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20年9月

Jimmy-bot在话题“政府官员关注度”中的最新留言:4年前

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人员升为方针

隐退用户页禁止放何内容

改革DYKC留言方式,每个条目讨论单独一个页面

希望能够统一列表类条目的名称

近日,于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发起了统一获奖列表称呼的主题,原讨论如下所示

由于,目前命名常规无法好好的处理性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列表,例如我移动前的分类:演员得奖与提名列表,底下的条目拥有“得奖与提名列表”、“被提名及获奖名单”、“荣誉和奖项列表”、“奖项与提名列表”等多个称呼。同样的情形也发生于分类:奖项获得者,有“奖项获得者”“奖项奖得主”“奖项得者”“奖项得主”。 --无心*插柳*柳橙汁 2020年8月23日 (日) 16:00 (UTC)

这里呼叫先前参与讨论的与会人员@LopullinenPhotoyiH2226:@JarodalienEasterliesEricliu1912
留言后不加签名好像是ping不到人的…——BlackShadowG留言2020年8月27日 (四) 01:13 (UTC)
Milkypine个人推荐“奖项列表”与“奖项得主”(“奖项获得者”、“奖项奖得主”和“奖项得者”你肯定是中文?)。关于统一动作被回退的问题,你回退那个回退后直接申请全保护就可以了,反正他那个样子就是想搞编辑战。我已经面对过这种东西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日 (二) 12:28 (UTC)

讨论:正式方针和指引是否应该移动全保护?

已通过:

公示结束时无异议,移交至RFPP。 2020年9月6日 (日) 12:02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为了配合{{Policy}}{{Guideline}}自动侦测保护状态,又方针和指引移动时必须达成共识,因此发起讨论,欢迎讨论。 2020年8月23日 (日) 08:44 (UTC)

@Pseudo Classes:发言已满7天无人反对,可关闭讨论并移交RFPP。我的意见是赞同移动全保护。--Super Wang※DC不是贪食蛇,请勿盲目刷分 2020年8月31日 (一) 02:44 (UTC)

Super Wang七天内没有新留言,根据Wikipedia:7DAYS开始为期七日的公示至2020年9月6日 (日) 08:44 (UTC),到期时若无异议将移交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 2020年9月1日 (二) 08:37 (UTC)

2020年9月6日 (日) 12:02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有关复核结果能否被再次复核的问题

  • 以下三条仅仅适用于再次提请存废讨论和对存废讨论声请复核:
    1. Wikipedia:关闭存废讨论指引#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规则:“……可以提前关闭存废讨论的情形仅包括以下列举的数项:……2. 页面符合快速保留。……”;
    2. Wikipedia:快速保留#应用:“……3. 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的页面(提删理由为非关注度)。……”;
    3. Wikipedia:存废复核方针:“1. 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存废讨论的共识,或快速删除提案的决定有误;或2 .删除后出现新的证据,而此证据会影响存废的决定,且已删条目具资料有助于重撰条目。”
  • 有关“复核之复核”的方针:
    1. Wikipedia:删除方针#提案流程总览指出存废复核没有重新提案的程序。
  • 其他可供参考的内容:
    1. 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只要讨论内容未被存档,若对结果有疑问,可继续提出意见。……”和存档处不应开展讨论或进行实质性编辑的原则。
根据以上内容,建议“复核之复核”应被理解为,一个复核一经定案并存档后不得再次声请复核。对于同一条目的二次复核,只有对该条目的第二次存废被合理地提出并结案后,才能再次声请。

--Kirk★ 0#0 2020年8月29日 (六) 18:06 (UTC)

