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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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相關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共同制定《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並貫徹執行。
意義
這套職務等級改革,主要是針對地方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中的非領導職務的警員,受人事編制限制,職業生涯難以晉升職務等級,往往在科員或副科級工作到退休的情況。套改後,警齡長於20年的職務序列往往可以高套一級,從而體現了「從優待警」的政策。重點解決基層公安民警工資待遇,不與工資外其他職務待遇掛鉤。
背景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1]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8號),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內容
警官職務
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
警官職務稱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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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長 |
副總隊長 |
支隊長 |
副支隊長 |
大隊長 |
副大隊長 |
中隊長 |
副中隊長 |
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
警官職務稱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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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
副所長 |
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
警官職務稱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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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委員 |
政治教導員 |
政治指導員 |
警員職務
警員職務稱謂 | 套改前職務稱謂 | 職務稱謂套改條件(符合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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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警長 | 調研員 | (直接套改) |
二級警長 | 副調研員 | (直接套改) |
三級警長 | 主任科員 | (直接套改) |
副主任科員 | 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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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警長 | 不在處分期間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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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警員 | 其他副主任科員 | |
科員 | 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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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警員 | 其他科員 | |
三級警員 | 辦事員 | (直接套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