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屆 第八屆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的用於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授予國家勳章榮譽、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發布特赦令、動員令的法令。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國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後在國家主席職位缺位和被廢除時期,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代替國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得以恢復。

第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在北京召開,會上選舉江澤民為新任國家主席,他取代楊尚昆成為第五任國家主席。他在第八屆全國人大期間,共頒布了94份主席令,第一份頒布於1993年3月28日,其內容為任命李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第八屆全國人大期間的最後一份(第94號)主席令頒布於1997年12月29日,內容為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本列表列出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列表

點擊下方編號處的連結,可前往維基文庫查看主席令原文。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列表
編號 主要內容 日期
第一號 任命李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1993年3月28日
第二號 任命朱鎔基鄒家華錢其琛李嵐清為國務院副總理;任命李鐵映遲浩田宋健李貴鮮陳俊生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彭珮雲(女)、羅干為國務委員;任命羅干為國務院秘書長(兼);錢其琛外交部部長(兼);遲浩田國防部部長(兼);陳錦華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王忠禹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李鐵映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兼);朱開軒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宋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兼);丁衡高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兼);陶駟駒公安部部長;賈春旺國家安全部部長;曹慶澤監察部部長;多吉才讓藏族)為民政部部長;肖揚司法部部長;劉仲藜財政部部長;宋德福人事部部長;李伯勇勞動部部長;朱訓地質礦產部部長;侯捷建設部部長;史大楨電力工業部部長;王森浩煤炭工業部部長;何光遠機械工業部部長;胡啟立電子工業部部長;劉淇冶金工業部部長;顧秀蓮(女)為化學工業部部長;韓杼濱鐵道部部長;黃鎮東交通部部長;吳基傳郵電部部長;鈕茂生滿族)為水利部部長;劉江農業部部長;徐有芳林業部部長;張皓若國內貿易部部長;吳儀(女)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劉忠德文化部部長;艾知生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陳敏章衛生部部長;伍紹祖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彭珮雲(女)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兼);李貴鮮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呂培儉審計署審計長。 1993年3月29日
第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 1993年3月31日
第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
第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1993年7月2日
第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1993年7月2日
第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1993年7月2日
第八號 免去李貴鮮兼任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職務。任命朱鎔基兼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1993年7月2日
第九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 1993年9月2日
第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
第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二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第十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1993年12月29日
第十八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993年12月29日
第十九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4年3月5日
第二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年3月5日
第二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1994年3月22日
第二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四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五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六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階條例〉的決定》。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七號 免去朱訓的地質礦產部部長職務。任命宋瑞祥為地質礦產部部長。免去艾知生的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職務。任命孫家正為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免去呂培儉的審計署審計長職務。任命郭振乾為審計署審計長。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三十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994年7月5日
第三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
第三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
第三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第三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
第三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94年12月29日
第三十六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一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二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三號 免去張皓若的國內貿易部部長職務。任命陳邦柱為國內貿易部部長。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四號 任命吳邦國姜春雲為國務院副總理。 1995年3月17日
第四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
第四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1995年3月18日
第四十七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995年5月10日
第四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1995年5月10日
第四十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
第五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第五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年6月30日
第五十二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995年6月30日
第五十三號 免去朱鎔基兼任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職務。任命戴相龍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1995年6月30日
第五十四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1995年8月29日
第五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年8月29日
第五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
第五十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1995年10月30日
第五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
第五十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年10月30日
第六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
第六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第六十二號 免去何光遠的機械工業部部長職務。任命包敘定為機械工業部部長。 1996年3月1日
第六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
第六十四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1996年3月17日
第六十五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七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
第七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
第七十一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 1996年7月5日
第七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第七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
第七十四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 1996年8月29日
第七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
第七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年10月29日
第七十七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
第七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第七十九號 公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96年10月29日修訂版。 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6年12月30日
第八十一號 免去丁衡高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曹剛川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 1996年12月30日
第八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
第八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版。 1997年3月14日
第八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年3月14日
第八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997年5月9日
第八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
第八十七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
第八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
第八十九號 免去徐有芳的林業部部長職務。任命陳耀邦為林業部部長。 1997年8月29日
第九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
第七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年11月1日
第九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第九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997年12月29日
第九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年12月29日

參考來源

  1. ^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報網. 2013-03-14 [201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3). 

參見