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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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23年
更始政權 23年—25年
東漢 25年—220年
三國
220年—280年

220年—266年
蜀漢
221年—263年

222年—280年

266年—420年
西晉 266年—316年
東晉
317年—420年
五胡十六國
304年—439年



420年

589年
420年—479年 北魏
386年—534年
479年—502年
502年—557年 西魏
535年—557年
東魏
534年—550年
557年—589年 北周
557年—581年
北齊
550年—577年
581年—619年
618年—907年
武周 690年—705年




907年

979年
後梁
907年—923年
十國
南唐
吳越
前蜀後蜀
荊南
南漢北漢
907年—979年

(契丹)

916年—1125年

西遼
1124年—1218年
後唐
923年—937年
後晉
936年—947年
後漢
947年—951年
後周
951年—960年

960年

1279年
北宋
960年—1127年
西夏
1038年—1227年
南宋
1127年—1279年

1115年—1234年
蒙古帝國 1206年—1368年
1260年/1271年—1368年
北元 1368年—1388年
1368年—1644年
南明 1644年—1662年
後金 1616年—1636年
1636年/1644年—1912年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1912年—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至今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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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職官是指中國古代的職官制度。關於中國夏朝以前的一些官職的描述,一般認為是缺少可信度的。因此也就是說,職官是從夏朝開始出現的。

中國歷代職官

由於夏朝到秦朝2000多年間的關於職官的資料很少,而且真偽難辨。很長一段時期研究職官要麼完全依據《周禮》,要麼忽略不談。但是《周禮》成書較晚,其中內容和銅器銘文相比多有不符,許多學者都認為不能完全依據此書來研究西周的職官。如果忽略,則這段時期的職官完全是個空白。現在一般以甲骨文金文以及比較可靠的文獻來研究秦朝以前的職官制度。

夏商時期

夏商時期國家規模比較小,機構也簡單,沒有明確的職務分工。

在這個時期,國家的君主稱為「后」或「王」。在王以下權力最大的是「史」,也稱為「巫」。他們是上天與人間的溝通者,上天的旨意由他們傳達給君主,再由君主來執行。甲骨文中很多都是進行這種行為的紀錄。

夏朝的職官如羲和(主管曆法)、大理(主管訴訟)等都是由巫史擔任的。巫史的職務一般是世襲的。此外,王的親屬子女也經常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但是大都沒有明確的職務名稱。

商朝開始有成型的朝廷和百官,與一起構成完整的國家政權。商朝的官職大致以宗教官員為主。

這一時期的國君還有一些管理家務的奴僕,稱為臣、宰等。他們本來是一些奴隸,由於得到君主的寵信,有時也參與一些政事。

西周-春秋時期

承商制,形成了完整的職官制度。商朝和周朝的職官都施行世卿世祿制度(又稱世卿制度),即歷任職官在初代獲任命後、均通過世襲繼承產生,這與歐洲中世紀的情形類似。中央政府方面,從《周禮》可知有輔佐周王進行統治的「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以及位於三公下的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等「六卿」。在六卿之外,設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等職官來分理庶務。與商朝不同的是,周朝宗教官員的權力和地位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巫、史的地位大大降低,軍政大權掌握在王室、外戚或公卿重臣手中。

地方政府方面,由於周朝通過封土建國制實中央現對地方的管理,各級地方政府由天子治下的王畿諸侯治下的大夫治下的等大小不一的貴族封地構成,所以各級地方政府的職官設置具有多樣性。諸侯國的職官設置與王室大致相同,其中負責主持政務,由周天子任命(不能稱為「卿士」)。

除中央和地方政府之外,因為周朝實行宗法制度,又有負責王室、諸侯等各級貴族個人及家族事務的職官,例如:總管王室事務的「」,掌管周王膳食的「膳夫」,掌管周王車馬的太僕,負責王宮警衛和武藝教習的「師氏」,作為王宮衛士的虎賁,等。西周開始,王宮使用宦官做雜役,稱為寺人

這一時期整個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稱「王」,又稱「天子」、「天王」,是天下各諸侯國的共主。王的正妻稱為「」。天子又擁有屬於王室的封地王畿,屬於比較獨特的地方政府機構。此外,諸侯的封地稱為「」,大夫的封地叫做「」。他們都是天子的臣民,然而大夫直接聽命於封邑所屬之國的諸侯(王畿之內的有封地大夫則直接聽命於天子,在身份等級上視同諸侯)。周朝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度(參看宗法制度),預定的王位繼承人或諸侯國繼承人稱為太子

