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相關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共同制定《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並貫徹執行。

意義

這套職務等級改革,主要是針對地方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中的非領導職務的警員,受人事編制限制,職業生涯難以晉升職務等級,往往在科員或副科級工作到退休的情況。套改後,警齡長於20年的職務序列往往可以高套一級,從而體現了「從優待警」的政策。重點解決基層公安民警工資待遇,不與工資外其他職務待遇掛鉤。

背景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8號),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內容

警官職務

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

警官職務稱謂
總隊長
副總隊長
支隊長
副支隊長
大隊長
副大隊長
中隊長
副中隊長

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

警官職務稱謂
所長
副所長

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

警官職務稱謂
政治委員
政治教導員
政治指導員

警員職務

警員職務稱謂 套改前職務稱謂 職務稱謂套改條件(符合之一)
一級警長 調研員 (直接套改)
二級警長 副調研員 (直接套改)
三級警長 主任科員 (直接套改)
副主任科員 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擔任現職滿10年,
    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
    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級警長 不在處分期間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任現職滿2年
  • 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 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 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一級警員 其他副主任科員
科員 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擔任現職滿10年,
    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 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
    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
    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二級警員 其他科員
三級警員 辦事員 (直接套改)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