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7年4月

由Jimmy-bot在話題拆分二二八事件上作出的最新留言:7 年前

臺灣競爭力論壇

建議太平洋颱風季熱帶氣旋條目的註䆁、強度比較表改用模板

金庸與瓊瑤不是遠親,而是連親戚都不是

第四女主角?

神奇寶貝特別篇角色列表

‎二二八事件修編討論

棄用「文物保護單位」等模板的坐標參數,改建議使用Coord|display=title

對於「阻斷服務攻擊」的部分內容提出疑義

User:Kitabc12345

請留意該位編輯的新條目或在舊條目加入之內容很多都有侵權問題,請幫忙檢驗。--Nivekin請留言 2017年4月1日 (六) 16:56 (UTC)

(愚人節玩笑)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目發生編輯戰

  • 一位用戶執意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目加入幽默內容,遭到另一位用戶回退,該用戶再次回退,反覆多次,發動編輯戰。
  • 稍早相同的事情發生在中華民國條目。
  • 中國臺灣的條目也是,請多加關注。

以上有簽名的留言由R963402017年3月31日 (五) 18:32 (UTC)留下

Shame on me..-小烈 (找我?) 2017年3月31日 (五) 18:52 (UTC)
這算不算是破壞行為呢?還是當popups或者鏈接提示都是廢的?——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4月1日 (六) 02:12 (UTC)
你無不無聊?別人好心關注發生了什麼樣的編輯戰,你卻害人家登出!愚他人者自己才是愚人。-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1日 (六) 05:28 (UTC)
(※)聲明為影響他人進行維護,在此道歉。已移除所有連向登出頁面之連結。—以上有簽名的留言由R963402017年4月1日 (六) 05:57 (UTC)加入。
這個玩笑有點玩過頭了-_- --S.K 234 2017年4月2日 (日) 11:20 (UTC)

Apple Watch有必要分拆成兩個條目嗎?

Apple Watch Series 2根本沒多少內容。或者至少Apple Watch不應該只是單純的消歧義頁吧,主體內容應該放在那裡。--小烈 (找我?) 2017年3月31日 (五) 02:10 (UTC)

只要長度合適,就可以不拆分。Bluedeck 2017年3月31日 (五) 20:05 (UTC)
提Apple Watch的時候通常都是指的原版(也稱為Series 0)不是指之後發布的Series 1和Series 2……這幾個頁面都把Series 1和原版搞混了。--Skyfiler留言2017年4月2日 (日) 21:38 (UTC)

Template:Infobox settlement

關於「金正男遇刺事件

樂線軟體

此條目內容已經陳舊,樂線軟體已經「正式」重返台灣市場。

--223.137.198.227留言2017年4月5日 (三) 12:49 (UTC)

人物勛銜信息的格式

請關注太平洋颱風季熱帶氣旋條目相關的若干討論

這不是愚人節玩笑請原諒我囧—以上有簽名的留言由R96340對話)於 加入。 2017年4月6日 (四) 08:42 (UTC)

請求幫忙刪除重定向

請幫忙刪除艾諾克·強森艾諾克·L·強森這兩個重定向,因為已經沒用了--Fireboyma留言2017年4月6日 (四) 14:32 (UTC)

需要報存廢。——꧁༺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6日 (四) 15:12 (UTC)

岩崎家

要不要限制一下{{藝人}}系列模版「暱稱」、「綽號」參數的使用

熱帶氣旋強度

黃家駒李小龍國籍

關注一個IP

101.9.164.3,這個IP在大規模刪改關於民進黨的爭議的條目。我不清楚這種條目的情形,不過還請注意一下,不要是破壞或者非中立行為。----Ayışığı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7:33 (UTC)

過去計畫被放棄興建、施工一半被放棄興建、放棄興建後又恢復施工並竣工落成,這三種情況哪一種可被允許撰寫此條目?

關於單曲模版樣式的最新改動

剛剛發現歌曲條目裡的單曲模版也再次被改了, 不僅圖片大小變得更小, 而且銷售認證跟排行榜的文字也從靠左變成置中了。但這樣的改動感覺還沒原來的樣式好, 像其他語言維基的模版都沒有這樣改成置中的,感覺很奇怪。其實只要跟從專輯模版的樣式就已經足夠了,現在這樣看來有些畫蛇添足。--Hikki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9:52 (UTC)

是指{{Infobox single}}嗎?——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4月10日 (一) 01:57 (UTC)

二二八事件「傷亡人數整理表」之修正表決

讓消歧義模版支持跨語言鏈接

條目欠缺,需要幫忙

Simon 1996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2:25 (UTC)

野狼125

條目中,"野狼"一字全被改成"破車",是破壞嗎?~~香港地,香港人!Dalistationery 2017年4月11日 (二) 04:44 (UTC)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模板

為了方便根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轉移內容到維基百科的編輯,建立{{OGDL}}(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來追蹤管理、引據出處。請協助修正不完善之處,謝謝。 --Robert Huang 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9:33 (UTC)

這個模板是專門用來給中華民國政府使用的?——꧁༺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40 (UTC)
這個開放授權條款是否適用於中華民國所有的政府網站(即如果某個政府網站並未包含此授權條款文本,此授權條款是否仍適用於該網站的內容)?另外,如果政府網站轉載第三方創作的內容,此開放授權條款則不適用於這些內容。這一點需在模板中註明。--Wca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51 (UTC)
例如立法院網站的這個著作權聲明[1]明確說了「不可變更、發行、播送、轉賣、重製、改作、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本網站上局部或全部內容及服務以賺取利益」,這個開放授權條款是否仍然適用?--Wca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03 (UTC)
維基百科允許把上面的內容以商業為目的使用。——꧁༺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11 (UTC)
所以我認為並非所有的政府網站內容都可依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轉移到維基百科。{{OGDL}}模板上應該指出這一點。--Wca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46 (UTC)
參見「Wikipedia talk:版權信息#以下版權聲明適用的內容是否可供維基百科使用?」 --Mewaqua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52 (UTC)
我現在注意到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不是完全相同的協議,前者只適用於放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上的內容[1]。因此模板文檔中的舉例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2017 鎮長簡介應當適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而非《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Wcam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4:57 (UTC)
如果此模板建立,請於維基共享資源建立相對應之授權模板,以利移動至共享資源。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4月12日 (三) 09:11 (UTC)
閣下可能混淆了。{{OGDL}}是用於條目討論頁的,用於檔案的模板暫時還沒有。類比{{VOA}}用於條目討論頁,{{PD-USGov-VOA}}用於檔案描述頁面。--Wcam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7:16 (UTC)

拜占庭皇帝條目標題該如何命名?

遍觀其他語音拜占庭皇帝條目,基本都以教名+序號+姓氏或綽號為標題。以約翰五世_(拜占庭)為例,他統治時,使用的稱號為約翰·帕萊奧洛戈斯,日後的西方學者為方便研究,給他加上序號五世,自此西方學界普遍以約翰五世·帕萊奧洛戈斯稱呼之,如愛德華·吉本的《羅馬帝國衰亡史》。約翰五世·帕萊奧洛戈斯本身就比約翰五世_(拜占庭)更合適,諸如此類如約翰一世·齊米斯基斯勝過約翰一世 (拜占庭),尼基弗魯斯二世·福卡斯勝過尼基弗魯斯二世,但近日Zhxy_519等因此類條目標題命名產生分歧,為規範命名,形成共識,歡迎就拜占庭皇帝命名進行討論。本人傾向於教名+序號+姓氏或綽號的命名方式,各位意向如何?--Djdddnk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04:59‎ (UTC) —以上未加入日期時間的留言是於2017年4月10日 (一) 08:42 (UTC)之前加入的。

  • 已經形成的命名形式不會因為你一個人想改就改,你都創建了幾個傀儡了。勸你一句,不要執着。233。----Ayışığı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6:45 (UTC)
    • 這種條目命名形式已經不是只有在下一個人覺得有問題。而且何為「已經形成的命名形式」不能改變,既然這種標題不盡合適,已經形成了改動又有何妨?閣下將阿歷克塞五世·杜卡斯移動到阿歷克塞五世 (拜占庭帝國)也是業已形成的命名形式嗎,有哪個拜占庭皇帝用(拜占庭帝國)括起來的,而且此人沒有同名人物,不需要加括號。--Djdddnk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2:51 (UTC)
      • 不是你先隨便移動導致現在只能加括號了嗎?你不經過討論移動又是怎麼回事呢?還有這些條目一個個都只有幾句話,你花一輩子和人爭一個命名,怎麼不去好好寫文章。唉。----Ayışığı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3:46 (UTC)

學校條目中刪除大學排名

Special:用戶貢獻/39.9.68.26Special:用戶貢獻/27.246.64.83]刪除大學排名,例Special:Diff/43947590,並與User:Bengg731,發生編輯爭議.IP以移除大量廣告刪除條目內容,並試問是否應除條目中的大學排名?-- Willy1018(留言) 2017年4月10日 (一) 23:42 (UTC)

至少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這兩種排名是可以保留的。--M940504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4:08 (UTC)

關於桃園捷運機場線車站條目

合併經常一起使用的兩個模板

上面這兩個模板都是告訴編者WP:虛構格式,而條目一旦從虛構世界角度描述作品,它通常就必定需要擴充現實世界視角的內容,這是一體兩面的,所以我想可以合併。 -KRF留言2017年4月7日 (五) 03:06 (UTC)

這跟我們同時有「需補充來源」跟「無來源」是很像的情況。實際上「無來源」的條目我們也可以直接掛「需補充來源」,根本不需要掛「無來源」;只是兩者表達出的嚴重程度不同,所以分了兩個模板。掛了{{in-universe}}是很嚴重,整個條目視角都不對了;而{{Real world}}則僅僅是建議多擴充現實視角--Liaon98 我是廢物 2017年4月14日 (五) 14:04 (UTC)

MOAB

單位價格多少?官方有沒有數據提供的?簡單說,方舟子挖坑了,造成現在估計外面所有的數據都是錯的   囧rz...

現在小編真好做,上了權威媒體就是可靠來源了   囧rz...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7:59 (UTC)

(~)補充MOAB:GBU-43/B大型空爆炸彈。維基百科巡查員Richard923888執行編輯~\(≧▽≦)/~ 2017年4月15日 (六) 15:08 (UTC)

西班牙君主命名問題

Felipe作為西班牙君主名曾有一段時間常按照約定俗成的傳統譯名翻譯為腓力,用於非君主貴族時翻譯為費利佩。隨着費利佩六世的即位,部分用戶對西班牙先前君主譯名產生分歧,有用戶將腓力二世 (西班牙)腓力三世 (西班牙)移動至費利佩二世 (西班牙)費利佩三世 (西班牙)Zhxy_519君覺得不妥又將費利佩二世 (西班牙)費利佩三世 (西班牙)移動至腓力二世 (西班牙)腓力三世 (西班牙)。至於費爾南多和費迪南等翻譯問題也值得討論。新譯名雖然更接近本國發音,但傳統譯名使用範圍更廣。傳統譯名雖然使用普遍,但中文維基六個西班牙Felipe國王條目有兩個以傳統譯名腓力為條目名稱,而又四個以新譯名費利佩為條目標題,這樣難以追溯本源,有費利佩六世卻沒有費利佩二世、三世,有腓力二世卻沒有腓力一世,條目命名之混亂加劇讀者疑惑。本人傾向於使用新譯名,以追溯本源,為形成常規,避免無所謂的關於西班牙君主譯名的混戰,歡迎各位討論。--Djdddnk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2:47 (UTC)

建議增開「劇透提醒」的模板消息提醒

—以上未加入日期時間的留言是於2017年4月16日 (日) 16:42 (UTC)之前加入的。

你的名字全台票房2.5億與2億的爭議(已解決)

台灣人籍貫問題

用戶,由於台灣已經取消身份證上面的「籍貫」。所以,不能加入籍貫在此類條目中。然而,我認為籍貫這個東西和法律沒有什麼關係,不管台灣取不取消籍貫。某個人一定有「籍貫」的。不知道大家怎麼看——꧁༺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7日 (五) 17:45 (UTC)

不是每個人都有「籍貫」,籍貫是中華文化的一部分,洋人可就沒這玩意了。如果某人崇洋,聲稱自己沒有籍貫,那照理該人的條目就不該寫籍貫。 ---KRF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3:19 (UTC)
按照籍貫的定義:「籍貫主要指自己家族開始發生繁衍的主要地域。」這個是客觀屬性的吧,就像出生地一樣。不能因為某種因素阻止這個屬性在某個地區的流行就否認這個人不具有這個屬性吧。——꧁༺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3:34 (UTC)
「主要指自己家族開始發生繁衍的主要地域」,這也難精準定義,在臺灣是隨人喜好寫,很混亂。籍貫在早期有身分證時是指祖籍,像是閩南裔、客家裔通常寫福建、廣東---但這點有錯,因客家也有來自閩西、閩南也有來自潮汕,是因為日本人為了好劃分,將客家一律都列為粵籍,就當成廣東來的。也有的本省人根據「主要指自己家族開始發生繁衍的主要地域。」就拿姓氏堂號寫陝西、山西等;還有的是根據傳說(如彰化縣的陝西村,明明閩南裔卻也寫陝西等)。或漢化的平埔族原住民怕人笑就寫大陸北方省分等,像是台灣北投漢化的凱達格蘭族翁姓家族,就說「「先人是在漢朝時,逃避兵禍由陝西南下,再造木筏漂流到台北。」,因此填上陝西....。也有因要考公務員考試而冒充是中國大陸少數省份。因為太混亂、造假,在1985年就有議員建議取消改寫出生地,但被罵為台獨、漢奸等。--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3:51 (UTC)
不能硬是把一個與當事人無關的文化的產物套用到該人身上。例如,我不會說一個一輩子沒聽過天干地支的西班牙人的生肖是屬蛇,儘管客觀上、他的出生年份的確會使他屬蛇,但那也不是他的文化。同樣的道理,我也不會把挪威的跨性別者稱為海吉拉,儘管該挪威跨性別者在生理特徵上和另一名被稱為海吉拉的印度跨性別者完全相同。-KRF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4:02 (UTC)
很奇怪,臺灣人的籍貫一定是中國大陸的某個地方嗎?某位臺灣人的籍貫不能是苗栗嗎?如果有可靠來源報導某位臺灣人的籍貫是苗栗,那麼應該可以寫籍貫吧!?-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8日 (六) 11:01 (UTC)

洪秀柱的籍貫寫浙江人好想也沒有什麼問題,(~)補充但是現在常常都是在一些地方遷居後定居後常常會比當地人更當地人,所以用籍貫的話會不適合不準確,現在也都流行國際移民,那移民之後其實也沒有籍貫--Btooombtooom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2:54 (UTC)

過去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上「本籍」,如果是台灣早期閩粵移民後裔,那正常來說會是「台灣省OO縣/市」之類的(本籍和一些政治權利有關,中華民國政府可沒這麼隨便就給台灣省民變福建廣東籍的)。--Luuva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43 (UTC)

以前政府很隨便給你填籍貫,如板橋林家身分證都填龍溪,其他本省人也是填廣東等[2][3][4]、連李敖也是亂填[5]。--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22 (UTC)

所以說台灣人沒有籍貫這個說法咯?——꧁༺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26 (UTC)

有,但有岐義,如「所居之地」、「祖籍」,而被學者抱怨。[6]。要取消也被罵台獨[7]--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44 (UTC)

一般人對「籍貫」的用法很模糊,他可能是身分證上寫的「本籍」,也可能是指追溯來源的「祖籍」;很難去翻每一個人的舊版身分證出來看到底寫什麼,但前者基本上是類似這樣。這種官方戶籍資料上的本籍並沒有追溯祖先來源,而是以父親本籍為準。按照[8] 所述,雖然中華民國來台一開始在統計上直接將日本統治時期的種族「福建/廣東」之分改成籍貫來用;但後來1956年戶口普查的「籍別」就變成省籍了,而「祖籍」則是需要另外調查的另一項資料。--Luuva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9:06 (UTC)
年長一輩很愛問,大概就是找同鄉的概念。不過台灣年青人幾乎沒人在問這個,但是還是很多年輕人的條目也可以被掛上XX裔台灣人的分類,我都不知道怎麼查證的。對年輕一輩來說就是出生地而已。Zenk0113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5:48 (UTC)

Wmoov的網頁結連

User:Helloroy正於不同電影條目中加入Wmoov的網頁結連[9],可能有廣告宣傳的問題,請大家留意。@Helloroy:--Nivekin請留言 2017年4月20日 (四) 05:28 (UTC)