王以下地位和權力最大的是太師太傅太保(合稱三公)。在王年幼或缺位時,可以代行王的權力。這一時期形成了以卿士為首的政務部門,是最高的政務官,兼掌軍事、行政、外交等事,一般由2、3人擔任。

卿士以下,開始有明確的職務分工,司徒掌管土地和勞役;司馬掌管軍事;司空掌管土木工程建設;司寇掌管刑罰。太史的地位很高,與三公、卿士並列,但是其職權範圍小了很多,主要掌管曆法,起草政府文書,記載國家大事等。御史掌管檔案,太卜掌管占卜宗伯掌管禮儀和祭祀,樂師掌管音樂和教育。相是輔導君主禮儀的臨時職位,一般由諸侯、太史或大行人擔任。

秦漢

秦始皇兼併列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集權制帝國。秦朝中央官制的特點是丞相總攬政務,三公、九卿總己以聽於丞相,皇帝對重大政務作最後的裁決。西漢建立,以黃老之術治國,凡事不欲更張,故官制延襲秦制,略有損益而已。但是自漢武帝開始皇權取代相權成為一種規律,後世的官制演化一直延續着這條規律。漢武帝以用兵匈奴為由將原屬少府尚書改組為直接隸屬於皇帝本人的秘書班子,從而親決政務,建立了以內朝為核心的統治體系。從此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只能辦理例行公務。西漢哀帝時罷丞相,置大司徒,與大司馬大司空並稱「三公」,亦稱「三司」。罷御史大夫官,以御史中丞為監察機構的長官,成立御史台。由此,這一中國獨有的獨立監察體系得以建立,一直延續到清末。東漢時,政出尚書,三公坐而論道而已。

魏晉南北朝

曹魏中書省,得預機務,起草和發布政令,取代尚書台成為決策機構,則尚書台分曹辦理庶務。西晉,改漢代的侍中寺門下省,充以貴戚子弟有才俊者,以及卓有學識的平民,侍從左右,以備皇帝顧問,長官為侍中。侍中原屬少府,是照料皇帝起居的官。此時的侍中因為接近皇帝,加上皇帝始終在不斷建立自己的私人班子與正式的官僚機構抗衡,所以侍中以及門下省的權力迅速擴大,在南北朝的南朝四個王朝中已經取代尚書、中書,成為主要的政權中心。

隋唐五代

隋朝,正式建立了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為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的三省六部制,改尚書諸曹為吏、戶(度支部民部)、禮、兵、刑(都官部)、工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次官稱侍郎,各轄四司,尚書省左右丞分領二十四司事。三省六部制在唐朝得到了繼承和完善。三省六部制的建立是中國古代政治體制和官制的劃時代的一次變革,這次變革的主要意義在於將原來皇帝私人事務與國務不分的九卿體制分離開。以三省六部為代表的機構只處理國務,原來的九卿多處理與皇帝私人有關的事務,而且九卿服從六部的政令。三省六部制度對後世的政府組織影響深遠,甚至中國的周邊國家如朝鮮、越南、日本等均採用過。三省長官原為真宰相,唐中期成為榮譽頭銜,以同中書門下三品(簡稱同三品、一度改稱同二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為宰相。晚唐、五代,宰相權力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

宋、元

代基本上為兩省制,中書、門下合為一省,另以樞密院管軍、三司掌財賦。元豐改制前,各級官職均為代表品秩的虛銜,「非奉敕不治本官事」。政務以差遣官為之。元豐改制後,始以本官理政。

代以中書省統領百官,頗類漢時的相府制度。中書省置令,往往為皇太子兼任,實際政務由中書令之下的左右丞相處理。軍事制度延續宋制,以樞密院統軍。與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樞密院直接指揮戰事,並得於戰區設立行樞密院。元代監察機構特別發達,御史台權力極大,遠非前代與後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個特點是宗教官署權力極大、而工匠、手工業管理機構也很發達。

明、清

朱元璋稱吳王,建國金陵的時候,官制一同元朝,間有損益。建立明朝之後,仿唐宋故事厘定官制,以中書省統轄六部,中書省置丞相。明洪武十三年,以胡惟庸謀反,廢中書省、丞相官,詔永為例。以六部尚書任天下事,等於是皇帝兼首相。置大學士以充皇帝顧問兼理文字。明成祖始以大學士入文淵閣辦事,參與機務,後世稱「內閣」,而仍以翰林院為名。明仁宗起,內閣有代皇帝批答大臣表章、草擬敕令的權力,成為事實上的宰相,但因為明太祖後世嗣君不得置丞相的詔令,遂以「輔臣」稱之。

