盛顿大学土木工程学硕士、中国文化大学实业计划研究所工学博士。曾任职于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并曾担任台北市副市长、行政院秘书长[1]。
台北市都市发展局局长
2000年初,时任台北市都市发展局局长的陈威仁与台北市长马英九、万华区区长徐汉雄等官员巡视大理街时,基于尚未征收的糖廍文化园区预定地上荒烟蔓草、蚊虫滋生,乃主动向台糖提议先行作简易绿化。
内政部长
2014年3月1日,接替李鸿源任内政部部长[2][3][4]。
2014年6月20日,提出三大施政的主轴,分别是:居住正义、安全维护及简政利民。他预备推行富丽农村风情小镇计画,以社会企业的概念,在国家公园内养虱目鱼、经营民宿,挹注国家公园基金,作为环境教育之用[5]。
2014年12月10日,民进党立委陈其迈质询内政部长陈威仁,针对政治献金法修法,提案要将政治献金收支细目公开于网路上,且政党对候选人的政治献金捐献也应设立上限,国民党透过中投公司上缴111亿去补助党籍候选人,根本不合理,此时陈威仁脱口说出:“党产本来就是要用来选举的阿!”
在其任内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第14条规定有关“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物权采行总量管制之数额及执行方式”,发文字号:台内地字第1040404695号令。
荣誉
参见
参考资料
- ^ 李鸿源去职 陈威仁接内政部长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2014年2月26日
- ^ 陈威仁接内政 张善政掌科技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2014年2月26日
- ^ 陈威仁接任内政部部长,行政院发言人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
- ^ 李鸿源3月1日离内政部重执教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东森新闻,2014年2月26日
- ^ 李顺德. 內政部新政策 國家公園內開民宿、闢魚塭. 联合报. 2014-06-21.
- ^ 總統令(華總二榮字第10510023810號). 中华民国总统府. [2023-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5).
外部链接
中华民国政府职务 | ||
---|---|---|
行政院 | ||
前任: 陈士魁 |
行政院秘书长 第三十三任 2013年2月18日-2014年2月28日 |
继任: 李四川 |
前任: 李鸿源 |
内政部部长 第三十任 2014年3月1日-2016年5月19日 |
继任: 叶俊荣 |
江宜桦内阁(2013年2月18日-2014年12月8日) | |||||||||||||||||||||||||||||||||||||||||
---|---|---|---|---|---|---|---|---|---|---|---|---|---|---|---|---|---|---|---|---|---|---|---|---|---|---|---|---|---|---|---|---|---|---|---|---|---|---|---|---|---|
行政院院长 | |||||||||||||||||||||||||||||||||||||||||
行政院副院长 | |||||||||||||||||||||||||||||||||||||||||
行政院秘书长 | |||||||||||||||||||||||||||||||||||||||||
行政院政务副秘书长 | |||||||||||||||||||||||||||||||||||||||||
行政院常务副秘书长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