我原意是想補充更多參考資料,因為我發現外部連結有YAHOO,DOUBAN等網站連結,而WMOOV也是香港很普遍的電影網站而沒有在其中所以想加回而已,另外我也創建了Wmoov條目,我不認為這可以有廣告宣傳效果。無論如何我是新用戶,有很多不會及做不好的地方,請多指教。 :)--Helloroy留言2017年4月20日 (四) 06:19 (UTC):
其實YAHOO等網站連結也有宣傳的問題。每一個連結提供的都是一模一樣的資料,那為什麼要有那麼多?--Nivekin請留言 2017年4月20日 (四) 06:35 (UTC)
了解。之前比對過WMOOV的資料比YAHOO香港更要詳盡些,例如海報,片種,簡介內容等,所以心想WMOOV也可以作一個外部連結給人參考吧。看管理員你們的喜好吧,抱歉麻煩到你們了--Helloroy留言2017年4月20日 (四) 15:19 (UTC)。:::

關於遇到完全不理討論的用戶該如何應對

對於Rockwoodtp這個新用戶(今年3月才註冊的)。我、Carrotkit和N-C16都認為是User:Dragoon17cc的傀儡。因為現在查核還在進行中,暫且不說這件事。

該用戶Special:用戶貢獻/Rockwoodtp在僅有的幾次編輯中作出了大量撤銷本人編輯的操作。根據Antigng的說法,在沒有確認是傀儡前要當其實個新用戶。這點我也接受,遇到爭議了就去和Rockwoodtp討論,可是他至今為止對本人多次留言只回復過一句「英文版沒有掛國旗,而且中文版本身一直都沒有掛國旗,本人發現自你加入後才系所有條目亂掛國旗.掛國旗有什麼作用?太多國旗只會令人眼花」,此外,再無其他討論。
與此同時,他依然在撤銷本人的操作,比如向上航空,一句話完全被他改的不通順,本人撤銷他的操作給出理由「不通順」後,他直接回復「你才是機器翻譯」,對此Antigng的說法還是討論,如果沒回復,再發去討論。但問題是這麼顯而易見的問題,真的還有討論的必要麼?另外,如果他一而再再而三無理撤銷本人操作,也不參與討論,按照Antigng說法需要每次都討論,真的是這樣的話,本版塊就將充斥本人提出的討論了。另外,這樣的話,我也沒興趣和時間來發出這麼多的討論,如果真有這麼多,也是對本版塊的一個變相干擾。請問大家有什麼注意嗎,針對這樣的用戶?--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1:33 (UTC)
向上航空母公司為以色列航空的,創立於2013年11月,在2014年3月30日開始運營往返歐洲的廉價航班。  誰會明白這句說甚麼,甚麼叫作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從2014年3月30日期運營。???中文不行,英文又不行,假裝會多國語言—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Rockwoodtp對話貢獻)加入。

拆分二二八事件

請關注Special:用戶貢獻/218.250.217.137在2017年4月7日的編輯

請關注Special:用戶貢獻/218.250.217.137在2017年4月7日的編輯,硬是要在臺灣行政區劃條目用「光復台灣」、「日本殖民時期」等不中立的詞語,撤銷後又來。-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7日 (五) 13:48 (UTC)

關於管理員立場不中立問題

管理員Outlookxp說我的用詞不中立,霸權管理不讓編輯,還封我IP,以下分別是出現在金山區 (台灣)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的狀況,我請大家評理討論,到底誰不中立?

1*在我方歷史認知中:我認為清朝比清國更適合,因為更符合我方歷史觀,不管大陸台澎金馬港澳,都用的是清朝,而清國一詞是日本的用詞及立場,這裡是中文維基,不是日文維基。為何管理員要用日本人的用詞?

2*在歷史時期字眼,管理員刪除殖民字眼,而用日本時期,但歷史事實就是日本對台灣殖民統治,台灣從來不屬於日本本土,只是日本的殖民地,我用日本殖民時期錯在哪裡?

3*在中華民國時期,我已經用括號寫出1945年(民國34年),管理員還是要禁用民國紀年,但諷刺的是,其他用日本天皇紀年的eg大正9年(1920年),卻沒有問題,而且還是用括號括著西元年,請問公平嗎?

4*管理員禁用光復臺灣字眼,說不中立,我想:請尊重歷史事實,不管你認不認同,中華民國仍然統治台澎金馬,臺灣光復節依然存在,台灣從日本的殖民地變成中華民國的一省是歷史事實,請問用光復字眼哪裡有錯?

退一步講,如果不是因為雙重標準的話,為何以下的沒有事?為何只針對中華民國呢?

「清國政府以消極的制度治理臺灣,導致社會動盪不安;」←清國政府?日本人嗎?消極的制度治理臺灣?證據呢?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

「二戰結束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接管臺灣?不要把野史當正史,開羅宣言清楚明白說明日本投降後,日本必須歸還從中國掠奪的領土,包括東北及臺澎,接管不改反而刪除光復?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

「由於周邊地區的礦業在日本的積極開發下逐漸發達,基隆也成為了臺灣礦產主要的輸出港口。」←明明是日本殖民者積極掠奪臺灣的林木及礦產資源,卻隻字不提,媚日吹捧殖民政府,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

「基隆在同年3月8日受中華民國陸軍整編第21師與憲兵第4團等軍隊自中國抵達到台灣,在不分青紅皂白的情況下展開二二八事件的血腥鎮壓屠殺與清鄉」←這個更不用說了吧,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管理員無視這些問題,反而只針對中華民國 --119.236.173.205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7:49 (UTC)

我可不是因上述理由封你,為何不讓人看這個你所作所為[10]?之前其他臺灣維基人也有跟你說也回退你[11][12][13],我也有說[14][15],你置之不理繼續,就像你之前就是不與人溝通被封過[16][17][18]。至於你說「接管臺灣?不要把野史當正史」,知道臺灣史的臺灣維基人不太會認同,請見1949年1月12日老蔣的信[19]--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8:46 (UTC)
(1)戰後當初臺灣人並非理所當然是中國人,戰後當初臺灣也不是理所當然是中國(中華民國)的一部份,臺灣不是被外族佔據的、中國固有的國土,所以「光復」與「日據」兩詞不中立,這只是當初中華民國把臺灣人洗腦成「堂堂正正」的中國人的用詞。 (2)戰後當初中華民國這個「祖國」對待臺灣「同胞」並沒有比「外族」日本還仁慈,不然怎會有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所以如果中華民國對臺灣的統治是「治理」,那麼日本對臺灣的統治也是「治理」,請不要用「殖民」矮化日本的統治,因為中華民國比所謂的殖民者還恐怖。 (3)在下認為「清朝」與「清國」都不夠精確,應該用「清治」,就好像在下堅持用「日治」一樣。 (4)在下並不反對「1945年(民國34年)」(不論誰在括號內)的寫法。-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8日 (六) 10:44 (UTC)
問題不是出在管理員的問題,而且這和條目探討完全無關。 4279計算過程 2017年4月8日 (六) 11:32 (UTC)
@克勞棣:@Outlookxp:@119.236.172.124:這裡是互助客棧的條目探討,但是標題是"關於管理員立場不中立問題",後來卻又變成討論歷史,也許這個討論應該移到其他地方。 4279計算過程 2017年4月8日 (六) 11:59 (UTC)

(*)提醒

  • 方針WP:共識說:「如果你的編輯被回退了,請嘗試作出一次妥協性的編輯,其中應設法回應其他編者提出的問題。……如果一次編輯已被回退,而你隨後的編輯也未逃此運,請在討論頁添加新的話題去討論這個問題。」因此如果其他編者二度不認同自己的編輯,那麼接下來的做法應該是到討論頁開題取得共識,而非一直與對方進行編輯戰。
  • 方針WP:ASF說:「所謂「事實」,是指「不涉及嚴重爭議事物的一段信息」。」因此如果一個歷史話題涉及嚴重爭議,它在維基百科上就不能被形容為「歷史事實」。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3:08 (UTC)


光復與接管用詞

Outlookxp你果然還繼續封我IP,請記住你是封殺不了我的。

言歸正傳,所以你現在完全現形了,就是一個雙重標準的管理員,立場完全偏頗。你不用浪費時間修訂歷史,我已經列舉了在金山區 (台灣)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的狀況,如果我改的沒有錯,幹嘛封我?

真想不到你只回我一個這麼少,而且你這個理據還這麼弱,果然還真的證明你立場不中立,把野史當正史,怎麼不回我對你的其他指控呢?

對於你的回復:

  • 第一,1945年(民國34年)中華民國光復台灣,從日本的殖民地變為中華民國的一省,你用1949年(民國38年)一張來自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紙,這不是野史什麼才是野史?用這張紙來說明接管台灣?是不是有點兒戲,讓我想起最近的流行句:用X朝的劍去斬Y朝的官,哈哈
  • 第二,見字如見人,從那張紙的潦草鋼筆字跡,肯定有問題,蔣公公認字跡清晰易讀,那張紙的字跡亂的不堪入目,對蔣公有點常識的人都覺得有問題吧,這是其一;其二,蔣公大多用毛筆書寫,偏偏一張來自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紙,用的是一張不堪入目的鋼筆字。從你採用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立場,而抹殺中華民國官方立場,就證明你立場偏頗,非常有問題。

--119.236.172.124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0:50 (UTC)


克勞棣,(1)歷史事實就是歷史事實,你說的完全是個人觀點,你說臺灣人並非理所當然是中國人,跟那些說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有什麼分別?你認同也好不認同也好,歷史事實不容篡改。(2)這種事每個政權都有發生,國民政府在大陸也有清黨殺了不少共黨,韓國也有光州事件,美國也有肯特州立大學屠殺,所以就因此而否定全部?還有你說的日本,日本殖民台灣是事實,用殖民是矮化日本的統治?你沒有事吧?????(3)我不反對清治,反對用日本人用的清國字眼。(4)OK,所以也可以回復我的民國紀年嗎?--119.236.172.124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1:08 (UTC)
我沒有否認臺灣人是中國人(中華民國人),我說「臺灣人並非理所當然是中國人」言下之意是「臺灣人現在是中國人(中華民國人),但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如果日本沒有戰敗,臺灣人現在就很可能是日本人了,然後我一樣會認為臺灣人並非理所當然是日本人。歷史事實不容竄改,但什麼是您所謂的歷史事實?另外,做了些什麼才算殖民?-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8日 (六) 11:38 (UTC)
Outlookxp 我又讓你失望了,我還是可以換IP,我說過你是封殺不了我的,有本事就公開在這裡反駁我嘛,不要像小人一樣做這些小動作,如果你還是不斷封我IP,就再次證明你的人格有問題,也在此請問大家,哪裡可以去投訴這位濫權公器私用的管理員?--119.236.174.31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38 (UTC)
克勞棣 所以說到底你還是用你自己觀點說如果日本沒有戰敗。。。。。。怎樣怎樣。。。。。。歷史有如果嗎?歷史事實就是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澎金馬,憲法依然是一中憲法。什麼才算殖民?日本掠奪台灣林木和礦產資源已經很簡單了吧,再用一個更生活的事例:日據時代米都是用配給的,漢人種的稻米只能配給到幾兩,因為配給的米不夠吃,種的稻米都給了日本人吃,漢人只能吃地瓜籤。註腳引用自:
https://mobile.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51502841536338&id=100000298961841&p=30 --119.236.174.31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56 (UTC)
IP君,你說「日據時代米都是用配給的...漢人只能吃地瓜籤」這樣寫,讓我想到以前說「台灣人窮到只能吃香蕉皮」的宣傳。因施食米配給制度是皇民化運動時期,不是所有的日本時代。這也是台灣高中生、警專考生的基本知識[[20]]。--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11 (UTC)
TEntEn4279 就是因為Outlookxp說我的歷史用詞不中立,所以我才在這裡質問,你可以往上看我的points,Outlookxp現在除了不讓我編輯和封我IP,還有在討論嗎?
Btooombtooom 不准用民國紀年,是需要誰同意? 在中文維基用日本人的用詞清國,請問又是誰的共識?管理員無視正史事實反而取信野史扭曲歷史,到底誰在動搖維基百科中立原則和威信?請認真看我最初的points,其他的我就不多重複了,中文維基不需要一個雙重標準的管理員--119.236.174.31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38 (UTC)


IP君:您看不出我的重點不是前半句「如果日本沒有戰敗……」,而是後半句「……我認為臺灣人並非理所當然是日本人」嗎?同樣地,臺灣人也並非理所當然是中華民國人,歷史只是恰好製造了機會讓日本與中華民國先後統治臺灣而已;所以,這不是「光復臺灣」。-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9日 (日) 05:20 (UTC)


Outlookxp 我再次你失望了,我又換IP了,你還是不死心要封殺我嗎?我給你的預言就是屢戰屢敗,哈哈--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6:32 (UTC)
Matt Smith 回應你兩個方針
  • 第一,編輯戰不是我發動的,是Outlookxp死咬我不放,你看他不斷封我IP就知道了吧。第二,如果依照你說的邏輯,以原編者立場的話,我也是其他編者,也不認同原編者的編輯,所以我才這裡公開讓大家討論,看看誰不中立,誰的立場偏頗,誰是雙重標準。
  • 在我上面申述的理據論點中,請指出那些是涉及嚴重爭議,我們再來討論好嗎?--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6:32 (UTC)
  • 根據方針的規定,閣下的編輯被回退了兩次以後,閣下應該到討論頁開題取得共識,而非繼續恢復自己先前的同樣的編輯。繼續恢復自己先前的同樣的編輯,這樣就構成了編輯戰。
  • 閣下提到的「開羅宣言」、「臺灣光復」等等都涉及嚴重爭議,請閣下查看那兩個條目便知。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13 (UTC)
Matt Smith
  • 如果我改的沒有錯,被別人改回兩次,又當何定論?就用我自己例子,我用1945年(民國34年)結果被人刪除民國紀年,可笑的是其他日本天皇紀年就沒有問題,請問這又是什麼共識?
  • 所謂嚴重爭議只不過就是民間不同立場的人質疑,不代表就真的是事實,如果真的有爭議,可以公開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廢除光復節,說是因為開羅宣言有爭議,台灣不是光復而是接收,然而現在中華民國政府官方立場並沒有改變,就是依據開羅宣言,光復節依然存在,所以如果民間有人有質疑就不用,那麼統獨議題更爭議,是不是中華民國政府也要改為外來政權或流亡政府?--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18 (UTC)
  • 這個問題就要請閣下在討論頁開題之後詢問回退者了。根據方針,在討論頁尋求共識才是妥善的做法。
  • 一件事情只要存在顯著爭議,維基百科對於這件事情的敘述就無法偏袒任一方,只能以中立的口吻來敘述。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不是維基百科的立場,維基百科的立場是中立的立場,不偏袒任一方。中華民國政府的名稱不用改,它就叫作中華民國政府,除非是在專門敘述中華民國政府本身的合法性,那麼才要注意中立的問題。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39 (UTC)

──────────────────────────────────────────────────────────────────────────────────────────────────── @Matt Smith

  • 所以這就是我要帶出的問題,也讓大家公開討論
  • 這就出現兩個問題,首先,如果你認為民間對開羅宣言、臺灣光復都涉及嚴重爭議,不能用;同樣標準,相對比較,民間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爭議不會比前者小,不只這樣,中共甚至全世界大部分國家都說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來不會稱呼中華民國政府,最多只會叫台灣當局,我認同維基百科的立場是中立的立場,不會偏頗,所以我不理解為何前者就採信民間爭議,相對後者爭議較大的有很大區別。這就帶出我講的第二個問題,雙重標準的問題,不能用光復台灣,反而可以用接管台灣,請問這是哪裡來的中立口吻來敘述?還有其他例子,極具爭議性,如果按照你的標準,容許我重貼最初的貼文,請問為何以下的例子沒有事?

