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暄

中国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

高銘暄(1928年5月24日),浙江玉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中共黨員,現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等職,亦是中國刑法學專業首位博士研究生導師[1]。2019年9月,高銘暄在北京獲授「人民教育家」國家榮譽稱號[2]與「最美奮鬥者」個人稱號[3]

人民教育家
最美奮鬥者

高銘暄
教授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 (1928-05-24) 1928年5月24日96歲)
 中華民國浙江省玉環市鮮迭村
民族漢族
國籍 中華民國(1928年-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至今)
政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母校國立浙江大學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生平

1928年(民國17年)5月24日,高銘暄生於浙江玉環鮮迭村,父親曾擔任浙江省高等法院審判官、杭州地方法院推事。高幼年隨祖母生活,小學畢業後後考入溫州甌海中學(今溫州市第四中學);1944年(民國33年)春,入讀溫州中學高中部。

1947年(民國36年),高銘暄考入國立浙江大學法學專業;1949年5月,中共領導的解放軍入主杭州,高利用暑假參與了中共杭州市委組織的青年幹部學校課程;同年9月,浙江大學法學院停辦,高經老師李浩培推薦轉入北京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並於1951年8月順利畢業;同年成為中國人民大學第二屆研究生,並於1953年7月畢業留校刑法教研室任教。1954年10月,高被抽調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起草班子,自此參與刑法起草,前後共經38稿25年,並最終在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迎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議通過。1956年,高被評爲講師。

1978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恢復辦學,高銘暄返崗執教;1980年5月,被評爲副教授;1983年5月,晉升爲教授;1981年7月,高所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出版,反響高漲;1982年,司法部協同教育部召集高在內的12位刑法學專家召開刑法學教材統編研討會,同年年底,中國首部統編刑法教科書《刑法學》成書,此後高又主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刑法學研究生教科書《刑法專論》;1984年1月,高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首位刑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

1999年至2009年,國際刑法學協會連續選舉高擔任兩屆副主席,並在其卸任協會副主席後隨即聘請他為協會名譽副主席至今[4]

2002年12月28日,「高銘暄刑法學發展基金」在中國人民大學成立;2023年4月7日,高銘暄學術館在浙江省玉環市開館[5]

榮譽

爭議

高銘暄曾在瀋陽劉涌案嫖宿幼女罪存廢問題中發表過一些爭議觀點,並因此在網絡上遭中國大陸某些網民批評。1997年,他曾參與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在中國法律中,屬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滿14歲女童卻被他與其他立法者認為具有從事性交易的能力。他曾回憶「考慮到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有賣淫的行為,與強姦罪中的受害人相比,二者是有一定區別的,對嫖宿幼女行為單獨定罪並規定獨立的法定刑比較妥當[7]。」此類案件中的受害女童身份被他與其他立法者,由強姦案受害人轉化為雛妓。在中國各地社會嫖幼成風背景下,強迫、引誘幼女賣淫案件此起彼伏,引發社會輿論關注。2008年起,兩會參與者開始持續在司法層面推動廢除嫖宿幼女罪,至2015年被廢除[8]。2012年7月11日,高銘暄接受《檢察日報》採訪時,「被嫖宿幼女」仍被他視為參與「客觀上存在」的「地下性交易」的雛妓,認為對她們的歧視來自「傳統社會文化心理」,而非嫖宿幼女罪。他強調「嫖宿幼女罪其實體現了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指中國民眾「不要基於情緒,期待對嫖宿幼女者一概處以死刑」,亦「不要迷信死刑」可以杜絕嫖幼現象[9]

參考資料

  1. ^ 高铭暄.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 2019-11-11 [2024-09-29] (中文(中國大陸)). 
  2. ^ 2.0 2.1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授予42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人民日報. 2019-09-17 [2024-09-29] (中文(中國大陸)). 
  3. ^ 最美奋斗者”名单公布!. 澎湃新聞. 2019-09-26 [2024-09-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08). 
  4. ^ 4.0 4.1 铭鼎法坛、暄煦杏林的大先生(二)——记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的法治人生. 騰訊網. 2023-05-31 [2024-09-29] (中文(中國大陸)). 
  5. ^ 王子君. “教育乃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记“人民教育家”高铭暄. 光明日報. 2024-09-06 [2024-09-29] (中文(中國大陸)). 
  6. ^ 6.0 6.1 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高铭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21-05-11 [2024-09-29] (中文(中國大陸)). 
  7. ^ 林貴文、朱建華. 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來源:中國人民大學. 2015-04-15 [2019-06-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15) (簡體中文). 
  8. ^ 官方对嫖宿幼女罪表态松动:“不宜”到认真研究.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網易,來源:澎湃新聞網. 2015-08-24 [2020-1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20) (簡體中文). 
  9. ^ 鄭赫南. 高铭暄:立法原意是对幼女给予特殊保护. 責任編輯:劉彬. 正義網-檢察日報. 2012-07-16 [2019-06-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16) (簡體中文). 「刑法關注的是客觀實際,『嫖宿』一詞是不好聽,但客觀上存在這種地下性交易的現象。其實,強姦、姦淫也不好聽。」高銘暄認為,這是一種傳統社會文化心理導致的對被嫖宿幼女的歧視,法律並沒有這個意思。高銘暄一再強調,嫖宿幼女罪其實體現了對幼女的特殊保護。[……]高銘暄最後提醒說,「不要基於情緒,期待對嫖宿幼女者一概處以死刑。不要迷信死刑,死刑也杜絕不了嫖宿幼女罪。強姦罪、殺人罪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此類犯罪依然存在。建議更多地從刑事政策上考慮嫖宿幼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