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自由(和製漢語:自由,英語:Freedom,Liberty)是一個哲學中的概念,意即可以自我支配,憑藉自主的意志而行動。
定義
自由有多種含義,從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看法,是一個複雜的概念,需要不斷地思考和探索[1]:
- 法律上意指由憲法或基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包括政府在內任何人都不可以起訴或以莫須有的罪名而拘捕扣留任何人。(人身自由)[2]
- 言論上盡可能地以法律保障與根據其影響力賦以相對應之誠實義務,讓最大多數人擁有發表與說出屬於他們觀點的言論之自由。(言論自由之範圍與限制[3])
- 社會上在不妨礙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個人運用自身和自身所具有的能力從事一切活動的權利(正義論),因為人是包含在群體社會,其自由程度的論證必需研究兩者的關係[4]。
- 自律(英語:autonomous)意義下的自由。分析人類意識的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5]
- 生活上不干涉別人的私人行為,只要不危害旁人就不應當禁制,如個人的私有財產、私隱、性取向、信仰、政治主張、嗜好,以及對他人有利的公共及國有財産、價值觀。但對於怎樣界定有嚴重的分歧,這也是道德放縱和自律的定義標準問題,不過一般法律是應不加干涉。[6]
- 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但競爭須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7]。
- 將被外國所侵略的殖民地或領土,恢復獨立或歸還原有國家、民族的主權。[8]
- 社會主義中視為把個人或集體從某些政府、非政府的權力中解放, 如奴隸主、父母、伴侶、軍閥、地主、資本家、官僚資本家等。[9]
- 不具有性別意識、思想,認為性別是對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
- 部分反對政府和法律者,主張無限私權、為所欲為,認為文化和制度是對人的限制,甚至可以在能力範圍內任意互相鬥爭。[10]
歷史
「 |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 」 |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第4條(節選),1789年 |
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湯瑪斯·傑弗遜認為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義務論者和馬克思主義者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自由的邊界是人權,自由止於人權。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孫中山多次在演講中引述彌爾的話指出,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11]。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1941年1月6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國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12]。
在未來的日子裏,我們嚮往並需要確保一個由必要的人類自由構成的世界: 第一,言論與表達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二,一切人民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他們神祇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三,免於匱乏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來說,可使每一個國家的所有居民享受在和平時期健康生活的經濟基礎——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四,免於恐懼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來說,全球的兵力削減以至於任何國家都沒有對其鄰邦進行武力入侵的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
——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美利堅合眾國國情咨文,1941年1月6日
簡略來說,這四大自由便是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世界人權宣言》)。
20世紀下半葉,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以賽亞·伯林認為:「民主就是:認為促進社會公義和個人自由,未必意味着有效管治不再存在;權力和秩序並不等於要受到經濟或政治教條的束縛;而個人自由——社會一個鬆散的特質——與不可或缺的最少量組織和權力是可以調和的。」
作為政治範疇,在不同歷史階段有不同內容:在古羅馬自由的原意指從被束縛、被虐待中解脫出來;資產階級革命時提出的自由指「個性解放」、「政治自由」、「貿易自由」等,目的是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從封建主手裏奪取政權,建立自由競爭的資本王國;在階級社會裏自由是同生產資料的佔有和政治上的統治聯繫在一起,只能為一部分人所享有,有剝削階級剝削、壓迫勞動人民的自由,就沒有勞動人民不受剝削和壓迫的自由;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人民當家作主,才有不受剝削和壓迫的自由,並獲得人身、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它和紀律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着的側面,人民既享受着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13]:4951。
在哲學上與「必然」相對,指對必然的認識和對客觀世界的改造[13]:4951。又解自己能作主,古樂府《孔雀東南飛》:「吾意久懷忿,汝豈得自由。」[13]:4951
詞源
漢語中現代意義上的自由一詞是從日本引入的,日本在翻譯外國文獻時首次使用「自由」一詞來對應「Liberty」。在翻譯的爭議問題上,嚴復先後用過「自由」、「自繇」(繇、由二字相通)、「群己」等譯名。然而最終流傳下來爲民眾所接受的,還是「自由」一詞。
邦雅曼·貢斯當於1819年在《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稱:「古代人的目的是在同一個祖國的公民之間分享社會權力,這就是他們所說的自由。現代人的目的是享受私人歡愉中的自由;他們把自由稱為由公共機構為這些歡愉所作的保證。」[14]:7。
參見
參考文獻
引用
- ^ 存档副本. [2023-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1).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自由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1-11-16.,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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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档副本 (PDF). [2023-11-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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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档副本. [2023-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05).
- ^ 傅啟學. 中山思想體系, 第171頁.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5. ISBN 9570516518.
- ^ FDR's "Four Freedoms" Speech: Freedom by the Fireside | EDSITEment. edsitement.neh.gov. [2017-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1) (英語).
- ^ 13.0 13.1 13.2 辭海編輯委員會 (編).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ISBN 978-7-5326-0083-0.
- ^ 伯納德·克里克著,史獻芝譯. 《民主》. 香港: 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9.
來源
- 林毓生:〈哈耶克論自由的創造力〉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06-05
- 林毓生:〈哈耶克與博蘭尼在法治觀念上論自由的洞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