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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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法語:acte juridique,德語:Rechtsgeschäft)是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需要注意,法律行為並不是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德語:Rechtshandlung),而是因法律規定而視為行為的意思表示。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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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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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權 |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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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 |
實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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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即法理學觀點,從各部門法學相關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社會性係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係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1]
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徵
- 社會性
社會性是指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社會效果,造成社會影響,具有交互性。
- 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為由法律規定、受法律調整、能夠發生法律效力或者產生法律效果。
- 意志性
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的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法律行為應具備的要件
若一個法律行為能夠在法律上完全地發生當事人所想要產生的效果,則必須具備該法律行為所應具備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前者通常指的是當事人須有權利能力、標的與意思表示三者。而生效要件通常指的是當事人須具備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可能、確定、妥適,意思表示必須沒有瑕疪。當然,不同的法律行為尚有相應各別的特殊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分類
參考資料
- ^ 周國興:〈法律行為〉,收錄於 杜宴林 主編:《法理學》,101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