「清國政府以消極的制度治理臺灣,導致社會動盪不安;」←清國政府?日本人嗎?消極的制度治理臺灣?證據呢?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

「二戰結束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接管臺灣?不要把野史當正史,開羅宣言清楚明白說明日本投降後,日本必須歸還從中國掠奪的領土,包括東北及臺澎,接管不改反而刪除光復?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

「由於周邊地區的礦業在日本的積極開發下逐漸發達,基隆也成為了臺灣礦產主要的輸出港口。」←明明是日本殖民者積極掠奪臺灣的林木及礦產資源,卻隻字不提,媚日吹捧殖民政府,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

「基隆在同年3月8日受中華民國陸軍整編第21師與憲兵第4團等軍隊自中國抵達到台灣,在不分青紅皂白的情況下展開二二八事件的血腥鎮壓屠殺與清鄉」←這個更不用說了吧,這種偏頗的沒有問題?管理員無視這些問題,反而只針對中華民國 --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7:22 (UTC)

克勞棣 發生了就是發生了,所以我才說你可以不認同,但不能因為反對而無視歷史事實,我舉一個簡單例子,你並非理所當然是你父母的兒子,歷史只是恰好製造了機會讓你的父母結婚生子,生下你而已,你長大後可以討厭父母,可以跟他們斷絕來往,但不能否認你不是你的父母親生養育長大的。--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6:32 (UTC)
IP君,回覆他人建議您使用{{ping|要回覆的人的用戶名}},這樣被回覆的人才會收到通知。(像我就因為沒有被ping所以收不到通知,不能ping你是因為IP用戶不能被ping。) 4279計算過程 2017年4月9日 (日) 07:04 (UTC)

IP君,被封禁請在個人討論頁用申訴,而不是換IP繼續。用詞的共賞Btooombtooom也給你看了。還有老蔣的手信你認為是假的,歡迎去提報提供的政府是偽造文書。如果你不滿意我的處理,歡迎去找其他管理員封禁我或互動客棧發起罷免。--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17 (UTC)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光復:失去再收回。」,所以1945年之前中華民國曾經統治臺灣,後來從日本手中失去了,於1945年收回?這是歷史事實?那麼日本在1895年光復臺灣也是事實?更別說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尚有於法無據的爭議。我從未否定中華民國自1945年起確實統治著臺灣,我的意思是統治就僅僅是統治,不是光復,日本統治過臺灣但沒有光復臺灣,中華民國也一樣。-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9日 (日) 09:52 (UTC)
@TEntEn4279: 謝謝指教--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0:59 (UTC)
@Outlookxp: 申不申訴,不用你指指點點,我只知道有人敷衍回復,還不斷封我IP。我質問你那麼多points,而你只回一個,還是這麼弱的理據,除了野史當正史,用X朝的劍去斬Y朝的官外,還有鋼筆字跡,我在這裡再補充,大家可以先看看我找到的兩種蔣公手令格式類型,再去看看那張來自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紙,到底孰真孰假。這是一種蔣公親筆手令:http://web.ffjh.tyc.edu.tw/cojinhui/481.ht70.jpg 這是另一種蔣公手令副本錄底:http://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7/01/1701030724552378.jpg

--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0:59 (UTC)

@克勞棣: 請你先理清基本常識,中華民國推翻清朝,所以中華民國政府是延續著代表中國的政權,甲午戰爭因為清朝戰敗,所以把中國的領土割讓給日本。二戰因為日本戰敗,所以日本歸還給中國,而當時代表中國的就是中華民國政府,所以中國失去台灣後再收回,就是光復沒有錯呀。另外就是不要把日本統治台灣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畫上等號,日本把台灣當殖民地,台灣人民是二等公民,地位連朝鮮人都不如。中華民國政府光復台灣後,就是與其他省份同等待遇的國民,佃農不再餓肚子,知識分子地位提升,所以二者不一樣--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0:59 (UTC)
但是日本只是放棄統治臺灣,並沒有表明要把臺灣交給哪個國家吧!?「暴民」與「政治犯」被殺死、處死,變成死人後,確實是不用再餓肚子……。日本統治台灣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確不能畫上等號,你被路人捅一刀你憤怒,但你被父母捅一刀,除了憤怒以外,更多的是痛心與絕望,所謂「祖國」就是這樣「與其他省份同等待遇」嗎?-游蛇脫殼/克勞
克勞棣 請你先理清基本常識,日本是戰敗國,中國是戰勝國,日本是基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接受無條件投降,戰敗國接受戰勝國所有要求條件,日本當時哪裡還有話語權,全部都要概括承受,之後在正式的中日和約也提及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是中國國籍。政府犯過錯我知道我明白,228事件本省外省都有死人,我之前也提過大陸各省也有死人,南韓和美國也都有類似殺人事件,但就因為這樣否定一切?如果不是與其他省份同等待遇,李登輝會做到市長省主席?在日本殖民時期有可能讓漢人當官嗎--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24 (UTC)
 
蔣中正電責陳誠發言失當頁1
  • IP君,你的見解真獨特,這交擬稿件是來是國史館[21]。歡迎招開國際記者會控告國史館收藏的蔣中正總統文是假的、學術與政治大醜聞,說吳密察館長與員工認不出鋼筆字跡與公手令格式,以及近代史學家也未抓出、維基管理員也沒看出,只有你看得出來。以及台灣媒體報導配合造假[22],順便去Wikipedia:當前的破壞控告上傳者Kencola、維基編輯者一同造假。--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44 (UTC)
@Outlookxp: 我承認我犯錯,這一點我向你致歉,我收回假的這是真的,但請問這個從哪一點證明到中華民國不是光復台灣,而是接管台灣?--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4:49 (UTC)
  • 通常這些問題應該先在個別條目的討論頁進行討論,若討論無果再移動到互助客棧這裡進行討論。但既然閣下已經在這裡開題了,那麼乾脆就直接在這裡進行討論吧。
  • 雖然具有爭議的事物無法用來當作斷言事實的依據,但對於事物本身的名稱,維基百科的方針規定可以名從主人,因此「中華民國政府」這個寫法沒問題。「光復」一詞直接斷言領土主權的歸屬,因此不中立;「接管」一詞沒有斷言領土主權的歸屬,因此中立。至於閣下額外列舉的四個例子,敝人可以就敝人目前的知識範圍參與討論,但超出敝人目前的知識範圍的事情還必須請回退者來說明回退原因:
  1. 這些歷史知識的問題,敝人目前不太有能力說明,必須請回退者來說明。
  2. 如剛才所述,具有爭議的事物無法用來當作斷言事實的依據,因此「開羅宣言」、「光復」無法用來當作斷言「領土主權的歸屬」的依據。
  3. 這些歷史知識的問題,敝人目前不太有能力說明,必須請回退者來說明。
  4. 「不分青紅皂白」這個口吻是有點偏頗,閣下可以把它修改得中立一些。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0:00 (UTC)
Matt Smith
  • 謝謝你的體諒,個別條目的討論頁是不是指與管理員之間的私訊?如果不是的話煩請教我如何在個別條目的討論頁進行討論,麻煩了。
  • 以名從主人邏輯,就是主人說了算,叫首爾不叫漢城,就是南韓政府說了算,叫中華民國政府不叫外來政權流亡政府,也是中華民國政府說了算。開羅宣言:中華民國政府和當時的各同盟國政府七十餘年來,沒有一個否定中華民國是依據開羅宣言光復台灣,為何有些人卻用民間爭議去否決?「光復一詞直接斷言領土主權的歸屬,因此不中立;接管一詞沒有斷言領土主權的歸屬,因此中立。」←如果你認同名從主人,中華民國的立場就是光復台灣,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是屬於中華民國政府,而用接管一詞就是採信民間的台灣地位未定論,這叫名從主人?既不符合歷史事實,又不中立。
  • 謝謝,我改過又被人刪,說我是傀儡破壞,真好笑,希望我再編輯不會又被人針對。--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4:22 (UTC)
  • 個別條目的討論頁即是指那些條目自己的討論頁,例如金山區 (台灣)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等等條目的討論頁就是Talk:金山區 (台灣)Talk:新北市Talk:桃園市Talk:基隆市。新增話題的方式即是點擊右上方的「新增話題」,與閣下在這裡新增這個話題的方式一樣。
  • 據敝人了解,美國和英國這兩個同盟國並未承認中華民國「依據開羅宣言光復台灣」,反而表示開羅宣言沒有法律效力、無法轉移領土主權,關於這個領土主權的詳細資料,閣下可以在相關條目或Google上面查到。所謂「名從主人」是指人事物本身的名稱的問題,這與「某一方對於某件事是什麼樣的立場」沒有關聯。中華民國的立場確實是光復臺灣,維基百科在敘述中華民國的立場時也可以如此敘述,但維基百科本身對於此立場不表示同意或反對。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5:02 (UTC)
Matt Smith
  • 可能因為我沒有建立帳號的原因吧。我看不到右上方的新增話題,我在這裡新增話題的方式是直接按編輯。
  • 又是兩個問題,首先,中華民國依據開羅宣言光復台灣,不需要美國和英國這兩個同盟國承認,台灣原本就是被割讓的中國領土,戰勝國之一的中國要戰敗國之一的日本歸還臺澎給中國,需要其他戰勝國承認?我先前說同盟國沒有一個否定中華民國是依據開羅宣言光復台灣,就是指同盟國中沒有一個說中華民國非法佔據台灣,或台灣不應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第二,如果質疑開羅宣言法律效力,波茨坦公告為何在第八條表明要實施開羅宣言,因此同盟國與日本都接受了開羅宣言,而且美軍可是依據波茨坦公告解除日軍武裝和以佔領軍身份佔領日本,如果有人連波茨坦公告都質疑說沒有法律效力的話,美軍1945年佔領日本是不是非法?最後就是日後正式的中日和約也說明澎湖、台灣人都是中國國籍。
  • 依照此邏輯,所以在中文維基裡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下的版面內容,敘述歷史不能用中華民國立場的光復這個用詞?反而用不認同中華民國立場,相反對立面的接管這個用詞,你認為妥當嗎?--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6:23 (UTC)
  • 這些關於光復的理據和說法其實在許多文獻中都已經探討過了,在網路上都可查到,雖然站在閣下目前的想法覺得失去再歸還是理所當然的,但在國際法的角度認為領土的割讓必須透過法律條約來進行才合法,就像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必須透過法律契約來進行才合法。關於同盟國的立場,事實上根據文獻紀載,同盟國美國和英國都說過臺灣不是中華民國領土,也說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聲明、沒有法律效力。同盟國佔領日本是依據國際法(海牙公約),而非依據波茨坦公告。《中日合約》沒有說臺灣人的國籍都是中國國籍,而是說將臺灣人視為(deem)具有中國國籍。
  • 是的,不能直接了當地說「臺灣光復了」,而是應該說「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臺灣光復了」以表示那是中華民國的立場。「接管」一詞的意思是接收並管理,是中立詞語,沒有斷言領土主權的歸屬,因此不是「光復」的對立詞語。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8:47 (UTC)
Matt Smith
  • 容許我COPY兩條來自中日和約的內容說明:

第4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①甲午戰爭中國戰敗,日本戰勝,中國被迫簽署不平等條約,割讓中國領土予日本,此後中國還有跟日本簽了不同的不平等條約,二戰中國戰勝,日本戰敗,日本無條件投降,接受同盟國所有條件,包括中國的要求,日本歸還中國的領土予中國。因此日本承認自1941年12月9日前的所有對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個已說明台灣恢復原本屬於中國領土的事實,也符合你指的國際法,完全合法。 第10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②你說:「中日合約沒有說臺灣人的國籍都是中國國籍,而是說將臺灣人視為(deem)具有中國國籍。」←請看清楚,事實是中日合約有說澎湖、台灣人都是中國國籍。也沒有你講的視為字眼。

  • 你搞錯了,同盟國佔領軍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是依據波茨坦公告,而東京審判才是依據國際法(海牙公約)。
  • 不要光看字面意義,接管一詞明顯就是採信民間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就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哪裡來的中立?如同支那一詞,你光看字面當然沒有問題,由CHINA音譯而來,但當日本以歧視中國稱呼中國為支那,支那一詞就變為中國人的貶義稱呼。另一個例子就是在中文維基裡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行政區劃下的版面內容,敘述歷史的內容也提及清國,清國一詞本來也沒有問題,但清國是日本用詞,就是不妥,所以要用大陸台澎金馬港澳慣用的清朝。因此接管一詞並不中立。--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0:09 (UTC)
①所謂的條約廢除而恢復領土之說,日方在數十年前就已經指出不符合國際法了,這在中日和約條目的「臺灣主權歸屬問題」段落裡有寫。②中華民國政府翻譯的中文版的確沒有「視為」一詞,因為它的翻譯方式有問題,它翻譯的是「應認為包括」,這種奇怪的字詞排列連中文文法都不符合。對於《中日和約》的解釋有歧異時,要以英文版為準,英文版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就是「應被視為包括」。
  • 準確地說,同盟國是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和第十條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而佔領之行為本身的法源依據則是《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
  • 閣下認為接管一詞是採用某一方的理論,這是閣下個人的觀點,目前社群對於接管一詞尚未有爭論。閣下若認為該詞不妥,當然也可以提出來與大家一起討論。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1:17 (UTC)
Matt Smith
  • ①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解釋權不在日本一方,而在中國一方,日本作為戰敗國,只有接受與不接受的權利。你完全引用日方的觀點,如同當時香港一些人引用英方觀點,稱中國把九龍及香港島是永久割讓英國,新界才是租借,新界可以歸還中國,九龍及香港島不用歸還中國一樣,結果是無論原殖民者(英日)怎麼說,解釋權在中國一方。②有了中文,說中文不對,然後用英文,這又不是文字遊戲問題。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中日和約主要內容就是中日和解恢復正常關係,日本負起戰敗的戰爭責任,日本把臺澎主權歸還中國,人民歸中國籍。如果台灣不屬於中國,日本大可不必把臺澎寫入中日和約,就像對待朝鮮承認朝鮮獨立就可以了,或是直接用對待美國一樣,用信託統治也可以,為甚麼都沒有?就是因為台灣主權歸屬中國。
  • 準確地說,是美軍依據美國政府《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和第十條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而美國政府又是依據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派美軍作為同盟國佔領軍。恕我愚鈍,可否列出《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全文內容?
  • 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人,認同中華民國立場的,用光復台灣;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人,認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用接管台灣,這是事實呀,難道不是嗎?光復字眼有爭議,接管字眼就沒有爭議?不是雙重標準嗎?--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2:25 (UTC)
  • ①解釋權不在中方或日方,而在國際法,日方所述是國際法,而非自己的觀點。②對於《中日和約》的解釋有歧異時,要以英文版為準,這是《中日和約》第十四條規定的。每個人願意如何解讀《中日和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權利,但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不應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
  • 敝人尊重閣下個人解讀歷史文件的權利,但不擬在此繼續深入討論。關於《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的全文,在軍事佔領條目的第一段「軍事占領與戰爭法」裡有寫。
  • 之所以用「接管」,是為了要在爭議話題上保持中立,而不是為了「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接管」在目前的維基社群來看沒有爭議,閣下若認為不妥,可以另開新話題進行討論。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3:24 (UTC)
Matt Smith
  • ①就是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所以才說明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解釋權不在日本一方,而在中國一方,廢除不平等條約通常多由受害國提出,像日本英國這些國家自然不會主動跟你說要放棄他們的殖民地,當中國要求歸還原本的領土,日本英國有說過違反國際法不歸還嗎?或是日本英國先放棄主權再讓殖民地獨立?②就如同你說的:「每個人願意如何解讀《中日和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權利,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不應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英文版中寫的就是Chinese nationality,如同你的邏輯,就算有你質疑的deem,根據不同人的解讀,deem解做認為(我查的字典)也好,deem解做視為(你的解釋)也好,合約沒有說台灣地位或主權未定論,但卻有寫Chinese nationality。
  • 引述你指的海牙公約:「陸上戰爭的法律以及慣例」,《海牙公約》第四章的「第三節敵對國領土上的軍事當局」。第42條 領土如實際上被置於敵軍當局的權力之下,即被視為被佔領的領土。佔領只適用於該當局建立並行使其權力的地域。←明顯就是戰爭期間交戰國雙方佔領敵對地方的法律以及慣例,不是戰後同盟國佔領軍的依據,東京審判才是依據海牙公約審判在交戰中犯了戰爭罪行的人。
  • 你說接管不是光復的對立面,我不是舉證了嗎?你說接管在目前的維基沒有爭議,我不是說過用接管台灣字眼的就是有爭議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用詞嗎?如果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有爭議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論述的接管台灣哪裡是沒有爭議?哪裡有中立?--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7:55 (UTC)
  • ①請問閣下的這個說法是來自於有關國際法的可靠來源(參考文獻)嗎?若不是,那麼根據方針,這就是閣下的原創研究,對於條目的編輯或討論沒有實質助益。而且根據敝人從可靠來源所得知的資訊,1895年的情況不是像閣下所說的那樣。②條約中寫Chinese nationality也好,寫Chinese citizenship也好,那都不是重點,重點是「deem」這個法律詞彙。
  • 《海牙公約》第42條當然是指戰爭期間對於敵國領土的佔領。1945年日本投降時只是「停戰」而已,停戰期間仍然屬於戰爭期間。要等到簽訂和平條約以後才算戰爭結束。
  • 閣下認為接管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用詞,這只是閣下個人的想法。敝人已說明過,使用接管一詞未必像閣下所言是為了「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也可能是為了要在爭議話題上保持中立。目前只有閣下反對該詞的使用而已,社群中尚未對該詞的使用發生歧見。如果閣下不認同該詞的使用,可以另闢新段落與大家一同討論。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2:08 (UTC)
Matt Smith
  • ①首先,聯合國憲章: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違反聯合國憲章原則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簽訂的條約無效。其次,中英的兩次鴉片戰爭發生的時間比中日甲午戰爭更早,英國歸還中國領土主權的時間也比日本歸還中國領土主權的時間更晚,國際法對於廢除不平等條約是溯及既往。②我就是認同你說:「沒有說的事情不應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所以中日和約沒有說台灣地位未定論,而且清楚寫出了Chinese nationality,如果你一定要deem這個法律詞彙解釋,作為你質疑的理據,我可以引用《英漢法律詞彙》: deem 認為適宜 ←請問從哪裡讓你理解為:「中日合約沒有說臺灣人的國籍都是中國國籍」?

