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法律

行政程序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之一,公布于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计一百七十五条。

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修正次数7
最新修正2021年1月20日
法规类别
行政
法务部
法律事务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行政程序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93年6月11日、1994年3月17日、1995年3月24日、1996年12月7日分别由陈婉真等24人、吴东昇等20人、法务部谢启大等31人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
  • 法制内政司法委员会于1998年5月7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99年1月15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99年1月15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99年2月3日由总统李登辉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是一个法学名词[2],“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则性的“行政基本法”(德语:Rahmengesetz)。[3]本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4]

本法所称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条规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陈情处理等。[5]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听证程序规定[6][7]。所规范行政程序种类之多、范围之庞杂,是本法在比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8][9]

注释

  1. ^ 行政程序法:沿革.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2.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ISBN 9787301303573. 
  3. ^ 翰林雲端學院-高中公民與社會-行政程序法. 翰林云端学院. [2024-04-03] (契维语). 
  4. ^ 行政程序法§1.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5. ^ 行政程序法§2.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1). 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缔结行政契约、订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确定行政计划、实施行政指导及处理陈情等行为之程序。 
  6. ^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聽證程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7. ^ 行政程序法 第二章〈行政处分〉 第二节〈陈述意见及听证〉 - 全国法规数据库 - 法务部
  8. ^ 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0). 
  9. ^ 行政程序法 - 全国法规数据库 - 法务部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