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

中国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

高铭暄(1928年5月24日),浙江玉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等职,亦是中国刑法学专业首位博士研究生导师[1]。2019年9月,高铭暄在北京获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2]与“最美奋斗者”个人称号[3]

人民教育家
最美奋斗者

高铭暄
教授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28-05-24) 1928年5月24日96岁)
 中华民国浙江省玉环市鲜迭村
民族汉族
国籍 中华民国(1928年-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
政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母校国立浙江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生平

1928年(民国17年)5月24日,高铭暄生于浙江玉环鲜迭村,父亲曾担任浙江省高等法院审判官、杭州地方法院推事。高幼年随祖母生活,小学毕业后后考入温州瓯海中学(今温州市第四中学);1944年(民国33年)春,入读温州中学高中部。

1947年(民国36年),高铭暄考入国立浙江大学法学专业;1949年5月,中共领导的解放军入主杭州,高利用暑假参与了中共杭州市委组织的青年干部学校课程;同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高经老师李浩培推荐转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三年级,并于1951年8月顺利毕业;同年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研究生,并于1953年7月毕业留校刑法教研室任教。1954年10月,高被抽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起草班子,自此参与刑法起草,前后共经38稿25年,并最终在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议通过。1956年,高被评为讲师。

1978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恢复办学,高铭暄返岗执教;1980年5月,被评为副教授;1983年5月,晋升为教授;1981年7月,高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出版,反响高涨;1982年,司法部协同教育部召集高在内的12位刑法学专家召开刑法学教材统编研讨会,同年年底,中国首部统编刑法教科书《刑法学》成书,此后高又主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刑法学研究生教科书《刑法专论》;1984年1月,高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位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1999年至2009年,国际刑法学协会连续选举高担任两届副主席,并在其卸任协会副主席后随即聘请他为协会名誉副主席至今[4]

2002年12月28日,“高铭暄刑法学发展基金”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2023年4月7日,高铭暄学术馆在浙江省玉环市开馆[5]

荣誉

争议

高铭暄曾在沈阳刘涌案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中发表过一些争议观点,并因此在网络上遭中国大陆某些网民批评。1997年,他曾参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在中国法律中,属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满14岁女童却被他与其他立法者认为具有从事性交易的能力。他曾回忆“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有卖淫的行为,与强奸罪中的受害人相比,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对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并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比较妥当[7]。”此类案件中的受害女童身份被他与其他立法者,由强奸案受害人转化为雏妓。在中国各地社会嫖幼成风背景下,强迫、引诱幼女卖淫案件此起彼伏,引发社会舆论关注。2008年起,两会参与者开始持续在司法层面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至2015年被废除[8]。2012年7月11日,高铭暄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被嫖宿幼女”仍被他视为参与“客观上存在”的“地下性交易”的雏妓,认为对她们的歧视来自“传统社会文化心理”,而非嫖宿幼女罪。他强调“嫖宿幼女罪其实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指中国民众“不要基于情绪,期待对嫖宿幼女者一概处以死刑”,亦“不要迷信死刑”可以杜绝嫖幼现象[9]

参考资料

  1. ^ 高铭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2019-11-11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2. ^ 2.0 2.1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授予42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人民日报. 2019-09-17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3. ^ 最美奋斗者”名单公布!. 澎湃新闻. 2019-09-26 [2024-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8). 
  4. ^ 4.0 4.1 铭鼎法坛、暄煦杏林的大先生(二)——记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的法治人生. 腾讯网. 2023-05-31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5. ^ 王子君. “教育乃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记“人民教育家”高铭暄. 光明日报. 2024-09-06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6. ^ 6.0 6.1 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高铭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21-05-11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7. ^ 林贵文、朱建华. 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2015-04-15 [2019-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5) (简体中文). 
  8. ^ 官方对嫖宿幼女罪表态松动:“不宜”到认真研究.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网易,来源:澎湃新闻网. 2015-08-24 [2020-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0) (简体中文). 
  9. ^ 郑赫南. 高铭暄:立法原意是对幼女给予特殊保护. 责任编辑:刘彬.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2-07-16 [2019-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6) (简体中文). “刑法关注的是客观实际,‘嫖宿’一词是不好听,但客观上存在这种地下性交易的现象。其实,强奸、奸淫也不好听。”高铭暄认为,这是一种传统社会文化心理导致的对被嫖宿幼女的歧视,法律并没有这个意思。高铭暄一再强调,嫖宿幼女罪其实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高铭暄最后提醒说,“不要基于情绪,期待对嫖宿幼女者一概处以死刑。不要迷信死刑,死刑也杜绝不了嫖宿幼女罪。强奸罪、杀人罪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此类犯罪依然存在。建议更多地从刑事政策上考虑嫖宿幼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