來源: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glossary/en?_lang=zh-Hant-HK&p1=1&ENG_EXPRESSION=deem&p0=1

  • 投降後還叫停戰?仍然屬於戰爭期間?你搞錯了吧,投降是投降,就是戰爭已經結束,停戰是停戰,戰爭還未結束。引用你提及過的海牙公約有關陸戰的法規與習慣:第四章的投降協定和第五章的停戰協議,兩者不要搞混哦。
  • 接管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用詞,不是我個人的想法,是事實好嗎?就是因為台灣地位未定論有爭議,所以接管才有問題,在爭議話題上不能保持中立,如果你還要說沒有問題,還原你最初說過的話:「如果其他編者二度不認同自己的編輯,那麼接下來的做法應該是到討論頁開題取得共識」我依照你的邏輯,我既然在討論頁開題就是對該詞的使用發生了歧見,我就是你所指的不認同原編者的其他編者,如同我反對用日本人的清國用詞和其他points一樣,難道說我指責清國是日本人的用詞,也只是我個人想法?--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4:12 (UTC)
  • ①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都是1945年以後的當代國際法的情況,而1895年時是古典國際法的情況,不能混為一談。如先前所述,在國際法中並不能藉由廢除條約而自動恢復以前割讓出去的領土。中英之間的情況是英國後來自願轉移領土,與中日之間的情況不同。②根據《中日和約》的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應該查「deemed」比較符合,查詢的結果為「當作」,與敝人所說的「視為」並無衝突。臺灣人是「被視為具有中國國籍」或「被當作具有中國國籍」,而非「具有中國國籍」。
  • 投降只是停戰,和平條約簽訂之後才是戰爭的結束,這只不過是基本的國際法常識,在許多可靠來源中都查得到,《中日和約》的序言以及第一條就有提到,Outlookxp貼給閣下的來源的倒數第三段也有提到。
  • 既然閣下不認同該詞語的使用,那麼敝人建議閣下另開新段落進行討論。若要直接在此段落進行討論也行,但是畢竟此段落不是單一為了討論該詞語而開闢的,而且也已經摻雜了許多其它的話題,所以若直接在這裡討論,可能會使還沒參與進來的用戶們看得很混亂,不如另開新段落來得清晰。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6:06 (UTC)
Matt Smith
  • ①你有沒有看清楚我上面剛說過,國際法對於廢除不平等條約是溯及既往,不會因為1945年以後的國際法處理不了1945年以前的情況,我之前已經提供了事例證明,而至於你說:「在國際法中並不能藉由廢除條約而自動恢復以前割讓出去的領土」,也請提供事例說明。中英與中日同樣因中國在鴉片戰爭和甲午戰爭中戰敗,簽訂不平等條約割讓中國土地予英國及日本,同樣中國要求英國及日本歸還原本屬於中國主權的土地,我看不出哪裡不一樣。②謝謝你的提醒,不能只看單字,因為一個DEEMED讓你解讀台灣人非「具有中國國籍」,是不是又違背了你說:「每個人願意如何解讀《中日和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權利,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不應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你有解讀中日和約的權利,但不可以讓你把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台灣人非具有中國國籍)當作真的一樣,反而和約中有說的字眼:Chinese nationality,卻讓你漠視。
  • 你好像搞不清什麼是交戰狀態停戰,什麼是戰爭狀態停戰,從一開始你說:「同盟國佔領日本是依據國際法(海牙公約),而非依據波茨坦公告。」我已經糾正你不可能是海牙公約,我已對你說明東京審判才是依據海牙公約,海牙公約是約束交戰國之間的軍事行動,海牙公約規範的交戰狀態中的停戰協議,是透過敵對雙方之雙邊協議而中止軍事行動。若並未規定期限,只要軍隊在約定的時間內給予事前警告,並符合停戰協議之條款,敵對雙方得隨時重新戰鬥。而日本接受同盟國波茨坦公告,因此同盟國佔領軍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此後你覺得雙方還是交戰中嗎?日軍還會重新戰鬥?
  • 隨便,要說的也都說過了,我一再舉例,你一再無視,我沒有帳號,如果要開個別條目的討論頁eg接管台灣,那就要麻煩你了。--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9:07 (UTC)
  • ①請問閣下舉例的事例本身有提到英國轉移領土的原因是廢除了不平等條約嗎?如果沒有,那麼這種說法是閣下的原創研究,對於這個討論沒有實質助益。關於在國際法中並不能藉由廢除條約而自動恢復以前割讓出去的領土,敝人先前已經指出來源了,就在中日和約條目的「臺灣主權歸屬問題」段落裡,日方對於和約第四條的說明就是了。②並不違背,敝人強調的是不能把個人的解讀寫入條目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敝人沒有違背這一點。閣下一直把眼光放在Chinese nationality這個字眼並沒有意義,deemed這個字眼才是關鍵。
  • 關於停戰、戰爭狀態,敝人所言是依據可靠來源,請問閣下所言是依據可靠來源嗎?如果不是,那麼對於討論就沒有實質助益。維基百科的編寫和討論是依據可靠來源,而非原創研究。
  • 閣下可以創建帳號。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9:53 (UTC)
Matt Smith
  • ① 有的,我引述過英方在中英談判時,英方稱中國把九龍及香港島是永久割讓予英國,新界才是租借,所以新界可以歸還中國,九龍及香港島不用歸還中國一樣,而中國是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內容,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全部歸還中國。哈哈,你是在搞笑嗎?這叫作事例說明?還在引述日方對於和約第四條的說明?你是裝作看不見嗎?國際法對於廢除不平等條約是溯及既往,不會因為1945年以後的國際法處理不了1945年以前的情況,中英的兩次鴉片戰爭發生的時間比中日甲午戰爭更早,英國歸還中國領土主權的時間也比日本歸還中國領土主權的時間更晚,不管在中英還是中日,問題是相同的,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英國日本都是放棄對自己殖民地的主權,之後中國恢復對其行使主權。②相同邏輯,我也可以說你一直把眼光放在deemed這個字眼並沒有意義,Chinese nationality這個字眼才是關鍵。
  • 我不是講過了嗎?

我認為:「同盟國佔領軍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是依據波茨坦公告,而東京審判才是依據海牙公約。」你認為:「同盟國佔領日本是依據國際法(海牙公約)。」 首先是海牙公約,因為內容太長,我不在這裡引用,你可以去看海牙公約主要內容,其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就是通過審判武裝衝突時違反戰爭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其中依據的就是海牙公約。 那我們再看看波茨坦公告其中幾條:(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時,及直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業已毀滅,有確定可信之證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占領,俾吾人在此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九)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獲准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海牙公約有關陸戰的法規與習慣:第四章的投降協定和第五章的停戰協議,我還叫你兩者不要搞混。又要我講多一次,海牙公約規範的就是交戰過之間軍事交戰行動,海牙公約規範的交戰狀態中的停戰協議,是透過敵對雙方之雙邊協議而中止軍事行動。若並未規定期限,只要軍隊在約定的時間內給予事前警告,並符合停戰協議之條款,敵對雙方得隨時重新戰鬥。 維基百科中解釋停戰協定是指交戰團體之間為了暫時停止敵對行為而締結的協定。停戰協定必須由作戰各方締結,它禁止任何作戰方進行進攻,也說明了規定停戰協定的國際法是1907年的海牙公約。 所以事實就是在同盟國佔領軍依據波茨坦公告佔領日本,當佔領軍解除日軍武裝時和佔領日本後,日軍軍事交戰行動已經結束。

  • ①請留意,英國是在法律協議《中英聯合聲明》中聲明將領土轉移給中國的,而不是像閣下所說的中英廢除了不平等條約而自動轉移領土的。只要是符何方針WP:可靠來源之定義的來源就可以引用,敝人引用的日方來源中提到「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這樣就足矣。②閣下想要把眼光放在哪個字眼是閣下的自由,敝人無權干涉。
  • 閣下想要如何解釋歷史文件或國際公約是閣下的自由,敝人無權干涉,但這樣的解釋若沒有可靠來源能夠佐證,就只是原創研究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2:42 (UTC)
Matt Smith
  • ①請留意,你已經時序錯亂了,不要倒果為因,先是英國要求中國繼續承認不平等條約,保持英國對香港的主權,中國拒絕承認不平等條約,依據就是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於是英國決定放棄對香港的主權,中英談判才正式開始,之後才有中英聯合聲明。關於你指的在國際法中並不能藉由廢除條約而自動恢復以前割讓出去的領土,你引用所謂的只不過是日本外務省官員的講話,這樣當然不足矣,這叫哪裡來的事例?我都舉了香港殖民地事例,你可否舉出一個殖民地事例?這就是為甚麼我質疑你偏信日方。②回想你自己最初說過的話:「每個人願意如何解讀《中日和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權利,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不應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你有你的自由,我有我的自由,但明顯這個所謂自由是雙重標準,有沒有人把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人在做,天在看。
  • 我引述了海牙公約,波茨坦公告和維基百科中解釋停戰協定的內容,全部都是可靠來源,清清楚楚說明能夠佐證,不要當作看不到。--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9:20 (UTC)
  • ①時序並沒有問題,無論中英在簽訂法律協議之前如何談判、如何溝通、互相開出什麼條件、有什麼爭執、談判了多久……,總而言之,「英國把領土轉移給中國」是法律協議所起的作用,而不是所謂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閣下說英國把領土轉移給中國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在維基百科的方針來看就是原創研究。關於日方來源一事,無論可靠來源是誰的講話,只要此來源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WP:可靠來源的定義就沒有問題,方針就是這麼規定的。
  • 閣下的確是有嘗試引述那些可靠來源,但閣下引述出來的結論在那些來源中並不存在,因此是原創研究。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聲明,表達了未來應該要採取哪些行動而已,而真正在未來下令執行那些行動的文件並不是波茨坦公告,而是《一般命令第一號》。換個方式說,根據方針,閣下對於波茨坦公告的描述不應該是「同盟國佔領軍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是依據波茨坦公告」,而應該是「波茨坦公告表達了同盟國佔領軍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的意向」。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2:01 (UTC)
Matt Smith
  • ①這就更加證明了我說的話,你在倒果為因,英國把香港島,九龍和新界全部歸還給中國,前提就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就是依據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英國是先主動放棄對香港的主權,中英談判才正式開始,中英談判期間,英國一直以為放棄了香港的主權,可以換得香港的治權,結果仍然被中國拒絕,之後才有港人治港。關於你指的:「在國際法中並不能藉由廢除條約而自動恢復以前割讓出去的領土。」你引用所謂的日本官員講話,沒有一個殖民地事例舉證,所以你舉證不了任何事例去證明你引述日本官員的話是對的,這就是不符合可靠來源,這就是為甚麼我質疑你偏信日方一面之詞。②回想你自己最初說過的話:「每個人願意如何解讀《中日和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權利,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不應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你有你的自由,我有我的自由,但明顯這個所謂自由是雙重標準,有沒有人把和約中沒有說的事情寫入條目中或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人在做,天在看。
  • 首先,你說不存在就不存在?講了好多次海牙公約是約束交戰國之間的軍事行動規範,東京審判也因此依據海牙公約審判在交戰狀態中犯了戰爭罪行的戰犯,這叫做引述出來的結論在那些來源中並不存在?你要不要去查看東京審判?第二,我沒有否認一般命令第一號,我也說過是美軍依據美國政府一般命令第一號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而美國政府又是依據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派美軍作為同盟國佔領軍。再看看你否定波茨坦公告的理由:「表達未來應該要採取哪些行動而已。」←原來你把波茨坦公告看的這麼不重要。歷史事實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國波茨坦公告,因此無條件投降,而不是美國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基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雙方不再是交戰狀態,麥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儀式上發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大本營對所有日軍發布的軍事命令,指示解除日軍武裝。--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3:32 (UTC)
  • ①閣下或許還不明白敝人的意思,說得更明確一點,無論中英雙方的談判前提是什麼,「英國把領土轉移給中國」是透過簽訂法律協議才發生的;換句話說,「談判前提」不具有轉移領土的法律效力,「法律協議」才具有轉移領土的法律效力;閣下一直強調中英雙方的談判前提並沒有意義,因為那無法發揮轉移領土的作用。關於日方來源一事,閣下還未完全理解方針WP:可靠來源的意思,該方針沒有規定引用可靠來源時必須一併舉例事例,只要來源是可靠的就可以用來作為編輯或討論的依據。②敝人知道「人在做,天在看」。
  • 當然不是敝人說不存在就不存在,而是在那些來源中本來就不存在。閣下應該是還沒有完全掌握方針WP:原創研究才會不明白敝人的意思。這麼說吧,閣下一直堅稱「同盟國佔領軍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是依據波茨坦公告」,那麼請問波茨坦公告或其它任何來源中有那樣說嗎?若有,請節錄字句。另外,請問閣下所說的「原來你把波茨坦公告看的這麼不重要。歷史事實是……」這整段話是引用自可靠來源嗎?若不是,那麼就是原創研究,沒有實質意義。發表原創研究,人人都會,但原創研究並沒有公信力。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4:40 (UTC)
Matt Smith
  • ①看來是你不明白,我簡單的說更明確一點,中英聯合聲明不是英國把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的法律協議,而是中英雙方對香港作出的各項承諾,請你搞清事實。另外第二點,真是好荒謬,依照你的邏輯,不用舉證事例就可以把一個人的話當作可靠來源,偏信這個所謂的東西沒有爭議?如果日本官員或者哪位現任民國政府官員也說過台灣地位未定論,是不是你也把台灣地位未定論認定是可靠來源而沒有爭議?
  • 我現在就把波茨坦公告有關內容列出,看看說明的還不夠嗎?:第七條:為此日本當權政府必須停止運作。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並且日本的主權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第九條:日本軍隊須要完全解除武裝。第十條:公告聲明戰勝國不打算奴役日本民眾或殖民日本本土,但發動戰爭者須要接受國際審判,新的日本政府必須是民主的,保證言論、思想和宗教的自由和尊重人權。第十一條:日本的民用工業可以保留,但能夠建立侵略力量的工業須要被禁止,日本依然可以參加世界貿易。第十二條:在日本達到這些條件後,占領軍將被撤回。第十三條:最後公告呼籲日本政府命令其軍隊無條件投降。

我說你:「原來你把波茨坦公告看的這麼不重要。」源自你說:「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聲明。」 我說:「所以歷史事實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國波茨坦公告,因此無條件投降,而不是美國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基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雙方不再是交戰狀態,麥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儀式上發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大本營對所有日軍發布的軍事命令,指示解除日軍武裝。」←可以查看維基百科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號,看看到底日本是不是因為接受波茨坦公告,而無條件投降,還是日本因為一般命令第一號而接受投降,看看是不是源自維基中文的來源。--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5:26 (UTC)

