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盟約
《中日盟約》是指1915年2月5日孫文與日本人簽訂的非正式秘密條約。中、日文一式兩份[1]。《中日盟約》是近代史上的一個疑案。在海內外一直存在着「主真派」和「主偽派」,「主偽派」以孫學權威南開大學俞辛焞教授和王耿雄學者為主,認為《中日盟約》是偽造的。「主真派」則以廣州中山大學中山研究所為大本營,包括邱捷、桑兵等學者。
主真派:以日本學者藤井昇三所提出,至於中國大陸方面則由陳錫祺主編、由中山大學孫中山研究所邱捷等七位學者合編的《孫中山年譜長編》對《中日盟約》則為贊同。[2],但編者之一的林家有所長則在1998年的《孫中山與現代中國學術研討會》中,改持中立並抱持懷疑的態度[3]
主偽派:以日本方面久保田文次教授提出該盟約為偽造[4],大陸方面南開大學俞辛焞教授和王耿雄[5][6]學者、台灣方面則有陳在俊[7]以及陳鵬仁教授皆等人比照簽名及語法等諸多方面後提出疑點。
雙方代表
中國
日本
背景
披露
《中日盟約》是在當年3月出版的《民族評論》中被揭露的。當時外界似乎已有所聞。1915年2月15日在上海發行的《正誼》雜誌刊登的來函中對《中日盟約》進行指責:「然借異虐同之舉,引狼拒虎之謀,前為天良所不容,後為智計所不許。」[8]中華書局1991年8月出版的《孫中山年譜長編》中對此存在為支持立場。
目前流出的內容是一橫式長卷軸型紙張,從右至左直行書寫,最左末1915年2月5日的日期前有孫中山與陳其美簽字,日方為前滿鐵株式會社理事犬冢信太郎和滿鐵社員山田純三郎簽字,條約概內容:[9]
- 中華及日本因為維持東亞永遠之福利兩國宜相提攜而定左之盟約。
- 第一條 中日兩國既相提攜而他外國之對於東亞重要外交事件則兩國宜互先通知協定。
- 第二條 為便於中日協同作戰中華所用之海陸軍兵器彈藥兵具等宜採用與日本同式。
- 第三條 與前項同一之目的若中華海軍聘用外國軍人時宜主用日本軍人。
- 第四條 使中日政治上提攜之確實中華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國人時宜主用日本人。
- 第五條 相期中日經濟上之協同發達宜設中日銀行及其支部於中日之重要都市。
- 第六條 與前項同一之目的中華經營礦山鐵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國資本或合辦之必要時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應辦可商他外國。
- 第七條 日本須與中華改良弊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 第八條 日本須助中華之改良內政整頓軍備建設健全之國家。
- 第九條 日本須贊助中華之改正條約關稅獨立及撤廢領事裁判權等事業。
- 第十條 屬於前各項範圍內之約定而未經兩國外交當局者或本盟約記名兩國人者之認諾不得與他者締結。
- 第十一條 本盟約自簽訂之日起拾年間為有效依兩國之希望更得延期。
中華民國四年貳月五日即
後1915年,袁世凱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頒佈《懲辦國賊條例》,並發行楊度撰寫的《國賊孫文》一書,將此盟約做為孫中山叛國罪證之一。
犬冢信太郎此人為佐賀縣人企業家,1890年後在三井物產公司任職。1906至1914年任滿鐵理事,同孫文、陳其美、戴季陶等革命黨關係密切,曾交付數萬元鉅款給陳其美等助他在東北活動所需,[10]但其本人和後代終生未提及此中日盟約真假問題。
參考文獻
- ^ 孙中山与日本签订《中日盟约》包括什么卖国内容. 鳳凰衛視. 2011年1月14日 [2011年4月1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年4月24日).
- ^ 《孫中山年譜長編》第2136—2137頁
- ^ 作為《孫中山年譜長編》的參與者,既然將此事納入孫中山年譜,當然認為《中日 密約》是真的。 但是經過此次討論,發覺陳在俊先生的說法有其道理脈絡。所以我修正我的思想, 對真偽抱持中立而持懷疑的態度。 此事還有許多疑問要澄清,如此重大歷史問題,個人不能在此倉猝表態,建議三方 學者一起反復查證,還歷史真相。
- ^ 孫文.辛亥革命と日本人/久保田文次
- ^ 關於「中日盟約」的真偽問題/王耿雄
- ^ 《再論孫中山與「中日盟約」的真相》/王耿雄
- ^ (第一屆)孫中山與現代中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考證日本人偽造孫中山「賣國盟約與中日密約」/陳在俊
- ^ 《孫中山年譜長編》第933—935頁
- ^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史話》,陶菊隱,三聯書店1983年3月版
- ^ 山田純三郎《支那革命和我》,載日本《協和》雜誌248、249號
參考文獻2應是《孫中山年譜長編》(中華書局,1991年版)中的「1915年2月5日」條(933-9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