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
農作物,或常被稱為作物,又稱農藝作物,俗稱莊稼,是泛指在大量培植供人食用或做工業原料的物種。[1]是由野生植物經過人類不斷的選擇、馴化、利用、演化而來的具有經濟價值的被人們所栽培的一切植物。目前世界上被人們所栽培的植物約1500種,依其應用及研究方式不同,常見多種不同的分類方式,例如:食用作物、特用作物、雜用作物等。
廣義上農作物可分為:大田作物、園藝作物、林木三類,包括所有栽培植物,如大田作物,果樹,蔬菜,觀賞、藥用植物,林木等[2]。對這種廣義的作物進行栽培與管理即種植業。
狹義上農作物專指大田作物[2],即在田間進行大面積栽培的農藝作物,包括糧、棉、油、麻、桑、茶、糖、煙和飼料等。對這種狹義的作物進行栽培與管理即作物栽培。
定義
「作物」本為日本名詞,20世紀初期在中國農業文獻中開始引用[2],指耕作所得之物也。[3] [4]故作物雲者,即經人工管理栽培之植物是也。舉凡直接供給人類衣食住之農業植物,或供給家畜之飼料植物皆屬之。[3]
目前估計全世界的野生植物約在30萬種以下,其中人類選擇有利用價值的植物給予保護、栽培、馴化和改良,使其成為具有經濟價值的植物,這種植物名之為作物。例如水稻,野生稻的原產地可能在東南亞,經數千年的栽培和馴化,才變成重要的農作物。[5]
由農藝學之觀點,作物可分為食用作物與特用作物或工藝作物。[6]
食用作物供應人類糧食或牲畜之食料為主,具有單位面積產量高與適應力強易於栽培二種特性。[6]
特用作物為供應特殊用途而栽培的作物,其供應範圍不包括於食用方面。一般以工業原料為主,大多必須經加工後方能應用。特用作物經過加工後,價格提高,又耐儲藏,因此可以當作貿易品,故特用作物也可稱為貿易作物。[6]
目前所稱作物其形態及性質由於栽培馴化的結果,與野生種類已大不想同,由於人類在其作物中尋找出變異,並選擇有利的表現型予以繁殖、改良。作物常是具高收穫量,但相對的對經常也失去一些野生品種所具的特性,如抗病性。這種現象在粟與狗尾草、稻與野生稻、燕麥與野生燕麥中,可見作物種類之穀粒較大,但比起野生種的耐旱力、抗病力則較弱。[5]
範圍
廣義而言,作物之範圍,包含所有之栽培作物,如食用作物、特用作物、森林作物、及園藝作物均屬之。[3]
狹義而言,僅限於食用作物及特用作物而已;或合併二類作物而名之曰普通作物。[3]
普通作物似與森林作物及園藝作物略有區別。惟嚴格言之,則其界限尚難顯然劃分。例如某些國家多以馬鈴薯為日常食品,而廣為種植,是則馬鈴薯乃為普通作物之一。然在其他地區通常之情形下,多以之為副食品,故又可稱為園藝作物。[3]
歷史
起源
人類開始栽培作物推測可能有一萬多年。據Helbaek在1959年發表,伊拉克北部Jarmo所發現的素燒陶罐等,所附着的穀類種子或小穗痕跡,經放射性碳同位素測定其年代在7000年以前已存在。[5]
西歐地區藉由花粉分析的方法,推斷西歐大部份地區在冰期後期,即距今8000年前,才開始有人類遷入,由湖泊沉積物的花粉圖譜顯示,新石器時代,至晚在青銅器時代中期之前(西元前1600年)已有穀類栽培的證據。[5]
現今世上所栽培的作物均由野生植物逐漸演進而來。據De Candolle《栽培植物的起源》(1882年),記錄了共247種作物的發祥地,其中舊大陸產作物199種,新大陸作物45種,及不明者3種。其後經尼古拉·伊萬諾維奇·瓦維洛夫在1951年,以遺傳學及植物地理學的方法,發展出遺傳中心說(Gene center hypothesis)。提出八個原始中心,稍後不斷修正有十二個起源中心。[5]
重要性
分類
分類方式多種,常依其所欲利用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方式,顯得有些紛亂。例如,按總類可以分為糧食作物、綠肥作物、經濟作物等;根據其使用方向可以分為食用作物(禾穀作物、豆菽作物、根莖作物、油脂作物)、特用作物(纖維作物、糖料作物、澱粉作物、飲料作物、橡膠作物、染料作物、芳香油作物)、雜用作物(藥用作物、飼用作物、肥用作物)等;根據其成分可以分為穀麥類作物、豆類作物、薯類作物等;根據其生長條件可以分為旱地作物、水田作物、覆蓋作物等。
按植物學之分類法
作物依照植物學的科學分類法最主要的作物概屬於禾本科及豆科。其他如馬鈴薯、煙草等屬茄科;棉花屬錦葵科等。[3]