清廷入關,以范文程洪承疇建言,仿明制設立內閣等百官制度。但是軍國大事往往以召開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形式決定之,內閣奉行而已。雍正設軍機處,直屬皇帝、簡滿漢大臣入軍機處辦事,另立奏摺制度,集大權於皇帝一身,內閣徒具形式。

職官的分類

中國的職官系統非常複雜,變化也比較多,下面簡要介紹了各種類型的職官的沿革。

國君

國君是一國之主,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是所有官員的上司。戰國時代以前,國君稱為「后」或「王」。王是至尊的意思,代表上天統治人民,又稱為「天子」、「天王」。春秋之後,諸侯國也開始稱王。到了戰國,有的諸侯國甚至稱「帝」,但是未成定製。到了秦朝建立後,秦始皇才開始使用皇帝的稱呼,並一直沿襲到清朝的滅亡。受此影響,皇帝的正妻稱為皇后,皇帝的母親稱為皇太后。歷史上的一些少數民族政權,國君的稱號也不一樣,例如:

宰相

宰相是國君之下最高的行政長官,輔助國君處理政事,是最大的官。歷代叫法不一,只是一個通稱,具體職稱有丞相相國尚書令尚書僕射中書令侍中等。

中央各部門長官

西周開始,政府部門開始分化。西周分為六個部門,各設長官: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大行人宗伯。到了秦朝統一後,進行了重大調整,形成了所謂的「九卿」。

九卿包括:

另外執金吾掌管京城治安,將作大匠掌管土木營建,大長秋管皇后旨意的傳達和後宮事務管理。他們與九卿合稱「十二卿」。

魏晉以後,中央機構又進行了一次大的調整,尚書機構迅速發展。秦朝時的尚書台只是屬於少府下面的一個機構。魏晉以後尚書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改名為尚書省,成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構。尚書省下分為各曹。到了隋唐時期,漸漸演化為六部,一直沿用到清朝。即:

六部形成後,九卿職權大大縮小了,稱為九寺,沿用到明清的為五寺。

武官

西周時不設武官,官員文武兼管。到了春秋時期晉國設置中、上、下三軍,國君任命軍隊統帥,才開始有了武官的設置,但是三軍將領仍然兼管政事。以後,武官的設置大致可以分為:

  • 警衛皇宮和京師的軍隊將領
  • 掌管軍事行政的武職
  • 領兵作戰的將帥

西漢時,太尉(後改稱大司馬東漢時又改了回來)掌管全國的軍事行政,統兵作戰的武官有大將軍車騎將軍等,還有名目繁多的雜號將軍。魏晉以後,大司馬太尉、大將軍等成為了虛銜,沒有實權。都督中外諸軍事大都督是全國最高統帥。

西魏北周實行府兵制。全國分為100個府,每府以郎將統領。隋朝唐朝繼續實行府兵制。中央禁軍設十六衛。都督管數州的軍事。唐高宗以後,都督帶使持節的,稱為節度使。中唐以後,府兵制破壞,從募兵中組成中央禁軍,共十個軍。其中神策軍實力最強,設護軍中尉中護軍,為禁軍統帥。唐代戰時有元帥副元帥為最高統帥。元帥一般以皇太子、親王擔任,實際並不出征,遣大臣擔任副元帥,負實際責任。中唐以後又以宦官監軍,稱都監。唐代還有經略使招討使制置使團練使等職,為臨時指揮一方戰事的統帥,多為節度使、觀察使刺史等擔任。

五代後周殿前司,以都點檢為禁軍統帥。宋朝時,正規軍稱為禁兵。由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侍衛親軍步軍司分別統領。教練武藝的軍官稱為都教頭教頭。禁軍調度權歸樞密院,由皇帝親自指揮。南宋時,禁軍已經不存在,收編了諸將所轄部隊,稱為御前軍。出兵時其統兵將領稱為「某州駐紮御前諸軍都統制」。

遼朝守衛京師的部隊稱為「御帳親軍」,設侍衛司統領。警衛皇帝的部隊稱為「宮衛騎軍」,設宿衛司統領。北樞密院契丹兵馬,南樞密院掌漢人兵馬。作戰時設天下兵馬大元帥金朝的皇帝親軍由殿前都點檢司統領。戰時設元帥府,由都元帥指揮。元朝成吉思汗的衛隊稱為「怯薜」。樞密院為最高軍事機關。

