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英語:local government)是澳洲政體內的第三級政府(類似於美國的縣政府),之上分別是第一級的聯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和第二級的州/領地政府(state/territory government)。澳洲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管理社區級別的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和民生服務,是純粹的行政單位,除了能夠制定少數法規條例外不設有立法和司法機關,而且也不像美國那樣擁有專屬自己的治安官機構進行執法。
地方政府區域(Local Government Area,縮寫為 LGA)是澳大利亞聯邦(尤其是澳洲統計局)對各地方政府轄區的通稱。因為聯邦政府只負責對外和覆蓋澳洲全境的事務,並不具體服務於各地民生,對地方也沒有完整的(甚至完全沒有)司法、立法和行政權力,所以澳洲境內雖有三級政府但只有兩個級別的行政區劃——州和領地是澳洲的一級行政區,地方政府區域為二級行政區。
地方政府區域還會進一步細分為多個可能郵政編碼不同、類似鄉級的基層社區,稱為郊區(suburb)或住區(locality)。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和英國部分地區「縣下分市/區」的兩級制地方政府不同,澳洲的地方政府區域都是「縣市一體」的基層政權轄區,是澳洲政體中最小的官方行政區域,因此所有郊區和住區都屬於非行政區域,統一歸屬相應的地方政府管理。
各州名稱和數量
各州和自治領地在劃分地方政府區域時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因此各州和領地的地方政府建制名稱大有出入。此外,在每個州和領地內部,也根據各個地方政府區域的性質不同(例如歷史、城鎮化程度等)使用不同的名稱。(聯邦政府負責非自治領地的地方政府職責,雖然這些地方不劃作正式的地方政府區域,但其政府機構也使用類似的名稱。)較常見的行政區劃名稱有:
- 叫「市」(city)的區域一般是城鎮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包括自治市(municipality)、鄉村市(rural city)等,其中「市」的名稱是由皇家或州級政府授予的榮譽,象徵該區域在歷史、文化、經濟等方面的重要性。
- 叫「郡」(shire)的一般是農業較集中的鄉村地區,有些已經演變成大城市遠郊的高度城市化地區。
- 叫「區」(district)或「地區」(region)的,一般是人口密度較低的偏遠地區.
- 叫「鎮區」(borough)與「鎮」(town)的,一般是城郊或鄉村的小有規模的集鎮。
此外由於近年改革,部分地方政府區域失去了特別的正式的名稱,只統稱為「地方政府區域」。因為地方政府區域都有地方議會作為地方政府,因此這些區域一般即通稱為「議會」(council):例如「歐本議會」不僅指當地的政府,也可指該地方政府區域本身。此外有些偏遠地區未劃入任何地方政府區域,屬上級政府直接管轄。
澳洲首都領地沒有劃分地方政府區域,當地的地方政府職能由坎培拉的州級領地政府機構負責。澳洲統計局則將整個首都領地定義為「非建制的」(unincorporated)地方政府區域[1]。
名稱 | 新州 | 維州 | 昆州 | 西澳 | 南澳 | 塔州 | 北領地 | 首都 | 總數 |
---|---|---|---|---|---|---|---|---|---|
鎮區(borough) | 1 | 1 | |||||||
市(city) | 28 | 33 | 7 | 29 | 21 | 6 | 2 | 126 | |
議會(council) | 28[2] | 15 | 43 | ||||||
區議會(district council) | 25 | 25 | |||||||
自治市(municipality) | 6[2] | 23 | 3 | 32 | |||||
地區議會(regional council) | 8 | 4 | 9 | 21 | |||||
鄉村市(rural city) | 6 | 1 | 7 | ||||||
郡(shire) | 58[2] | 39 | 28 | 104 | 3 | 232 | |||
鎮(town) | 1 | 8 | 2 | 11 | |||||
土著議會(Aboriginal council) | 5 | 5 | |||||||
土著郡(Aboriginal shire) | 12 | 12 | |||||||
地區(region) | 30 | 30 | |||||||
未劃分 | 2 | 10 | 1 | 5 | 1 | 19 | |||
總數 | 130 | 89 | 78 | 141 | 74 | 29 | 22 | 1 | 564 |
統計和增減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根據各州及領地總匯而出的統計資料,以提振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與永續經營為考量,增減了「地方政府區域」的數量和所治理轄境的大小;最主要的內容是統計與各地方相關的數據,並做為政治制度、都市計劃、交通建設、教育政策、文化投資、教育政策、福利制度、法令修訂、便民措施,乃至於選舉方面的重要參考資料。
在新南威爾斯州和南澳州,已不復見Shire和Municipality的名稱,而是根據LGA以「區域」(Areas)來泛稱;所以許多從悉尼、阿德萊德兩大城市劃分出來的地方政府即未冠予Municipal之名而直稱以Council[3]。再者,由於澳洲政制是實行西敏制,自殖民時期即採議會政治,行政部門的首長皆由地方議員出任,所以澳洲英語中的地方「議會」(council)即是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惟增減「地方政府區域」的責任屬於州政府和與州相當的北領地政府。劃分時,皆以民情與歷史相近、能創造財政盈餘、可永續發展為原則。
