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儁(1893年—?)[1]卓吾[2]江西省安福县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政治人物。[1]

生平

刘克儁早年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3]后来,刘克儁曾任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1928年,出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后来曾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1][4]

1929年12月,立法院长胡汉民拟具《民事调解条例草案原则》,经过政治会议审查后提交立法院。提案中的六项原则被增加至七项,送交立法院讨论。立法院第43次会议议决之后,交付立法委员刘克儁、蔡瑄罗鼎起草。1930年1月11日,《民事调解法》16条通过,1月20日公布,1931年1月1日施行。[5]

193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召开第十届国际监狱大会,国民政府派刘克儁为代表参加。[6]

1930年12月6日,《民法》第四编亲属公布;12月22日,《民法》第五编继承公布。立法院乃令立法委员林彬罗鼎、刘克儁起草《人事程序法》。他们讨论后认为,人事诉讼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应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故拟“人事诉讼程序”草案,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立法院第129次会议通过了该章草案,1931年2月1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5]

1931年12月,国民政府令刘克儁、郗朝俊等人组织刑法委员会,修订刑法(顾问为宝道赖班亚),1934年修订完毕,1935年7月1日施行。[7][8]

1934年4月,因《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各规定,有过于繁杂者,亦有尚嫌疏漏者,于诉讼人既多不便,而法院结案亦不免因之延滞……”,司法行政部拟定修正草案9编639条,呈请行政院转咨立法院命议。立法院第三届第55次会议初读草案,决议交立法委员罗鼎、刘克儁、林彬、史尚宽瞿会泽审查。1934年7月,罗鼎等立法委员开始讨论司法部所拟《修正民事诉讼法草案》。同年11月26日,完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9编12章636条。立法院第二届第85次会议通过,国民政府1935年2月1日公布。此后,立法院又委托罗鼎等上述5位立法委员起草《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该法于1935年5月10日公布。依该法规定,《民事诉讼法》于1935年7月1日施行。[5]

1946年,刘克儁成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9]1948年7月14日,监察院同意中华民国总统提出之大法官江庸燕树棠黄右昌郗朝俊张式彝李伯申胡伯岳洪文澜张于浔林彬、刘克儁、沈家彝十二人(未同意者有史尚宽等五人)。刘克儁被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10]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1页
  2. ^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3. ^ 罗章龙,椿园载记,东方出版社,1984年,第49页
  4. ^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年
  5. ^ 5.0 5.1 5.2 吴泽勇,动荡与发展:民国时期民事诉讼制度述略,现代法学2003年01期. [2013-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5). 
  6. ^ 王志亮,中国监狱学世纪嬗变与反思展望,现代法学2001年06期
  7. ^ 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中外法学1999年02期[永久失效链接]
  8. ^ 赵秉志、姚建龙,废除死刑之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及其在中国的确立与延伸,河北法学2008年02期
  9. ^ 国民大会实录,南京:国民大会秘书处编,1946年
  10. ^ 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