已被删除的页面可能不适合再次提到存废讨论去。我觉得在存在新论据/事证的时候,或者是前次复核结果很明显有纰漏的话,应该可以再次提请复核。就如同存废讨论关闭后若有新理据,可再次提请存废讨论而不受六个月的限制。所以如果有新理据的话,我觉得是可以再次提请存废复核的,比如说以关注度删除的条目被发现有新来源符合关注度要求之类的。不过如果是要再次以新理由提删现存页面的话,应该是要提请新的存废讨论而非新的复核。-Peacearth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19:21 (UTC)
可吧,再修改一下。不然,再开一个存废复核复核请求。 2020年8月29日 (六) 19:22 (UTC)
DRV容许发还已被删除的页面到AFD。一个例子是CSD的不当处理有可能被发还至AFD。--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19:28 (UTC)
  • 复核结果当然可以被再次复核。管理员并无上下级之别,没有任何理由说明第一位处理RV的管理员必定得出了正确的结果。最多只能说推翻前一位管理员的结果时应小心审慎。--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19:24 (UTC)
  • 按我的理解,如果用户对此前的存废讨论或存废复核有异议,便可重新提出存废复核。但这里的有异议应当有所理据,即不包括用户“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以旧理由”提出存废复核的情况。我建议在Wikipedia:删除方针#提案流程总览中“存废复核”之“重新提案”中加入“用户可于以为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或有新证据,而此证据乃可影响结果时再次呈请”(原文摘自Wikipedia:存废复核方针,增补“再次”二字)。Itcfangye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22:36 (UTC)
    @ItcfangyeTemp3600:主要考量到允许反复呈请的方案存在漏洞:
    1. “存废复核”应有之意为“针对存废讨论的复核”,其开启的规则也是针对存废讨论制定,除非再次全面审视其规则,将规则从仅仅适用复核存废讨论完善为同时适用存废讨论复核及复核之复核等,不应扩张为“存废讨论复核和存废复核复核”;
    2. 动议对复核结果进行复核(即动议“复核之复核”)者所提及错误阐述、适用或新证据需要作出裁定(即“针对复核之复核的裁定”),而该裁定仍然可以被提出异议从而提出复核(即动议“复核之复核之复核”)。
    相反,不允许再次提交复核,不影响和妨碍一旦有新证据,以新理由再次提交AFD,而这样的提交是受到6个月期限豁免的。--Kirk★ 0#0 2020年8月30日 (日) 05:19 (UTC)
我认为应根据现时实际操作处理明文允许再次提交复核。SANMOSA SPQR 2020年8月30日 (日) 06:28 (UTC)
不满处理然后无限复核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管理员被要求避嫌的同时,当事人却可以无限提出覆求,试图得到自己希望的结果为止,这显然并不合理。因此,我的意见是对当事人的复核次数作出限制。—AT 2020年8月30日 (日) 08:19 (UTC)
多次复核一般会被视为扰乱。而且管理员都学会不管它了。--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08:44 (UTC)
无限复核就是一种WP:GAME啊。JC1 2020年8月30日 (日) 13:05 (UTC)
(+)支持:有些用户确实多次drv,但很难以扰乱以封锁。或者定drv时限,如半年或者一年内不能重复提出。虫虫飞♡♡→♡℃留言 2020年8月30日 (日) 10:04 (UTC)
DRV没有七日讨论期的保护,本来已有利较常上线者; 现在连重复DRV也想取消,那后来者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表达意见?--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12:56 (UTC)
意见同AT,一言以蔽之就是目前的方针是“禁止套娃”(e.g.对声请复核之复核不符合复核要求的裁定,声请复核之复核之复核)的,如要允许套娃需要动议修改方针,而个人不推荐变成允许套娃。--Kirk★ 0#0 2020年8月30日 (日) 10:16 (UTC)
不如“任何复核必须提出提删或先前复核未提及的信息”。--GZWDer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13:03 (UTC)
一向如此。—AT 2020年8月30日 (日) 13:14 (UTC)
那请问在这个前提下允许再次提交复核有何不可?SANMOSA SPQR 2020年8月30日 (日) 13:57 (UTC)
问题就在于理据真是随便想也想得到,是否一定合理则不然。大多这类的无限复核也是希望得到预期的结果才不断提出,因此我认为提出复核本身并无不可,不过至少对当事人需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比如三个月内不能再次提出之类,其他用户则不受此限。btw原则上我认为复核应该比照afd为期七天的做法,不然容易出现未获足够意见便草草结案的情况出现,这个问题也导致了不少页面不必要地多次提请复核的情况出现。—AT 2020年8月30日 (日) 16:22 (UTC)
这样子把所有复核都全面阻挡会让潜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未能被及时解决,有些时候确实会出现管理员错判的情形,而原因就是管理员没有进行仔细检视。假设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话,我都会提出复核,要求管理员仔细检视。如果真的有滥用的情况,还有其他规则可以处理,因此我不认同就此对所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限制。SANMOSA SPQR 2020年8月30日 (日) 23:40 (UTC)
afd错判,drv又错判?这样的例子实在比较少。而且,这并不是限制所有人,仅仅是用作阻止当事人提出而已,如果当事人可以说服到其他用户或是其他不相关的用户有意提出复核的话,依然可以提出,甚至连当事人也可以在三个月后再度提出。因此,反过来说如果没人提出的话,那反映所谓问题可能不存在逼切性,甚至是没有问题。滥用情况说得好听可以有其他规定可以处理,请问会是什么?GAME或POINT之类在这种情况下足够有力吗?我想很困难。DRV的事情就应该按照复核规定去进行修改,以其他规定来对应反而让管理员在实行上存在极大困难,过去滥用复核的个案无一以此为由遭到封禁正好反证了这个问题。一案两审也就算了,放任当事人无限提出就变成一案N审,这是一项适合的做法吗?我想不然。—AT 2020年8月31日 (一) 10:55 (UTC)