  • ①請看《中英聯合聲明》第二條。②由具有公信力的機構出版或發表的來源就是可靠來源,維基百科的方針就是如此。若要判定一個來源有沒有爭議,要看有沒有其它來源提出相反論述。
  • 閣下列出的波茨坦公告的內容都是在說「未來應該如何」,是一種對於未來的期許,而不是說「現在就必須立刻如何」。「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聲明」,這可不是敝人說的,而是同盟國美國說的。關於閣下所說的「所以歷史事實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國波茨坦公告,因此無條件投降,而不是美國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號等條目可沒有那樣說。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08 (UTC)
Matt Smith
  • ①我看的很清楚,也早已知道,包括其他條,都是中英雙方對香港作出的各項承諾,而不是什麼法律協議,請你搞清事實。②官員在國會的發言就100%有公信力?你是不看新聞的呢?還是怎樣?這種東西哪裡算是可靠來源?相反的論述我講過,我也用了香港殖民地例子,相反你卻舉證不了任何一個殖民地例子。
  • 先有波茨坦公告要日本投降,才有日本同意投降的終戰詔書,日本投降後再有一般命令第一號。你竟然說:「在波茨坦公告和一般命令第一號等條目中可沒有那樣說。」←真是本末倒置。日本方面投降的終戰詔書,就是日本昭和天皇表示接受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同意無條件投降的詔書。源自:「朕旨使帝國政府,對美、英、中、蘇四國,通告受諾其共同宣言。」--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31 (UTC)
  • ①閣下不願承認第二條涉及領土變更,敝人也沒辦法。②WP:可靠來源是維基百科的方針,閣下若有不滿,請向維基百科抗議。
  • 準確地說,對於波茨坦公告,日本所做的動作只是接受。至於日本表示願意無條件投降,是隔天的《終戰詔書》才有提到。至於日本正式無條件投降,是簽署《降伏文書》的時候。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8:20 (UTC)
Matt Smith
  • ①你搞清楚,我不是不願承認,而是我說過好多次,英國放棄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的主權,英國全部歸還給中國,就是因為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依據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中英聯合聲明不是法律協議,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雙方對香港作出的各項承諾,請你搞清事實。②你還是迴避,官員在國會的發言就100%有公信力?你卻舉證不了任何一個殖民地例子證明是可靠來源。
  • 接受也好,表示願意也好,你也承認先有波茨坦公告要日本投降,才有日本接受投降的事實,因此先前我說:「所以歷史事實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國波茨坦公告,因此無條件投降……」你說:「在波茨坦公告和一般命令第一號等條目中可沒有那樣說。」←就是本末倒置。--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8:56 (UTC)
  • ①閣下提到「就是因為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依據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請閣下提供這兩句話的可靠來源,若無來源就是原創研究,沒有實質意義。某個可靠來源:「……撒切爾夫人指中國視《聲明》為有法律效力的協議……」。②敝人沒有在迴避什麼,維基百科的方針規定國會出版的來源是可靠來源,這樣就夠了,敝人也無須舉任何例子。
  • 敝人當時引用閣下所說的「所以歷史事實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國波茨坦公告,因此無條件投降,而不是美國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並非在單指閣下的這前面四句話,而是還包括閣下的後面五句話「……美國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基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雙方不再是交戰狀態,麥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儀式上發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大本營對所有日軍發布的軍事命令,指示解除日軍武裝。」敝人所表達的重點是,閣下所聲稱的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之依據,在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號等條目可沒有那樣說。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12:21 (UTC)
Matt Smith
  • ①1971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獲得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中國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過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聲明:「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 引用來源:《香港基本法問答》 作者:王鎵禹 出版社: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ISBN:9789620437342

你引用:「撒切爾夫人會見兩局議員時的講話重點。會面主要目的是增強港人對《聲明》的信心,撒切爾夫人指中國視《聲明》為有法律效力的協議,表明如中國違反《聲明》,英國在1997年後亦有權提出,而且強調會毫不猶豫地提出。」在同一版面也提到:「中國有官員指出《聲明》已經失效,香港特區官員亦附和表示《聲明》已經完成歷史任務。」以事實說明,就是當年香港社會恐懼共產黨,所以才會有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作出各項承諾,撒切爾夫人去香港的用意也是一樣,安撫人心。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完成歷史任務,而非什麼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如果英國真的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是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大可以用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向中國追究,甚至訴諸國際。

  • 到底是你真的看不懂還是裝傻?波茨坦公告的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我已經貼過,你還是睜眼說瞎話:「條目可沒有那樣說。」一般命令第一號我也解釋過,先有波茨坦公告要日本投降(A),才有日本接受投降的終戰詔書(B),然後再有麥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儀式上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予日方(C),再由日本發布命令,其內容為解除日軍武裝的指示。我說你本末倒置,就是因為你無視ABC時序,用時序最後的東西質疑最初的東西,如果沒有同盟國的A要日本投降,哪裡會有日本接受投降的B?如果沒有日本接受投降的B,哪裡會有美軍命令日本解除日軍武裝的指示C?

另外駐日盟軍總司令也清楚說明:隨著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二戰正式終止。根據《波茨坦宣言》,盟軍(事實上只有美軍)於日本建立進行接管的總司令部掌管日本的軍事佔領,而大英國協佔領軍則進行中國地方和四國地方的佔領任務。--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20:03 (UTC)

