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稅(英語:tax)又稱賦稅、稅賦、稅負、稅捐、租稅等等,是指政府[註 1]向人民徵收的貨幣或資源。為了有效收稅,稅的取得由法律保證合法性,對公民來說繳稅屬於義務,抗拒或延遲納稅的人會受到懲罰。稅收可以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或所得稅和財產稅和消費稅,稅收的形式可以是貨幣或勞動。少數國家完全不用納稅,像阿拉伯聯合大公國[1]。依稅法繳納的金額稱為「稅金」。依據不同課稅對象、或是不同法律授權、或是不同納稅人可劃分為不同的分類,稱為稅種或稅目。政府依法對民間收取稅收的行為稱為課稅;個人或企業向政府繳納稅金的行為稱為納稅。政府要求納稅人在繳稅期限後繳足應納稅金稱為補稅,政府退還溢收稅金稱為退稅。
概述
政府有多種取得所得的方式,常見的有:通過提供公共服務收取費用,如公立學校的學費;通過鑄幣或印鈔取得所得;通過民眾的自願捐助(捐款給公立學校和博物館);通過收取罰款;通過發行國債;通過沒收私人財產;通過稅收。稅收是政府或統治者取得所得最重要的方式。在經濟學家看來,稅收是按照一定的規則非懲罰性地強制性地將資源從私人轉移到政府的方式。雖然宏觀上稅收相當於「購買」了政府的服務和福利,但微觀上稅收不是自願的交易,納稅人並不會因為納稅得到直接的好處,也不會獲得自己想要的東西。
在現代稅收系統中,稅以金錢的形式繳納。徵稅和政府開銷(政府支出)是現代國家政治和經濟事務的核心。稅收由專門的政府機構負責徵收和統籌支配,如中國的國稅局/地稅局、美國的美國國家稅務局(IRS)、英國的稅務海關總署(HMRC)。欠稅的納稅人會受到法律制裁,如罰款、沒收財產、刑事處罰。
目的和效果
稅收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政府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維持社會秩序,推動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府通過稅收得到的金錢可以用於各項事業,如維持政府運作、戰爭、保證法律實施、維持社會秩序、保護財產、基礎設施建設、維持經濟體系(法償、保障合約、拋棄繼承遺債)、公共服務、社會工程、社會福利、償還國債和利息。常見的公共服務包括建立教育、醫療、養老、失業救濟、公共運輸、能源供給、供水、廢物廢水處理系統。殖民地時期宗主國也用稅收將附屬地的經濟貨幣化。
此外政府會設置不同的稅種和稅率,對公民的各種活動收稅,從而實現資源在不同個體或階級之間的再分配。歷史上很長時期,貴族要靠下層階級的稅收來供養。現代文明社會中這種現象逐漸減少,主要只供給政府各部門公務員基本的薪水和業務開支,另外政府向工作的人收稅以建立社會福利體系,來幫助窮人、殘疾人、老人。稅收也用於對外援助和軍事打擊,刺激或調整經濟(屬於政府的財稅政策,包括稅收減免、退稅、多課稅)、調整消費結構、就業結構等複雜的金融活動上。
國家的稅收往往體現了國家或當權者的價值。通過調整稅收種類、起征點和稅率,政府有意識地實現了資源再分配。在民主國家,權力機構受民眾選舉的制約,因此稅收能體現公眾的共同願望。在極權國家等非民主國家,民眾沒有發言權,因此稅收一般只反映當權者的意願。
徵稅過程必然會損耗社會資源,包括徵稅和執法過程中消耗的人力。而且稅收會阻礙一些民間交易。有些稅種被要求「專款專用」,如對酒類收稅以治療對酒上癮的患者。財政部不喜歡這種方式,因為將降低了他們使用資金的自由度。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種規定是多餘的,因為錢的來源不同,但使用效果都是一樣的。
不同經濟學派對稅收觀點不同。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認為稅收扭曲了市場,降低了市場效率,但反對者稱政府維護了市場秩序,因而提高了市場效率。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認為除了維護基本的國防和執法、消防以外,幾乎所有的稅都不該存在。因為強制徵收的過程侵犯了人對自身財務的所有權,因此等同於奴役。無政府資本主義者持有更強烈的抗稅觀念,認為一切社會服務均應由需要者自願購買。
稅收還有以下的目的和效果:
歷史
在西元前2,500年前的古埃及古王國時期就已經有完整的徵稅系統,是人類歷史中最早的賦稅系統[2]。
《路史》曾經記載「神農之時,民為賦,二十而一。」是中國有徵收稅收最早的傳說。西周時,土地為貴族所有,貴族將土地依井田制劃分為公田與私田,公田的耕種收穫為貴族所有,而私田的收穫則可由耕種的庶民保留。西元前685年,齊國的管仲主張「相地而衰徵」,是東周時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對農業耕地實物徵稅的政策。《左傳》「宣公十五年秋,初稅畝。」則是史書中記載魯國正式實施(西元前594年)對耕地徵稅的紀錄。
歷史上對於稅賦的名稱還有很多種,包括貢納、租庸調、厘金都是某種稅賦的稱呼。然而古時有徭役這種以付出體力、勞力的義務,有時在租稅改革時,也會以「力役折錢」的方式,以稅收來取代應該付出勞力的義務,這時雖然是以「徭」或「役」為名,其實仍為稅賦。有時也會有臨時因為軍費開支較高而課徵新稅,則會以「某餉」為名,這本質也是稅賦。
租稅課徵原則
不同的學者對於租稅應如何課徵,有不同的看法:
亞當·斯密