管理员可以认为当事人说服其他用户或其他不相关的用户提出复核的行为是游戏规则,因此我并不全然信任所有的管理员。可以在规则明订相关滥用的情况就属于GAME,那就可以无争议处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日 (二) 01:13 (UTC)
那问题就变成怎样判断为滥用?由先前处理复核的管理员去判断是否又触反了避嫌规定?我认为这种无限轮回式复核应该要从源头杜绝。—AT 2020年9月1日 (二) 04:44 (UTC)
  • 上次提案的共识是同一管理员可以处理同一提案多次,遇到滥用,可以直接驳回,而且不算滥权。管理员的滥权是指同时扮演管理员和用户的角色。而且因为drv的处理机制与afd是不同,提案只要未存档,都可以大家继续讨论。现在的问题是有人滥用drv,因此应设定规范才能解决问题。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05:51 (UTC)
说得是挺好听,现实上这显然非常困难,也让管理员陷入困境。—AT 2020年9月1日 (二) 08:28 (UTC)
(&)建议:或者不要禁止,但设定时限,如每次drv最少相隔半年,否则任何管理员都可以直接驳回。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06:13 (UTC)
我一开始的建议就是限制,而非禁止,时限我也提出了三个月,甚至容许不相关用户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复核。—AT 2020年9月1日 (二) 08:28 (UTC)
放着不处理,先等待其他用户讨论并达成明确共识,不就可以了。--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1日 (二) 12:27 (UTC)
drv不是afd2.0,原则上不是用户发表意见的时机,而是提供证据,及申请人与管理员通过互动,了解原先存废讨论有否出错等问题。详见WP:DRP:“切记复核并非再就有问题内容发表意见之时机,而应用以纠正过程中所发生(未有重要新资料所引起)之缺失。”--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12:36 (UTC)
一次放着可以,两次也放着?然后直到得到提出者满意的结果为止?有意义的讨论当然可以有,不过无意义的积压则应当减少。—AT 2020年9月1日 (二) 12:40 (UTC)
目前AFD1.0往往只有极少数成员参与,被删除方不服气,实在无可厚非。--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0:04 (UTC)
无论是1.0还是N.0,这种无限不服气(赌气),我认为是没有意思。况且,处理DRV的管理员本来就不多,复核5次以上应该就可以永续了,现行的规定就是在促进这种耍赖、拉布行为,并不可取。—AT 2020年9月3日 (四) 12:40 (UTC)
所以我提出,管理员应留待DRV有一定人数发言再处理,让提出者“心服口服”。这也是解决有人不断提出DRV之道,毕竟DRV未完结就不能开始新一轮程序。管理员一天关闭DRV,对方明天就提出新的,徒然制造行政工作而已。--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28 (UTC)
就像上次“X国人列表”,最终解决方式也不是靠DRV,而是在方针版讨论出共识,再交回DRV执行。--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30 (UTC)
我认为要求有一定人数发言才能够处理是知易行难,连afd本身也没有这种规限,实际上DRV的参与程度比afd还要低,可以预期此举要实行起上来非常困难,况且有人发言是否就代表当事人就心服口服?并不一定。君看afd一大堆发言的个案关闭后,依然DRV照办煮碗复核的人并不在少数,可见多人参与不一定能够阻止无限复核的情况。不过,我上面也提到,我认为至少应该比照afd的七天期限,尽可能减低无限复核出现的可能。至于DRV难以解决的个案,移师客栈讨论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我自己也经常作出这样的提议。—AT 2020年9月3日 (四) 15:51 (UTC)
(✓)同意:有时用户热血提删,当下看到不满意的结果,情绪高潮,因此才反复drv,但如果有一些冷静期,可以避免drv被滥用。三个月或半年限期都好。--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11:58 (UTC)
关于“以关注度删除的条目被发现有新来源符合关注度要求”,你的意见如何?-Peacearth留言2020年9月2日 (三) 17:04 (UTC)
  • 这说明管理员处理时应全面考虑AFD与早前DRV的结果。forum shopping能够有效,是因提出者往往以为管理员金口一开就可扭转条目生死,不明白维基的协作制度而已。--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39 (UTC)
话说回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本提案是对现有方针表意的确认,不是动议修改。认为现有方针允许“复核之复核”的编辑,应阐述的不是允许“复核之复核”的好处(这是动议修改方针才需要阐释的),而是应阐述为何现有方针构建的是一个允许多次复核的体系(正如我提案中阐述的并非,仅允许单次复核的好处,而是阐述为何单次复核是不与现行方针抵触的、是符合现行方针表意的)。--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5:13 (UTC)
换言之,我前述阐述并非认为多次复核好或不好,而是认为多次复核与现行方针相抵触。即,仅有关于方针当下的执行,而非如何修正。--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5:13 (UTC)
好像没有人认为“目前方针不容许多次复核”。--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28 (UTC)
我目前的观点就是支持,目前的方针体系仅容许一次复核,没有方针能够支持进行多次复核程序。--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6:16 (UTC)
  • 方针是规定在没有新理据或证据前,不能申请drv,但事实上很多用户申请drv被驳回后,即使没有新证据,也会随即申请,虽然方针容许之前处理drv的管理员直接驳回,但管理员一般不会直接驳回,结果导致drv被滥用。--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4日 (五) 01:57 (UTC)