  • ①總而言之,香港的領土變更是法律協議《中英聯合聲明》所起的作用,而非閣下所謂的廢除了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閣下所謂的廢除了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只不過是原創研究,講明白了就是閣下自創的理論,沒有參考價值。閣下必須找到某個可靠來源明確提到香港的領土變更是廢除了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然後再引用於此,才有參考價值。敝人勸閣下先瀏覽一下方針WP:非原創研究,若有不懂的可以提問,否則我們只是在這裡兜圈子。
  • 閣下嘗試以ABC時序來主張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的依據,這是閣下自創的理論,也就是原創研究,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號等條目並沒有那樣說。閣下必須找到某個可靠來源明確提到那個ABC時序以及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的依據,然後再引用於此,才有參考價值。請先了解方針WP:非原創研究,否則我們難以進行討論。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1:32 (UTC)
Matt Smith
  • ①奇怪哎~你要求我提供這兩句話的可靠來源:「就是因為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依據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我找到給你後,你當做看不見,還講什麼總而言之!如果中國在聯合國發表的聲明不是可靠來源,什麼才算是可靠來源?是你無視我提供的參考證據,你自己在這裡兜圈子。如果你還是繼續質疑,你自己可以去維基百科的香港回歸看呀,我之前說過的內容都在香港回歸可以找到,裡面還提到: 中國享有香港主權,只是沒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會見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時稱:「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以前中國一直無容置疑地擁有香港主權。←所以已經說明中英聯合聲明不是英國轉移領土的法律協議,中國根本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因此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雙方對香港作出的各項承諾,請你搞清事實。
  • 你又再次無視我提供的事例,不要再睜眼說瞎話了,波茨坦公告並沒有那樣說?你要不要自己去維基百科的波茨坦公告公告全文再看一次,我已經在這裡貼過很多次,你不信可以自己在維基百科查嘛。駐日盟軍總司令清楚說明:隨著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二戰正式終止。根據《波茨坦宣言》,盟軍(事實上只有美軍)於日本建立進行接管的總司令部掌管日本的軍事佔領,而大英國協佔領軍則進行中國地方和四國地方的佔領任務。←如果維基百科中的內容都說明了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的依據,你還繼續說沒有參考價值,那麼不理性討論,兜圈子是你。--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2:59 (UTC)
  • 閣下若想證明自己的理論,就請去找一個明確寫道「香港轉移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些相關字句的可靠來源,然後把連結貼在這裡,否則閣下說再多也沒有實質意義。
  • 方針WP:可靠來源說:「維基百科不能引用自己本身的條目文章來當作來源」,因此閣下不能直接把條目本身拿來當作來源。請閣下去找一個可靠來源,然後把連結貼在這裡。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3:45 (UTC)
Matt Smith
  • ①太誇張了吧!你以為你是誰?你是維基百科的判官?明顯你就是雙重標準,徹徹底底的嚴人寬己,對我就要求:要找一個明確寫道「香港轉移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些相關字句的可靠來源,對你自己就連一個基本事例都找不到,就說你自己的是對的。我提供這麼多事例,已經清楚說明英國放棄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的主權,英國全部歸還給中國,就是因為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依據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中英聯合聲明不是法律協議,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雙方對香港作出的各項承諾,你還裝傻?出版書的內容你當做看不到,維基百科清楚說明的內容你也無視,不要再兜圈子了。
  • 你邏輯有問題嗎?按照你的話所有維基百科的內容都不能拿來當作來源,那你自己為何要引用?--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4:02 (UTC)
  • 判官不是敝人,而是維基百科的方針。維基百科看的是來源。有來源才有討論空間,沒來源就無法討論。人人都可以自創理論(即原創研究),但這難以說服對方,這就是為什麼維基百科不看原創研究,只看可靠來源。另外,敝人也勸閣下不用再花時間在香港的問題上了,縱使閣下真的找到了明確寫道「香港轉移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些相關字句的可靠來源,也只能說明中英的情況,而無法直接拿來套用在中日的情況,因為一套用就成了原創研究了。
  • 敝人先前提及的條目,例如開羅宣言臺灣光復,在那些條目中都有佐證敝人的言論的相關來源。另外,敝人也勸閣下不用再花時間在波茨坦公告的問題上了,縱使閣下真的找到了明確寫道「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解除日軍武裝和佔領日本的依據」這些相關字句的可靠來源,又能怎麼樣呢?對於這個段落的討論有什麼幫助嗎?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4:35 (UTC)
Matt Smith
  • ①原來講這麼多都是廢話,出版書的內容你當做看不到,維基百科清楚說明的內容你也無視,不要再兜圈子了。終於看清你就是雙重標準,如果你覺得我引用維基百科中的內容不是可靠來源,你不相信用維基百科中的內容,你有本事可以去刪掉我引用的維基百科中的內容嘛,或者在那一段注釋原創研究,不是可靠來源,又或者把你不信的內容都改為有爭議,你敢不敢?不要再睜眼說瞎話,硬拗兜圈子。
  • 又怎樣?裝傻呀?因為波茨坦公告第九條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並且日本的主權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所以你才一而再否定它啊。--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6:33 (UTC)
  • 閣下一直強調的「香港轉移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種字句在閣下引用的條目中根本沒有,敝人要怎麼刪呢?若真的有,請閣下指出來是在哪一段,敝人一定去刪。
  • 因為已經有許多可靠來源否定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了,所以維基百科無法偏袒那兩個文件(當然也不能偏袒否定方),這就是方針WP:中立的觀點的宗旨。因此閣下一直強調那兩個文件是沒有意義的,只是白費時間。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6:53 (UTC)
插句話,為什麼中國戰敗可以不承認不平等條約,日本戰敗就該任憑處置,不能有一點自己的意見?-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14日 (五) 07:25 (UTC)
通常戰敗國都是任憑處置的。不平等條約照理來說是不能不承認的,但中英的情況或許是由於時代變遷、國際局勢不同了,因此英國自願妥協而交出領土。--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8:19 (UTC)
中國戰敗簽了很多不平等條約,賠款割地。日本戰敗沒有戰爭賠款,沒有割地。請問你想帶出的比較是什麼?--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9:11 (UTC)
Matt Smith
  • ①請你道歉,「香港轉移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是你自己的用語,不要強加予我,我質疑你像個判官,就是因為你要求別人,要找出你自己的用語的事例,真是荒謬。我自己說的是:「英國把香港島,九龍和新界全部歸還給中國,前提就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就是依據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而我有三個分別是出版書和維基百科中的內容去證明我的話,首先是書:【1971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獲得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中國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過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聲明:「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 引用來源:《香港基本法問答》 作者:王鎵禹 出版社: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ISBN:9789620437342】,香港回歸裡面提到:【中國與英國終就香港問題展開正式談判。中國拒絕繼承《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三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生效的國際條約,雖然《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規定大清國將香港島、鴨脷洲與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及昂船洲交予英國永遠統治,中國拒不承認香港為英國領土,因此要求英國將香港島、九龍同新界一併交還。】和【 中國享有香港主權,只是沒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會見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時稱:「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以前中國一直無容置疑地擁有香港主權。】
  • 你說已經有許多可靠來源否定波茨坦公告,既然你相信這些來源,你就找給大家看看,找出一個真正日本接受投降的來源嘛,不然的話就是你在浪費時間,在這裡公開否定維基百科波茨坦公告內容。--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9:05 (UTC)
  • 敝人是被閣下搞混了,敝人之前問閣下「請問閣下舉例的事例本身有提到英國轉移領土的原因是廢除了不平等條約嗎?」然後閣下回答「有的,我引述過英方在中英談判時……」。如果閣下一開始的意思不是那樣,就不要那樣回答。雖然閣下找出了三個來源來佐證自己對於中英的情況的解釋,但是就如敝人先前所述:「另外,敝人也勸閣下不用再花時間在香港的問題上了,縱使閣下真的找到了明確寫道「香港轉移是廢除不平等條約所起的作用」這些相關字句的可靠來源,也只能說明中英的情況,而無法直接拿來套用在中日的情況,因為一套用就成了原創研究了。
  • 否定波茨坦公告的意見在開羅宣言條目裡的反對方意見就有了:「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的意向聲明,從未正式執行。」其來源就在該意見的結尾處。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10:39 (UTC)
Matt Smith
  • ①首先請你搞清楚,我的用詞是英國把香港歸還給中國,你的用詞是英國把領土轉移給中國,雖然兩個用詞的立場分別很大,我不會因為這樣而龜毛到不回答你,但不代表我認同你用的用詞,其次是你不斷否定先有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所以英國放棄對香港的主權,才有日後的中英聯合聲明。這些我都有舉證,但你全都無視,反而是你又重新回到原點,說法律協議才具有轉移領土的法律效力,我才回答你:「中英聯合聲明不是英國把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的法律協議,而是中英雙方對香港作出的各項承諾,請你搞清事實。」另外,我也說過:「中英與中日同樣因中國在鴉片戰爭和甲午戰爭中戰敗,簽訂不平等條約割讓中國土地予英國及日本,同樣中國要求英國及日本歸還原本屬於中國主權的土地,我看不出哪裡不一樣。」
  • 首先,在你引述的是將開羅宣言視同條約的正反方的觀點,有正反兩方,你就只用反方?其次,反方觀點說從未正式執行?那就請你找出一個正式執行過日本接受投降的來源嘛,不然的話就是你在浪費時間,在這裡公開否定維基百科波茨坦公告內容。--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2:29 (UTC)
  • 以後若不認同用詞就請順便說一聲,才不會產生這種誤會。其次,敝人從未否認「先有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所以英國放棄對香港的主權,才有日後的中英聯合聲明」,敝人強調的是:「香港轉移」不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發揮的效力,而是「《中英聯合聲明》」發揮的效力。閣下個人看不出中英的情況和中日的情況哪裡不一樣,是因為閣下目前對於詳細的來龍去脈、法律文件、國際法還不夠了解。
  • 閣下先前是請敝人找反方觀點給大家看看,那麼敝人當然就是找反方觀點給大家看看,而不會多此一舉找正方觀點。順代一提,敝人個人認為所謂正方觀點並不符合國際法,因此敝人不採用所謂正方觀點。敝人也沒有義務要找出所謂正式執行過的日本接受投降的來源,因為維基百科的方針沒有規定敝人必須那樣做。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4:27 (UTC)
Matt Smith
  • ①那我就順便說一聲,我不認同你的用詞:「香港轉移不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發揮的效力。」但我會回答你的質疑觀點:促使英國放棄主權,歸還香港給中國的,就是因為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中國的依據就是國際法,所以中英談判談的不是香港主權歸屬,談的是怎樣確保香港能繼續維持繁榮穩定的問題,英方最初也是希望繼續保留治權,最後英方也放棄治權,中方放棄直接管理,中英雙方同意港人治港。我也說過:中英聯合聲明只是中英雙方對香港的各項承諾,原因是當時香港社會恐懼共產黨的統治,所以才需要中英聯合聲明安撫人心。因為在中英聯合聲明之前,英國已經主動放棄對香港的主權,所以香港回歸中國,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發揮的效力,而不是什麼中英聯合聲明。②中英與中日的關係,你質疑我對詳細的來龍去脈、法律文件、國際法還不夠了解,相反我也質疑你也不夠了解,你連國際法對於廢除不平等條約是溯及既往,這種基本的常識你都不知道,你竟然反過來說我不夠了解。
  • 很好,我們的討論就是給大家看看,孰對孰錯,所以不要再兜圈子找藉口,什麼義務不義務。反方觀點說從未正式執行?那就請你找出一個正式執行過日本接受投降的來源嘛,你沒有義務找還是根本找不到?連你自己認同的反方觀點都沒有來源支持,何以說服人要否定波茨坦公告?--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11:17 (UTC)
  • ①閣下所說的「但我會回答你的質疑觀點:……」這一整段,除非有可靠來源這樣說,否則就只是原創研究。②一樣,除非有可靠來源支持,否則閣下所言只是原創研究。
  • 敝人不太確定閣下想要說什麼。敝人找出的反方意見,這個意見本身就是發表在來源上面的,無需其它來源支持,敝人建議閣下仔細閱讀方針WP:可靠來源。敝人無意說服閣下否定波茨坦公告,敝人之所以提到有反對方否定波茨坦公告,是為了向閣下說明維基百科不能在正反意見並存的情況下偏袒任一方,然後進而向閣下說明閣下一直強調波茨坦公告對於條目之編輯或討論而言沒有意義。--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12:04 (UTC)
Matt Smith
  • ①你是裝傻還是怎樣?無視我之前的引述來源,不要緊,再給你看一次:我有三個分別是出版書和維基百科中的內容去證明我的話,首先是書:【1971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獲得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中國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過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聲明:「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 引用來源:《香港基本法問答》 作者:王鎵禹 出版社: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ISBN:9789620437342】,香港回歸裡面提到:【中國與英國終就香港問題展開正式談判。中國拒絕繼承《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三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生效的國際條約,雖然《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規定大清國將香港島、鴨脷洲與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及昂船洲交予英國永遠統治,中國拒不承認香港為英國領土,因此要求英國將香港島、九龍同新界一併交還。】和【 中國享有香港主權,只是沒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會見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時稱:「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以前中國一直無容置疑地擁有香港主權。】②又是裝傻還是怎樣?無視我之前的引述來源,這是你自己說的:「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都是1945年以後的當代國際法的情況,而1895年時是古典國際法的情況,不能混為一談。」←國際法對於廢除不平等條約是溯及既往,不會因為1945年以後的國際法處理不了1945年以前的情況,這種事例還用一一列出?中國對外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哪一個不是在1945年前簽訂的?中英的兩次鴉片戰爭發生的時間比中日甲午戰爭更早,英國歸還中國領土的時間也比日本歸還中國領土的時間更晚,不管在中英還是中日,問題是相同的,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英國日本都是放棄對自己殖民地的主權,把中國的領土歸還給中國。
  • 呵呵,那就奇怪了,你否定波茨坦公告,你相信反方觀點說從未正式執行,然後又找不到一個正式執行過日本接受投降的來源,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日本因什麼投降的歷史就真空了,真正的歷史是日本不會憑空投降,日本投降因為日本昭和天皇表示接受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同意無條件投降的詔書。源自:「朕旨使帝國政府,對美、英、中、蘇四國,通告受諾其共同宣言。」--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1:33 (UTC)
  • ①方針WP:非原創研究說:「切勿超越來源中的表達」、「簡而言之,我們應該照著來源寫」。閣下所說的那一整段話之中有許多句子已經超越了閣下引用的三個來源中的表達,例如「中國的依據就是國際法」、「所以中英談判談的不是香港主權歸屬,談的是怎樣確保香港能繼續維持繁榮穩定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只是中英雙方對香港的各項承諾」、「所以香港回歸中國,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發揮的效力,而不是什麼中英聯合聲明」。換句話說,如果來源中沒有那樣寫,閣下就不能那樣說。②敝人未曾看到閣下有引用什麼來源來佐證自己的這段話,若真的有來源,請閣下引用。
  • 敝人建議閣下先仔細了解方針WP:中立的觀點WP:非原創研究,否則閣下難以遵循方針來進行討論。敝人當然知道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但接受了又怎麼樣?閣下想表達什麼?已經有來源指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只是口頭答應而沒有法律約束力、波茨坦公告不能處理領土,因此閣下一直緊抓著波茨坦公告也沒有意義。(~)補充:敝人之所以說閣下一直緊抓著波茨坦公告沒有意義,是因為在波茨坦公告之效力的問題上存在著正反兩方的觀點,所以維基百科的條目的寫法不能偏袒任一方,此即為方針WP:中立的觀點的宗旨。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2:57 (UTC)
Matt Smith
  • ①你真的不可理喻,這是大家公開討論的地方,不是我在編輯維基百科條目,請你先認真讀完,再有不同意或不相信的地方可以指出來問我源處,而不是一味指責我用自己的語句,請你搞清楚,如果我不能用我自己的話陳述事件,但你自己卻都一直在用轉移等字眼,證明你也用你自己的語句跟我討論,如果都不能用自己的語句表達的話,那你還好意思雙重標準嗎?我就逐一回答印證來源,「中國的依據就是國際法」←聯合國憲章: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違反聯合國憲章原則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簽訂的條約無效。「所以中英談判談的不是香港主權歸屬,談的是怎樣確保香港能繼續維持繁榮穩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香港主權,只是沒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會見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時稱:「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以前中國一直無容置疑地擁有香港主權。「中英聯合聲明只是中英雙方對香港的各項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作出承諾。「所以香港回歸中國,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發揮的效力,而不是什麼中英聯合聲明」←1971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獲得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中國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過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聲明:「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②我對你的質疑盡量回答,我問你要來源你就找藉口說沒有義務,檢討一下你自己是不是雙重標準。「中英的兩次鴉片戰爭發生的時間比中日甲午戰爭更早,英國歸還中國領土的時間也比日本歸還中國領土的時間更晚,不管在中英還是中日,問題是相同的,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英國日本都是放棄對自己殖民地的主權,把中國的領土歸還給中國。」←請你找出哪一句是你不相信的,不要浪費我時間。
  • 好笑,原來日本根據波茨坦公告投降是你所說的口頭答應而沒有法律約束力?那就請你看看你自己引用的WP:中立的觀點WP:非原創研究,不要雙重標準,你偏信反方觀點但又拿不出來去證明你相信的讓日本投降的正式執行的東西。我當然知道有正反兩方的觀點,所以才有我與你的討論,但我看到的是你不斷雙重標準兜圈子,我逐一回答引述,但你無視我的回答,或者就是說沒有義務找來源,太好笑了。--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5:43 (UTC)
  • ①敝人使用的「轉移」一詞並未超越來源中的表達,無論來源表達的是「割讓」或「交還」,這些都是屬於轉移。雖然閣下目前認為自己的言論沒有超越那三個來源中的表達,但事實上都已經超出了,而且閣下引用的文字連「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都沒提到。如果閣下不相信敝人,大可另開新話題向其他用戶求證。②日本究竟有沒有將領土「歸還中國」,這是有爭議的,因此維基百科不對此問題下定論。
  • 當然不是敝人說的,而是來源說的,請看清楚敝人前一次的留言:「已經有來源指出……」。順代說明,所謂「沒有法律約束力」是就領土問題而言。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7:21 (UTC)
Matt Smith
  • ①依據你自己所說:「我們應該照著來源寫」的標準。←意思就是可以不用一字不變照抄嘛,所以我用歸還一詞也沒有超越我的來源中的表達,並且我上次已經回應你的質疑,逐個寫出來源。還有就是不要再睜眼說瞎話,你在4月12日問過我有關國際法的可靠來源,我在當日已回復你源自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而且之後我提過不止一次,是你裝作看不到,搞清楚好嗎,還有什麼疑問嗎?②如果不認同日本歸還中國,就請提供舉證事例,如同我之前說過:「如果日本不是把台澎歸還給中國的話,日本大可不必把臺澎寫入中日和約,就像對待朝鮮承認朝鮮獨立就可以了,或是直接用對待美國一樣,用信託統治條文也可以,為甚麼都沒有?就是因為台灣主權歸屬中國。」所以如果你要否定,請提供反證,如同我用朝鮮為例,日本直接承認朝鮮獨立,或者像沖繩給美國信託統治,反而中日和約中就有提及臺澎。更加重要的是,英國和日本都是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殖民地的主權,但隨著戰後國際法說明了不平等條約的無效,所以英國和日本都失去對殖民地主權的合法性,因此中英與中日是一樣的。
  • 你相信反方觀點的來源,但沒有提供事例去說明舉證,那就叫無可查證,說白了就是講空話。什麼叫:「所謂沒有法律約束力是就領土問題而言」???原來在你眼中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可以拆開來解讀???你認同的就有法律約束力???你不認同的就沒有法律約束力???--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10:42 (UTC)
  • ①「源自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閣下自己說的,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本身從來沒提到中英的情況。閣下若想主張關於中英的情況的國際法是源自於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必須找到有這麼說的可靠來源才行。②不用花時間舉證事例了,關於此事的正反兩方的來源在網路上多得數不勝數,閣下隨便搜尋一下就有了,或者在維基百科上的有關臺灣主權的條目中也都能找到。閣下所謂的「如果日本不是把台澎歸還給中國的話,日本大可不必把臺澎寫入中日和約……」這一整段,是閣下自己的原創研究。維基百科不看原創研究,只看可靠來源。
  • 這裡是維基百科,在這裡做事情要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來做,方針要求的是可靠來源,而非所謂舉證。關於法律約束力一事,這當然不是敝人說的,而是反方的可靠來源說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之行為在領土問題上沒有法律約束力。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11:23 (UTC)
Matt Smith
  • ①哈哈!我笑到差點噴口水!你是沒有基本常識呢還是真的無知?你完全不懂什麼是國際法,你先前不知道國際法對於廢除不平等條約是溯及既往,現在居然要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寫中英的情況,哈哈哈哈!!!笑死我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等這些國際法是開放供國家簽署的,但就算沒有簽署的國家也具有約束力,因它已成為國際間的習慣法。你不相信的話可以自己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查證嘛,內容清清楚楚:該公約將幾個當代國際法的基石編成法典。它將條約定義為「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又訂明「每一國家皆有締結條約之能力」。該公約已被公認為有關條約的形成和影​響的權威指南。大多數國家,無論有否加入公約,均以它為「各條約的條約」。②又再兜圈子說我原創研究?請問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不是歷史事實嗎?←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請問日本把沖繩給美國信託統治不是歷史事實嗎?←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這兩個例子說明,如果日本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可以承認台灣獨立,也可以說把台灣交給中國託管統治,請問有嗎?歷史事實是臺澎在中日和約中。
  • 一個無可查證講空話的反方觀點,叫可靠來源?你腦袋有事嗎?你這個雙重標準可以做的不要再難看一點?在上個論點我提供國際法來源,你居然無知到要國際法內容提及中英的情況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來源,相反對你自己呢?好一個嚴人寬己!所以最後就是荒謬嘛,如果你還相信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可以拆開來解讀的話。
  • ①其實敝人覺得閣下比較好笑,因為閣下的理據幾乎都是原創研究,根本無法用在維基百科。無論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了什麼,閣下都只能說「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而不能說「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因此中英的情況是……」,後者是原創研究。②閣下提到的舊金山和約的條款都是事實;但閣下在最後所說的關於台灣的事情,是閣下自己的推論,也是原創研究。
  • 來源只要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WP:可靠來源的定義,就是可靠來源。請閣下閱讀方針WP:文明和態度指引WP:禮儀,謹慎發言。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2:53 (UTC)
Matt Smith
  • ①哈哈,你還是想做判官嗎?我印證事例,你就說我原創研究,你相信一個無可查證講空話的反方觀點,就叫可靠來源?除了說明你是雙重標準外,又再一次證明你睜眼說瞎話,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不是我自己編造的,你自己查維基也可以查證,聯合國憲章: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違反聯合國憲章原則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簽訂的條約無效。←國際法就是大家遵守的公約, 如果你剛才無視,請你再讀一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等這些國際法是開放供國家簽署的,但就算沒有簽署的國家也具有約束力,因它已成為國際間的習慣法。你不相信的話可以自己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查證嘛,內容清清楚楚:該公約將幾個當代國際法的基石編成法典。它將條約定義為「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又訂明「每一國家皆有締結條約之能力」。該公約已被公認為有關條約的形成和影​​響的權威指南。大多數國家,無論有否加入公約,均以它為「各條約的條約」。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請你告訴我中英的情況在哪裡不適用?②台澎沒有被承認獨立叫推論?台澎沒有被信託統治也是叫推論?講出歷史事實你還叫推論,真不知你的邏輯何在。
  • 哈哈,不要迴避裝看不見嘛,我提供國際法來源,你居然無知到要國際法內容提及中英的情況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來源,相反對你自己呢?一個無可查證講空話的反方觀點,叫可靠來源?好一個嚴人寬己!--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4:10 (UTC)
該說明的,敝人都已經說明了。閣下若對方針還有不懂之處,儘管禮貌發問,在此發問或在敝人的討論頁發問皆可。遵守方針才能順利編輯,否則編輯什麼條目都會被回退,進而耽誤寶貴時間,這樣對閣下沒有幫助。另外,再次提醒閣下遵守方針WP:文明和態度指引WP:禮儀,切莫輕易出言不遜,否則對閣下自身在維基百科上的活動沒有幫助。--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5:43 (UTC)
Matt Smith

請你不要裝傻,不要迴避裝看不見嘛,我已引用維基百科裡面的內容回答你的問題,請你告訴我中英的情況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哪裡不適用?台澎沒有被承認獨立叫推論?台澎沒有被信託統治也是叫推論?我有印證事例,你就說我的是原創研究推論,你卻相信一個無可查證講空話的反方觀點,就叫可靠來源?怎麼不先檢討一下你自己嚴人寬己的雙重標準?雖然你一味說我原創研究推論,但我一一回答,然後你就找下一個理由,反而我問你問題,你就迴避裝看不見,或是說無義務,最後你居然無知到要國際法內容提及中英的情況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來源,那就請你去查一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哪一條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個國家名稱及情況,請你證明你的神邏輯嘛,不要兜圈子。--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6:27 (UTC)

