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袍
法規依據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有關於司法人員執行庭務時,所穿着法袍的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2項授權制定的「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法袍樣式
中華民國現行的法袍均為鑲邊黑袍,依身分使用不同顏色,如:
- 大法官-心形領、寬袖、黑色長袍,外罩紫紅色肩衣
- 法官-鑲藍邊
- 檢察官-鑲紫邊(刑事訴訟庭出現)
- 律師-鑲白邊
- 書記官-鑲黑邊
- 通譯-鑲淡咖啡色邊
- 公設辯護人-鑲綠邊
- 專利師-鑲黃邊
- 公證人-鑲紅邊(公證結婚時使用,不會在訴訟法庭中出現)
中華民國現行的法袍為黑色散袖口式長袍。搭配紅色前襟配有裝飾性金黃色領扣。早期法袍沿襲了肩章和大沿帽等軍事色彩較濃的裝飾,與軍警制服相當類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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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法官服制變化看我國司法理念進步-中國法院網. www.chinacourt.org. [2021-1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