亞當·斯密提出了以下的「租稅四原則」(Four Canons)[3]:
- 公平原則(按國民經濟能力課稅)
- 確定原則(時間確定、地點確定、方式確定)
- 便利原則(納稅手續)
- 經濟原則(最小稽徵費用原則)
華格納
不同於古典自由經濟學派的最小政府觀點,阿道夫·華格納提出較積極的課稅原則以配合政府日益增加的公共開支,稱為「四大九小原則」[3]:
- 財政政策原則
- 稅收充分原則
- 稅收彈性原則
- 國民經濟原則
- 選擇正確稅原則(所得、消費、財產)
- 選擇適當稅目原則
- 社會正義原則
- 普遍原則(不分階級、職業、性別、地域)
- 平等原則(累進、量能)
- 稅務行政原則
- 明確原則
- 便利原則
- 省費原則
賦稅理論
拉弗曲線
拉弗曲線是經濟學中,在表示各種可能稅率下,稅率和政府稅收所得之間關係的曲線,由美國經濟學家阿瑟·拉弗(Arthur Laffer)提出。用來表示稅收所得的彈性(因著稅率變化造成稅收所得的變化),是一個思想實驗下的結果。先考慮稅率是0%和100%的極端例子,若稅率0%時,很明顯的不會有稅收所得,拉弗曲線假設在稅率100%時,其稅收所得也是零。因納稅人的所得完全用來納稅,理性的納稅人不會有意願工作來賺取所得。若稅率0%及100%時都沒有稅收所得,根據極值定理,中間至少有一點的稅收所得為最大值。拉弗曲線一般會描述為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圖:稅率0%,稅收所得零,稅率漸漸變大,稅收所得漸漸增加,到達稅收所得的極值,之後稅收所得隨稅率增加而漸漸減少,最後稅率100%,稅收所得零。
拉弗曲線的一個潛在結論是當稅率高過一定值,提高稅率反而會使稅收所得下降。不過針對特定經濟體的拉弗曲線都只能用來估計,而且有時會有很大的爭議。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中有統計各經濟體在最大稅收所得下的稅率,各經濟體的差異很大[4]。
最適課稅
大部份政府的稅收所得都大於稅制非扭曲時的稅收。最適課稅理論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分支,研究需如何調整稅制,才能使無謂損失降至最小,或是產生最大的社會福利[5]。拉姆齊問題就是設法使無謂損失降至最小。無謂損失和貨物對需求及供給的彈性有關,因此將最高的稅率放在需求及供給彈性最小的稅率,即可讓無謂損失降至最小。有些經濟學家想整合最適課稅及社會福利函數,設法將社會福利用經濟學的方式表現出來。若個體有所得報酬遞減的情形,則對社會最理想的稅率是累進稅率。詹姆斯·莫理斯的最佳所得稅理論是有關最佳累進稅率的理論。過去這些年有許多政治經濟學家討論過最適課稅理論是否有效[6]。
稅率
稅率常會以百分比來表示,不過在討論稅率時,常會出現二個不同的定義方式:邊際稅率及有效稅率。有效稅率是稅金金額除以應稅所得或交易金額的百分比,而邊際稅率是應稅所得或交易金額若再多一元,對應稅額增加的金額和增加的應稅所得或交易金額(即1元)的百分比。
因為有些稅捐會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計算,不同的應稅所得或交易金額會有不同的稅率,因此上述二種稅率會有所不同。例如應稅所得在零至五萬元時,(邊際)稅率5%,應稅所得在五萬至十萬元時,(邊際)稅率10%,應稅所得在十萬元以上時,(邊際)稅率15%,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為$175,000,需支付稅金$18,750元。
- 稅金計算
- (0.05*50,000) + (0.10*50,000) + (0.15*75,000) = 18,750
- 有效稅率為10.7%:
- 18,750/175,000 = 0.107
- 邊際稅率為15%
各經濟體現行稅制概況
此條目論述以大中華區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10月21日) |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在國民政府撥遷至臺灣後,改革由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稅制,並經1950年、1958年、1968年、1986年四次改革,逐步形成「直接稅類」和「間接稅類」兩大部分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爲主體的現行複合稅體系。另外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自由地區現行租稅制度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也另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以稅負轉嫁分類
以稽徵機關分類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可分為九種國稅與八種地方稅[7]。