必須要有可靠來源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適用於中英的情況,那麼維基百科才能這麼寫,這是方針規定的,閣下若不相信敝人,大可去問向其他懂得方針的用戶(例如管理員、巡查員、回退員、擁有榮譽獎勵的用戶等等)求證。舊金山和約確實沒有承認台澎獨立,舊金山和約也確實沒有讓台澎被信託統治,請問閣下想藉此表達什麼呢?--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6:50 (UTC)
Matt Smith
  • 無知不是罪,可悲的是死鴨子嘴硬,世界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包括中國,英國和日本。維基百科的聯合國憲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就是可靠來源清楚說明:聯合國憲章: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違反聯合國憲章原則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簽訂的條約無效。你不斷地無視我的印證,就更加顯示出你心知理虧,一直迴避我的問題,請你用你雙眼認真讀一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等這些國際法是開放供國家簽署的,但就算沒有簽署的國家也具有約束力,因它已成為國際間的習慣法。你不相信的話可以自己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查證嘛,內容清清楚楚:該公約將幾個當代國際法的基石編成法典。它將條約定義為「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又訂明「每一國家皆有締結條約之能力」。該公約已被公認為有關條約的形成和影​​響的權威指南。大多數國家,無論有否加入公約,均以它為「各條約的條約」。國際法確定了強加他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避免受害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侵害。請你告訴我中英的情況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哪裡不適用?
  • 我有印證事例,你就說我的是原創研究推論,你卻相信一個無可查證講空話的反方觀點,就叫可靠來源?怎麼不先檢討一下你自己嚴人寬己的雙重標準?雖然你一味說我原創研究推論,但我一一回答,然後你就找下一個理由,反而我問你問題,你就迴避裝看不見,或是說無義務,最後你居然無知到要國際法內容提及中英的情況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來源,那就請你去查一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哪一條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個國家名稱及情況,請你證明你的神邏輯嘛,不要兜圈子。
  • 台澎沒有被承認獨立,台澎沒有被信託統治,台澎寫入中日和約裡面,而你說我推論,請問我推論了什麼?--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1:45 (UTC)
  • 敝人提醒閣下注意自己的用字遣詞,莫輕易冒犯他人。關於這部份,敝人該說的都說了,閣下若不認同,可以去向其他用戶求證,省得我們一直耗費時間。
  • 不是閣下自己印證了就算數,這個印證還必須被出版或被發表在可靠來源上面才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
  • 舊金山和約沒有寫台澎獨立、舊金山和約沒有寫台澎被交予信託統治、中日和約有寫到台澎,這些都是事實,沒有人會質疑。但如果閣下想藉這些事實推導出和約裡面沒有寫的事情,這樣就是原創研究。敝人應該說明得很清楚了。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2:28 (UTC)
Matt Smith
  • 先回答問題嘛,國際法內容條文全都解釋過,請你告訴我中英的情況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哪裡不適用?相同標準,你若不認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證我提供的來源,再去向其他用戶求證。
  • 我提供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的來源還解釋的不清楚嗎?你如果覺得印證不算數,那就請你去查一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哪一條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個國家名稱及情況,請你證明你的神一般的邏輯嘛,不要兜圈子。另外你否定我的印證事例,你說我的是原創研究推論,你卻相信一個無可查證講空話的反方觀點,就叫可靠來源?怎麼不先檢討一下你自己嚴人寬己的雙重標準?
  • 中日和約有寫台澎及對不平等條約的無效,沒有寫承認台灣獨立,沒有寫台灣交給中國託管,所以我說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是推導出的原創研究?--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9:24 (UTC)
  • 適用與否不是你我在這裡說了就算數,必須要有可靠來源說適用才行,這是方針規定的。
  • 敝人所言皆是方針的規定,閣下若對方針不滿,請到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反應。
  • 是的,這種推導就是原創研究。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1:45 (UTC)
Matt Smith
  • 先回答問題嘛,國際法內容條文全都解釋過,請你告訴我中英的情況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哪裡不適用?相同標準,你若不認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證我提供的來源,再去向其他用戶求證。原來在你眼中維基百科的內容不是可靠來源,而且還可以依自己的意願把波茨坦公告的內容拆開來解讀,哈哈。
  • 又是裝作看不見,迴避問題,請你去查一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哪一條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個國家名稱及情況?如果沒有的話何以根據你神一般的邏輯質疑我。
  • 你以為你是誰?你是判官?原來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政府被你認為不是歷史事實,而是原創研究,哈哈。--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5:38 (UTC)
  • 閣下問敝人也無濟於事,無論敝人個人認為適用或不適用,維基百科都要求必須有可靠來源說適用才能寫在維基百科上。
  • 敝人不是在質疑閣下,而是在向閣下說明維基百科的遊戲規則。
  • 敝人從未說目前處在台澎的中華民國政府不是事實。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7:04 (UTC)
(~)補充:在此引用一下管理員Antigng先前關於方針的說明:「我發現上面的討論偏掉了,這裡不是百家爭鳴的學術場所,不應該說「我對某一次文獻的解讀是...」,而應該列舉討論可靠的二次文獻對這些一次文獻的解讀。」--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7:39 (UTC)
我們不是判官,依維基分針要以二次文獻,不是自行解讀一次文獻,這是原創研究。如以下英國政府對條約的看法,屬二次文獻,就是國際政治上對台灣統治權有保留的態度,參見書籍The U.S.-Taiwan-China Relationship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Eden先生,英國外交部長,1955年2月4日表示如下:
"In [the Fall of] 1945,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mosa was taken over from the Japanese by the Chinese forces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but this was not a cession, nor did it in itself involve any change of sovereignty. The arrangement made with Chiang Kai-shek put him there on a basis of military occupation pending further arrangements and did not of themselves constitute the territory Chinese. Under the Peace Treaty of April, 1952, Japan formally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ut again this did not operate as a transfer to Chinese sovereignty, whether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o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authoritie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e therefore, in the view of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territory the de jure sovereignty over which is 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
1945年秋天,在同盟國統帥的指示下, 中國人從日本人手中接管福爾摩沙島的行政,但這不是領土割讓, 也不意味著任何主權的改變。這與蔣介石的安排, 他在台灣是一個軍事佔領,要等未來進一步的安排, 這樣的情況並不使台灣成為中國的。1952年4月的和平條約, 日本正式放棄他對福爾摩莎和澎湖的所有權、權利等等, 但這又不是把主權過戶給中國, 無論是共產黨的中國或是國民政府的中國。所以福爾摩沙、 澎湖在英國女皇政府的見解裡面,主權狀況是未確定或未決定的。
-- Historical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 (Formosa)
III. Refutation against PRC and ROC,
因國際上有所爭議,所以用詞需保持中立立場。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8:22 (UTC)
Matt Smith
  • 別想用無濟於事迴避問題,是你自己質疑:「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本身從來沒提到中英的情況」,之後我把國際法內容條文全都解釋過,請你告訴我中英的情況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哪裡不適用?相同標準,你若不認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證我提供的來源,再去向其他用戶求證。
  • 又是裝作看不見,迴避問題,你自己的規則就是嚴人寬己的雙重標準,挑出質疑的是你,那就請你去查一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哪一條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個國家名稱及情況?如果沒有的話何以根據你神一般的邏輯質疑我。
  • 中日和約有寫台澎及對不平等條約的無效,沒有寫承認台灣獨立,沒有寫台灣交給中國託管,你自己說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是原創研究,那就請告訴我你認為的歷史事實是什麼?你所謂的可靠來源是什麼?

真是好好笑,你找出的理據都是片面之詞,沒有一個事例印證,就像你這次說一個英國官員對條約的看法,你就把他當作寶,這個例子就如同你先前引用的美國官員說波茨坦公告從未正式執行一樣,那就請你找出一個正式執行過日本接受投降的來源嘛,連你自己認同的反方觀點都沒有來源支持,那就是查無可證說空話,就像這位英國官員一樣,既然台澎不是獨立,也不是託管,如果真像英國官員的觀點所說主權狀況是未確定或未決定的,那就符合聯合國大會1514號決議,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那何故英國從未在聯合國會議中控告中國軍事佔領或非法侵佔台灣?--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11:04 (UTC)

  • WP:非原創研究:「無論使用何種類型的來源,都不應描述來源中沒有明確提及的結論,否則就是原創研究。」閣下若對方針有什麼不滿,請去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反應。
  • 同上。
  • 因為有來源主張「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因此這句話不是原創研究,但依維基百科的方針WP:ASF來看,這句話只是觀點而非事實,敝人在上面轉貼的英國外相的言論也是觀點。敝人轉貼英國外相的言論是要提醒閣下,在台灣的領土主權的問題上存在著正反兩方觀點,因此維基百科的條目必須保持中立,不能偏袒任一方。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11:26 (UTC)
Matt Smith
  • 哈哈,這裡就是公開的討論的地方,我針對的是你神一般的邏輯,不要一副官腔迴避問題裝看不見,有本事就回答我嘛,你真的把自己當做判官?是你自己質疑:「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本身從來沒提到中英的情況」之後我把國際法內容條文全都解釋過,請你告訴我中英的情況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哪裡不適用?相同標準,你若不認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證我提供的來源,再去向其他用戶求證。
  • 又是裝作看不見,迴避第二個問題,你自己的規則就是嚴人寬己的雙重標準,挑出質疑的是你,那就請你去查一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哪一條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個國家名稱及情況?如果沒有的話何以根據你神一般的邏輯質疑我。
  • 沒有事例印證的觀點就是無可查證的片面之詞,說白了就是胡說八道,eg你先前引用的美國官員說波茨坦公告從未正式執行和英國官員的觀點所說臺澎主權狀況是未確定或未決定的,這些明顯就是無事實根據。相反我舉出的事例全都有印證,但你硬是要找出質疑的地方,當我每次回答完然後反問你神一般的邏輯後,你又迴避問題選擇性失明。--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0:31 (UTC)
這些事情在上面都說明過了,敝人不再重覆。如果閣下仍然願意參與維基百科,那麼請抽空閱讀三大核心內容方針:WP:中立的觀點WP:可供查證WP:非原創研究,這樣對於閣下才有幫助。如對方針有不懂之處,請儘管發問。--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2:24 (UTC)
Matt Smith
IP君與Matt Smith對於國際法的辯論爭議不下。建議問@Antigng:或其他管理員對於此項國際法討論是否有涉及WP:中立的觀點WP:可供查證WP:非原創研究方針的看法。--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2:57 (UTC)
敝人與他的討論應該可以說是告一段落了。IP人士確實不斷嘗試用自己的理解來解釋國際法,但敝人對他的回應其實只是以方針作為重點,甚少談到國際法。--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6:54 (UTC)
關於閣下指責敝人用官腔講話,敝人會仔細想想這一點;至於其它的指控,請閣下保持WP:文明WP:禮儀。--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6:54 (UTC)
Matt Smith

那你好好想清楚吧,OH NO!剛說完又來了?--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2:51 (UTC)

IP君:容我再發表一點意見:①「光復」除了前面辭典說過的「失去再收回」還隱含「重見光明」的意思[23][24],問題是中華民國在戰後初期有讓臺灣人重見光明嗎?「走了狗,來了豬」的說法是怎麼來的?所以中華民國就算是合法統治臺灣,那也只是「統治」而已,而不能稱「光復」。②前面您說過:「(二二八、白色恐怖)這種事每個政權都有發生,國民政府在大陸也有清黨殺了不少共黨,韓國也有光州事件,美國也有肯特州立大學屠殺,所以就因此而否定全部?」,但也不能因此就肯定全部吧?而且那麼在下也可以說:掠奪殖民地物資、殺害殖民地人民,很多國家都有發生, 不是只有日本才有殖民地,不應因此否定全部。不管為了什麼目的,八田與一鳥居龍藏伊能嘉矩石川欽一郎磯永吉等人對臺灣做出貢獻都是事實。既然日本殖民臺灣是事實,日本統治臺灣也是事實,那就應該採較中性的統治才是。③總之,狗去豬來,如果中華民國好意思說自己是在治理臺灣,甚至光復臺灣(讓臺灣重見光明),那麼日本為什麼就不是在治理臺灣呢?-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17日 (一) 13:14 (UTC)
克勞棣
  • ①首先,你引用的網址都是正面評價光復台灣。其次,先說那種稱呼,那是外省人與本省人磨合,引發省籍矛盾產生的排外情緒所產生的言辭,省籍生活文化差異是經過慢慢磨合才會消除矛盾,如同原住民之一的西拉雅族人稱漢人為Taian或Tayan,漢人稱原住民咕嚕咕嚕,香港人把外地人叫X燦,XX哩等等,上海人把外地人叫X巴子,各地都會有這種情況,最後所謂的番薯仔和芋仔還有分彼此嗎?所以你的論點還是把日本殖民台灣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畫上等號,這一開始就是錯誤的,台灣是中國自己的國土,而日本是把台灣當作殖民地而已,因此如果要畫上等號去比較,你不應該用統治去比較殖民,而應該用殖民比較殖民才對,香港正好經歷過英國和日本的殖民,完全可以比較英日兩者的分別。②我不是叫你肯定全部,也不是要否定全部,但基本事實的東西是不會改變的,日本從不把台灣當作本土對待,你可以認同你舉例的日本人對台灣的貢獻,從那些人的故事更加證明日本殖民時期台灣人沒有地位的事實,因此你也可以反思,為何日本殖民時期找不出一個有地位的台灣人做紀念。如同你第一點說本省人叫外省人X,不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會像日本殖民者一樣叫台灣人做清國奴,相反光復台灣後,台灣本省人地位提升,本省精英人才輩出(議員,市長,縣長,省長,副總統)。日本是台灣的宗主國,台灣這個殖民地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所有權力,完全受宗主國的日本人控制,台灣這個日本人的二等公民何以能接受美化日本殖民,而把殖民字眼刪除。③論點如上,再加上我之前舉的日本殖民時期,漢人種的米都是給日本人吃,佃農根本吃不飽,而中華民國政府減低田租,保障農民收入,切實扶植自耕農,使其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種。這些差異分別就不再多講。--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9:24 (UTC)
為何日本殖民時期找不出一個有地位的台灣人做紀念?沒有為何,因為事實上就是有,黃土水陳進蔣渭水鄧雨賢林玉山陳澄波杜聰明等等。-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18日 (二) 01:45 (UTC)
克勞棣

這就更加證明台灣人在日本殖民時期是沒有地位,黃土水←雕刻家、陳進←畫家、蔣渭水←醫師和反抗日本殖民領袖、鄧雨賢←作曲家、林玉山←畫家、陳澄波←畫家、杜聰明←醫師。他們不是藝術家就是醫師,這些人的故事就見證了日本是台灣的宗主國,台灣這個殖民地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所有權力,完全受宗主國的日本人控制,日本殖民時期的台灣人一直都是次等公民。--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5:38 (UTC)

在下完全看不出來閣下是如何由在下的回應推論「這就更加證明台灣人在日本殖民時期是沒有地位」、「這些人的故事就見證了日本是台灣的宗主國....日本殖民時期的台灣人一直都是次等公民。」。是閣下說為何日本殖民時期找不出一個有地位的台灣人做紀念?在下就找出幾位值得紀念的日本殖民時期有地位、值得紀念的臺灣人作為反例,他們在自己的領域裡是很受尊敬的,還是閣下認為藝術家與醫師沒有地位?次等公民會獲頒京都帝國大學醫學博士學位嗎?-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19日 (三) 03:46 (UTC)
克勞棣

看來你是搞不清二等公民與一等公民的身份之別,你認為日本殖民者會因為他們是藝術家和醫師,而把他們當作是日本的一等公民?日本人會給予這些人擁有對台灣這個殖民地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權力?如果有這樣的事例,請說明哪一個台灣人擁有對台灣這個殖民地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權力。二等公民不是奴隸,不管是藝術家,醫師或者佃農都應該受人尊敬,但不代表因為他們在自己的領域裡受人尊敬,就可以當作他們可以與日本人平起平坐,事實在日本殖民時期台灣人一直都是二等公民,永遠不能享有日本人同等的權利和地位。--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5:24 (UTC)

廖西東(廖了以的祖父),曾任台中廳葫蘆墩區區長與改制後的台中州豐原郡豐原街街長。另外請見1935年臺灣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有提到台北市第一高票的蔡式穀)(當然,當選者中還有很多沒有維基條目的臺灣人)。-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19日 (三) 06:41 (UTC)
克勞棣

你好像還是沒有搞清楚我的問題,哪個台灣人與日本人一樣擁有對台灣這個殖民地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權力?所以最厲害的就只有這些?你認為他們是嗎?先不說這個街長官職和那些議員的職權有多大,就以他的家族與日本人的人脈關係就明白之間的分別。日本殖民40年後的1935年選舉,一半開放選舉,另一半仍是官方派任,台中市台灣人與日本人比例為5:1,但有選舉權者日本人占2000多人;台灣人占1800多人。而全台400萬台灣民眾裡面,合乎資格公民者僅為28000人,這些就更證明了日本殖民台灣時期一等公民與二等公民的差別,這就是為甚麼我告訴你不能把日本殖民台灣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畫上等號,因為日本作為殖民者,日本人就是一等公民,台灣人一直就是二等公民,日本是台灣的宗主國,台灣這個殖民地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所有權力,完全受宗主國的日本人控制。--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2:51 (UTC)

①我漏看了,但您也漏看了:在當選席次方面:市會議員日本人占51﹪,台灣人49﹪;而在街庄協議會日本人僅占8﹪,台灣人92﹪。另外,條目並沒有說當時在臺日本人有多少人,合乎公民資格者又有多少人。②看來您是指「整個」台灣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方面的權力,那請問本省人明明比外省人多很多,但「光復」後多少年才產生第一位本省籍臺灣省主席謝東閔(謝東閔管的也不是整個臺灣,因為首都臺北市於1967年升格直轄市,已不歸省主席管了,市長也是官派的)(失去了選舉市長的權利,看來升格也未必是好事,甚至可以說是一項美麗的陰謀)?還有「光復」後多少年才產生第一位本省籍總統李登輝(李登輝尚且不是國民大會直接選為總統,而是小蔣做到死才輪到他副總統繼位的,而且當時的李登輝是國民黨的)?再說輪到李登輝當總統時,中華民國已經處決了多少被安上莫須有罪名的臺灣「政治犯」?③我當然不能把日本殖民台灣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畫上等號(以同樣標準去評比),因為「祖國」對待臺灣不能只比「殖民宗主國」好一點點、好一些些,而是要好很多很多才是。-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19日 (三) 13:53 (UTC)
克勞棣

