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化
舒化(1539年—1589年),字汝德,号继峰,江西承宣布政使司抚州府临川县(今江西省抚州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己未进士。万历间官至刑部尚书。卒谥庄僖。
舒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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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尚书 | |
籍贯 | 江西抚州府临川县 |
字号 | 字汝德,号继峰 |
谥号 | 庄僖 |
出生 | 嘉靖十八年(1539年) |
逝世 | 万历十七年(1589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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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江西乡试第二十六名举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十四名进士[1][2],授职湖广衡州府推官[3],改任凤阳府推官[3],候补升户科给事中。隆庆元年(1567年),任刑科右给事中[4]。隆庆三年,改任兵科右给事中[5]、户科左给事中[6]、刑科都给事中[6]。隆庆四年(1570年),请求释放被囚禁的大臣郑履淳、李芳,等到朝廷会审,又请求释放李巳,几人都得到宽恕。当时高拱执政,路楷、杨顺因处决沈炼而判死罪。高拱想改变路楷处境,称杨顺是祸首,杨顺处死,路楷可以不死。舒化将狱案文件向高拱展示说:“白莲教案中本无沈炼姓名,而由路楷加入。故路楷确是祸首。”高拱又提议宽恕方士王金等人罪过,舒化称:“这是先帝的遗诏,假如想免罪,应该怎么解释?”与高拱意见相抵,被贬出京城,任陕西参政[7],他因此上疏乞归[8]。
万历三年(1575年),出任山西按察使[9]。万历五年,改任河南按察使[10]。晋升为太仆少卿,又因病回乡。再由南京大理卿[11]召至京师,任刑部左侍郎。任内,云南、缅甸反叛平定,皇帝亲临午门楼察看俘虏。舒化宣读奏词,声音洪亮,抑扬顿挫,万历帝非常赏识。遇上刑部尚书空缺,皇帝亲拟诏令录用舒化。舒化上奏称:“陛下的仁慈出自天性。知府钱若赓、知州方复干因为酷刑而死于戍边。请求申命大小臣僚,让他们各自遵守律法条例,不要滥施酷刑。《大明律》一书,高皇帝在两厢房中阅览,亲手更改、审定。现在还没有经过详细审议的案子就命令从重治罪,已经审定了的案子又下诏指令加罪而后斩杀,这就是说律法不值得为根据。去年冬天不时下雨下雪,灾异频繁出现,过错就在此处。”皇帝下优诏答复他。遇上续修《会典》,于是他编辑了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与刑法名称相关的案子三百八十二条,上奏皇帝。皇帝下诏将它告示朝廷内外[12]。
万历十四年(1586年),舒化应诏陈言。请求皇帝“清狱讼,速讯谳,严检验,禁冤滥”,而以恪守天条、安抚百姓、回归本源的圣心,得到皇帝嘉纳。神宗顾虑臣子欺罔,间或有人揭发,就派遣官吏去加以逮捕,搜取证据,文书累叠积压。舒化称:“主上治政法则贵在抓住纲要,不应当侵扰有司;徒然使人将过失归咎于皇上,而下属反而借机掩饰过失。”潞王府的小校因事被兵马司吏目鞭笞,皇帝恼怒,将吏目逮捕,投入诏狱,拷打致死,又将七名捕卒治罪。舒化为此争辩。皇帝下诏将为首的一人治罪,其余皆得宽宥[13]。
次年京察,南京科道抨击舒化。于是他多次上疏请求回乡,神宗不允。遇上考察囚犯的事,他又开始办公。宦官中的贵人传达皇帝的旨意要宽恕三十多名死囚,舒化争辩主张不宽恕。诏令最后依从了他的建议。不久他称病重,于是回到家乡。万历十七年(1589年)卒,朝廷追赠太子少保,赐谥庄僖[14]。
著作
著有《大明律附例》、《万历问刑条例》、《刑书会据》等。
家族
有子舒体震。
参考
