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
23 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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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治區 | ||
4 直轄市 | ||
2 特別行政區 | ||
注1:台灣省絕大部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除外),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烏坵,廣東省的東沙和海南省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與中洲礁現由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台灣省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雙重控制。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中有台灣特別行政區構想。參閱台海現狀、兩岸問題和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問題。
注2:海南省部分區域現由中華民國、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實際控制,參閱南海諸島。 注3:西藏自治區部分區域現由印度、不丹實際控制,參閱中印邊界問題、中不邊界爭議。 注4:本模板行政區劃參考中國政府網2005年6月15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省級以上行政區變動、副省級行政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領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