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特點
- 拉丁語「arena」本意為「砂」,是從「稀釋鬥獸場灑落血液的砂礫」的意思而來,並據此參照古羅馬的圓形競技場基本結構建設。
- 除特別用途的小型設施,競技場基本為多功能,可容納1萬人至2萬人左右[2]。作為音樂會在內的活動場地時,稱「競技場級」;同樣,容量在此等級以上的萬人場地稱「體育場級」或「巨蛋級」,在此以下的千人場地稱「大廳級」[3]。
- 屬於「競技場級」的室內體育館,若構造與巨蛋相似(例如擁有穹頂),有時也稱為「小巨蛋」,例如台北小巨蛋(Taipei arena)。
以「arena」命名的體育場館
參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