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聯邦
馬來聯邦(1895年—1946年;英語:Federated Malay States,馬來語:Negeri-negeri Melayu Bersekutu),是大英帝國在馬來半島的殖民政體之一,由半島上4個接受英國保護的馬來王朝所組成,包括雪蘭莪、森美蘭、霹靂和彭亨,首府為吉隆坡。
馬來聯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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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1942年 1945年-1946年 | |||||||||||||||||||
格言:馬來語:Dipelihara Allah 真主庇佑 | |||||||||||||||||||
地位 | 英國保護國 聯邦 | ||||||||||||||||||
首都 | 吉隆坡1 | ||||||||||||||||||
常用語言 | 馬來語² 英語 | ||||||||||||||||||
宗教 | 伊斯蘭教 | ||||||||||||||||||
英國國王 | |||||||||||||||||||
• 1837-1901 | 維多利亞 | ||||||||||||||||||
• 1901-1910 | 愛德華七世 | ||||||||||||||||||
• 1910-1936 | 喬治五世 | ||||||||||||||||||
• 1936 | 愛德華八世 | ||||||||||||||||||
• 1936-1952 | 喬治六世 | ||||||||||||||||||
總參政司³ | |||||||||||||||||||
• 1896-1901 | 瑞天咸爵士 | ||||||||||||||||||
立法機構 | 聯邦立法會議 | ||||||||||||||||||
• 邦(州)立法機構 | 邦務會議 | ||||||||||||||||||
歷史時期 | 新帝國主義 | ||||||||||||||||||
• 聯邦成立 | 1895年 | ||||||||||||||||||
• 簽署《聯邦條約》 | 1896年7月1日 | ||||||||||||||||||
• 日本佔領 | 1942年 | ||||||||||||||||||
• 日本投降 | 1945年8月15日 | ||||||||||||||||||
• 馬來亞聯邦成立 | 1946年4月1日 | ||||||||||||||||||
面積 | |||||||||||||||||||
1921 | 71,571平方公里 | ||||||||||||||||||
人口 | |||||||||||||||||||
• 1921 | 1,324,890 | ||||||||||||||||||
貨幣 | 叻幣(至1939年止) 馬來亞元(至1953年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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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馬來西亞 | ||||||||||||||||||
自《邦咯條約》開始,四州逐步為大英帝國所控制,其外交和防務均由英國負責。在內政方面,除了涉及馬來習俗和伊斯蘭教的事務以外,四州均須聆聽英國派出的參政司的意見。
1946年4月1日,馬來聯邦與馬來屬邦、海峽殖民地(不含新加坡)在英國政府管理下,組成馬來亞聯邦(Malayan Union)。
成員州屬和第1屆馬來統治者會議
雖然總參政司為聯邦名義上的統治者,四個州屬仍保有各自的世襲君主(蘇丹)。在馬來聯邦組成時,在位的蘇丹為:
1897年在霹靂皇城江沙縣召開了第一屆馬來統治者會議(當時又稱為杜爾巴會議),作為四位君主間討論的平台,為今日統治者會議的雛形,統治者會議之後在1957年8月27日依照馬來西亞憲法第38條創立。
行政
雪蘭莪、森美蘭、霹靂和彭亨先後成為英國保護國,四個馬來王朝的統治者必須聽取英國派駐的參政司意見進行統治。而1895年四個州屬的統治者同意建立聯邦制及集中行政機構,並在1896年正式簽署《聯邦條約》建立馬來聯邦,並以「馬來聯邦」身分繼續接受英國保護和控制。在《聯邦條約》下,馬來統治者需放棄所在州的治權,必需得到參政司同意才能行使權力,不過英國亦保證不會干涉馬來傳統和宗教事務。
聯邦委員會
英國於1898年成立聯邦委員會(Federal Council)作為馬來聯邦的管理機構,由馬來聯邦高級專員(通常由海峽殖民地總督兼任)領導委員會,成員包括四個成員州屬的蘇丹、英國派駐的總參政司、四個成員州屬的參政司,和四位委位的非官守議員組成。在1941年日本入侵馬來聯邦之前,英國一直以此委員會管理馬來聯邦。
馬來聯邦高級專員
英國派駐馬來聯邦的最高級外交代表,負責管治作為英國保護國的馬來聯邦,由海峽殖民地總督兼任。由於高級專員長駐於海峽殖民地而非長駐馬來聯邦,因此馬來聯邦的日常事務實際由派駐馬來聯邦的總參政司負責。
總參政司
1896至1911年,馬來聯邦的實權掌握在總參政司手上。
政府布政司
1911年至1936年,總參政司改稱為政府布政司。
聯邦司
自1936年起,政府布政司改為聯邦司,但職權上削弱為高級專員授權下負責統籌的官員。
司法
馬來亞第一所最高法院於1906年創立,由司法專員統領,並授予法院司法權。1925年司法專員(Judicial Commissioner)的頭銜被更改為大法官(Chief Ju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