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簡稱個體戶(個體戶一詞的其他含義,請參見「個體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指以個人財產或者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依法經核准登記,並在法定範圍內從事非農業的工商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稅收採用核定估算或定期定額徵收制,不記錄實體營業額,也就是免開發票。月收入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若是自需求要開發票,一本發票份只能開出5000元人民幣;超出金額部份,工業性質的按6%納稅,商業性質的按4%納稅。[1]
法規
個體工商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資本直接來自其個人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其經營者與所有者不分,並且對外以個人財產或者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 個體工商戶依法從事製造、銷售、運輸、飲食、修理等工商業活動。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 個體工商戶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家庭。個體工商戶以戶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
- 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登記註冊。個體工商戶非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不得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活動。
-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為7人以下(包括7人),店鋪或公司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如果公民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出資,其僱工為8人以上,從事經營活動,不應當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為其他類型的企業。
例外
2015年12月,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宣佈,針對台灣地區居民放寬個體商戶法律限制,[2]僱工人數和經營場所面積限制全面解除。
參考文獻
-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國家稅務總局. [2018-1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4-06).
- ^ 央視-台居民法規放寬經商. [2015-1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