明朝軍隊實行衛所制。皇帝親軍初為十二衛,後來增至二十六衛,錦衣衛就是其中之一。

清朝軍隊分為八旗綠營兩大系統。臨時徵召的部隊稱為勇軍,例如曾國藩湘軍就是這種。

監官與諫官

中國古代職官的一個特點就是監官的發達。監官是監察各級官吏的。諫官則是規勸君主的過失,使其改正。隨着專制體制的加強,到了明朝時,監官與諫官已經合併,統稱為言官。

監官的設置始於戰國,秦朝時設立御史大夫,兼有監察職能。直到西漢設刺史一職,秩六百石,位下大夫,專問地方豪強、郡國二千石及其子弟。[1] 諫官在西周時雖然沒有專職,但是公卿大夫都有進諫的職責。春秋初年齊桓公設大諫,為諫官設置的開始。秦漢時有諫官之職但是沒有專門機構。隋唐時,門下省逐漸成為諫官的主要機構。遼以後,諫官名存實亡,甚至不復存在。明清時,諫官的性質與監官相近。

君主的秘書與文學侍從

君主的秘書是源於史官。主要負責君主詔令的起草、君主言行的記載、官書的編撰等。在商朝時就已經有太史內史等富於秘書性質的官職。

秦漢時期,御史大夫為秘書之長。魏晉以後,中書省掌管秘書的工作。唐玄宗時設翰林待詔職,負責起草詔書和作為文學侍從;唐開元二十六年,以翰林供奉改稱翰林學士,置翰林學士院[2],學士之職,「本以文學言語被顧問,出入侍從,因得參謀議、納諫諍,其禮尤寵」[3]

學官

學官又叫教官,指主管教育的官員和政府任命的老師。西周時學校有師氏教武藝,樂正教詩書禮樂。秦朝和漢朝博士官,教授經學。隋唐以後有國子監作為政府的學校,設有祭酒等職。

宮廷事務官

宮廷事務官是指為君主及其家屬服務的職官。它起源於君主的家臣。戰國時期設有少府,到秦漢時成為了九卿之一,其中設有很多官職,都是為君主服務的。魏晉以後,宮廷事務改由門下省負責。隋朝時改稱殿內省,唐朝改為殿中省。到了明朝,不設總管宮廷事務的機構,其職責由宦官女官分掌。清朝則以內務府總管宮廷事務。

地方長官

西周實行分封制,地方長官分為諸侯大夫兩級。春秋禮崩樂壞,各國諸侯在吞併鄰國之後開始在其故地設置郡或縣,至戰國逐漸形成郡縣兩級行政區劃制度。

秦朝統一後,在天下推行郡縣制,郡之長官稱守,萬戶以上的縣之長官稱為令,萬戶以下的縣則稱長。漢代基本沿襲秦制,京師所在的分為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相當於郡太守。另外,漢武帝時設十三刺史部(因其中十二部以舜帝十二州為名故又稱十三州),長官為刺史,分別監察治下郡縣官員。京師所在刺史部的長官稱為司隸校尉

唐朝時每觀察使,又有節度使為地方的軍政長官。到了宋代,縣一級的長官稱為知縣,府一級的長官稱為知府

明朝省級官員稱為承宣布政使司負責行政,都指揮使司管軍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監察。中期以後,有總督巡撫總管數省或一省軍政。清朝與明朝大體相同。

秦漢

秦始皇懲封建割據之禍,廢置諸侯。全國分為三十六(後增、拆為四十餘郡)。郡轄,施行郡縣二級制。郡設郡守郡尉監御史,分掌政、軍、監察,郡守為長官,但監御史不隸屬郡守,自成體系。萬人以上的大縣置令,不足萬人的縣置長。另設縣尉,掌刑獄;設縣丞,為次官。

漢沿秦制,唯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而已。漢武帝時,置十三(部)刺史各一人,以六條詔書分察諸郡,屬於監察官性質。東漢末,改部分刺史為州牧,刺史與州牧都開始統轄諸郡軍政,形成州、郡、縣三級制。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期,施行州、郡、縣三級制,但刺史不統軍。用兵之州的刺史帶「使持節都督諸軍事」、「持節、都督諸軍事」、「假節、都督諸軍事」銜,得以節制兵馬。

