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23 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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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治区 | ||
4 直辖市 | ||
2 特别行政区 | ||
注1:台湾省绝大部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除外),福建省的金门、马祖、乌坵,广东省的东沙和海南省南沙群岛的太平岛与中洲礁现由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台湾省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双重控制。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有台湾特别行政区构想。参阅台海现状、两岸问题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注2:海南省部分区域现由中华民国、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实际控制,参阅南海诸岛。 注3:西藏自治区部分区域现由印度、不丹实际控制,参阅中印边界问题、中不边界争议。 注4:本模板行政区划参考中国政府网2005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省级以上行政区变动、副省级行政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领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