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法律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
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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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1年1月1日 |
修正次數 | 7 |
最新修正 | 2021年1月20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法務部 |
目 | 法律事務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行政程序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2],「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德語:Rahmengesetz)。[3]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4]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5]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6][7]。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8][9]
註釋
- ^ 行政程序法:沿革. [2014-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9. ISBN 9787301303573.
- ^ 翰林雲端學院-高中公民與社會-行政程序法. 翰林雲端學院. [2024-04-03] (契維語).
- ^ 行政程序法§1. [2014-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 ^ 行政程序法§2. [2014-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1).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聽證程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2014-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3).
- ^ 行政程序法 第二章〈行政處分〉 第二節〈陳述意見及聽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 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 [2014-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30).
- ^ 行政程序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參考文獻
- 陳新民著《行政法》(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