User:香港独立万岁此用户是否违规用户名方针

重启模板编辑员讨论

可靠来源 (医学)

修改WP:NOTE的提案(将与医学来源同步生效)

修订Wikipedia:医学声明

可靠来源指引及外部链接指引

增设小作品化方针

增加WP:格式手册/文字格式关于西文作品名的斜体使用范畴

观点的其中一个例子与定义不符

建议新增多项快速删除方针

负面称呼重定向方针

要不要于条目中加上色情内容警告模板?

日本作品名中的波浪号

Wikipedia:模板编辑员的修正

隐退的用户页仍以任何事由批评指责任何其他用户就应快速删除

维基百科:快速删除方针O7废弃草稿下方,建议增加:O8. 隐退的用户页,仍以任何事由,批评指责任何其他用户: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O8. 隐退的用户页,仍以任何事由,批评指责任何其他用户。 维基百科创办人吉米·威尔士早已声明:在用户页上诽谤他人是个坏的主意。实际上,使用用户页来攻击人或有计划地进行支持或反对任何事物或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坏主意。所以:

  1. 想要批评指责任何其他用户,就需要力求解决,不得直接隐退了事。
  2. 只有肯定不再回归者,才隐退,所以,隐退就不得再以用户页,以任何事由批评指责任何其他用户。
  3. 否则,就是意图故意无期扰乱维基的虚伪隐退,使被批评者处于显失公平,不易答辩的不利地位,以加重诽谤论。
  4. 暂时处分、即时强制:任何用户有权标示快速删除虚伪隐退的用户页,而任何管理员有权直接删除或隐藏不妥内容,不适用避嫌方针。
  5. 本快速删除事由生效前,自称隐退的用户页,已早既有批评指责任何其他用户内容者,亦同,因为已经是连续继续的虚伪隐退。

敬请共同加强维持维基秩序。谢谢。--Jusjih留言2020年8月31日 (一) 00:49 (UTC)

程序性问题:
  1. 第1、2、3条内容不宜列在快删方针,快删方针所规列之内容宜与删除的判定、执行等直接相关,正如G3纯粹破坏中有关“不得破坏”、“何为破坏”的内容列于破坏方针,“不得隐退”、“裁定诽谤加重”等规范和事宜不是快删方针应列范畴;
  2. 第4条与管理员方针避嫌章节抵触,该条的设立,依程序应一并提案修改管理员方针;
  3. 第5条“已早既有”似乎文法不是非常通顺,未能理解表意。--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09:22 (UTC)
程序上说,有关提案人上述提及内容提案,似乎一并提案修改管理员方针、文明方针、用户页方针、隐退方针、快速删除方针方才构成完整体系?--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09:25 (UTC)

提议废除台风基础资讯模板

有关争议来源列表中的苹果日报评级

快速删除规则调适提议

提议新增公交关注度指引

提议将Wikipedia:拉票立为态度指引

过度消歧义

Wikipedia:关注度 (气旋)或标准过高

关于视频材料的合理使用

政府官员关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