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斌
法治斌(1951年5月26日—2003年6月18日),台湾宪法与行政法学者,曾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国民大会全国不分区代表。政大法律学系学士,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法治斌 | |
---|---|
性别 | 男 |
出生 | 台湾省新竹县 | 1951年5月26日
逝世 | 2003年6月18日 台北市大安区台北市立仁爱医院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 | (52岁)
国籍 | 中华民国(台湾) |
籍贯 | 山东胶县 |
教育程度 |
|
母校 | |
经历
|
1980年起任教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1990年担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2003年5月19日获陈水扁提名为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年6月18日因心肌梗塞病逝于台北市立仁爱医院,享年53岁。[1]
生平
台湾省新竹县人,籍贯山东胶县。1969年毕业于台北市立成功高级中学,1973年毕业于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取得法学士学位。1976年取得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硕士学位,隔年取得该校法学硕士学位,并于1979年取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并担任该校研究员。
1980年回国担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客座副教授,隔年便担任该系专任副教授,并于1986年升任该系专任教授。1988年获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担任访问学人前往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进修。1990年出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1992年当选第二届国民大会全国不分区代表,并担任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法律学门召集人。1995年担任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访问学人,1998年担任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法律学门召集人咨议委员,并获选为教育部优秀教育人员。同年参与发起并筹备设立中华民国行政法学会(后改名为台湾行政法学会),并担任首任秘书长,并于2001年连任。2003年获得美国傅尔布莱特资深学者赴美研究奖助金及第41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科技人员国外短期研究半年。
逝世
2003年6月18日,法治斌因心肌梗塞遽逝于台北市立仁爱医院(现为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享年53岁[2]。7月10日,陈水扁总统颁发褒扬令。
褒扬令全文为:
国立政治大学教授法治斌,资性端毅,才识闳达。卒业国立政治大学,旋获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精研宪政律法,立论人权保障,治学严谨,早播声华。曾任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访问学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法律学门召集人、第二届国民大会不分区代表、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等职,弦歌不辍,行化育菁莪之职志;学理精辟,成主流论述之翘楚,明法弼教,杏坛扬芬。课余浸淫笔耕,肆力撰著,风世立言,矩范同钦。民国九十二年甫获大法官提名,倚畀方殷,讵闻溘逝,长才未竟,轸悼曷极,应予明令褒扬,用示政府崇念硕彦之至意。
2003年8月15日陈水扁补提名谢在全递补为大法官。
研究领域
法治斌是台湾第一位留学美国专攻宪法学,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国任教的学者,其研究领域兼及宪法、行政法与中国大陆法制;于宪法学上专注于平等权与言论自由之研究,是台湾学界引介美国宪法上平等权理论与审查基准之先驱。对于言论自由之研究,特别是保障少数言论如猥亵言论,着力甚深。法教授曾经写过关于猥亵言论两篇论文,分别是“论出版自由与猥亵出版品之管制”以及“定义猥亵出版品:一首变调的乐章?”;对于跳脱衣舞这种身体的裸露或挑逗性欲的色情行为,是否也应该受到宪法以表意自由加以保障,他也曾经首度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于台湾法学界加以介绍、讨论[3]。此外,法治斌也是台湾法律学者中,开始用较活泼、易懂的题目,来说明论文讨论的重点与议题的人,例如“违宪司法审查之效力、拘束力、‘表面张力’或‘不自量力’?—美国法制之应然与实然”一文[4]便是。其研究著作等身,研究成果屡获肯定,数度获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奖励,并分别于2000年及2002年分别担任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99号及第553号解释之专家鉴定人。
主要著作
法治斌著作等身,分别将其论文汇集成册,出版四册论文集:
- 1985年出版《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宪法专论(一)。
- 1994年出版《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宪法专论(二)。
- 2003年出版《法治国家与表意自由》,宪法专论(三)。
- 2003年出版《资讯公开与司法审查》,行政法专论。
并于1996年出版《中华民国宪法》后改名为《宪法新论》(与董保城合著)。
参考文献
- ^ 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 〈法教授治斌生平事略暨大事年表〉. 《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 初版 (台北: 元照出版). 2004年5月: 735–743. ISBN 9572964208 (中文(台湾)).
- ^ 申慧媛、黄淑铃、马岳琳. 大法官被提名人 法治斌猝逝. 台北市: 自由时报. 2003年6月19日 [2017年11月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4月4日) (中文(台湾)).
- ^ 法治斌. 〈跳脫衣舞也受表意自由的保護嗎?—試論Barnes, Prosecuting Attorney of St. Joseph County, Indiana v. Glen Theatre, Inc. 一案〉. 《法治国家与表意自由,宪法专论(三)》 (新北: 正典出版). 2003年5月: 267–285. ISBN 9573023040 (中文(台湾)).
- ^ 法治斌. 〈違憲司法審查之效力、拘束力、「表面張力」或「不自量力」?—美國法制之應然與實然〉. 《法治国家与表意自由,宪法专论(三)》 (新北: 正典出版). 2003年5月: 135–162. ISBN 9573023040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