經歷行政改革後[4],澳洲也有了更明確的3等行政層級,即:聯邦(Commonwealth)、州(State)和地方(LGA);使得州政府對於州內的立法和督導也有了更重大的權限與責任。實際上,州政府則將權責下放予地方政府。例如昆士蘭州在通過行政改革法案後,賦予了地方政府能各別審議和推廣與地方共識有關的法案;而非如過去般,以州政府的角度來施政,不僅在地方上促進了百姓、社會聞人、事業經營者和負責施政者之間的對話,也增添了促使地方進步的活力。
新南威爾斯
新南威爾斯州有152個地方政府區域,還有稱為Unincorporated Far West的「未劃定遠西地區」和「霍伊閣下島」未劃定層級,直接由州政府負責規範和施政。州內的地方政府實際上有市、自治市、郡、區等區別,但行政上則分為二:
- 市(city)
- 區域(area)
北領地
北領地有17個地方政府區域,還有數個位於達爾文地區和澳洲中央地區、稱為unincorporated area的「未自治區域」直接由州政府負責規範和施政。領地內的地方政府名稱有:
- 市(city)
- 鎮(town)
- 郡(shire)
昆士蘭
- 市(city)
- 區(region)
- 郡(shire)
- 鎮(town)
- 島議會(island council)
南澳
- 市(city)
- 農村型城市(rural city)
- 自治市/自治議會(municipality/municipal council)
- 區域議會(district Council)
- 地區議會(regional Council)
- 原住民議會(aboriginal Council)
特別的是以Outback Areas Community Development Trust為名的「偏遠地區社會發展託管地」則含概了州內一半以上的轄境,直接由州政府負責規範和施政
塔斯曼尼亞
- 市(city)
- 自治市(municipality)
維多利亞
- 市(metropolitan City)
- 鄉村市(Rural City)
- 鎮區(Borough)
- 郡(Shire)
其中位於吉朗地區外圍的Borough of Queenscliffe是全州和全國唯一以「Borough」為名的地方政府。
西澳
西澳有142個地方政府區域,其中包括了聖誕島(Christmas Island)和可可斯群島(Cocos Islands)。州內的地方政府名稱以:
- 市(City)
- 鎮(Town)
- 郡(Shire)
其他領土
澳洲首都領地、傑維斯灣領地和其他領地並未另予設置地方政府區域,而由領地政府或聯邦政府直轄之。
羅福島領地也設置地區議會,由新南威爾斯州監督。
參考文獻
- ^ 2016 Census QuickStats: Unincorporated ACT. quickstats.censusdata.abs.gov.au. [2020-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3) (英語).
- ^ 2.0 2.1 2.2 All LGAs in New South Wales that are not cities are classified as "areas"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Some may choose to retain their titles held under older versions of the act, tabulated here. Others have no title and refer to themselves as "[geographical area] Council".
- ^ About the Australian Local Government Association.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11).
- ^ Local Government Act 1989 (PDF). [2009-03-1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6-11-08).
外部連結
- 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Australian Standard Geographical Classification (ASGC) 2005. [2009-03-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5).
- Structural Reform. [2009-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4-27).
- Submission to the Local Government Reform Commission. [2009-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8-07).
- Download Page for the Local Government Reform Commission's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2009-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22).
- Outline of the Queensland's Local Government Reform Processes & Agenda. [2009-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