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罪

犯罪學中,公共秩序罪被Siegel(2004)定義為 "涉及做出干擾社會正常運行和人們工作的行為導致的犯罪",即它是由於違反社會規範、社會價值觀和習俗而被貼上犯罪標籤的行為。一般來說,當出現擾亂行為,並被證明無法通過其他手段加以控制時,此類行為就會被定為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