①首先回答你,日本殖民時期的協議會職權為單純諮詢機關,協議會並不能決議地方公共事務;如施政計畫、經費預算與相關賦稅等。協議會制度規定:官員可向協議會諮詢,而邀其決議,惟此諮詢決議並非強制,所以協議會並非真正民意代表機關。條目並沒有說當時在臺日本人有多少人,我用Google找到了當時在台灣的日本人與台灣人的人口比例差距有多大。來源:[25]②看來你又回到了把日本殖民台灣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畫上等號做比較,我還是那句話,兩者不能比較,台灣是中國自己的國土,而日本是把台灣當作殖民地。不過你要知道歷史,我可以簡單講:1945年10月25日才在台北舉行受降典禮,1946年台灣已經有第1屆村里長選舉,第1屆鄉鎮市區民代表選舉,縣參議員選舉和省參議員選舉。1947年台灣人參選第1屆國大代表選舉,1948年第1屆立法委員選舉和第1屆總統選舉。1950年第1屆縣市長選舉。1951年第1屆臨時省議員選舉等等。這些事例說明台灣人民與大陸各省人民一樣,同樣享有平等的地位。中華民國的總統也是經過軍政,訓政和憲政,做事就是一步一腳印,不能一步登天,相反有些事例就永遠不可能發生,例如日本殖民時期會不會產生二等公民的謝東閔做台灣總督。還是那句話,那些事世界各政權都做過,難道日本殺的台灣人很少嗎?所以我不是叫你肯定全部,也不是要否定全部,但基本事實的東西是不會改變的,日本從不把台灣當作本土對待,日本殖民時期的台灣人一直是二等公民,所以不要把它與中華民國相比。③多與少在於你心中的那把尺,希望你多去聽聽台灣老人家的故事,多看看亞洲各地曾經被日本殖民過的地方對日本殖民的看法。--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9:03 (UTC)

亞洲各地曾經被日本殖民過的地方在日本殖民者走後也經歷過二二八事件與幾十年的白色恐怖嗎?還有世事多變,很少有事情是不可能發生的;它不發生,通常只是因為時間還不夠久;1950年代的臺灣人也認為蔣中正至死都無法收復大陸是不可能發生的,「偽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次也是不可能發生的,「中」美斷交也是不可能發生的,以及電話可以照相而且還不需要裝底片當然更是不可能發生的!-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20日 (四) 17:37 (UTC)
克勞棣
  • 我不敢說你孤陋寡聞,但如果要討論,請用常識來討論,東南亞各國軍政府獨裁統治不是什麼新的新聞吧,他們反共立場鮮明,殺的共產黨人和政治犯不會比蔣中正少。紅色高棉這麼有名的歷史你也不可能不知道吧。馬來西亞的五一三事件和印尼的建國五原則青年團,對華人的傷害也絕不比日本人小。
  • 世事再多變,但基本事實的東西是不會改變的,宗主國就是宗主國,殖民地就是殖民地,日本從未把台灣當作本土看待,台灣一直都是日本的殖民地,所以永遠不會改變台灣人在日本殖民時期是二等公民的事實。--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01:38 (UTC)

其他用詞

(*)提醒樓主WP:RLWP:CONWP:BIAS_POLITICSWikipedia_talk:台灣維基人Wikipedia:格式手冊/避免使用的字詞#海峽兩岸政治Wikipedia_talk:臺灣專題#ROC,ROC-TW,一定要互換?,大量修改類似內容請先達成共識後再進行,感謝--Btooombtooom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2:54 (UTC)

@218.250.218.240:端看您在金城武中的編輯,國語改成國語完全是錯的(類似(新手)破壞)(改得更不準確),中國大陸改大陸違反地域中心,台日改成中日不準確,台語改成閩南語違反先前討論的結果(無共識);基隆市中抗戰勝利的用法也是地域中心,民國的用法也是地域中心日治改成日本殖民、日據也沒有附上為何更改的理由和合理解釋,因此綜合以上還有各種可能有爭議的貢獻才(理所當然)會被認為是破壞,建議您在做出編輯時可以在編輯摘要中加入為何做出這種更改的原因。其他你舉的那些例子,什麼清國什麼光復的因為找不到你說的(也許你可以貼連結),所以在這裡暫時無法置評。--Btooombtooo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39 (UTC)
  • Btooombtooom,我說這不是中文維基的第一次。Copyangry7fcvc就是堅持這樣替換[26],也有嘗試想罷免我[27]。IP君,我向你推薦你找他來罷免我。--Outlookxp留言
@Btooombtooom: 感謝你認真回應討論,國語與[[國語]的分別就是加了注釋,你覺的有比沒有好,OK。中國大陸改大陸是違反地域中心?我看維基百科中的說明通稱大陸或中國大陸或內地,中文維基中所有大陸或內地是不是都要改中國大陸?台日改成中日不準確?台灣是國家嗎?台灣是國籍嗎?台灣的新竹人和福建的金門人結婚生的兒子算不算閩臺混血兒?台語改成閩南語這個問題,如果是台語的話,這個名詞本身就有問題,Outlookxp之前說過可以用台灣閩南語,我不反對。抗戰勝利的用法是地域中心?兩岸前年都慶祝抗戰勝利,請問違反了那個的規條?民國的用法也是地域中心?請問政府廢除民國紀年了嗎?如果維基要一致用西元紀年,為何日本天皇紀年有沒有事?改成日本殖民時期理由不就是依照歷史事實,合理解釋請看我與克勞棣討論對話。清國與光復其實就是我列舉的那幾個連結,我查看後發現清國一詞已由編者No1lovesu改回清朝,光復就是全部已被管理員刪除,所以你找不到。 --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4:49 (UTC)

大陸與中國大陸用詞

「中國大陸改大陸是違反地域中心?」:當然是!大陸又不一定是中國大陸,也可能是美洲大陸、非洲大陸.....,當你寫的大陸是指中國大陸就改成中國大陸,當你寫的大陸是指美洲大陸就改成美洲大陸......,為什麼還能推論「中文維基中所有大陸或內地是不是都要改中國大陸?」?-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9日 (日) 15:37 (UTC)
克勞棣 維基百科中的說明通稱大陸或中國大陸或內地,但你說寫的大陸是指中國大陸就改成中國大陸,因此依照這個邏輯,所以推論中文維基中所有寫大陸或內地的字眼版面是不是都要改中國大陸?另外請看清楚我講的是混血兒,ok?--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5:54 (UTC)
根據WP:避免地域中心的精神,大多數華人圈以外的人士不可能看到「大陸」這一詞就聯想到「中國大陸」,因此這是地域中心。——꧁༺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14 (UTC)
「所以推論中文維基中所有寫大陸或內地的字眼版面是不是都要改中國大陸」,說得一點都沒錯。中文維基是用中文書寫的世界性百科全書,不是華人的百科全書。--Antigng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16 (UTC)
星耀晨曦 Antigng 謝謝指教,同樣換個角度,所以推論中文維基中所有寫中國指中國大陸的字眼版面,是不是都要把中國改中國大陸?--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37 (UTC)
這個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中國的古代。可沒有中國大陸這一說,有也只是地理上。——꧁༺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7:15 (UTC)
星耀晨曦 這個肯定不會誤會啦,我當然指的是近代兩岸分治後的情況。所以如果一樣相同標準,我覺得OK,相反不准用大陸,一定要改中國大陸,但其他用中國,又不用改中國大陸,就是雙重標準。--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0:33 (UTC)
「中國大陸」、「台灣」,這是標準用法,其他用法如「中共國」、「台灣省」、「台灣國」都是不合適的。--Antigng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06 (UTC)
Antigng 請看清楚我上面說的,如果先前定義:凡是用大陸,內地指中國大陸的,一律改為中國大陸,那麼同樣,凡是用中國指中國大陸的,是不是用同樣標準,一律改為中國大陸?--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27 (UTC)
是。--Antigng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37 (UTC)

台日與中日用詞

「台日改成中日不準確?台灣是國家嗎?台灣是國籍嗎?」:台灣不是國家,而香港也不是,可是有港英關係港美關係港泰關係,雙邊關係並不限於國家對國家。-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9日 (日) 15:35 (UTC)
IP君,你說「台日改成中日不準確?台灣是國家嗎?台灣是國籍嗎?」XX混血的稱呼又不限於兩國間、一國內的區分,如原(原住民)漢(漢族)混血、英(英格蘭)愛(愛爾蘭)混血,混血會是用區分,而不是你舉例的來分。台日混血,是因為有台裔。台裔這是美國政府都用[28]台裔可算是屬於華裔的一種;台日混血,算是屬於中日混血、華日混血的下分類阿。--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1:21 (UTC)
Outlookxp 首先混血兒不是單由裔來區分,還有其他如:國籍,種族或民族等等。如同你說台裔屬於華裔的一種,港裔也是一樣,只是漢族的下分類。其次,混血兒名稱要對等,原(原住民)漢(漢族)混血兒←民族對民族;英(英國)日(日本)混血兒←國籍對國籍;而你說的台(華裔)日(日本)混血兒←種族對國籍,就是不對等也不合適,所以應該改為中日混血兒。--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9:43 (UTC)
IP君你說「混血兒名稱要對等」的見解,當然,「台」「日」的混血是「台裔」、「日裔」阿,不是對等嗎?因閣下把「日」都視為國籍。再你說英(英國)日(日本)混血兒是國籍對國籍,為何不視為英裔對日裔?那你要如何解釋英蘇混血,你會解釋英國是國家,蘇爾蘭不是,所以不對等嗎?這是因為你都把「日」都視為國籍,又說因臺灣不是國家,認為不對等,所以否認「台日」之詞認為不精確,哪麼像是「台X」(X為國家名等)的臺灣與日本關係臺灣與歐盟關係‎、台灣與法國關係‎,你是否認為這些分類與條目也不對等、不精確也要反對?還有一個條目叫鄭英通商,這是否也不對等?--Outlookxp留言
Outlookxp 如果你不認為是國籍,而是民族,那麼台日混血兒一樣有問題,日本不是民族,日本有不同的民族,金城武的父親是沖繩人,沖繩大多是琉球族,所以對等的是:台琉混血兒。為何不視為英裔對日裔?如同我剛才解釋,如果你把英視為英裔(英格蘭民族),就不能把日視為日裔,因為日本不是民族。英國是國家,蘇爾蘭不是國家,英(英格蘭)蘇(蘇格蘭)混血兒←民族對民族。最後你指的就是涉及政治問題,如果克勞棣提過的,有港英關係港美關係港泰關係,雙邊關係並不限於國家對國家。--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09 (UTC)
IP君,我認為你若建議金城武改「台琉混血」,這我贊成,比「台日混血」更精準。精準度「台琉混血」>「台日混血」>「中日混血」。--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24 (UTC)
Outlookxp

既然你同意用台琉混血,我也不反對。--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40 (UTC)\

感謝有共識。--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45 (UTC)

我發現上面的討論偏掉了,這裡不是百家爭鳴的學術場所,不應該說「我對某一次文獻的解讀是...」,而應該列舉討論可靠的二次文獻對這些一次文獻的解讀。--Antigng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36 (UTC)

戴資穎

此條目的「技術特點」段落被反覆無理由加入大段無來源、疑似宣傳的內容,討論頁試圖交流無效。在下已刪除兩次,故置於此請求進行討論。--Tiger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3:38 (UTC)

羽毛球人物相關條目,最近常由同一人添加大量疑似原創研究的非客觀敘述,大部分都很難找到來源,並且不看敘述的正確性,用字遣詞很多也難以理解。某幻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4:43 (UTC)
補充,類似問題條目:維克托·阿薩爾森卡羅列娜·馬琳普薩拉·文卡塔·辛德胡安東尼·金廷...等。某幻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4:46 (UTC)
@Terry850324:如果確實不應加入這些內容的話,麻煩閣下去回退一下。--Tiger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5:46 (UTC)

維基百科有聲條目播放器模板是否應該置頂

我認為有聲條目的播放器應放在條目的最頂而不應該放在條目最尾,在此詢問意見確立有聲條目模板放置位置。維基百科巡查員Richard923888執行編輯~\(≧▽≦)/~ 2017年4月15日 (六) 04:33 (UTC)

雖無規定,如果與章節相關,可以放在章節內混排居右吧,好像有這種用法。放在「外部連結」章節,好像只是個傳統,並可能是考慮到類似{{Commons}}。如果統一放在頂部,加上信息框,可能較長吧。--YFdyh000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20:51 (UTC)

條目「紅色通緝令」中涉及的100名涉嫌犯罪人員身份證信息、護照等是否合適?

條目「紅色通緝令」中涉及的100名涉嫌犯罪人員身份證信息、護照等[29],全部完完整整複製自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除照片外),是否合適?是否違反「不要包含原始資料的副本」這個規則?我認為應該把該段落恢復到此版本,如何?--112.5.234.116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3:07 (UTC)

向上航空中哪句話是否通順的?

關於本人和Rockwoodtp編輯爭議

@暖城2016-02-05:兩句都不好,在下認為閣下的版本有英式中文之嫌。在下認為應是「向上航空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創立於2013年11月」或「向上航空創立於2013年11月,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去掉「作」字,增加逗號)。-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22日 (六) 09:40 (UTC)
@克勞棣: 恩,你建議不錯。個人覺得沒有作的那個更好:「向上航空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創立於2013年11月」。--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9:43 (UTC)

建議改名:S7航空→西伯利亞航空

阿聯酋航空官網上用的是西伯利亞航空,見阿聯酋航空官網--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11:16 (UTC)

使用中文名:奔向天空航空

天巡中使用奔向天空航空一名,見天巡。根據使用常用譯名的原則,該用中文名——奔向天空航空。--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11:22 (UTC)

在作家傳記條目的作品列表可以詳細到什麼程度?

如題,像如月群真這樣的寫法可以嗎?算不算愛好者內容或過度細節? -KRF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8:17 (UTC)

那啥,我昨天應該解釋的很清楚了(其實這種事你們應該直接來問我)--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8:00 (UTC)
請問您的解釋在哪裡?翻譯自日文條目不能表示沒有問題吧,姑且不論日文ACG條目一向有這種類似的問題,問譯者本人是不見得會察覺的,所以我才提到這兒來啊 -KRF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9:08 (UTC)
編輯注釋啊。日文版有沒有問題,你們可以自己過去看一下啊,人家一路綠燈(一個模板都沒有)。@YFdyh000: 我倒要順便問一問了,為什麼人家原版可以一路綠燈通過,到了中文譯版還得掛上一堆模板?人家那邊無論人手還是管理員等項,我記得是遠高於中文的就是。--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8:00 (UTC)
人多和條目品質高並沒有必然關聯,來自翻譯也不能表示條目沒問題。日文版不掛問題模板,要麼是它疏忽了、要麼是規定不同,無論如何中文版是不會照搬的。現行中文條目沒有任何來源是事實,既然如此掛上無來源的模板絕無疑義;身為作家條目,作者生平和創作經歷只寫了兩行顯然不夠;連結至該頁面的條目只有兩條,理所當然需要更多;作品名稱裡當用書名號,此外還有一些格式上的問題。掛上那幾個模板都是非常合規定的。 -KRF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13:09 (UTC)

清華大學的重定向條目

清華大學(繁體字)條目本作為清華大學(簡體字)的簡繁重定向,Tart將其改為向國立清華大學的重定向,使相同標題鏈接指向不同頁面,私覺不妥,但是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故提出討論。由於該重定向頁的討論頁被自動導向清華大學(簡體字)的討論頁,不得不直接在此處提出。

--Yangwenbo99自由理性 2017年4月22日 (六) 16:28 (UTC)

兄弟

這是在說什麼?--Tp0910留言2017年4月23日 (日) 18:14 (UTC)

被破壞,已修復。Zest 2017年4月23日 (日) 18:32 (UTC)
無人處理,被偷渡一天有餘。--Tp0910留言2017年4月23日 (日) 23:36 (UTC)

Tifo

足球場的巨型橫幅Tifo怎麼翻譯,可以翻譯嗎?還是直接用英文。--Fxqf留言2017年4月24日 (一) 08:12 (UTC)

有關車站條目內結構圖的連結

最近港鐵的該批連結遭一個IP用戶(202.75.86.64)大規模刪除,請問應否算是破壞?--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17年4月21日 (五) 07:41 (UTC)

@owennson:溝通先。- 執行編輯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4月24日 (一) 11:49 (UTC)

印尼星翼航空命名

引用用戶瑞麗江的河水的原話:小弟認為以原文查詢最易找到的中文譯名最合適,故使用谷歌搜索Aviastar查出的印尼星翼航空為Aviastar在條目中的譯名(星翼航空)。附知@瑞丽江的河水:--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7:43 (UTC)

(+)支持 本人根據命名方針,的確用印尼星翼航空合適。--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7:43 (UTC)
(-)反對查「印尼星翼航空 -wikipedia」、「印尼 Aviastar -wikipedia」出來的結果……——Artoria2e5 討論要完整回覆請用ping 2017年4月24日 (一) 14:44 (UTC)

臺南捷運的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