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田

東亞地區的農業政策

公廨田隋唐時期由政府授給京內外各官署的公田,所收地租供官府公用。

歷史演變

公廨田源於北魏太和年間的職分田制度。隋文帝開皇九年(589年),詔給外官公廨田,其名由此始。除職分田外,分配給各級官署不同數量的田地,以所收地租補貼辦公費用,叫公廨田。

唐朝

唐朝的制度,內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級高低,分別給予公廨田。

京官
外官
  • 都督府四十頃
  • 中都督府三十五頃
  • 下都督府、都護府、上州各三十頃
  • 二十頃
  • 宮總監、下州各十五頃
  • 十頃
  • 中縣八頃
  • 下縣六頃
  • 上牧監、上鎮各五頃
  • 下縣及中、下牧、司竹監、中鎮、諸軍折衝府各四頃
  • 諸冶監、諸倉監、下鎮、上關各三頃
  • 互市監、諸屯監、上戍、中關及津各二頃
  • 下關一頃五十畝
  • 中戍、下戍、岳、瀆各一頃

公廨田的經營與職田相同,借民佃種,收等實物,畝稅二至六斗。

影響

日本飛鳥時代大寶律令》仿隋唐推出用「公廨田」,同時期高麗也使用這個制度。

參考文獻

  • 中國經濟史辭典.湖北辭書出版社.1990
  • 中國歷史大辭典·上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