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庭光(?—1525年),字本謙,河南河陰縣(今屬滎陽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弘治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進士,陞都察院都御史,巡撫四川,嘉靖二年(1523年),因被巡按四川御史楊材、兵科給事中張原彈劾「貪暴殃民」,罷官回鄉[1]。嘉靖四年(1525年),被盜賊所殺[2]。
參考文獻
- ^ 《明實錄·明世宗實錄》:嘉靖二年五月乙亥,巡按四川御史楊材、兵科給事中張原各劾巡撫四川都御史訴庭光貪暴殃民,當罷。詔調庭光於貴州而以貴州巡撫湯沭代之。
- ^ 《明實錄·世宗實錄》嘉靖四年九月甲申 河南河陰縣盜賊殺致仕都御史許庭光,守臣以聞。事下,兵部覆言:庭光居官清慎,宜加恤錄。得旨,令鎮巡官嚴督守巡兵備官責,限捕賊。有司坐視故縱,隱匿不報者,提問具奏。許庭光應得恤典,照例給與。復都察院又奏稱,強賊殺害重臣,凡在地方者,俱屬有罪,請治之。鎮巡官姑免究,守巡官而下,奪俸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