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庭光(?—1525年),字本谦,河南河阴县(今属荥阳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弘治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进士,升都察院都御史,巡抚四川,嘉靖二年(1523年),因被巡按四川御史杨材、兵科给事中张原弹劾“贪暴殃民”,罢官回乡[1]。嘉靖四年(1525年),被盗贼所杀[2]。
参考文献
- ^ 《明实录·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五月乙亥,巡按四川御史杨材、兵科给事中张原各劾巡抚四川都御史诉庭光贪暴殃民,当罢。诏调庭光于贵州而以贵州巡抚汤沭代之。
- ^ 《明实录·世宗实录》嘉靖四年九月甲申 河南河阴县盗贼杀致仕都御史许庭光,守臣以闻。事下,兵部覆言:庭光居官清慎,宜加恤录。得旨,令镇巡官严督守巡兵备官责,限捕贼。有司坐视故纵,隐匿不报者,提问具奏。许庭光应得恤典,照例给与。复都察院又奏称,强贼杀害重臣,凡在地方者,俱属有罪,请治之。镇巡官姑免究,守巡官而下,夺俸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