- 參見《國際藻類、真菌、植物命名法規》
按普通用途之分類法
此種方法乃按照農學分類法[3][6]。但不同學者仍常見差異,例如:盧英權將作物概分為食用作物、工藝作物及飼料作物(含綠肥作物),而未提及速成作物、保護作物等特殊作物[5]。下列種類概屬於食用作物及工藝作物。
- 禾穀類或穀實類作物:以種子為食用目的而栽培之禾本科作物,如稻、小麥、大麥、燕麥、玉米、高粱、黍、粟(含稷)、蠟燭稗、薏苡、蕎麥等。
- 豆類作物或稱豆菽類作物:以種子為栽培目的之豆科作物,如菜豆、豌豆、蠶豆、大豆、落花生、綠豆、豇豆、扁豆等。
- 飼料作物:供牲畜食用而栽培之作物,普通均指牧草而言,牧草可分為:1.禾草如狼尾草、梯牧草。2.豆草如三葉草、苜蓿、紫雲英等。3.其他如十字花科之蕪菁、及藜科之甜菜。
- 根類作物:以其膨大的根為栽培目的之作物,例如甘藷、甜菜、胡蘿蔔、菊芋等。
- 纖維作物:以採收纖維為目的之作物,採收纖維的部位各有不同:採自種子者如棉;採自莖上之韌皮部者如黃麻;採自葉部者如瓊麻;採自莖部全體者如藺草。依用途又可分為紡織類、編組類、與製紙類。[5]
- 塊莖作物:採收膨大的地下莖(或作塊莖)為目的之作物,如馬鈴薯、芋、薯蕷。
- 糖料作物:供作製糖的作物,以甘蔗和甜菜為主。
- 嗜好類或刺激類作物:這類作物經食用後具有刺激和興奮神經的作用,長久食用即成為一種嗜好。如煙草、茶、咖啡、可可、罌粟等。
- 油料作物:種子供榨油之作物,如大豆、花生、亞麻、油菜、棉籽等。
- 染料作物:凡是作物的根、莖、葉、花等部份可調製染料供染色用者。如薑黃、山藍、薯榔。
- 香料作物:如香水茅可製造香水;茉莉的花可以薰茶(香片),增加茶葉香味;製香的原料如檀香、沉香等。
- 藥用作物:供藥用,大多數為野生的植物,僅少數人栽培,如除蟲菊、魚藤、薄荷、當歸等。
按作物特別用途之分類法
- 覆土作物,或覆蓋作物:這類作物長成後,莖葉覆蓋地面,具有防止土壤沖刷的功用。覆土作物耕翻土中後,亦可增加土壤養分而為綠肥作物。常見的有蠶豆、野豌豆、紫苜蓿等。
- 綠肥作物:栽培的目的在於利用它的莖葉翻埋土中,以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增加土壤肥力的作物。如大豆、紫雲英、苜蓿等。
- 速成或過渡作物:遇天時不利、水份不足,或主要作物播種期已過,或栽種失敗時可種植黑麥、粟、蕎麥等作物以資補救。例如華北地區高粱未能如期播種,多改種粟;倘若粟亦不能如期播下,則可改播綠豆。又,秋季播種黑麥,來春將其翻入土中另植他種作物,此種黑麥稱為過渡作物,能保護土壤,亦可作為綠肥,還可充放牧之用。
- 鮮飼作物:此類作物刈割後未經貯藏而直接飼畜者。
- 青藏作物:作物刈取後藏於不透氣的箱中或秣窖中經發酵再行飼畜者。玉蜀黍、蜀黍、向日葵等是美國主要的青藏作物。
- 保護作物、共榮作物
按作物生長習性之分類法
參見
參考文獻
引用
- ^ crop.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2017-06-20].
- ^ 2.0 2.1 2.2 农作物. 中國作物學會. 2006年11月20日 [2014年7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6月4日).
-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翁德齊,1947《作物學概論》。
- ^ ,翁德齊,1947《作物學概論》,第1頁。編按:此說法可能需要確認,參見日文維基百科/農產物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5.0 5.1 5.2 5.3 5.4 5.5 5.6 ,盧英權,1994《作物學》。
- ^ 6.0 6.1 6.2 6.3 6.4 高景輝,1984。作物分類。第1-8頁。In: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編),1984。作物學實習手冊。臺北市:國立編譯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