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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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空間中的合理應用問題

針對維基百科:關注度 (組織與公司)草案探討

{{lang-xx}}的語言連結去留問題

保留派與提刪派的矛盾

WP:CFRD,修訂版本刪除標準其二的第三次討論

這個問題歷經兩次探討卻沒完全解決,故請勿責怪我在此冗長而詳略不當的敘述。

RevDel修訂版本刪除)是從一個頁面的歷史中划去特定的修訂版本,使其變得不可讀的管理工具。比如,當出現有人往一個歷史悠久的頁面中插入了侵權內容時,侵權內容只存在在最新的修訂版本裏。那麼只要劃掉這個特定的版本就好。如果沒有這個工具,就必須刪掉整個頁面,然後恢復沒侵權的版本。所以,修訂版本刪除是非常有用的工具。

除了對付侵權,RevDel還可以劃掉含有人身攻擊的版本,也是非常好用的。於是,當遇到了人身攻擊的內容時,我們就有了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直接從源碼里刪掉,就像反破壞時經常做的那樣,僅僅是刪掉,不做後續處理。這樣做會讓人身攻擊內容留在歷史裏。或者在刪掉之後,進一步再將那個歷史版本也劃掉,讓人即使翻查歷史也看不到人身攻擊的內容。這樣一來,就有了何時採取普通刪除法,何時採取嚴厲 RevDel 的問題。

從一般常識角度來說,如果有人在歷任美國總統的頁面中寫入「全是傻逼」字樣,我們可以使用源碼刪除法。因為即使有人通過翻查歷史看到了這個版本,也不會因為這個評論而確信歷任美國總統全都是傻逼。(這是一個架空的例子,並非實例,然而實際的維基站務中確實碰到了類似的問題)

但是,當遇到蓄意詆毀名譽的情況,比如,在某個美國總統頁面中煞有介事地描述該名總統如何患有某種心理疾病(其實沒有),如何因此損害了全人類的利益,還給出了來源參考(假的),那麼,僅僅是普通刪除則是不夠的。應當採取嚴厲 RevDel。因為如果有人翻查到了該歷史版本,將有可能對內容感到困惑。這就是所謂「即使人身攻擊僅僅留在了歷史版本裏也不行」的情況。(實際上,我認為這正是CFRD2標準建立的初衷。)

以上就是我對人身攻擊內容何時採用普通刪除,何時採用嚴厲刪除的判斷標準。簡而言之,就是「歷史版本中的內容會否對現實實體構成影響」。

可是為什麼不默認採用嚴厲刪除法呢?不論何時都採用嚴厲法,顯然能夠更好的杜絕人身攻擊。

這是因為 RevDel 實際上是通過減少頁面歷史的連續性和透明度來達到隱藏的效果的。歷史連續性和透明度對於履行CC BY-SA協議至關重要。此外,RevDel 的本質的意義就在於避免大多數編輯(對某個特定刪除候選版本)參與決策,這造成對管理員資源的佔用以及,管理員資源供需失衡導致的潛在管理決策錯誤。

目前仍存在的問題是,比如令人感到不適、噁心的攻擊(譬如,故意使用噁心的詞彙、圖片)雖然屬於單純攻擊(「全是傻逼」這一類別),讀者也完全不會被誤導,但是由於心理學的影響給人帶來不良好的感覺,這種情況是否適用嚴厲刪除?還有就是,大家是否都認同我上面敘述的判斷標準呢?因為在交流的過程中確實發現不止一人覺得嚴厲刪除法應當作為默認刪除法。

請給出意見。

2016年2月19日 (五) 21:15 (UTC)

Bluedeck

擾亂的內容沒有建設性意義,刪了也無妨。--Kuailong 2016年2月19日 (五) 21:32 (UTC)
在使用Huggle巡查最近更改的時候,對於傳記類條目描述對象名譽上的攻擊並不少見,但是即使如此,管理員也肯定有足夠的精力一一處理。但是若這樣規定的話,肯定有一部分的破壞能夠匯報到管理員手中、而有些編輯不會。也就是說,有一部分這樣的破壞會被徹底刪除,但是還會有漏網之魚。而這樣處理的話,恐怕會有兩方面的不妥:一方面是透明度和CC協議、另一方面是由一名管理員主導的刪除行動在沒有他人監督或覆核的前提下容易導致濫權,除非對管理員進行RRD有類似CSD那樣的避嫌規定,即管理員不能夠隱藏自己提出的版本。對於大多數情況,簡單的回退,並在編輯摘要註明理由即可。不必請求修訂版本刪除。
在去年年初,我記得是有人給了一個叫劉睿哲的、 向中國文化部舉報PS3(還是PS4?)「涉黃」 的人創建了條目。並在條目上寫明「出生日期:19xx年;死亡日期:預計2015年」。後來,這成了段子在新浪微博上傳播。微博正文寫道:「維基百科的小編真是太搞笑了,居然把他的死期都給寫了出來」(大意)。在這種情況下,不但對當事人造成了侮辱,且由於在微博上大量傳播,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隨後我在WP:RRD上提出請求(存檔: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請求/存檔/2015年1月),但未見管理員處理。在大多數破壞中,回退員回退後鮮有人會回翻歷史版本,但是對於此例,網絡對這一不良版本的傳播使得有人回翻歷史版本、將連結發到網上並吸引網民圍觀成為了可能。儘管我沒看到微博上有人貼上了該條目不良版本的連結,但這並不代表今後不會發生。因此我想對於大多數沒有造成特殊影響的編輯,不予以刪除;只對造成了更大影響的編輯刪除修訂版本。--Techyan留言2016年2月20日 (六) 11: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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