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臺中國古代一種官署名。隨著朝代變換,其職能逐漸演變。

察台(憲台官)之演變

前漢 後漢 隋(煬帝) 唐(玄宗) 民國 共和國 主要職務
司士 御史府 御史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中丞 御史台大夫 御史台大夫 御史中丞 御史大夫 都察院 左都御史 監察院 國家監察委員會 官吏之風紀所據取締之準則。

歷史

御史負責監察事務。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蘭臺、憲臺。南朝;北朝時,稱御史臺。五代歷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監察機關,也是中央司法機關之一,負責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

唐朝貞觀之前,御史臺僅僅風聞奏事,沒有司法權力。後設置臺獄,受理特殊的訴訟案件。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臺為左肅政臺,專管京官、軍隊的監察事務,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右肅政臺負責。稍後,左臺也可以監察地方。兩臺每年春秋兩季派出專使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神龍元年(705年)改成左右御史臺。太極元年(712年)廢右臺,次年復置,稍後再廢。

唐朝政府洛陽也設置御史臺,稱東都留臺。開元十四年(726年)後,專設受事御史一員,以御史充任,每日一人輪流受理詞訟。從此,凡重大案件,御史臺和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聯合審理。大理寺負責審訊人犯、擬定判詞,刑部負責覆核,同時報御史臺監審。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主官,御史中丞副之,領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中唐之後,御史大夫多缺,御史中丞為實際上的主官。同時,中唐以後,節度使刺史等外官可帶御史臺官銜,稱外臺。

宋朝御史為寄祿官,不理御史臺事,監察事務實際由門下省給事中拾遺等官充任。元豐改制後,恢復設立御史臺官署,職掌同唐朝,但不設留臺,外官不帶御史臺官銜。

金、元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並置,而御史大夫不理御史臺事,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元朝,御史制度空前發達,御史臺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臺,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明朝廢御史臺,改設都察院清朝沿置。

到了中華民國孫文建立有別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增加中國監察制度,將監察院設計為五院之一,負責監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

無官御史台

宋代的太學,太學生極重氣節,關心國事,勇於抨擊政府施政,因此被稱為「無官御史台」[1]

參考文獻

  1. ^ 羅大經。鶴林玉露。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ISBN 7-101-01767-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