- 國稅:關稅、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地方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田賦(於1987年停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根據這次稅制改革,形成共計23個稅種[8]。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稅收的定義是:政府為了提供公共服務及公共財政,依照法律規定,對個人或民間企業(法人)無償徵收貨幣或資源的總稱。「稅制」即指稅收制度,由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計稅依據、減免稅和違章處理等要素構成。經過多次調整,目前有18個稅種。
按課稅對象區分
- 流轉稅:包含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 所得稅:包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財產稅:包含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船舶噸稅、契稅
- 環境影響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菸葉稅以及環境保護稅。
- 行為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以及印花稅等等。
按徵收管理體系區分
按稅收所得支配權限區分
香港
香港的稅收,與其它國家、地區的稅種相比,具有種類較少且大多為直接稅,分為四大類即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和行為稅。
- 所得稅:包含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
- 財產稅:差餉及地租(過去有遺產稅,現已取消)
- 行為稅:博彩稅、飛機乘客離境稅、印花稅、酒店房租稅、汽車首次登記稅以及專利和特權稅。
- 消費稅和關稅:香港為自由港,絕大多數貨品不徵收關稅,但會對極少數物品,主要是奢侈品收消費稅,分別為酒精、碳氫油(石油製品)、甲醇、菸草四大類物品。
富人稅
參考資料
- ^ 2013-2014 The worldwide personal tax guide United Arab Emirates. Ernst & Young. [3 March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4月2日).
- ^ Taxes in the Ancient World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Almanac, Vol. 48, No. 28, April 2, 2002
- ^ 3.0 3.1 李允傑 ((公共行政)). 政府財務與運算.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7: 36–. ISBN 978-957-11-4778-9.
- ^ Fullerton, Don. Laffer curve.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Seco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8 [5 Jul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The mid-range for this elasticity is around 0.4, with a revenue peak around 70 per cent.
- ^ Simkovic, Michael. Distortionary Taxation of Human Capital Acquisition Cost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 ^ Libertarian & Conservative News. Words Of Liberty. [2013-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22).
- ^ 財政部. 國稅與地方稅區分.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21-0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7).
- ^ 大陸租稅實務. [2012-03-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2).
- ^ 《世界僑情報告》編委會編. 2013年世界侨情报告. 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 2014.11: 386. ISBN 978-7-5668-1113-4.
- ^ 《海外僑情觀察》編委會編. 海外侨情观察 2014-2015 Overseas Chinese review. 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 2015.07: 308. ISBN 978-7-5668-14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