-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3.0 3.1 国朝列卿纪 ,9册133卷 ,89
- ^ 明实录:穆宗实录 ,25卷 ,689
- ^ 明实录:穆宗实录 ,30卷 ,785
- ^ 6.0 6.1 明实录:穆宗实录 ,31卷 ,817
- ^ 明实录:穆宗实录 ,55卷 ,1374
- ^ 《明史》(列传·220卷):舒化,字汝德,临川人。嘉靖三十八年进士。授衡州推官。改补凤阳,擢户科给事中。隆庆初,三迁刑科给事中。帝任宦官,旨多从中下。化言:“法者天下之公,大小罪犯宜悉付法司。不当,则臣等论劾。若竟自敕行,则喜怒未必当,而法司与臣等俱虚设。”诏是其言。冬至郊天,闻帝咳声,推论阴阳姤复之渐,请法天养微阳,词甚切直。有诏言灾眚洊至,由部院政事不修,令厂卫密察。化偕同列言:“厂卫徼巡辇下,惟诘奸宄、禁盗贼耳。驾驭百官,乃天子权,而纠察非法,则责在台谏,岂厂卫所得干。今命之刺访,将必开罗织之门,逞机阱之术,祸贻善类,使人人重足累息,何以为治。且厂卫非能自廉察,必属之番校。陛下不信大臣,反信若属耶?”御史刘思贤等亦极陈其害。帝并不从。已而事竟寝。校尉负尸出北安门,兵马指挥孙承芳见之,疑有奸,系狱鞫讯,词连内官李阳春。阳春惧,诉于帝。言尉所负非死者,出外乃死,承芳妄生事,刑校尉。帝信之,杖承芳六十,斥为民。化请以阳春所奏下法司勘问,不纳。四年热审,请释累臣郑履淳、李芳,及朝审,又请释李已,皆得宥。时高拱当国,路楷、杨顺以构杀沈炼论死。拱欲为楷地,谓顺首祸,顺死,楷可勿坐。化取狱牍示拱曰:“狱故无炼名。有之,自楷始。楷诚罪首。”拱又议宥方士王金等罪,化言:“此遗诏意,即欲勿罪,宜何辞?”忤拱,出为陕西参政。再疏致仕归。
- ^ 明实录:神宗实录 ,39卷 ,906
- ^ 明实录:神宗实录 ,114卷 ,2173
- ^ 明实录:神宗实录 ,135卷 ,2515
- ^ 《明史》(列传·220卷):万历初,累擢太仆少卿。复以疾归。由南京大理卿召拜刑部左侍郎。云南缅贼平,帝御午门楼受俘。化读奏词,音吐洪亮,进止有仪,帝目属之。会刑部缺尚书,手诏用化。化言:“陛下仁心出天性。知府钱若赓、知州方复干以残酷死戍。请饬大小臣僚各遵律例毋淫刑。大明律一书,高皇帝揭之两庑,手加更定。今未经详断者或命从重拟议,已经定议者又诏加等处斩,是谓律不足用也。去冬雨雪不时,灾异频见,咎当在此。”帝优诏答之。会续修会典,因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与刑名相关者三百八十二条,奏之。诏颁示中外。
- ^ 《明史》(列传·220卷):十四年应诏陈言。请信诏令,清狱讼,速讯谳,严检验,禁冤滥,而以格天安民归本圣心。帝嘉纳焉。帝虑群下欺罔,间有讦发,辄遣官逮捕,牵引证佐,文案累积。化言:“主术贵执要,不当侵有司;徒使人归过于上,而下反得缘以饰非。”潞王府小校以事为兵马司吏目所笞,帝怒,逮吏目下诏狱,掠死,又罪其捕卒七人。化争之。诏罪为首一人,余并获宥。
- ^ 《明史》(列传·220卷):明年,京察拾遗,南京科道论及化。遂三疏乞归,帝不许。会当虑囚,复起视事。中贵传帝意宥重辟三十余人,化争不可。诏卒从其议。寻称病笃,乃听归。卒,赠太子少保,谥庄僖。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登科录》
延伸阅读
[编]
- 《国朝献征录·卷之四十五》,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 《明史卷二百二十》,出自《明史》
相关条目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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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郭郊 |
明朝衡州府推官 1556年-1562年 |
继任: 邹崑 |
前任: 潘季驯 |
明朝刑部尚书 1584年-1587年 |
继任: 李世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