南北朝時期,戰事分起,各國疆界無過於魏晉者,而好增置州、郡,使州、郡的數目不斷增長。尤其是南朝僑郡雙頭郡,所謂「十室之邑,亦立州名;三家之村,虛張郡號」。

隋唐五代

隋文帝廢郡,復二級制。隋煬帝末年改州為郡。唐朝復改郡為州。唐朝仿漢刺史原意,分置十「」,為監察區,每道分遣四品以上朝臣一人,稱黜陟使按察使採訪處置使等,四時巡察本道,對本道州、縣官員有罷免和建議提升的權力。軍事方面,唐初在戰區和邊要之地置總管(後改都督),掌數州軍事。唐玄宗時起,因府兵制敗壞,實行募兵制,遂於邊境地區設節度使,專管邊境軍務。為戰時後勤保障需要,節度使多兼京官、御史大夫、營田使等高級頭銜,兼領所轄各州的民政、軍政、監察、財賦,位高權重。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往往割據一方,不奉中央政令,節度使的任免或世襲、或軍中自推,史稱「藩鎮」。五代戰事紛仍,地方凋敝,藩鎮成為事實上的一級政權。

宋、元

宋太祖懲唐五代藩鎮之禍,逐步消除了節度使的權力,節度使一職遂為虛銜。於形勝之地改州為、要地設,與州同級。遣京官原銜出知州、縣事,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宋朝又有的行政設置。路設都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公事等官,本來為監察、催征財賦的專門官員,後漸漸成為州之上的一級地方。用兵地區臨時設經略使經略安撫使等官,事平則停。軍事方面,設都監、總管、防禦使都防禦使團練使都團練使等官,其中團練為文官、都監、防禦為武官。

元朝的地方政府級次與設置較為混亂,有行省、路、府、州、縣五級制,同時也有行省、府、州、縣四級制。另東北設都司兼管軍民,如奴兒干都司。邊地也有以行樞密院領民政者,另在少數民族地區設宣慰司西藏地區為宣政院直轄,漠北為諸王分地,內地亦有諸王、皇后、太后、公主分地者,領於諸王皇后、太后、公主府,不隸地方。

明、清

明朝改元行中書省承宣布政使司,仍稱,分設布政使司掌民政和財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與監察、都指揮使司掌軍事,合稱三司。省轄府,州有隸於府的散州與隸於省的直隸州之別。直隸州得轄縣,散州與縣無別、唯散州知州品級較縣為高。實行省、府(直隸州)、縣(散州)三級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設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別,道設按察分司

明朝中央監察機構都察院分遣監察御史巡察各地,稱「巡按」,巡按品秩不高但權力極重,得斥罷府縣官,對於三司也有實際上的罷免權,唯不常駐。如臨事遣京官出巡,則稱巡撫,事畢即還。明宣宗時,在關中、江南等處設巡撫,常駐,節制三司,有領兵的權力。因用兵,遣大臣充總督常駐地方,帶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都御史銜。督撫同在一區的,則總督為巡撫上官。自督撫設,三司地位大降,形同屬吏。

清沿明制,仍設府、州、縣。又有的設置,與州平級,也有直隸廳散廳之分,長官稱同知。分巡道、分守道只保留名義上的區別,道的長官改稱道員,不再隸屬於按察使,成為府之上的一級地方,形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體制。後期也有專門辦理某項事務的道員,如海關道巡警道等,與作為一級地方的道不同。巡撫成為一省的主官,唯直隸不設巡撫(雍正河南一度專設總督,不設巡撫)。總督有兼轄二、三省者(如兩江總督、轄江蘇江西安徽),也有轄一省者。總督轄一省者,該省則無巡撫。也有個別省份只有巡撫而不隸於總督者。總督、巡撫軍民兼治,但總督偏重於軍事,巡撫偏重於民政。各省仍設布政使、按察使,分管民政、財賦、司法。布政使又稱藩台方伯,按察使又稱臬台。分黑龍江將軍、盛京將軍等,外蒙古統於駐烏里雅蘇台辦事大臣內蒙分設各盟,新疆分統於伊犁將軍駐烏魯木齊辦事大臣青海西寧辦事大臣,西藏設駐藏大臣。清末光緒年,新疆、東北陸續建省,而青海、西藏、內外蒙古依舊。

在長官之下,有數量非常龐大的佐官、屬官與胥吏,他們有些類似於現代的公務員。其設置也非常複雜,各個朝代的叫法也不相同。比如清朝的師爺就是這種性質的。

榮譽性質的官職

在中國古代的職官制度中,還有非常複雜的加官試官贈官、加職、加銜、兼官等情況。

對東亞其他國家的影響

參考文獻

引用

  1. ^ 論西漢刺史制度的產生及對郡國的監察,崔向東,錦州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4)
  2. ^ 引自《資治通鑑》卷225代宗大曆十四年七月乙未條胡注析述
  3. ^ 引自《新唐書·百官志·翰林學士》

來源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