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
法学术语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台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法律
台灣《票據法》第5條規定: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中國大陸《票據法》第4條規定:
「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其他意思
「背書」一詞的含義也可以指:
某人引用較權威的個人和組織的言論、文獻和研究等來提高其自身的可信度。
舉例而言,一個非語言學家引用許慎《說文解字》、德·索緒爾《普通語言學教程》或《牛津詞典》來說明自己對語言學認識,然而這種行為可能會存在訴諸權威的問題,尤其是此人沒有深入的認識的情況下。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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